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的利弊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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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的利弊和完善措施
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让法官能够独立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而确定员额制的初衷就在于让更多司法人员投入办案,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该制度是否合理,司法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员额制度不合理。首先,员额制度没有统一标准。推行司法员额,只单纯规定法官比例,至于如何确定“员额”?“党组成员”或“审委会委员”是否当然被认定为主审法官?这在实践中都是缺乏标准且操作困难的事情。其次,法官员额比例未能考虑客观情况。应综合考量各地经济发展、案件数量级难度、人口密度等情况来确定法官比例,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最后,员额制带给法官更大压力,但并没有使之享受相应的权利,难以调动积极性。同时,员额制易导致“论资排辈”现象,年轻法官少有机会参与竞争,他们只能在主审法官团队中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或是辞职、跳槽,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真正建立和法院人才的培养。
二是员额制具有高度优越性。第一,实行法官员额可以优化法官队伍,挑选并培养一大批法官精英,促进队伍业务化。第二,它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根据“谁审判谁负责”“错案追究”“案件终身负责”等原则,法官必须在处理过程中尽心尽责、严谨细致,才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第三,它是司法去行政化的表现,通过实行员额,对法官人员根据职责进行分工,真正形成审判、行政、司法辅助的有机统一、相互独立的局面。
笔者认为,员额制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它是一项具有生命力和发展力的制度。它能够保证法官团队的高效运行,确保案件审理的高质量和法官的高素养。针对不足之处,笔者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要细化主审法官的选任标准,加强对法官物质、职务等方面的保障,开创适合青年干警发展的第三条道路,这对法院人才的培养及法官积极性的调动具有深远影响。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