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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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绩效考核
篇一:派出所绩效考核办法
思南县公安局瓮溪派出所民警(协警)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和完善民警(协警)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民警(协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民警(协警)的奖惩、培训以及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范围为我所在编在职的民警(协警)。
第三条民警(协警)考核工作实行量化记分,确定等级,根据考核等级实施奖惩。
考核结果作为民警(协警)参加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绩效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
第五条成立民警(协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镇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所长任副组长,指导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行政内勤室,由行政内勤室承担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七条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公共内容为35分,业务工
作为65分),实行每季汇总,年终总评。
第八条考核计分,采用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扣分方式:主要是对于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和违反纪律制度的民警(协警),按规定扣减分值,直至扣完每一类考核分值为止。
一、违反以下规定的予以扣分
1、未按规定上下班的,每次扣1分;
2、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5分;
3、旷工一次的扣2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紧急集合及统一行动的,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5分;
5、请假半天由带班民警审批,请假一天的由教导员审批,请假两天以上的由所长长审批,请销假必须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批准后方予准假。
病事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论处;
6、在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范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每次扣1分;
7、非工作需要出入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等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8、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因工作需要联系不上的,每次扣2分;
9、擅自使用单位警用车辆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10、在工作期间,遇有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情况,未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的,每次扣5分;
11、有其他违反队伍管理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
(二)加分方式:加分的总分值最高不得超过30分:
1、撰写经验材料、论文被县局、市局、省厅、公安部及其部门采用(含网站主页)或转发,分别加0.1分、0.5分、1分、3分;各类文章被县级、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党报(刊物)、公安报(刊物)刊登的,分别加0.5分、1分、2分、4分。
2、民警(协警)考核年度内获得表彰奖励的加分。
(1)被评为全国劳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协警)察的加10分,被评为省劳模、全国优秀人民警(协警)察的加5分,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警(协警)察的加3分,被评为全市优秀人民警(协警)察的加2分,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协警)的加0.5分。
(2)被授予一级、二级英模称号的分别加10分、5分;
(3)个人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专项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1分,0.5分。
(4)个人被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每次分别加5分、3分、1分。
(5)抓获网上刑拘、逮捕逃犯的一次加5分;
(6)抓获现场抢劫、抢夺够刑拘逮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次加5分;(7)破获刑事案件一起加3分;
(8)查获三教对象、通报通缉人或物的一次加2分;
(9)查获赃物、可疑物品或携带此物品的人、或携带作案工具(或管制刀具)的人员、形迹可疑一次加2分;
(10)在执勤工作中,为民办好事实事,受到群众好评,经领导认可
在抢险救灾、追捕逃犯工作中,机智勇敢、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一次加5分;
(11)、受到上级和其它部门表扬的一次加2分;
3、因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或扣分条件的,只按加分或扣分的最高分值实行一次加(扣)分,不重复加、扣分。
第四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考核采取民警(协警)个人自评、直接领导审核、考核小组核定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定,计算生成民警(协警)的每月考核成绩。
1、方法、程序。
对民警(协警)警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按照“月考排名、季度初评、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
其具体步骤:
月排名:结合每月工作小结,采取民警(协警)自评与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月对民警(协警)警考核一次。
先由民警(协警)对照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进行自我评议,然后由单位考核小组对所属民警(协警)进行考核,并按民警(协警)实际得分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同时将考核情况上报县局备案。
季初评:采取累计考与单项考相结合的方法,每季度对民警(协
警)本季度内每月考核分数累计,同时视情对开展的专项工作进行单项考。
根据民警(协警)季度考核
总分初定考核等级,报考核组审核后张榜公示,并报县局考核办备案。
年总评:需要年终考核的内容列入12月份考核,计入12月份考核结果。
累计民警(协警)每月考核分数,年终评定出民警(协警)全年
考核等级。
由考核组审核。
考核采取看、听、查、评等多种方式,过程要公开,结果要公示,并实行考核复议制度。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组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县局考核办申请复核。
第五章考核等级评定
第十条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其中:评为一级必须达到90分以上;评为二级必须达到80分以上;评为三级必须达到60分以上;60分以下为四级。
考核结果报考核组审定。
第十一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外,年度考评结果不得评定为一级:
(一)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以上的;
(二)受到县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或告诫两次以上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十二条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外,年度考评可直接评定为四级:
篇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绩效考核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绩效考核制度
(二00七年十月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
十一届二任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干部的监督,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严
肃学生干部的纪律,激发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学生委员会各职能部门部长级学生干部在职期间的综合表现的考核和奖惩。
以下学生干部均指校学生委员会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根据本人的考核成绩,并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基本原则,并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本着认真务实、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由校学生委员会监察工作委员会负责执行,监察工作委员会对主任委员会议负责。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考核的内容为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修养等;
(二)能主要包括预见能力、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第八条考核以本制度和实际工作情况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主任团意见、群众意见等其他条件。
第二节考核的方法及标准
第九条本制度考核周期以附表注释规定。
第十条为了使考核达到全面、准确、公正的效果,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从以下八方面来评价:
1.学生干部自评(工作汇报),主要考察学生干部在考核期内所有的具体工作,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及工作效果,对现有工作的认识和对未来工作的展
望等,占总体比重的15%;由部长填写相关表格(附表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制度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附表二)
2.学生干部互评,主要考察学生干部的日常表现,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工作积极性等,占总体比重的15%;(附表三)
3.部员评价,主要考察学生干部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执行能力、群众基础等,占总体比重的15%;由部员填写相关表格(附表四),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制度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附表五)
4.分管主任评价,主要考察学生干部的预见、组织协调、领导、执行、创新能力等,占总体比重的20%;(附表六)
5.主任委员评价,主要考察部长在考核期内的政治方向是否正确,道德品质是否良好,工作态度是否端正,工作是否积极主动,占总体比重20%;(附表七)
6.学习成绩考核,计算方式为“上学期必修课平均成绩*15%”,占总体比重15%,由监察部按照本制度负责统计;(附表八)
7.组织纪律专项考核,按照本制度以扣分方式计算,主要考察部长在考核期内组织纪律性,包括部长例会出席情况、部门例会召开及出席情况、日常工作表现等;
8.其他方面考核,按照本制度以加分方式计算,如及时提供和汇报信息,超额完成部门任务、宿舍卫生评比85分以上等,由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酌情加分。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在职期间,具备以下情形者加分:
(一)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或其他良好行为而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扬者加2分,受院级表扬者加1分;
(二)获得一等奖学金者加4分,获得二等奖学金者加3分,获得三等奖学金者加2分,未获得奖学金但80分以上科目占全部科目比率过70%者加1分;
(三)获得国家级、市级、校级、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四)所提供信息被列为一级信息、二级信息、三级信息者分别加3、2、1分,主动提供信息者加0.5分;
(五)校学生委员会全体大会之后,留职部员人数比率高于80%、60%者分别加3分、2分;
(六)在该月宿舍卫生评比中得分在85分以上者,加1分;
(七)政治面貌为党员或预备党员,加2分;为积极分子,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