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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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改革

!参见周道鸾主编:

《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同!,

第$"页。内容提要

为树立法官的威严,建立精英型的法官群体,走法官职业化建设这条路早已为学者们所倡导,但法官

员额如何确定及法官助理的推出,则是近几年人们才开始思考的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分别从法官助理的设置、法官员额的具体确定、定额后法官的选任要求、法官定额后的若干问题、定额后的法官保障等五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以求对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些许建议。

法官助理的设置

法官助理的定位。

法官助理,即法官助手,是直接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其设置的目的是使法官从千头万绪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于核心的审判工作。在我国,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法官法,均没有法官助理设置的规定,但在国外,法官助理或类似职位的设置却较为普遍。法官助理不同于我们现在设置的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有审判案件的权力;而法官助理只是法官的助手,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没有任何决定权。

国外对法官助理的配备。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身边都有助理、秘书、书记员、报告员等一批人员听其使唤,以便法官能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工作。其中,与法官审判案件联系最为紧密,直接协助法官做好审判辅助性工作的职位是法官助理或类似职位。在德国,承担法官助理职责的是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务员,如柏林三级法院有司法公务员%""名;慕尼黑高级法院有司法公务员!#&名;联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公务员%’名。!在美国,依照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每个大法官可以有’名法律助理、!名秘书;上诉法院可以有(至’名法律助理、!名秘书;

地区法院法官可以有!名法律助理、(名秘书,此外还有法庭助理;上诉法院还有法律顾问。"当然,不同国家的法官助理基于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差异,其工作内容会各有所异,但主要职责均是协助法官做好审判工作。

国内设置法官助理的改革情况。

由于法官助理的配备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国内一些法院在这方面的做法只能是一种摸索性的探讨,也由此造成了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统一。从笔者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类似的改革分为两种:一是助理法官,二是法官助理。前者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者如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青岛市中级法院将法官分为主审法官(包括执行官)和助理法官(包括助理执行官)。主审法官的职责:一是阅卷、开庭、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质量负责。二是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执行标的和对执行异议的裁决,执行官合议后,由庭长审批。三是指导助理法官、书记官完成其他诉讼任务。助理法官的职责:一是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完成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法律文书的送达、调查、勘验、鉴定、调解等);资料的搜集、查阅;提出参考性法律意见;完成主审法官委托的其他事项。二是向主审法官负责。三是庭前结案或迳行裁判的案件,助理法官可以与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决定实行法官员额制度。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与此相适应,法官助理制度也将在全国

法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年《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了要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对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目前,全国实行法官助理改革的法院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了上级法院部署的“确定法官员额和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的意见及对策”的调研任务。他们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及分析比较,撰写了“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一文,对法官员额的确定、法官定额后的若干问题、法官助理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了设想。本刊特予发表,希望能对我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启迪。

!佛法研

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

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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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裁判。无论是主审法官还是助理法官,均从现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选任。

北京房山区法院将法官助理定位为法官助手,其职责具体包括:一是初步审查与送达。审判业务庭内勤在确定某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后,将案件移交给法官助理,该案件即进入庭前准备阶段。法官助理收案后,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立即报告法官,由法官决定是否裁定移送管辖。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对起诉书中的内容进行审查,了解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初步认定案件的难易程度。然后,法官助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等,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名单以及诉讼权利和义务。二是指导当事人举证。这是法官助理行使释明权的具体体现。法官助理根据案件的类型和不同的特点,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时限,指导当事人正确、及时举证。三是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助理经法官同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四是组织证据交换。法官助理对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者提交的证据较多的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就证据发表意见,但法官助理不能对此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证据交换完成后,法官助理应当列出无争议证据清单和有争议证据清单,由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助理签名。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法官助理要简单列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决定是否有必要组织第二次证据交换。五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官助理的这一职责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内。六是以法官名义进行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要求调解或自行和解后要求撤诉的,法官助理可以法官名义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撤诉后,法官助理应当请法官到庭核实、确认,由法官签发法律文书。七是排定开庭时间。法官助理完成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当尽可能早地安排开庭时间,张贴开庭公告,然后向法官简要报告庭前准备工作情况,并在开庭!日前将案卷移交法官。

广州海事法院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的具体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一是以法官名义组织庭前准备工作,主持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主持调解;二是草拟和校对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三是参与接待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四是指导书记员工作;五是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任务;六是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主审法官的法官助理办理审判事务,必要时其他法官助理应提供协助。

上海浦东法院将法官助理定位为法官的助手,是书记员向助理审判员过渡的一个岗位。其职责一是承担庭前、庭后程序中的部分工作,如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等。二是在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内承担部分审判实务工作,如调查、代拟法律文书、协助法官审结案件。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由法官助理起草判决书;对于少数相对复杂的案件,法官可在庭审结束后草拟包括争议焦点、质证情况、判决依据、判决主文等简要内容的裁判纲要,该纲要交法官助理,由其起草法律文书,法官审核后签发。三是配合法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探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四是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如为法官查阅有关审判业务资料、经典判例,提供学术观点或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动态和成果等。法官助理从书记员中选拔产生。

对法官助理设置的若干建议。

在讨论法官助理设置以前,首先要确定审判流程的模式,因为不同的审判流程模式直接影响到法官助理的具体配备。从目前各地法院所推行的改革措施来看,主要是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为源头的“大立案”机制,另一种是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源头的“三二一”机制。“大立案”机制的基本做法是:由立案庭承担庭前准备工作,并进行合议庭、开庭时间、开庭地点、跟案书记员等“四排定”;“三二一”机制的基本做法是:在审判庭内部明确庭前准备阶段,设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并排定法官的开庭时间。两种机制的共同点都是把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从法官手中分离了出来,其差别在于审判辅助性工作前者是由审判庭以外的专职人员来做,后者是由审判庭内部的专职人员来做。从两种机制的实施情况来看,应该说是各有利弊。“大立案”注重的是通过环节之间的制约以达到公正,但对效率的提高却不明显;“三二一”注重了效率,但对法官的制约不如“大立案”。考虑到“大立案”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大面积铺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三二一”也受到了领导重视,笔者认为,应将二者融合起来,在大立案的基础上配备法官助理。这里的法官助理不是某一法官的助理,而是法官工作的助理。法官助理跟案不跟人。移交审判庭前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的法官助理来承担;移交审判庭后的所有辅助性工作,由审判庭的法官助理承担。具体设想如下:

"#法官助理的定位。应明确规定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与法官相对应协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院工作人员。

$#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的职责取决于对法官助理的定位,也直接影响到法官助理的选任要求。在大立案的基础上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职责应分为两块,一是立案阶段的法官助理职责,一是审判阶段的法官助理职责。立案阶段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诉讼参与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指导当事人举证;对被告、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交法官裁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以及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后交法官裁定;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而审查是否先予执行后交法官裁定;根据案情需要或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等工作;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工作;调查收集应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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