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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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顺月,男,壮族,1951年8月12日出生,住青山小区627栋。

被告:黄丹,女,壮族,1979年3月09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每月1500元赡养费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元月份,因为被告口口声声多次向原告承诺只要原告把青山小区627栋4单元5楼40号房屋产权过户给被告,就同意赡养原告夫妻到百年之后,因为被告是原告的唯一亲生女,父女情深就没有签订附条件的赠予协议,双方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可是房屋过户后,被告却反悔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同意被告夫妻住到百年之后的承诺,因为被告不履约的原因导致原告夫妻2014年3月7日离婚,现在原告孤苦一人,没人做饭吃,只好在外面吃快餐,衣服无人洗,每天很孤单寂寞痛苦,没有亲人理会照顾他,还写了与被告断绝父女关系的报告等材料找领导。

而且被告只问原告要钱,从未赡养过原告一分钱,比如2013年给了甥女500元,1999年给了被告500元治病等等,而被告从未赡养过原告。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没尽到应尽的义务、让原告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伴,老有所居,是原告的正当权益应予以唯护。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娄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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