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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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事件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离婚双方的利益,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婚姻法》。

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离婚所带来的财产风险。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以下几个原则:1. 财产归属原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从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属个人财产。

2. 同等分割原则: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同等分割。

3. 特殊财产原则: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各自承担的债务,由各自负责。

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以一方名下所有的财产和以一方名下的财产其实是共同财产。

4. 公证原则:离婚时可以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离婚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以上几个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其中,同等分割原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原则。

因此,在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时,需要尽量遵循同等分割原则,以确保分配的公平性。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1. 协议分割法协议分割法是指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然后由双方自行处理各自的财产。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律师协助,以确保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协议分割法适用于离婚双方关系较好,且财产来源比较明确的情况。

2. 司法裁决法司法裁决法是指在法院的裁决下,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可以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的纠纷。

但是,由于司法裁决的过程通常比较长,且需要律师和金钱的支出,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

3. 公证分割法公证分割法是指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双方达成协议,进行公证和登记。

这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证离婚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公证分割法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通常需要律师协助。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财产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财产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财产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析2021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这一法典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系统的立法,其中涉及夫妻财产的规定备受关注。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之一,其关键问题包括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财产占有和管理、财产分配等。

夫妻财产的制度是什么?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产权、存款、投资等。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家庭法中的一部分,其中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管理和分配等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归属权、占有权、管理权和分配权。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共同协议,共同占有、管理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应倡导共同财产意识,一同协商财产分配方案,协同治理家庭事务。

夫妻分家产时应考虑将其共同财产按公正、合理原则进行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背负的债务,包括贷款、信用卡借款等。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当夫妻共同成为借款人或连带保证人时,应根据共有协议,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单方面清偿的情况下,应向另一方赔偿其分摊的债务。

夫妻财产的占有和管理夫妻财产占有的确权问题,法典规定夫妻应当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夫妻财产的共有形式应出具明确的协议文件。

夫妻共同管理夫妻财产,可分别按各自特长、能力和责任,分别承担家庭职能,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和安全。

夫妻财产的分配方式夫妻在离婚、死亡等情况下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上的公平原则分配。

公平原则不仅仅指的是财产的实际财值,还包含非经济因素如抚养、家庭生活、个人贡献等。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可以单独约定财产分割方案,但必须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条件,例如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个人尊重的站不当内容。

总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对于夫妻财产立法上涉及的各个基本问题和方面所进行的探索和规定是非常全面和系统的,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疑惑和争议。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率日益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最为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割,因此,对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外遇等,然而,财产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主要焦点。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共同积累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一旦离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这些财产成为纷争的核心。

三、我国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合法财产划分制度。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按照男女双方权责一致的原则,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一并分割。

然而,这一分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问题分析首先,我国的“合法财产划分制度”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往往有个别保持家庭的家庭财产,而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如何界定成为难题,导致分割不公平。

其次,财产分割的标准模糊不清。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导致很难确保分割结果的公正合理。

另外,我国的财产分割制度主要基于男女双方的权责一致原则,忽视了婚姻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关系,造成财产分割结果对一方不公。

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为了改进我国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

比如,美国采用的“平等财产划分制度”,将双方在婚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割。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减少了纠纷。

六、尊重婚姻自主权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意识到,婚姻自主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财产分割制度中,应该尊重离婚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姻财产约定书等方式,让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确定财产分割方案,减少离婚时的争议。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应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

而随着离婚的增多,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权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婚姻法》和《民法典》。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离婚法中的财产分配问题。

一、离婚财产的概念离婚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增值部分。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如个人工资、奖金、继承财产等。

婚后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购买房屋、汽车、存款等。

增值部分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二、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新离婚法中规定了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平等分享、保护婚姻期间贡献、保护无过错方和公平合理原则。

1. 平等分享原则平等分享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平等分享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应当均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 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婚姻期间的贡献。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各自在婚姻关系中所作出的贡献,合理分配共同财产。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家庭主妇的角色,照顾家庭和子女,那么他或她应当得到更多的财产分配。

3. 保护无过错方原则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如果一方违反婚姻法律规定,导致离婚,那么他或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财产分配方面的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应当平等分配共同财产。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法院将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状况、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在新离婚法实施后,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探讨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愈加复杂,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现实问题、分割原则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对此问题的了解有所提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处理。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是单独财产。

”以上两条法规对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寻求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单独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

二、现实问题1.财产的来源问题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来源种类繁多,既有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劳动所得、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等。

这使得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后得到平等分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数额、贡献程度等原因,实现公平分割并不容易。

3.财产分割的诉讼成本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诚信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清查和公开,以便双方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公平与平等原则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

应当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平等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一、研究背景与意义离婚是家庭法律关系的终止,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常见而又频繁发生的事件。

国家法律对离婚关系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保障,但离婚涉及的问题与利益关系极为复杂,因此其处理难度相对较大。

离婚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会在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损害,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离婚而导致生活质量、经济状况等方面受到了损害的当事人,他们需要通过一种途径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而导致的纠纷,促进离婚案件的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促进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具体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不明确,导致部分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对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和现行问题的分析,探讨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寻求解决离婚案件中经济赔偿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与目标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1.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模式及制度演变。

2. 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3. 通过对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定的对比与分析,探索制定合理有效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及解决其实施中的问题。

4. 探讨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向和方法,为我国的离婚案件和家庭关系维护提供可行性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旨在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概念、探究其运作模式与制度演变,针对目前离婚造成损害所引发的公正赔偿难题,通过比较现行法规及制度,为法律规范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提出相应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效性参考。

三、研究方法与途径本文采用文献法、归纳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典著作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与分析,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体系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困难与未来发展趋势,在充分了解现行离婚损害赔偿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符合我国实际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议。

2024年离婚财产分割新政策解读

2024年离婚财产分割新政策解读

2024年离婚财产分割新政策解读在婚姻生活中,离婚是一个令人痛苦且复杂的话题,而其中财产分割更是关键的环节。

2024 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离婚财产分割政策也有了新的变化。

了解这些新政策对于面临离婚的夫妻以及相关法律从业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

在 2024 年的新政策中,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以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些财产类型,如今有了更清晰的归属判定。

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在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将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旨在尊重赠与人或被继承人的意愿,保障财产的特定流向。

另外,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其股权分割也有了新的考量。

不再是简单地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割,而是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夫妻双方在企业经营中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一方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那么在股权分割时可能会获得更多的份额,以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营。

在房产分割方面,新政策也做出了重要调整。

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出资证明,将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而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债务的处理,新政策更加注重公平和合理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不再仅仅依据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而是要综合考虑债务的用途、是否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因素。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对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加大了。

一旦发现一方有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该方将可能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争鸣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房忠华摘要: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使结婚不可避免的与买房联系了起来,而随着房价的持续走高,适龄青年在结婚时购买婚房,往往要举全家之力,这就进一步凸显了房产的重要程度。

本文围绕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论述,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探讨一、化解婚姻房产分割确权中法律适用冲突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与一般的财产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一方面来看,物权法和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更强调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它不考虑传统的婚姻伦理价值。

而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如何对房产进行权属划分,以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它利用一般财产法的内容来服务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具有特殊的财产法属性。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婚姻法出台于一般财产法之后,因而其在调节房产分割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但其具体内容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无法做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平衡。

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积极寻找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最佳平衡点,以达到实质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最合适的婚姻理念来指导司法审判,作出最优的选择。

二、完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房产类型,相配套的购房政策也越来越多,导致了购房方式和购房款来源的多样性,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颇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方面,我国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则还不够完善,房产归属的认定以及房产分割方法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相应的体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作者:杜翌明来源:《新财经》2019年第05期[摘要]婚姻财产制度属于民事行为,是适用于各种客体的重要财产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关系的重要地位逐渐被夫妻财产关系所取代。

夫妻财产的处理是婚姻关系和离婚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人大常委对《婚姻法》1980年版的总体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修改。

文章阐述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次飞跃,并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缺陷;建议[中图分类号]D669.11 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的现状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财产协议制度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合同自由原则。

同时,夫妻财产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契约。

在某种程度上,合同的形式、效力和终止也受到《合同法》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和经济纠纷的增多,夫妻财产协议的实施已成为一种趋势。

立法上建议建立夫妻财产协议制度。

财产制度目前有两种:双方共同的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制度和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人财产制度。

婚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在新时代发展条件下增加了很多品类。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资本与个人财产不断增多,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有了越来越多的新内容和种类。

除了过去简单的金钱和普通的家具、电器和珠宝外,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股票、不动产、公共房屋使用权、个体店铺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知识产权等都是不可侵犯的。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同时考虑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和双倍价值。

由于当事人的生活条件需要、经济能力和组织协调与财产有关的关系密切第三人关系的需要,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断增多,法院在量刑环节面临的难题在横向与纵向上不断加深。

第二,婚姻财产制度条件下,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不断改善,财富不断增加。

《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数学七年级上册 压轴解答题测试题(Word 版 含解析)一、压轴题1.请观察下列算式,找出规律并填空.111122=-⨯,1112323=-⨯,1113434=-⨯,1114545=-⨯. 则第10个算式是________,第n 个算式是________.根据以上规律解读以下两题: (1)求111112233420192020++++⨯⨯⨯⨯的值;(2)若有理数a ,b 满足|2||4|0a b -+-=,试求:1111(2)(2)(4)(4)(2016)(2016)ab a b a b a b ++++++++++的值.2.如图①,点O 为直线AB 上一点,过点O 作射线OC ,将一直角三角板如图摆放(90MON ∠=).(1)若35BOC ∠=,求MOC ∠的大小.(2)将图①中的三角板绕点O 旋转一定的角度得图②,使边OM 恰好平分BOC ∠,问:ON 是否平分AOC ∠?请说明理由.(3)将图①中的三角板绕点O 旋转一定的角度得图③,使边ON 在BOC ∠的内部,如果50BOC ∠=,则BOM ∠与NOC ∠之间存在怎样的数量关系?请说明理由.3.已知A ,B 在数轴上对应的数分别用a ,b 表示,且点B 距离原点10个单位长度,且位于原点左侧,将点B 先向右平移35个单位长度,再向左平移5个单位长度,得到点A ,P 是数轴上的一个动点.(1)在数轴上标出A 、B 的位置,并求出A 、B 之间的距离;(2)已知线段OB 上有点C 且6BC =,当数轴上有点P 满足2PB PC =时,求P 点对应的数;(3)动点P 从原点开始第一次向左移动1个单位长度,第二次向右移动3个单位长度,第三次向左移动5个单位长度,第四次向右移动7个单位长度,…点P 能移动到与A 或B 重合的位置吗?若不能,请说明理由.若能,第几次移动与哪一点重合?4.点O 在直线AD 上,在直线AD 的同侧,作射线OB OC OM ,,平分AOC ∠. (1)如图1,若40AOB ∠=,60COD ∠=,直接写出BOC ∠的度数为 ,BOM ∠的度数为 ;(2)如图2,若12BOM COD ∠=∠,求BOC ∠的度数; (3)若AOC ∠和AOB ∠互为余角且304560AOC ∠≠,,,ON 平分BOD ∠,试画出图形探究BOM ∠与CON ∠之间的数量关系,并说明理由.5.问题情境:在平面直角坐标系xOy 中有不重合的两点A (x 1,y 1)和点B (x 2,y 2),小明在学习中发现,若x 1=x 2,则AB ∥y 轴,且线段AB 的长度为|y 1﹣y 2|;若y 1=y 2,则AB ∥x 轴,且线段AB 的长度为|x 1﹣x 2|; (应用):(1)若点A (﹣1,1)、B (2,1),则AB ∥x 轴,AB 的长度为 . (2)若点C (1,0),且CD ∥y 轴,且CD=2,则点D 的坐标为 . (拓展):我们规定:平面直角坐标系中任意不重合的两点M (x 1,y 1),N (x 2,y 2)之间的折线距离为d (M ,N )=|x 1﹣x 2|+|y 1﹣y 2|;例如:图1中,点M (﹣1,1)与点N (1,﹣2)之间的折线距离为d (M ,N )=|﹣1﹣1|+|1﹣(﹣2)|=2+3=5. 解决下列问题:(1)已知E (2,0),若F (﹣1,﹣2),求d (E ,F );(2)如图2,已知E (2,0),H (1,t ),若d (E ,H )=3,求t 的值;(3)如图3,已知P (3,3),点Q 在x 轴上,且三角形OPQ 的面积为3,求d (P ,Q ).6.尺规作图是指用无刻度的直尺和圆规作图。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探析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探析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探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婚姻期间一方所做贡献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经济赔偿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压力,以达到社会公平和稳定的目标。

本文将就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历史背景、相关规定以及争议性问题进行探析。

一、历史背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追溯到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过程。

在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初期,男尊女卑是主流价值观,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低,经济地位较为薄弱。

因此,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女方往往面临较大的经济困境。

为了保障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应运而生。

二、相关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常见的规定方式:1. 一次性补偿金:离婚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通常会考虑到婚姻期间一方的付出和贡献,以及离婚后对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2. 终身赡养费:离婚一方需要每月或定期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以满足对方的生活需求。

这种方式多用于婚姻关系破裂后另一方的经济状况较为薄弱或者存在生活无法自给的情况。

3. 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债务进行公平分割,弱势一方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共同财产,以减轻其离婚后的经济负担。

4. 职业培训和重新就业:离婚后,一方可以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提供就业支持,以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获得经济收入。

三、争议性问题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观点:1. 平等原则:一些人认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违背了平等原则,过分保护了离婚后的弱势一方,对离婚一方的经济权益形成了不公平的干预。

2. 无过错原则:另外一些人认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应该遵循无过错原则,只有当一方对离婚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时,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3. 衡平原则:还有一些人主张,离婚经济补偿应该基于双方离婚前后的经济能力和贡献程度,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

四、总结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为一种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弱势一方利益的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规定方式和争议性问题。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是离婚诉讼中比较复杂、争议性最高的事情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离婚时如何处理这些共同财产是一项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分配,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无法很好地解决每一个具体案例中的争议。

其次,夫妻离婚时分共同财产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财产来源等等。

现在,我们来看看三个不同案例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这套房产是婚姻期间购买的,夫妻均出资购买,但是房产登记只在丈夫名下。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注意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房产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当,那么房产就应当平分,不论登记在哪个人名下。

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不相等,那么房产分配应当根据他们的出资比例来确定。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家公司。

这家公司是夫妻婚姻期间一起创立的,夫妻均出资并共同管理。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业务能力、劳动分工、管理贡献等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较为明确,且各自有独立的业务功能,那么公司的分配可以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来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不明确,且难以确定各自的贡献,那么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

第三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大量存款和股票,但是夫妻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争吵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配的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实行“以实际为准、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离婚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划分。

如果夫妻之间达成了离婚协议,那么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财产分配会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判定。

《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渐上升,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保险财产的分割问题因其特殊性而备受关注。

保险财产不仅涉及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安全,还与未来的生活保障息息相关。

因此,在离婚时,如何合理、公正地处理保险财产的分割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实际操作及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二、保险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关于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的法律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其中也包括了保险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保险产品,在离婚时应按照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分割。

同时,法律还对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的分割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原则。

三、保险财产分割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保险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需要确定保险产品的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现金价值等信息。

其次,根据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的结果,确定保险产品的归属。

对于一些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还需要考虑其市场价值及未来的收益情况。

最后,办理保单变更手续,确保保险产品的权益归属得到法律认可。

四、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的难点与对策尽管有法律规范和操作程序,但在实际执行中,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仍面临诸多难点。

首先,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在分割时的方法和程序各不相同,导致操作复杂。

其次,一些高价值的保险产品往往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双方当事人对分割结果的期望差异较大,容易导致争议。

针对这些难点,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类保险产品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和程序,为实际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的认识,引导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理性、公正地处理保险财产分割问题。

3. 引入专业机构:在处理保险财产分割问题时,可以引入专业的律师或保险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和保险咨询服务。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新婚姻法改革了传统的婚姻财产分割制度,强调双方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在这里,我们将讨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如何相互承担财产分割的责任和义务。

一、离婚财产分割1.离婚财产的权属离婚财产的权属由双方决定,要么由离婚时拥有的人所有,要么由双方共同拥有。

通常情况下,离婚需要分割的财产可以分为四类:婚前财产和配偶离婚前拥有的财产,婚姻期间购买的财产,离婚后购买的财产,以及离婚后的财产。

双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由分配离婚时的财产,并尊重双方的权益。

2.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在离婚时,双方分配离婚时离婚财产的行为。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权利,平等对待,共同承担离婚财产分割的责任和义务。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双方应平等对待,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待遇。

(2)任分配原则。

双方应当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尊重彼此的意愿,分配对财产所有权的责任,并负责确定和承担财产分割的责任和义务。

(3)晰的原则。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确定财产的分割,以确保财产拥有人的及时通知。

3.离婚财产处理离婚财产处理指双方在离婚时,为实现公平的财产分割,采取的一些措施。

(1)财产调换。

双方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需要,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换取对方的财产,从而实现财产分割和清算。

(2)财产拆分。

双方可以分别拆分自己的财产,这样,可以使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的待遇,也就是说,在离婚时,拆分财产,每个人都能得到一半的财产。

(3)财产清算。

当双方完成财产分割时,需要进行财产清算,即确定财产分割结果,办理有关税务、财务、贷款等手续,以及满足各方债权人的要求。

二、新婚姻法的限制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用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具体有:1. 不允许双方有强制的财产分割协议;2. 不允许违反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3. 不允许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他合法权益人的利益;4. 不允许双方以财产分割为由,强烈侵害或损害另一方;5. 不允许双方以隐瞒财产为由,违背公平原则而进行财产分割;6. 不允许违反婚姻合同规定,以财产分割为由,对另一方进行搞定性欺诈。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是否公平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是否公平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是否公平离婚,这个字眼对于许多人来说,都承载着沉重的情感和复杂的现实问题。

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最棘手、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之一。

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方案,究竟是否公平,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平的定义。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语境中,公平并非绝对的平均分配,而是要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经济状况、抚养子女的责任等诸多因素。

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主要负责照顾家庭、抚养子女,而放弃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就应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

又或者一方在婚姻期间因为个人的努力和才能,使得家庭财产有了显著的增长,那么在分割时也应当适当考虑其贡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和规定。

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同时也会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一方存在过错、生活困难等。

然而,法律的规定往往是较为原则性的,在具体的案例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方案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夫妻双方的协商意愿和能力就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充分沟通,基于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那么这样的财产分割方案往往更容易被认为是公平的。

但如果协商过程中存在一方的强势压迫、隐瞒财产等不正当行为,那么最终的分割方案就可能存在不公平的隐患。

此外,财产的种类和来源也会对公平性产生影响。

如果财产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工作所得,那么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割相对较为容易和公平。

但如果涉及到婚前财产、继承财产或者赠与财产等,情况就会变得复杂。

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在婚后没有进行共同还贷等增值行为,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通常应归属于婚前购买方。

但如果婚后有共同还贷,那么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就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是影响财产分割公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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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制度探析
离婚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

本文试图论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引言
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到婚姻关系的存续直至其终止,物质财产在其中的重要性处于支配性地位,尽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物质财产的重视不便明说。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有聘礼(彩礼),有赠送衣物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或者对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的分割是双方需要处理的最重要事项之一。

因此可以说,财产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

甚至有些时候的离婚,有时双方争执的核心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

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就成为各国婚姻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本文即欲探讨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并试图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首先明确本文探讨的范围。

(1)、本文探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包括依法构成的事实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割。

不包括解除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的财产分割。

(2)、财产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债务的分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或称特有财产。

包括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另有约定外,持续地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是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的修改。

另一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广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

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 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行了规定,确属个人债
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

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

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三、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简单探讨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6]。

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照顾原则应该废除。

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没有必要。

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这一问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论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

张素华认为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

本人同意这种观点。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并且可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问题,存在着争论。

参考文献:
[1]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3]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17,2001。

[4]同上,p16。

[5]蒋婉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9,2005;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38,2001;王晓云,析离婚夫妻共同无形财产之股权分割,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28,2006。

[6]孙若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01年第 5 期。

[7]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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