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安全管理,防止煤气引起的伤害事故(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及衍生事故)发生,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定》(GB6222)、《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等作业或活动(含第三方单位)。

2 定义:

2.1煤气设施:所有流经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管理本规定,对煤气作业进行督导和稽核。

3.2 公用设施处是煤气介质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煤气设施进行管理责任划分,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3.3 各厂处是煤气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全面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实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4.1.2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地方。各厂处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4.1.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4.1.4 应组织煤气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1.5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4.1.6煤气危险区域: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1.7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4.1.8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4.1.9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氮气等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氮气时,才能将其管道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4.1.10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4.1.11 煤气管道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壁厚测量。

4.1.12 煤气设施止火后应保证长明火不熄或可靠切断:

4.1.13煤气盲板阀开关后应电源挂牌,操作箱上锁。

4.2 煤气设施的操作

4.2.1 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4.2.2 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4.2.3 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4.2.4 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4.3 煤气设施的检修

4.3.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炉子止火,相关设备检修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或保证炉膛温度超过800℃。

4.3.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时,入

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人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4.3.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4.3.4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

4.3.5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在炉窑等具有高温热源的建、构筑物内严禁进行带煤气作业。

4.3.6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4.3.7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4.3.8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4.3.9 煤气设施涉及阀门更换、设备检修等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4.4 外来施工并涉及煤气作业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单位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或监护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作业过程、危险源进行辨识,编制切实可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和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4.5 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等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作业审批许可规定。

4.6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4.7 涉及煤气设施、作业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4.8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对于其他未尽事项,可依公用设施处《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