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技术创新中心在 建设、运行过程,在体制机制、创新能力建设、服务绩效等方面的经验
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运行过程,在体制机制、创新能力建设、服务绩效等方面的经验技术创新中心是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机构,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体制机制、创新能力建设、服务绩效等方面,技术创新中心的经验值得总结和分享。
一、体制机制技术创新中心的体制机制是其建设和运行的基础。
技术创新中心要有明确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同时,技术创新中心要与企业其他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
在实践中,技术创新中心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职责分工。
技术创新中心应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有人把关。
2.加强沟通协调。
技术创新中心应该与企业其他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和问题,并协调各方资源,共同解决问题。
3.建立激励机制。
技术创新中心应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并对其做出贡献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创新能力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在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技术创新中心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培养人才。
技术创新中心应该注重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2.引进先进技术。
技术创新中心应该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开展创新活动。
技术创新中心应该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活动,鼓励员工发挥创造力,提出创新点子,并将其转化为实际成果。
三、服务绩效技术创新中心的服务绩效是衡量其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在服务绩效方面,技术创新中心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量化工作成果。
技术创新中心应该将工作成果量化,并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汇报,以便评估工作效果和改进工作方法。
2.提高服务质量。
技术创新中心应该注重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达到企业要求。
3.持续改进。
技术创新中心应该不断改进自身工作方法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平函〔2018〕16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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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科平函〔2018〕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整合优化方案》,落实省政府《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科技创新平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省科技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印发之后组织申报建设的《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15日
——结束——。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2021年度省级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2021年度省级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冀科平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2021年度省级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会议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22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市科技局,参评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依托单位: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生物医药、化工、轻工、能源和交通技术领域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进行评估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15号),省科技厅定于2021年8月上旬召开绩效评估会议,对生物医药、化工、轻工、能源和交通技术领域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生物医药、化工、轻工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1年8月3日-8日。
8月3日专家报到和集中审阅评估资料,4-8日进行会议评估和撰写评估意见。
能源和交通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1年8月3日-6日。
8月3日专家报到和集中审阅评估资料,4-6日进行会议评估和撰写评估意见。
二、地点石家庄亚太大酒店(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15号),生物医药、化工、轻工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在贵宾楼2楼1号会议室。
能源和交通技术领域在贵宾楼2楼执中会议室。
三、有关要求(一)请参加评估的单位按照《2021年生物医药、化工、轻工领域省级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时间安排表》《2021年能源和交通领域省级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时间安排表》(见附件)及冀科平函〔2021〕15号文件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参加评估。
(二)绩效评估采用“5分钟视频+15分钟PPT汇报+10分钟答辨”方式进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部署,现就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
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我省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省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2020版)
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2020年版)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和《江苏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等规定,为加快推进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能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以关键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核心使命,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发挥战略引领作用,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充分依托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创新需求,聚力推进核心技术自主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是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我省建设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原则(一)聚焦产业需求。
面向国家战略,强化顶层设计、主动布局引导,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大技术需求,选择在国内处于领先或有优势的领域建设江苏省技术创新中心,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形成技术持续供给能力。
(二)创新体制机制。
探索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创新链、产业链为纽带的多样化组建模式,在运营管理、研发投入、团队建设、项目合作、收益分配等方面改革创新,保障省技术创新中心高水平运行发展。
(三)促进开放协同。
以市场为导向,跨区域、跨领域整合配置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和行业骨干企业等相关科研力量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资源,促进各类创新资源面向产业和企业开放共享,着力打造“政产学研用资”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
三、布局与建设(一)布局重点。
聚焦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能源环境、新材料等江苏优势产业技术领域、以及对未来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前瞻技术领域,优先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等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着力推进“一区一战略产业”及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建模式第三章组建条件第四章组建程序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七章绩效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按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创新战略需求,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高端创新平台(机构),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创新竞争力为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使命,以促进重大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坚持“聚焦产业、合力建设、协同创新、市场运作”原则,实行择优布局、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二章组建模式第五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聚焦国家和我省“十四五”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
成熟一家、建设一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浙科发高〔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 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
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参照《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着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引领带动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省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需求和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开放协同、引领发展”的原则,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调整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主管部门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科研力量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中心(本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运营管理机构,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主要结合区域内各地方的产业发展需求和优势科研力量分布进行统筹布局,布局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部署与区域重大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太原城市群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等区域发展进行战略布局,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开展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鲁科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20年12月3日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打造高层次技术创新高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一、标准依据《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和《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鲁科字〔2019〕93号)等政策文件和有关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二、功能定位省技术创新中心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省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创新链中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从科学到技术转化的通道。
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发,着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受制于人的问题,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源头技术供给,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三、核心任务省技术创新中心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负有攻克“卡脖子”技术的使命,服务产业发展战略需求,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建设完善科研条件平台与研发体系建设和成果转化体系。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鄂科技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管理,提升省技术创新创新能力,加快完善全省技术创新体系,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22年3月15日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精神,规范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与服务平台,是湖北省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和智能汽车、新材料、大健康、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绿色低碳等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服务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前瞻谋划未来产业,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需求导向、科学定位、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原则,根据相关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实体组建,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冀科平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科平规〔2019〕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为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6号),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6日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统称技术创新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综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每三年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条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和研发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方面。
评估指标体系、评价要点、打分标准等相对稳定,有调整时事前公开。
第五条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新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新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冀科平函〔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新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新建省级研发平台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8号),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0日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立项评审。
经专家组审查评审、厅党组会研究审定、公开公示,确定2021年新建195个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技术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抓紧开展建设工作按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单位申报项目时编制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尽快召开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和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研究确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建设任务、重要科研项目等事项,规范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两年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二、加强建设运行管理和指导依托单位要履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提供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各新建技术创新中心使用申报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81/)”“河北省研发平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基本信息采集”,填报本技术创新中心基本信息和上传相关图片(不宜公开信息请勿填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鲁科字〔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9〕9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八大发展战略、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创新平台建设,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9月12日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山东具有国内领先优势的产业,推进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建设思路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省重大需求,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省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围绕产业链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
(二)建设原则需求导向,聚焦关键。
面向省重大区域战略和“卡脖子”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引导,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技术瓶颈制约,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科学布局,突出特色。
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产业的技术优势和特色,以济南、青岛、烟台“三核引领”为重点,优先发展,率先突破,带动其他城市特色产业的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共进的格局。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晋科规[2024]2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晋科规[2024]2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2024年2月6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2页(P81-8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科发[2021]95号)
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2〕154号)
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科规〔2023〕2号)5.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科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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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部署,现就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
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我省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省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对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工作相关要求,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以基础研究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云南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省重点实验室,以产业关键工艺、成果的工程化验证和系统集成为主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有机衔接、相互支撑,形成我省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 产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 促进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
第四条重点建设领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技术、通用技术等的核心技术研究, 重点在生物育种、前沿新材料等领域超前部署。
——面向经济主战场。
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重点在先进制造业、有色金属等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
一一面向我省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
围绕云南省生命健康、生态安全等重大需求,重点在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在以上领域,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创新创业生态,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形成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创新网络。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石科平函〔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的通知石科平函〔2022〕2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石科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市科技局拟于2022年12月开始对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2019年-2021年)建设与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2013年(含)之前批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2021年市级绩效评估不合格及缓评的中心均需参加。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评估范围的中心(见附件)原则上必须参加评估。
无故不参加评估的,予以撤销。
二、评估内容、时间及程序(一)评估内容本次评估主要对技术创新中心近年以来的建设与运行绩效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中心规模化建设、研发条件建设、研发产出情况、转化应用效果、人才培养以及对外开放协作等。
(二)评估时间及程序绩效评估工作采用会议评估方式进行。
具体评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材料准备及报送此次评估所有材料均采用网上提交,由参加评估的中心通过“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归口管理,逐级审核。
1.登录石家庄市科技局网站,点击“业务办理”,进入“石家庄市科技业务办理服务平台”中的“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系统”,使用依托单位在原“科技计划网上管理平台”注册过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参评中心使用依托单位申请人账号登录系统,在线填报《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绩效总结报告》,上传主要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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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
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和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实施对技术创新中心的年度考核。
(四)协助省科技厅做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条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省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三)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四)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五)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
(七)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实施方案》经过了专家论证。
(八)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九)当地政府或归口管理部门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申报单位编制并聘请专家进行了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实施方案》。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书》《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是省科技厅组织立项评审和建设任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随时受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每年分批次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报经厅务会研究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印发同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公文,技术创新中心进入建设期。
第十六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
建设期内,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十八条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绩效评估范围,按照评估工作安排参加所在专业领域的评估。
第十九条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再申请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四章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