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北京大兴法院张立鹏法官和北京二中院李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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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北京大兴法院张立鹏法官和北京二中院李倩法官
于伏海2015年7月,孕妇任某某入驻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如房一个月多月后出现身体不适,10月22日被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2016年5月,原告提起诉讼,北京大兴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分配给红星法庭的齐伟龙法官审理。2016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原告提交证据后,齐伟龙法官并未要求被告当庭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而是让原告带回家去制作书面的质证意见。这是齐伟龙法官的违法之处。后变更法官,变更法官时,大兴法院并未依法提前书面通知原告。2016年8月,北京大兴法院张立鹏法官接手上述案件。张立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下:1,并未将被告的书面质证意见提供原告一份,被告也为主动提供,张立鹏法官也未要求被告当庭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2,违法使用法槌,无故打断原告律师正常发表辩论意见。3,开庭三次都未当庭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却在判决书中写出了案件争议焦点。4,原告电话询问张立鹏法官什么时候能出判决,张立鹏法官说还得再次开庭,但是不到三天,张立鹏法官就通知原告去取判决书。5,张立鹏法官书写判决书没有任何论证过程,只是简单的庭审摘录,最后径直判决被告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6,被告链家公司直到最后一次开庭都不承认原告在涉案房间
里住过,但是张立鹏法官却在判决书里认可被告同意补偿原告15万元。被告连原告入住链家自如房都不认可,张立鹏法官连原告是否入住涉案房间都没有在判决书交待清楚,怎么敢在判决书认可被告同意补偿原告15万?难道“补偿”两个字就意味着可以糊涂判案吗?实际上,张立鹏法官并不糊涂。张立鹏法官胡乱判案,一定另有原因。本律师有理由怀疑张立鹏法官有可能涉嫌受贿犯罪,希望检察部门对其立案调查。原告上诉后,北京二中院李倩法官仍然违法审判案件,如下:1,李倩法官在判决书写到:轻微超标,一开窗户就没事了。实际上涉案房间有两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一项是甲醛,一项是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有两项超标了,还是轻微超标?2,李倩法官根本就没有去涉案房间查看,涉案房间紧靠马路,开窗后噪音非常大,根本就无法长时间开窗,特别是晚上睡觉时,更不可能开窗。3.李倩法官认为,别的房间没有人患白血病,所以,涉案房间也是安全的;4.李倩法官认为没有鉴定机构能鉴定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5,李倩法官的书记员通知原告开庭审理案件,李倩法官却在判决书里赫然写着“不开庭审理”。6,开庭审理案件时,另外两个法官根本就没有现身。本律师也有理由怀疑李倩法官可能涉嫌受贿犯罪,希望检察部门对其立案调查。希望检察部门对张立鹏法官和李倩法官进行调查,给死去的原告一个说法,也还张立鹏法官和李倩法官一
个清白。附:本案代理词二审辩论意见草稿首先,我方必须再次强调,本案必须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其侵权行为与上诉人身体健康受损并罹患白血病没有任何关系。论述如下:1,被上诉人将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房子提供给上诉人使用,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有毒有害物质一定会侵害上诉人的身体健康。这个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不用举证证明。2,疾病都是由人体健康受损引起的,急性髓系白血病也不例外,不管是毒物侵害人体导致白血病,还是外伤损害人体导致白血病,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总之,身体健康受损就一定有可能导致白血病,这个也不用举证证明。3,人体健康受损会诱发白血病,而白血病也是健康受损的表现。4,被上诉人要想摆脱侵权责任,必须举证证明甲醛和TVOC不是有毒有害物质,必须举证证明室内空气中甲醛和TVOC超标对人体健康是无害的,必须举证证明白血病不是健康受损引起的,必须举证证明白血病不是健康受损的表现,5,既然是被上诉人将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房子提供给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的身体健康确实受到了损害,因此,被上诉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如果法院非要制造不公加重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让上诉人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健康受损
具有因果关系,而这个因果关系的鉴定又超出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那么,本律师需要提请法官注意的是:绝不能排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1,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指的是一定条件下引起与被引起的
高度可能性。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可能性的存在,但是,在诸如急性髓系白血病等在发病机理上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案例中,除非具有受害人众多、危险因素异常强烈等足以作出判断的因素,否则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较为确定的或者高度可能性的因果关系存在是强人所难,不符合法律上正义的要求,因此,不能因为疾病基于自身特征的因果关系不确定性,就断然将受害人排除在法律的救济之外。2,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法条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人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即在于过错本身,也就是说,因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普遍而重要的形态。3,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说明,即便在多数人侵权中,如果具体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但在整体上存在过错的行为有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的,法律亦将受害人的利益置于更高的地位予以保护。4,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责任。该条规定也说明,在因果关系不易证明的损害中,受
害人的利益保护应该优先予以考虑。5,基于法律对上述的利益衡量,上诉人认为,如果非要不合法地免除被上诉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那也务必请法院采纳下列原则对本案作出判断:(1)确定致害因素与损害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完全具备科学的依据。(2)该致害因素在特定案件中引起损害具有可能性。(3)加害人作出加害行为时具有过错或者推定具有过错,同时如果稍加注意或者花费较小的成本便可避免损害的发生。(4)有损害结果的发生。简言之,在因果关系依事务性质本身不易确定的场合,行为人如果存在过错,其作出的行为有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时,如果该可能性并未被举证排除,则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评价标准。本案中,原告2015年7月26日入住涉案房间,2015年10月15日被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经过检测,涉案房间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依据目前针对急性髓系白血病的致病机理的研究,毒物影响特别是甲醛和TVOC里所含化学毒物苯与急性髓系白血病之间存在关联,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第153号公报也指出甲醛可以导致白血病的证据是强有力的。因此,链家公司将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房子提供给任亚男使用与任亚男的损害后果之间绝对不能排除因果关系,任亚男已经证明这种因果关系是可能存在的,因此,法院应当认定任亚男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在我方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上诉人又无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