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标准型材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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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门窗用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门窗受力杆件应经试验或设计计算确定,100m以上建筑外门窗应出具抗风压计算书。
3.1.2 门窗采用的型材、增强型钢、密封条、密封胶、玻璃和五金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应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门窗应通过型材和玻璃制品的合理选择与搭配,满足建筑设计中的节能、使用安全和其它物理、力学性能要求。
3.1.4 门窗五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活、无噪声,满足使用、环保、耐腐蚀、抗疲劳、易更换和安全的要求。其表面质量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手触摸的部位表面应光滑并具有良好的耐磨性。与门窗型材直接接触的五金件、紧固件、密封条、玻璃垫块和密封胶等材料应与其相容。
3.1.5 正常使用条件下,中空玻璃的使用寿命不得低于15年。
3.2 门窗型材
3.2.1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 -U)型材》GB/T 8814的规定,其老化性能应达到S类的技术指标要求。
2 窗用主型材(含平开、推拉系列)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 2.5 mm;门用主型材(含平开、推拉系列)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 mm。
3 门窗主型材断面应具有独立的保温(隔声)腔室、增强型钢腔室及排水腔室。平开窗应采用多腔室三密封主型材。
3.2.2 门窗用铝合金型材的基材、阳极氧化、着色、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喷涂和隔热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1~5237.6中相应部分的规定。
门窗用铝合金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的最小实测壁厚,外门不应小于 2.0mm,外窗不应小于1.4mm。
3.2.3 门窗用复合型材的复合连接应牢固。门窗用木型材、复合型材、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型材以及金属(采用隔热技术)等型材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加工工艺性能及装饰性能,并应符合相应型材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