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_三_的理解与适用_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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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文/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
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最高法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
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
通百姓的肺腑之言,也有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既有各
级法院法官们基于审判实践的宝贵经验,也有相关部
门同志们的献言献策。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
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
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
益等问题作出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有关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
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
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
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
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
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
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
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
婚姻无效。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
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从民事审判解决
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请
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
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
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
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
制度设立的初衷。
婚姻法并未规定程序违法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
由,对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定不甚明了,针对审判实
践中出现的各种结婚登记瑕疵纠纷,非常有必要用司
法解释的形式,对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予以规范,
以便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裁判有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了如何处理结婚登
记瑕疵问题,该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从民事审
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
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
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如
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
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
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
围;第三,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
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
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撤销结婚登
记的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似乎给
虚假结婚登记的处理指明了一条道路。无疑,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方为婚姻登记机关。但
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假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弄虚作
假登记,是否就能撤销该结婚登记了呢?婚姻登记机关
目前还没有撤销这种结婚登记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的权限仅限于胁迫情形。
我们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
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
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
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
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
废。”由此可以看出,其涉及的仅是受胁迫当事人依
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
婚姻的情况,并没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不予受理。处理结婚登记瑕疵
的方式可以是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未必都需要撤
销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
关系无效,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
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不要轻
易否定结婚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房产处理问题的规定。
由于近年来房价的一路飙升,人们对房产问题的
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婚姻法解释(三)发布后,报
纸、网络、电视台等媒体上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观点针
锋相对,其实这种情况很正常。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
“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
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全社会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