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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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的影响

论文摘要:

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作为现代国际统一银行管理标志的《巴塞尔协议》,在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将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的新规定;指出了《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的影响。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正文:

一、《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的新规定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终稿正式通过,这标志着国际金融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与1988年老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而复杂,在保持了对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还加大对银行监管力度以及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也就是所谓的新协议的三大支柱,具体如下:

(1)最低资本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监管资本和资产风险权数给出了严格的定义,通过对资本的管理来约束银行的经营管理,以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业务的过度扩张,确保银行资产的质量,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机制。通过上述的机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管管理提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向各国银行业表达了一种新的银行监管理念。

(2)监督检查

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大支柱。监管者通过检测判断一家银行内部是否能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让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的考核和控制,确保银行拥有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能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有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各个项目的监管意见。

(3)市场纪律

市场信息披露要求对银行业的约束是新巴塞尔协议第三大支柱。这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银行的财务、挂历等有更全面的了解。先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新巴塞尔协议还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新巴塞尔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内在的信息。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影响是巨大的,同时也是深远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新协议不仅是风险管理模型的变革,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也是风险管理流程的重组,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对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大的变革。”(注1)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风险管理水平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的稳步进行,新的风险管理政策、操作指引相继出台,各家银行相应制定了风险管理细则,并将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有效地促进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认知程度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风险管理实践能力的提升。正如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信中所说:“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注2)

2.从风险管理方法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上提供了多种方法,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已在发达国家银行采用的先进方法。而这些为我国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提供了多样性,同时对我国风险管理方法的制定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新协议就处理信用风险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标准法主要依赖于外部评级的广泛应用,而从我国现有的情况看,外部评级覆盖面低,同时国内的多数评级机构还未达到能够计算违约概率等风险因素的水平,必要外部条件的缺失对实施标准法可谓难度重重;而内部评级法为我国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国内许多的大银行可以凭借其较为充分的数据准备和较为强大的技术力量,对客户的基础财务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研究,产生数学模型,使之标准化、规范化,逐步创造条件,使之能够在短时期内达到实施标准成为可能。

3.从风险管理制度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作为一个制度性的纲领文件对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正起到了一个高屋建瓴的作用。

新协议给出了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而这些制度也是中国银监会制定实施新协议监管规章的基础。

三、我国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障碍

值得思考的是,虽然我国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各银行间的水平差异较大,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较十国集团成员国在实施方面存在明显的弱势。而2008年在全球爆发的金融危机,更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道路上设置了新的障碍。

从风险管理层面上看,我国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主要存在五大障碍:1.在风险管理体系采用上的障碍。2.在风险管理架构重组上的障碍。3.在风险内控机制实施上的障碍。4.在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上的障碍。5.在金融创新风险规范上的障碍。对于金融创新而言,新的金融需求和严的监管环境,迫使它们绕开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以达到自身所期的目的和效果。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我们面对的会更多一些,如何运用新协议方法有效规避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又要满足我国金融市场不断产生的新需求,是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一个严峻的挑战。

引文注释:

(注1)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引爆银行大变革》。

(注2)刘明康:《中国银监会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意见和建议》,《国际金融报》,2003年8月1日第五版。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引爆银行大变革》。

2、刘明康:《中国银监会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意见和建议》,《国际金融报》,2003年8月1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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