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各类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2.教育目标2.1 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2 培养税务系统干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综合素养。
2.3 培养税务系统干部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3.管理机构3.1 设立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3.2 设置各级税务部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育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4.教育内容4.1 税法、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培训。
4.2 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学习。
4.3 实践环节,包括实习、考察和调研等活动。
5.学习方式5.1 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方式,包括面对面授课、网络教学和自主学习等。
5.2 鼓励税务系统干部参加行业交流和学习活动,提升学习效果。
6.教育评估6.1 对税务系统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6.2 对相关学习成绩和实践表现进行综合评定,作为干部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7.奖惩机制7.1 建立健全的奖励机制,对在学历学位教育中表现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对故意逃避学历学位教育或在学习中有违规行为的干部实施惩处。
8.附则8.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委员会。
8.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须经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
以上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内容,望广大干部遵守执行,共同促进税收管理事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1.21•【文号】国税函[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2001年12月25日在全国税务局长座谈会上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对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作了重要指示。
他要求税务系统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培训要有针对性、规范化,要考评,不能流于形式。
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学习新知识的自觉性,养成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把自己培养成为掌握现代科技手段的高素质的税务人才。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精神,真正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要规范培训,完善机制,提高能力,注重效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和全国税务系统第七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服从并服务于“科技加管理”这一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规范各级各类培训为主题,以提高税务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动力,坚持依法培训,规范管理,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教育税务机构【发文字号】国税函[2011]15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1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启动“十二五”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统筹、改革、提升、加强”为着力点,规范领导干部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骨干培训,创新一线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发挥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税务机关中的引领作用,为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搞好统筹规划,奠定“十二五”时期教育培训改革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好、实施好“十二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突出前瞻性。
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着眼未来税收事业发展改革需要,体现税收工作形势任务发展的新特点,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运用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形成的一系列新经验,做到既符合实际情况,又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前瞻性,确定目标,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分步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2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4.02.20【实施日期】2004.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20日国税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02]4号),为规范和加强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或税务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第四条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
第三章委托培养项目的审核第六条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38号1999年3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考评工作的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中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目的是通过考核、检查税务机关年度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质量,督促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并做好培训工作,促进广大税务干部自觉履行培训义务、不断提高素质,为部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考评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的培训工作及地方税务局的专门业务培训工作进行考评;省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地(市)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地(市)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县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年度培训工作的考评,原则上逢双年考评国税局、逢单年考评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45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03.16【实施日期】1999.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5号1999年3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系统函授教育工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税务函授教育)是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完成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为使税务系统函授教育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函授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正规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为税收工作服务。
第三条税务函授教育的原则是: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函授教育的任务是: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培养适应未来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人才。
真正使函授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同等水平。
第五条税务函授教育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部属学校报教育部、省属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国家高等成人教育招生计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税务函授教育工作要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由省(区、市)税务局协同税务系统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具体实施,构成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税务函授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和评估税务函授教育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6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11.07【实施日期】1997.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12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10.08【实施日期】2003.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同时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原有票证尽量延用,以减少浪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税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43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税务院校改革发展指导方针,稳步实施由普教向干部培训战略转移,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成效明显。
目前,基本形成了税务总局和省局两级管理,具有税务特色的培训机构体系。
但整体上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布局不太合理、规模和集中度较小、设施配套、师资队伍还不能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的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加快建设一流培训机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以《干部教育条例》为指针,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为税收事业发展服务。
按照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以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为重点,创新制度机制、规范教学管理,增强培训能力,加快建设一流税务培训机构,为培养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即到2012年,构建以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和省税务干部学校为构架,"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的培训机构新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2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4号1998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培养高层次税务专门人才,加强和完善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管理,保1 / 2
证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研究生教育。
一、培养目标
适应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培养适应21世纪税收工作需要的,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德才兼备的,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培养原则及方式
坚持正规化教育的原则,保证培养质量。
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采取“单独考试”的委托培养研究生教育方式。
积极探索新的培养方式。
三、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的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一)政治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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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整办学方向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02.09【实施日期】1999.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整办学方向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19号1999年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解决税务中专学校在深化改革、调整办学方向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现将《关于全国税务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整办学方向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希望各地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为适应税务系统培养人才的需要,从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全国相继建立了27所税务中专学校,其中21所隶属国家税务局、6所隶属地方税务局。
税务中专学校自建校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10所被评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共计培养了60000多名普通中专毕业生。
这些毕业生绝大部分被充实到税收工作第一线,不少人已经走上了基层领导岗位,成为各部门的业务骨干,有效地缓解了前些年税务干部队伍中专人才匮乏的状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家财税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改革的推进,税务中专学校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中专生的学历层次偏低,在就业方面竞争力不强;二是税务部门人员供求关系的变化使税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分配遇到困难;三是税务中专学校的办学规模得不到保证而带来规模效益差、经费不足、师资队伍不稳定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税务中专学校的生存和发展。
为解决税务中专学校在深化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教育部有关院校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税务中专学校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在改革和调整中求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干部院校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5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干部院校建设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2010—2020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以下简称改革纲要),按照“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发展方针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院校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税务干部院校的办学方向和功能,逐步规范了院校内部机构设置和名称,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和教学方法,改善了教学设施和条件,税务干部院校无论是机构设立,还是建设和管理,都得到规范和加强,为积极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任务,有力地发挥了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
但是,通过上级审计部门组织的检查,结合院校基本情况专项调查所反映出的情况,发现国税系统少数院校仍存在着一些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运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有的将税务干部院校的牌子和经营性酒店挂在一起;有的将经营性酒店设在院校校区内;有的将学员公寓等教学后勤设施委托有关机构违规经营;有的未经批准将实为接待功能的培训中心加挂税务干部学校分校牌子等。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影响了税务干部院校的良好声誉,而且妨碍了税务干部院校职能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审计部门的建议和税务总局领导的批示精神,税务总局决定开展一次国税系统干部院校规范建设管理的集中清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把握办学方向,发挥职能作用(一)准确把握税务干部院校的职责定位。
干部院校是专门从事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施教机构,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要履行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职责,承担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重要使命,同时,担负教育培训科研、咨询服务等工作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04•【文号】国税发[1998]189号•【施行日期】1998.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89号1998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
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税务领导干部。
培训要遵循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改革创新,重质量讲实效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13•【文号】国税发[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29号1997年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推动税务院校调整办学方向,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将《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税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税收人才需求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由于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税款的征收方式由分散改为集中,税收管理人员需求趋缓;二是在人才需求质量上,一方面对税务公务员学历层次要求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对专业人才的选择,由需求单一的税收专业人才,转为需求外语、法律、计算机、会计等复合型人才。
为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快税务院校的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精神和全国税务系统“九五”教育发展规划,调整税务院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专业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税收人才需求的变化,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关于办学方向各院校必须坚持“立足普教,面向成教;立足税务,而向社会”的办学方向,加大税务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的力度,打破只为本部门培养人才的观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用人才。
(一)长春税务学院作为面向社会招生的税务本科高等院校,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办好本科普通高等教育,同时要按照“九五”规划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并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积极承担面向税务系统的函授本专科教育和地市税务局长、税务师资的培训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04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9.11【实施日期】2003.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大规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从今年起5年内将全体干部轮训一遍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按照“注重综合素质、提升岗位能力、创新培训方式、实施全员培训、促进终身学习”的思路,制定本规划。
一、总目标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构建具有税务特色的、能够不间断地激发广大税务干部在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组织管理机制与服务保障体系,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教育、各个部门关心教育、每个同志热爱学习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类别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四类规范化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基础上开展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大力组织各类培训、教育与学习,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教育培训的主要类别为:(一)初任培训税务系统新录用人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这是税务干部在职学习生涯的开始和培训工作的起点。
切实抓好初任培训,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新录用人员必须在录用之日起1年内接受培训,完成向公务员角色的转变,参训率达到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9.11•【文号】国税函[2003]1047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大规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从今年起5年内将全体干部轮训一遍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按照“注重综合素质、提升岗位能力、创新培训方式、实施全员培训、促进终身学习”的思路,制定本规划。
一、总目标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构建具有税务特色的、能够不间断地激发广大税务干部在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组织管理机制与服务保障体系,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教育、各个部门关心教育、每个同志热爱学习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类别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四类规范化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基础上开展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大力组织各类培训、教育与学习,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教育培训的主要类别为:(一)初任培训税务系统新录用人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这是税务干部在职学习生涯的开始和培训工作的起点。
切实抓好初任培训,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新录用人员必须在录用之日起1年内接受培训,完成向公务员角色的转变,参训率达到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教学工作。
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并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可以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培训内容和时间方面的基本规范。
本大纲将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部分,包括: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行政管理、税收法治与依法行政、经济理论与税制改革、税收管理、综合技能和文化素养等7个模块,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课时。
其中,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行政管理、税收法治与依法行政和经济理论与税制改革4个模块为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课时,为所有参训人员共同学习的课程;税收管理、综合技能和文化素养3个模块为选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学习课程可根据参训人员岗位及个人需求选定。
第一部分必修课程一、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设置"必修课程",是为了提高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的政治、经济理论水平,提升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意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整办学方向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整办学方向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2.09•【文号】国税发[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整办学方向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19号1999年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解决税务中专学校在深化改革、调整办学方向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现将《关于全国税务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整办学方向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希望各地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关于全国税务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调整办学方向的意见为适应税务系统培养人才的需要,从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全国相继建立了27所税务中专学校,其中21所隶属国家税务局、6所隶属地方税务局。
税务中专学校自建校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10所被评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共计培养了60000多名普通中专毕业生。
这些毕业生绝大部分被充实到税收工作第一线,不少人已经走上了基层领导岗位,成为各部门的业务骨干,有效地缓解了前些年税务干部队伍中专人才匮乏的状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家财税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改革的推进,税务中专学校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中专生的学历层次偏低,在就业方面竞争力不强;二是税务部门人员供求关系的变化使税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分配遇到困难;三是税务中专学校的办学规模得不到保证而带来规模效益差、经费不足、师资队伍不稳定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税务中专学校的生存和发展。
为解决税务中专学校在深化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教育部有关院校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税务中专学校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在改革和调整中求发展面对目前的困难和激烈的竞争与挑战,各地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2.10•【文号】国税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日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以下简称任职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任职培训质量和效果,培养造就适应税务机关领导岗位工作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职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模式、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任职培训,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为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任职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照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有关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补充进行有关税务管理和税收专业知识任职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29•【文号】国税发[1997]93号•【施行日期】199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8月29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双重控制。
第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实行资格确认(评审、考试、认定)与职务聘任分离的制度,在职称评聘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开、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有关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技术职务的聘任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奖惩、调配、培训、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核定及使用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采取逐级核批的办法。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核批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各单位聘任技术职务后空余和自然减员空出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掌握使用。
第七条在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高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尚有空余时,可作为低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使用,但低一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高一级的职务岗位数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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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
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20日国税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02]4号),为规范和加强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或税务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
第四条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
第三章委托培养项目的审核
第六条税务机关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培养项目实行审核制度。
审核机关为总局教育主管部门。
未经审核同意,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办学机构开展学历学位教育。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培养项目前,必须对委托办学机构的办学情况、学历学位教育资格等进行认真考察,由省局(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
级市局,下同)向总局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以及合作单位办学资格的证明文件、招生简章、《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税务机关委托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的办学机构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属境外办学机构的,其机构需已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税务机关委托境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培养项目,以及税务机关所属施教机构与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学,在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批之前,必须报经总局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个人参加学习的审批
第十条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包括单位委托培养、个人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含报销部分学费,下同)自行安排参加的学习、个人不占用工作时间或不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参加的学习形式。
个人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参加的境内学习,以及个人无论何种形式自行安排参加的境外学习,均须填写《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并将《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办学机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包括地、州、盟局,下同)及以上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批准同意。
其中,人事部门根据本单位、本系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审批,教育部门对个人申报材料中有关办学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十一条个人参加单位委托培养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及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
自行安排学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税务工作;
(二)有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工作需要;
(四)原则上有2年以上税务工作经历;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个人也可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办学机构组织的正规教育学习。
第五章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由市局及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十四条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鼓励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技能,有关费用按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和个人支付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一)税务机关为培养紧缺人才,选派税务干部到办学机构攻读相应的学历学位,学习期间视同在岗工作,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税务干部经单位同意自行选择办学机构参加更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所需学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支付办法。
第十六条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在系统内服务期限不满五年,因个人原因调离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未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六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管理,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
总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制定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审核、指导与检查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总局机关干部和国税系统司局级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重点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省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制定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指导与检查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省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处级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市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审批市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协助省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协助有关办学机构对本单位(本系统)学员进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各省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略)
2.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