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汽车驾照驾驶拖拉机是否属否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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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死人】持汽车驾照开拖拉机撞死人是无证驾驶吗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1-30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无证驾驶撞死人、持汽车驾照开拖拉机撞死人是无证驾驶吗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常州一男子持汽车驾驶证开拖拉机撞死人,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属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向投保人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款11万元。
2008年4月8日,秦某将自己的运输型拖拉机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对赔偿金额进行约定。
2008年5月30日,秦某驾驶投保的拖拉机在武进一路段与
陈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死亡。交警认定:秦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认定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8年6月16日,秦某与陈某家属经协商,由秦某一次性
赔偿陈某家属各项费用计250180元。2008年6月30日,秦某向天安保险提出索赔申请,但遭拒绝。秦某后向常州武进法院起诉,要求天安保险支付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因秦某属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秦某在交通事故中担主责,并已向受害人陈某家属支付了所有的费用。因此天安保险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武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秦某对于武进法院的判决结果无法接受,后委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锁洪帮助维权。今年3月4日,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州中院向常州市农机局监理处咨询了关于变型拖拉机驾驶人的资质问题。据介绍,由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变型拖拉机归农机局管理,实际上持有机动车A 证的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是能够达到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要求的,变型拖拉机的驾驶速度至多达到60公里每小时左右。
“本案中,虽然秦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但其所持有的是A2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技能足够达到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要求。因此,虽然秦某未按规定以其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向常州市农机局监理处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但这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秦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行为,客观上也未明显增加天安保险承保的风险。因此,天安保险不能免责。”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撤销武进区法院的判决;天安保险限期向秦某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保险
赔偿款11万元。
持汽车驾照驾驶拖拉机是否属否无证驾驶?
作者:余用才发布时间:2011-04-07 10:36:25
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驾驶员的考试、发证等工作,但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上述法律规定的实际就是汽车驾驶证和拖拉机驾驶证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发证。对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或者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行为(以下简称与准驾车车型不符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是否一律定为无证驾驶,这就涉及到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问题,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裁判要旨:对与准驾车型不符行为是否无证驾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实中交警部门均是以“与准驾车型不符”定性和处理,而不是认定为无证驾驶。如果与准驾车车型不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律以无证驾驶支持保险公司拒赔请求,既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立法原意。审判务实中应根据驾驶人的准驾车型与其所驾车辆所需的驾驶技能和操控能力是否相称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否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案情】
原告梁凤秀,女。
原告杨春凤,男。
原告杨春城,男。
原告杨春艳,女。
原告杨慧,女。
原告杨子初,男。
原告黄爱芳,女。
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绍隆,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宾阳县古辣中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366号。
负责人黄永彪,经理。
2009年11月15日12时50分,杨日明驾驶桂AQK918号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吕春荣沿县道487线由横县往宾阳方向行驶,至22KM+500M时与对向驶来、由被告陈家强驾驶的桂01G4427号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日明和吕春荣受伤,其中杨日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日明驾车会车时占线行驶,过错严重、作用较大,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家强持A2驾驶证驾驶制动不良的多功能拖拉机遇雨天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过错轻微、作用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桂01G4427号多功能拖拉机参加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宾阳支公司)的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5月28日至2010年5月27日,其中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2009年11月16日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桂AQK918号二轮摩托车的损失进行估价,结论为车辆损失1970元。原告杨子初、黄爱芳系杨日明的父母,杨子初、黄爱芳生育有5个子女。梁凤秀是杨日明的妻子,杨春凤、杨慧、杨春艳、杨春凤、杨春城是杨日明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