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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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阳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宜阳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小额诉讼程序是随着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诉讼迟缓、繁杂、费用高和案件积累过多的困境应运而生的,其含义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捷、高效和经济,针对请求支付小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分流处理民事案件来减轻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广大普通群众能够得到普遍的、切实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确立了它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的地位,这不仅是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史上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创新。

本旨在通过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宜阳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工作情况,指出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对在实践中获得资料和数据的综合分析,提出作者自己对目前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对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审判实践工作中的适用具有参考价值。

文章主题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的具体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是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则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

该部分提出需要调研的几个主要问题,如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理程序以及执行和救济等,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调研,了解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以来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基本情况情况的介绍。

该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一部分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进行实际调研,介绍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室和审判人员组成,对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和适用范围进行调查和分类,对该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做出详细的统计,以了解该院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编者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

转眼,新法实施一年有余,小额诉讼是否有效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突出矛盾?是否能实现纠纷解决低成本和高效率目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以广东的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探讨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经验、问题,试图提出完善建议。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规范程序救济途径——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表一: 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整体情况表表二: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统计表一、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的司法统计数据,广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年间的基本情况是:(一)适用率较低。

2013年,民事一审案件中标的额为2011年度广东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13546元)的案件约为176896件,占37.86%。

其中,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17329件,仅占9.80%,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为3.71%,从适用率来看,并不理想(见表一)。

(二)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这五大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总量的45.67%。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反映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广泛体现。

(三)受益群体并不显著。

从案件类型来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的比重较大,两者合占23.86%。

两种纠纷均为电信企业、物业管理等公司机构为原告提出诉讼,两者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的比重较大,从侧面上反映了亟须获得简便、低成本司法程序的诉讼弱势群体在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占的比重比表面数字更少。

(四)案多人少矛盾较大的法院适用情况不佳。

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解决缓解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司法现实问题而设置的。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与日俱增,尤其是小额民事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面对这样的情况,传统的诉讼程序虽然有其公正性及权威性,但在处理小额纠纷时,其复杂的程序、高昂的成本及较长的审理时间往往使得当事人望而却步。

因此,小额诉讼程序的诞生应运而生,其旨在以更为简便、快速、经济的方式解决小额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服务。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简化了的诉讼程序。

其特点主要包括:程序简化、审理快速、成本低廉、便于当事人参与等。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既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又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内容1. 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

其范围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2. 程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简化起诉、答辩、庭审、判决等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3. 审理方式: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以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加强庭前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纠纷的快速解决。

4. 裁判效力: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效力应当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应当设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上诉、申诉等。

5. 司法保障:为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实施,应当加强司法保障措施,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效果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得更多的小额纠纷得以迅速解决。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快速审理,有效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我国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路径探索

我国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路径探索

我国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路径探索一、小额诉讼在我国基层法院的运行现状根据我国法院体系的设立模式,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在我国普遍作为基层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简易特别程序存在。

自小额诉讼程序2012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以来,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已经施行了较长一段时间,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部分所涉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

在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群众对于司法活动的期待值愈来愈高,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是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法院在受理一些比如小额贷款、物业纠纷、民间借贷等,这类案件满足小额诉讼的条件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方便更多的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诉求,不因司法程序的高昂和繁琐而放弃法律救济这一途径。

小额诉讼程序经过近年的司法实践活动,其是否充分发挥了它的功能作用,是否真的因其费用低、审理快速、程序简便的程序特点而对更多当事人产生吸引力,从实施效果方面来看,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分析,在全国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所有民事案件的比例近五年来分别为2015年为1.31%,2016年为1.95%,2017年为1.93%,2018年为2.25%,2019年为2.75%,2020年1-7月为5.38%。

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小额诉讼案件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比例一直处于低位状态,在1%-3%的适用率之间极缓增长,与原本预估的10%-20%的理想适用率相比相差较远。

至2020年1-7月数据有所上升,原因是在2020年初将小额诉讼制度的扩大化适用作为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决定方案的实施,促使小额诉讼案件在许多基层法院规定了强制适用的情形。

小额诉讼的扩大适用,会导致小额诉讼的案件绝对数量增长较大,小额诉讼制度在发挥其诉讼效率优势的同时,还需兼顾群众对司法正义、公平的价值期待感。

小额诉讼程序情况汇报

小额诉讼程序情况汇报

小额诉讼程序情况汇报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在特定金额范围内进行的一种简化诉讼程序,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的标准金额上限由之前的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这意味着更多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诉讼渠道。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速度明显加快。

为了提高小额案件的审理效率,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设立专门的小额案件庭审庭、简化审理程序、加强调解等,有效缩短了小额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

再次,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健全。

针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他们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能够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小额诉讼程序的执行力度也得到了加强。

一些地方法院通过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大对小额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提高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的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实施效果逐渐显现,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快速的诉讼渠道,也为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然而,也应该看到,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执行难、裁判质量参差不齐等,需要继续加强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综上所述,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信在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小额诉讼程序一定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引言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门适用于处理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解析,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小额诉讼程序,简称小额程序,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涉及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金额较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将金额较少的纠纷案件提交给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2. 普通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务追偿等。

但对于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土地使用权等特殊性质的案件,则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 仲裁及其他特定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涉及金额超过五万元,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例如,当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并且仲裁机构同意将案件交由人民法院审理时,即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小额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

在起诉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和准备工作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法院可能会通过传票等方式通知被告出庭,并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意见书。

3.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是指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现状的考察与反思——以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现状的考察与反思——以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2对 当前 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与实践的几点反思 首先在立 法价值取 向方 面存 在法 院本位 主义 。在2 0 1 1 年中 国民事诉 讼法学年 会上 ,最 高人民法院 的代 表就指 出 , “ 案多 人少 ,是长期 以来 严峻 的司法 现实 ,此次 民事诉 讼法修改 成功 与否 的关 键 ,在 于看其是否有效 地解决 了中国这一严峻 的司法

化吸收也需时 日,致使立法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的支撑。
其 三是 实施 过 程 中存 在办 案效 率 与办 案质 量 不协 调 的矛 盾 。小 额诉 讼程 序作 为 比简 易程 序 “ 更 简易 ” 的程序 ,其 诉
讼效率 自然 比普通 程序要 高许多。但是 , 提 高效 率的 目的是为 了保 障正义 的实现 ,而不是 为了法 院或某些 特定程序 主体 的方 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或问题解答往往不尽相同,由此带来的地 便 ,更不 能对公平 正义造成损 害。有 的地方法 院为 了追求诉讼 区间 的差异就 非常明显 。 效率 ,片面强诃 调解率 ,下 达调解指标 ,年底 将调解率作 为评 以广 东与 广 西两 地 高 院 的实施 细 则 为例 。在 受 案范 围方 先评优 的考核依据 。在指标 的压力下 , 。 强迫 调解 甚至违法 调解
[ 关键 词¨、 额诉讼程序 以人 为本 实施现状 价值 理念
[ 中图分类号l D 9 2 6[ 文献标识 码】 C【 文章编 号】 1 0 0 2 - 2 5 6 2( 2 0 1 4) 一 8 — 1 8 9 — 2
0 前 言
我 国进 入改革 开放后 ,随着经 济社会 的高速发展 ,民商事 纠纷 日趋增 多 ,人 民法 院很快 迎 来 了 “ 诉 讼 爆 炸时 代 ” 。这 时 ,很 多人把 目光投 向了国外 的小 额诉讼程 序并 呼吁引进该制 度 ,2 0 1 3 年1 月1 日开始 实施 的新 民事诉讼 法也正式 引入 了小额 诉讼程 序 。尽 管我 国大 部分学者 主张采取 “ 分立模 式” ,然 而 我 国立 法最终选 择 了 “ 合 并模式 ” ,即将小 额诉讼程 序规定 于 “ 简易程序 ”一章 中。 1 小额诉讼程 序实施现状之考察 1 . 1 置 于简易程 序之下且条文单一 ,可操作性不 强 尽管 简易程 序与小额诉 讼程序 在很多方 面存在 不同之处 , 然而两 者仍然具 有重合 的地方 。最 为 明显 的是两者适 用 的案件 都属 于 “ 事实 清楚 、权 利义务关 系 明确 、争议不大 的简单 的民 事案件 ” ,并 且都可 以由基层人 民法 院和它派 出的法庭进行 审 理 。由于两者 在性质上 的重合 ,使 立法者决 心将小额 诉讼程序 置于 简易程序 之下 ,但 颇令学界 遗憾 的是关 于小额诉 讼程序 的 条文 有且仅有 一条 。要 构建~项制 度 ,单 凭一个条 文显然是远 远不 够的 ,而后续 的相关 司法解 释也未 出台 ,具体 操作时必定 难 以应对千变 万化 的民商事纠纷 。 1 . 2 具体 实施 依 赖各 地 高院 的小额 诉讼 实施 细则 或 问题 解 答 ,地 区差异 明显 由于新 民诉法 中仅 以一个条文 规定小额 诉讼程 序 ,条文 的 抽象化 使各地基 层法 院在具体实施 时均依赖 其所属 高院制定 的 小额诉 讼实施 细则或 问题解答 ,而各地 高院则根据其 自身实 际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优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金额较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纠纷,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2、案情简单: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纠纷,因此审判效率较高。

3、限制上诉: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上诉,避免了繁琐的上诉程序。

4、程序简便: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程序简便,降低了诉讼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1、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短,审判效率高,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

2、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较低,当事人无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增加司法公正性: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避免了多人审判可能出现的不公现象,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然而,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1、适用范围有限: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仍需要适用其他诉讼程序,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2、审判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容易出现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

3、增加法官工作负担: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简便快捷,但数量众多,给法官带来了一定的工作负担,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来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

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但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张某赔偿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快速、简易、低成本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案件的解决。

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件过多、审理时间过长等问题,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时间仍过长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时间虽然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有所缩短,但是仍然比较长,远不能达到“快速”的目的。

这主要是因为各地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设定及贯彻执行存在差异,办理效率不一。

在一些地方,审理时间虽然比普通民事案件快了,但仍存在“徘徊”于1个月以上的情况,这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迫切需求。

解决办法:针对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讼团队,采取优先审理、快速办理等措施,加快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度。

并且要加强诉讼审判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从而真正实现“快审、公正、廉洁”的目标。

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判决文书不规范在一些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判决文书中,由于法院审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工作业务素养不够等原因,导致判决文书字句不规范,难以让当事人理解其中的法律含义和判决结果。

此外,很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不到法院审理,直接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对于当事人来说,缺乏明确的法律结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对于自身权益的把握。

解决办法:法院应统一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水平,确保精准、公正、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判决结果。

同时,要积极推广基于在线视频审理及平台的方式处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现“零接触”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裁判效率和准确性,并且注重判决文书的规范化,让当事人在读懂判决文书后能够清楚地了解判决结果。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结果难以执行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结果往往不过几百元,但是很多判决结果难以执行,导致当事人不能依据法律获得应有的权益维护。

这主要是因为执行难度大、执行效果不好等问题,部分债务人可能会以“涉案的资产不足”或者“无力履行”等理由逃避执行,让债权人损失惨重,留下大量无法执行的案例。

小额诉讼 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 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调研报告1. 背景小额诉讼是指涉及较小金额的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由法院快速审理和解决。

在中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小额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对司法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调研,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分析2.1 小额诉讼制度的优势小额诉讼制度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优势:•快速:小额诉讼案件经过简化程序审理,可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判决,加快了纠纷解决速度。

•简便: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并且不需要提交过多证据和材料。

•低成本:小额诉讼案件不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2.2 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诉讼效率不高:由于法院资源有限,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未能实现快速审理的目标。

•法律意识薄弱: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不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导致起诉状和证据不完备,增加了审理难度。

•判决执行困难:部分败诉当事人不愿执行判决结果或逃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 结果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小额诉讼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法律意识薄弱和判决执行困难等。

4. 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我们提出以下建议:4.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针对广大群众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薄弱问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小额诉讼制度和相关法律知识。

4.2 提高审理效率为了解决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可以考虑增加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和设立专门的庭审团队。

推广使用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等信息化手段,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审理效率。

4.3 加强判决执行监管为了解决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应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管力度。

小额诉讼实施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实施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实施调研报告小额诉讼实施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小额诉讼实施情况,探讨其优点和不足之处,为相关改革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1. 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学术研究,了解小额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实施情况。

2. 实地观察法:参观法庭,观察小额诉讼的审判过程和调解方式。

3. 问卷调查法:发放问卷,调查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满意度和改进意见。

三、调研结果1. 小额诉讼的优点:a. 效率高:小额诉讼注重简易、迅速的解决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和精力消耗。

b. 成本低: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的费用较低,减轻了经济压力,降低了诉讼成本。

c. 公平公正:小额诉讼的审判依据法律,注重公正和公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小额诉讼的不足:a. 法律意识不足:部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不够了解,容易出现误解和纰漏。

b. 资源缺乏:小额诉讼中,法庭和法官的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大量纠纷的快速解决需求。

c. 解决能力有限:有些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小额诉讼的简化程序难以解决。

四、调研结论1. 小额诉讼的实施在解决一定程度的纠纷中具有一定优势,对于一些简单的纠纷可以快速、低成本解决。

2. 改善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法律意识是推进该制度发展的关键,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等措施来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

3.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小额诉讼的支持力度,在资源配置方面加大投入,增加法庭和法官的数量,以加快纠纷解决速度。

4. 在小额诉讼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一些特殊纠纷处理机构,针对特定类型的纠纷进行专业化的调解和解决。

五、改进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素质,降低因法律知识不足而产生的误解和纠纷。

2. 增加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更好地服务小额诉讼当事人。

3.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小额诉讼的投入,增加法庭和法官的数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速度。

4. 探索建立特殊纠纷处理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调解和解决服务,更好地满足不同纠纷的诉求。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与突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与突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与突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而小额诉讼程序则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成本低廉、适用范围广泛等优点,因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小额诉讼程序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以下将从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知识缺乏、执行困难等方面介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与突破。

一、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困境1. 少数民族地区诉讼异构性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在少数民族地区中出现了很多不同于我们惯常审判模式的特殊审判方式与程序。

另外,少数民族地区内部社会关系密切,对于异族的人来说,与这些社会关系的理解和处理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申请小额诉讼程序时会遇到诉讼异构性引起的诉讼困境。

2. 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维权难度大小额诉讼程序在理论上旨在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实际运用中往往存在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是双方争执的事实和证据。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事实上缺乏法律知识的申请人难以较为熟练地运用小额诉讼程序,甚至难以吸引合适的法律人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3. 执行困难小额诉讼程序是解决小额纠纷的一种途径,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属于小额纠纷,监管部门的关注力度有限,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执行难度。

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执行人员和申请人的行政地位、财力、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优势不同,导致执行人员对申请人缺乏足够的关注和保护。

同时,执行程序花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也会进一步加重申请人的负担,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

二、小额诉讼程序应对的创新性解决方案1. 优化诉讼程序为解决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运用中所面临的瓶颈问题,可以通过优化诉讼程序来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具体方式包括进行线上诉讼,透过数字化技术,将原本需要亲自前往法院的诉讼过程变成互联网上的电子操作。

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在简易程序中增加小额诉讼程序。

自小额程序引入以来,学界对于小额程序的具体适用程序提出了诸多构想,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小额程序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还不是十分理想,其原因既有现实的法律制度的因素也有程序使用者的因素。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小额诉讼程序,最早发源于美国,其初衷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态势,教育的普及、信息传媒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随着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速裁程序成为一种更加契合社会生活和民众需求的司法程序。

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生根发芽已十余年,但实践运行效果仍旧不理想。

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学者就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应当入法就有过不同意见。

时至今日,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后,学界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几个关键问题仍有争议。

包括小额诉讼的启动模式究竟应当是法定适用还是选择适用?案件类型的规定是否应当更加细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机制应当是怎样的?小额程序的救济机制是否完备?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合理的解决依然是影响小额诉讼程序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亟待学界提出具体的规划路径。

二、小額程序的实际运行中的困境“程序选择权”要求在赋予当事人以诉讼请求的方式处分实体权利之外,对程序性权利也应当完善选择机制。

对程序选择权既要进行保障也要予以限制,同样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也理应如此,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快捷必然使得其在一定程度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7日;举证、质证程序也可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诉讼所必要的信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对本来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不能由此推出当事人对所有审理程序都可以选择的结论,如果任意的扩大,将会大大减少程序的适用数量,不能实现立法的最初目的。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反思与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反思与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反思与完善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兴起。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推出旨在解决司法资源匮乏、案件办理时间过长等问题,使当事人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维权。

然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反思与完善。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应该注重简化诉讼环节,确保案件快速审理。

当前,小额诉讼程序中往往存在着繁琐的起诉和答辩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时间。

因此,应该适度简化起诉和答辩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效率。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加强案件管理和调整机制,提高裁判质量。

在小额诉讼中,法官的角色变得更加重要。

因此,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同时,通过建立合理的案件分流和调解机制,解决一些适宜调解的案件,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确保裁判质量。

再次,小额诉讼程序制度需要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小额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等、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因此,应该建立起诉者与被诉者的平等地位和保障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咨询律师、通过证据保全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完善证据规则,确保公正、公平地进行诉讼。

此外,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配套。

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形成一个完善的诉讼体系。

例如,可以进一步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上诉和执行等环节进行配套制度的建设,以进一步强化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支持。

综上所述,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及时的反思与完善。

只有不断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众的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大量的融入司法机构,全国法院的年均结案量逐年增强,案件增加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的突显。

如何合理的配置优化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对司法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成为司法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借鉴外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结合我国小额诉讼的试点的司法实践经验,逐渐对简易程序进行细化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这样新的司法程序。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标志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我国对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如何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功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量。

一、小额速裁的概念及特征(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以其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大量的小额纠纷,从而保障普通民众平等的实现诉权而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点。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很多国家先后在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中确立和完善该制度并且大多实现了良好的效果。

我国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正式引入了该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就其规定的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性质上并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这种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中。

(二)小額诉讼程序的特征1.适用范围更窄。

简易程序是通过限定法律关系来确定适用范围。

而小额诉讼程序是通过诉讼标的额、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条件来确定适用范围。

因为只有金钱或者财务的给付案件才有诉讼标的额,所以离婚或者收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浅议小额诉讼程序的执行问题

浅议小额诉讼程序的执行问题
多, 而本文 主要探讨 的是 小额诉讼程序 的执行 问题 。
【 关键 词 、 额诉 讼 ; 执行
如 果 经 过 小 额 诉 讼 程序 做 出 的 判 决 不 能 有 民事 执 行 是 指 民 事 执 行 机 关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 以生 效 的法 正来 实现 实 体 公 正 , 那 么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就 失 去 了其 存 在 的 价 值 基 础 。为此 , 律 文书为依据 , 行使民事执行权 , 采 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 , 迫 使 效执 行 ,
经济与法
浅议 小额 诉讼程 序 的执 行 问题
徐 宾 张亚 琴
( 南 昌大 学 , 江 西 南 昌 3 3 0 0 3 1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摘
要】 小额诉讼程序起源于 美国, 后在 英国、 德 国、 日本 以及我 国的 台湾等 国家和地 区有 了新 的发展 。 我 国在早期的法制建
设 中, 初步构建 了简易程序, 这与广 义上 的小额诉讼程序并无 区别。 但是 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 越 来越多的 民事 纠纷涌入 了我 国法院, 传统诉讼程序过 长的时限性致使众 多的民事案件积压 , 不仅导致 了 当事人 因诉讼 迟延产生 了严 重的损 失,
务 人 主 动 履 行 的诉 讼 调 解 制 度 。 但 是对 于 某 些 当 事 人 来 说 一 次 性 执 行 判 决 可 能 存 在 困难 , 在此
可 以允许该当事人 缓和执行判决。例如 , 在借鉴当今 结合各 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 , 为 了避 免司法机关 的判 种情 况下 ,
决 书 成 为“ 一纸空 文” , 不 至 于在 耗 费 一 定 的 司 法 资 源 基 础 上 作 消 费 的 理 念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允 许 当 事 人 分 期 履 行 判 决 , 而 产 生 当 事 人 在 存 在 支 出 的 判 决 形 同虚 设 , 各 个 国 家 都 在 为 如 何 有 效 的 解 决 执 行 问题 的 利 息 等 相 关 问题 双 方 当事 人 可 以协 议 解 决 ; 不 断 的 进 行 构 想 和 司 法 实 践 。例 如 , 法 国 创 设 了“ 逾期 罚款 ” 制 付 现 金有 困 难 的情 况下 , 可 以允 许其 用 等 价 替 代 物 代 偿 。 ( 3 ) 建 我 们 可 以借 鉴 美 国 的 措 施 , 在 度, 按 日处 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 加 大经济上 的威胁效 力; 德 国规 立 个 人 财 产 征 信 制 度 。在 这 一 点 ,

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相对简化和加速的法律程序,通常用于处理涉及小额经济纠纷的案件。

然而,这一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小额诉讼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1.不平等的法律资源:当事人在小额诉讼中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导致在法庭上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会受到更加专业的法律援助,而另一方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无法雇佣律师。

2.程序复杂性:尽管小额诉讼旨在简化法律程序,但仍可能存在一些程序上的复杂性,对于不熟悉法律程序的当事人来说可能难以理解和操作。

3.对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小额诉讼虽然金额较小,但对当事人来说依然可能带来心理压力。

法律程序本身可能会让当事人感到紧张和不安,尤其是对于没有法律背景的人。

4.司法拥堵:一些地区可能因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增加而导致法院拥堵,使得案件处理的时间变得较长,从而违背了小额诉讼的本意——迅速解决纠纷。

5.法院资源限制:法院可能在处理小额诉讼案件方面存在资源限制,包括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

这可能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和解决。

6.执行问题:即使当事人在小额诉讼中获胜,但如果判决难以执行,那么判决的效力将大打折扣。

这可能导致胜诉方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7.可能的滥用:由于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更为灵活,可能存在一些当事人试图滥用程序或通过小额诉讼逃避正义的情况。

8.对法院声誉的影响:如果小额诉讼程序中存在不公正或效率低下的问题,这可能影响法院的声誉,降低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司法体系可能会不断调整和改进小额诉讼程序,以确保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依然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思考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思考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后双双摘要: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案多人少”现象已成为法院普遍存在的矛盾。

为迅速处理大量标的额较小地简单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诸多困扰。

本文作者结合司法实际,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待对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有所裨益。

关键词:小额诉讼;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D91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4-0090-0001一、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集中法律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比较抽象,目前我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采取的是“双轨制”判断标准[1]。

首先对案件的性质要求是“简单民事案件”;其次对涉案标的额有所限制,即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根据作者调研的情况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主要分布在物业服务合同、劳务合同、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过于集中的案件类型,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得以体现。

(二)适用率普遍偏低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条件中除了标的额这个指标可以量化,其他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要求过于模糊,不便于实施。

承办法官仅凭一份诉状和当事人的单方陈述难以对案件的事实有客观、全面的判断,在小额诉讼程序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前提下,部分法官因担心判断失误产生错案,而不愿意轻易启动小额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等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加上人员流动性较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不一定准确,时常无法及时联系到被告,从而导致大多数案件还是采用传统直接送达的方式。

由于当事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在应诉材料送达后,被告没有到法院参加诉讼,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又没有明确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导致许多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被迫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2]。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意义小额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的重要一环,旨在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途径。

为了了解广东省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广东高院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活动。

通过深入了解小额诉讼的审判情况、申请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可以为今后的司法和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调研方法和样本选择本次调研采用了同时关注定量和定性数据的方法,通过对广东省各级法院的统计数据和案例进行综合分析。

样本选择方面,我们特别关注一些代表性的法院,以确保调研结果的准确性和信服力。

三、小额诉讼的审理情况根据调研数据,广东省各级法院在小额诉讼方面的审理情况总体较好。

在一审环节,各级法院积极推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努力解决多年积压的小额纠纷。

同时,对于涉及金额较小、争议相对简单的案件,法院通过简化程序和简化证明等措施,采取快速审判,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小额诉讼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广东省各级法院对小额诉讼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全面和细致的规定和解释。

根据调研数据,法院对于各项申请条件的审查严格,确保纳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

同时,法院对小额诉讼的程序也进行了适当简化,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五、小额诉讼的问题和建议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小额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的参与度不高等。

1.提高审判速度: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适当增加法官的助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拓宽解纷渠道:除了法院以外,可以考虑引入其他解纷机构,如仲裁委员会等,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3.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当事人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和教育,确保其能够充分知情、参与诉讼。

4.创新案件管理方式:引入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等,提高案件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六、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广东省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程 序
新 《 民事诉讼法》 第 1 6 2 条规定 :“ 基层 人民法 院和它派 出的法庭 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简单 的民事案 件 ,标 的额 为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 三十以下 的,实 行一审终审 。 ”基于该规定 。小额诉讼制 度得 以正式 确立 。2 0 1 5年 2月 4日起施行的 民诉 司法解释在第十二章详 细阐 明具体 适用小额诉 讼 的法 律规定 。现针对这些法条做 以下几点分析 : 1 .适 用前提条件 。新 《 民事诉讼法 》 第 1 5 7条第 1 款对 适用简 易 程序的案件作 了界定 ,即必须符合 “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 明确 、争议 不 大 ”等条件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隶属简易程序的范畴 ,因此只能先满 足 上述要求才会审查是否适用小额程序 。达到简易程序标 准后 ,则进一 步 对标的额进行判 断,符合法条规定 的标 的额 为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上 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 3 0 % 以下 的就 可采用小 额程 序审理 。一般 而 言 ,标 的额越大 ,涉及 的法律关 系越 复杂 ,当事人对结果 公正的追求 也 就越强烈 ,而小额诉讼制度 旨在提 高司法效率 ,必须将案 件标 的额设 置 在较小 的范 围内 ,以凸显制度设计 的科学性 与合理性 。 2 . 审级 限制 。审级制度一 方面能 够保障所辖 范 围内在法律 适用 上 的统一性 ,另一方 面可 以增进司法决策的审慎和公正。我国在 民事审判 中 实行两审终审制 这是基于对我国现实国情的考虑。法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突破 了两审终审的原则限制,原被告都没有上诉的资格 ,有 异议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限制当事人上诉 ,为促进纠纷 的 次性解决 ,实现当事 人 权利的及时救济并提高诉讼效率提供了制度基础, 有利于缓解司法系统 目前面临的 “ 案多人少” 的困境。 3 .适 用范围。民诉 司法解 释第 2 7 4条从 正面 对小额 案件 的受案 范 围予 以规定 ,主要包括 涉及金钱给付类 的各种合 同纠纷 ,并 以 “ 其他 金 钱给付纠纷 ”作为末款规定 ,使受案范 围更具弹性 。而第 2 7 5条规定 不 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具体 包 括 :人 身关 系 、财 产确 权 、涉 外 民事 纠 纷 、知识产权 等法律关 系复杂 的案件。这类 案件诉讼 标的额 可能很 小 , 但纠纷双方所涉权利 义务、事实争议等一般较复杂 ,适用 相对复杂 的程 序更有利 于诉讼公正 的实现 。 二 、我 国小 额诉讼 程序存在 的不足 1 . 强制 适用,忽视 当事人的程序 选择权 。程 序选择 权是 当事人 的 项重要诉讼权利 , 不仅有利 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也有 利于实现诉讼 民 主 。司法解释第 2 8 1 条虽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对小 额程序 的适用 提 出异议 ,但异议成 立与 否的判 断权 在于法 院 ,而且 法院 还对 “ 事实 清 楚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争议不大 ”享有绝对 的判断权 ,这就导致在 案 件标 的额符合小额 标准 时 ,即使 当事人 提 出案件 不符 合简 易程 序 的标 准 ,法 院为迅速处理 纠纷 ,依然认 为符合标准并作 出适用 小额程序 审理 的决定 。迅速快捷 的解决 纠纷是小额诉讼程序设立 的 目的 ,但 民事诉讼 的更重要价值是尊重 当事人 的 自主选择权 。然而 ,小额诉 讼的立法在 价 值衡量上却有失偏颇 ,为减轻法 院负担而忽视 当事人 的程序选择权 。 2 .原告起诉 的资格 、次数 限制 未作 出规 定。小额诉 讼立法 及 司法 解释没有对原告 的起诉 资格 、起诉次数作 出限制性规定 ,为该程序被 不 合理滥用埋下 隐患 。以民诉 法 司法 解释 2 7 4条 小额案件 适用 范围为 例 , 该条规定 “ 供用水 、电、气 、热力合 同纠纷 ;银行卡纠纷 ;物业 电信 等 服务合 同纠纷 ”适用小额程序 审理 ,这类 案件与 生活紧密 相关且频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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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分析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机构、受案范围以及一审终审制度,这标志着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但对于小额诉讼是否强制适用、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重要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鉴于小额诉讼在审判实务的广泛适用,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研究,本文重点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转化机制、审判程序简化等重要问题做出浅显分析,以期将小额诉讼程序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实践,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价值。

关键词:小额诉讼实施问题建议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所谓小额案件是指标的金额较小、矛盾纠纷不大的案件,[1]而学术界关于专门针对于小额案件的小额诉讼程序则存在着诸多理解。

如:“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一般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的前提下,指的是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者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关于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乃至审理的主体都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

”[3]上述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表述均是从强调程序适用范围的角度予以理解的。

另一些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表述则从程序适用主体的角度进行,如:“小额诉讼程序是方便一般的市民,使其能亲自快速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金钱支付请求事件而设计的一种程序。

”[4]在我国国内,学者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依广义和狭义存在两种理解。

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十分严格之区别,可以将其视之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在习惯上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划分地方法院与上级法院管辖权的大陆法系国家,划分两者的标准仅依据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的区别,如日本所规定之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比较,后者的标的价额以90万日元为限,而前者的价额限于30万日元以下且须为金钱支付请求。

[5]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一般是通过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或者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进行审理,其适用范围针对于诉讼标的额的数值相对于简易程序更小的案件,而庭审过程亦更为简单。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型程序,它是在近几十年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可以称其为当代小额诉讼程序。

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一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其建立不唯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之构想,且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6]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广义解读未能承认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使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在本质上并未太大区别,未能正确区分和解释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异同,并不可取。

日本、韩国等国家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新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以及我国新修订的民诉法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即是在狭义的范畴内使用的。

笔者于此研究的小额诉讼程序,取狭义之理解,将小额诉讼程序定义为:一般是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之前提下,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特定金额以下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及审理的主体均有其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一般存在于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之一,籍以提高办案效率和促进司法大众化为目的的特别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小额诉讼程序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独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案件范围特定从诉讼标的的数额上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于诉讼标的数额比较小的纠纷中,对小额诉讼中所涉及的金额做了上限的规定。

从纠纷的类型上看。

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纠纷。

从诉的类型上分析,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涉及金钱的给付之诉。

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标的基本上限于数额较小的金钱,或者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他替代物或者有价证券。

从各国的立法情况和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目的来看,其一般不适用于涉及人身关系方面的诉讼。

(二)低成本、高效率,以实现大众接近司法为价值取向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理念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而是在于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民众普遍能够接受司法服务,实现司法的大众化。

基于这样的立法目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诉讼费用低廉、纠纷解决高效率、设立期限短、诸多便民措施的运用的特点。

与普通程序也坚持诉讼效益为价值取向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采取具体的制度设计落实这一价值要求。

比如,较短的审理时间、较简单的审理程序等等。

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程序利益为首要选择,甚至有时会以牺牲某种程序公正为代价。

(三)程序简便、快捷一是小额诉讼程序不要求按照严格的庭审程序进行,常以常识化的形式进行[7],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程序,以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中,审判一般是以普通大众能够接受的简便方式进行,因此当事人本人不依靠律师的帮助仍可以胜任。

在缺少律师的帮助下,如何使当事人能够利用这种程序,如何能够有条不紊的展开诉讼程序,各国皆为此做出了各种努力。

其目的正是如前文所述,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8]二是由于立法理念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较简易诉讼程序必须更具简易性,故而小额诉讼按照一般的常识化方式进行,使得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当事人可以在面对司法审查的时候得以从容应对,最终便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正因为釆用非正规的诉讼程序,故一般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环节,不适用一般的严格证据规则,对己经清晰明朗的证据则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认可即予以直接适用。

种种做法,皆旨在通过灵活的方法迅速地解决小额纠纷,实现“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的目标。

[9]三是方式灵活。

实践中采取的方式有:小额诉讼程序的起诉与答辩形式灵活;采用法官独任审理;简化证据调查,不进行证据开示;可在夜间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进行,以便利普通民众诉讼;当事人本人诉讼,简化判决形式,可以只宣判结果而不需记载事实与理由;一般不允许反诉。

(四)不鼓励律师代理,法官的主动性较强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都不支持当事人聘请专业的律师参加诉讼。

一方面,小额诉讼的目的是减少诉讼成本,让大众接近司法,聘请律师将增加当事人的成本。

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使得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诉讼也能很好的完成。

比如,在简化了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很重视对于纠纷的调解,当事人本人到场有利于调解的达成。

法官主动性的发挥使得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很好的参与庭审活动。

(五)更加注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适用灰色寒冬的“法言法语”。

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以促成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

还有一些小额诉讼法院专门设臵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臵主义。

(六)不准上诉简易程序并不实行一审终审,但是为了实现小额诉讼迅速、快捷解决纠纷的目的各国一般都对小额诉讼案件的上诉进行严格限制。

有的国家完全采取一审终审,禁止上诉;有的国家虽不完全禁止当事人提出上诉,但对上诉条件规定的十分严格,如英国,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只有存在诉讼程序的严重违法,或者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时,当事人才可对小额案件中做出的命令提起上诉。

所以相比简易程序的审级,小额诉讼程序对审级的限制也是其特点之一。

三、小额诉讼实施中的几个问题在没有配套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把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好,充分发挥其快捷高效的优势,各地法院均进行了依法尝试,但是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送达问题虽然小额诉讼可以采用打电话、发传真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征求当事人意见。

但事实上,由于当事人对程序的普遍不了解,实践中均采用直接送达。

目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对留臵送达的方式很少适用。

部分案件虽经反复送达找到被告后其仍没有适用小额程序,致使小额诉讼司法成本过高,在很多小额案件中与诉求显著不相对称,甚至超过了普通程序的审理成本,同时也造成原告不必要的诉累。

(二)审限问题多数小额诉讼试点法院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继续在内部考核上沿用原来小额诉讼试点阶段的审限规定,规定为1个月,在审限内未结的案件一律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项规定过于简单化,未对超审限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小额诉讼案件未能在审限内审结,有可能因为案情复杂,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

在民事案件中,经常会发生案件当事人一时无法到庭的现象,这种非案情复杂而造成的诉讼延误应属正常,不应不加区别地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造成毫无必要的诉讼消耗。

(三)其他问题在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中,小额诉讼程序因为没有非常明确的操作规则,各地法院在试点期间独自探索,自成一体,程序的运作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态度。

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由于对于小额诉讼规定过于简单,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细则。

在实践中,出于主客观因素,法官往往只是从审理周期上对审理过程进行了压缩,在通知送达过程、庭审程序、判决书内容方面,都没有简化,除在陈述案件审理经过部分指明该案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外,在辩论、本院认为等部分与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并无二致。

而且,受职业理念和习惯的支配、法院内部考核的需要、精细化办案的要求,法官在实际操作中甚至还会出现逐渐使小额程序由简变繁,最终与简易程序区别不大的一种趋势,如司法文书制作与简易程序相比毫无二致;证据规则没有突破传统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这种现象在目前的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如英国的小额程序,也存在这种由简变繁的演化。

[10]四、小额诉讼程序再具体化的环节及建议小额诉讼程序的最终设计以及如何具体实施不可能完全由立法来确定,还应该包括相关司法解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并将其融入到司法解释当中。

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有关小额诉讼的司法解释中,应考虑以下环节。

(一)诉讼管辖对一般地域管辖,许多国家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在普通的诉讼中,一般都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

以“原告就被告”作为一般原则,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又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执行。

[11]然而,小额案件的标的额极小,程序的任一环节设计不合理都可能导致小额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如果小额案件的管辖一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可能会违背诉讼经济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在确立小额诉讼程序时,应规定小额案件的原告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告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在原告方选择了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后,如被告放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对双方都比较公平的法院管辖。

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原告的权益,又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扼制原告滥用诉权。

(二)调解前置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法官一般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之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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