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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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没整改,因而出现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公司将按照有关制度或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类别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后,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4.24小时内出现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及处罚规定1.由于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于深入现场后发现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

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处以100—200元/次的罚款。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按照《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的界定及处罚办法》并按照“执法犯法、加倍处理”的原则加倍执行。

四、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牢固树立“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各级管理人员在深入井下或地面现场时,必须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类安全工作,杜绝走过场、摆花架子等形式主义。

员工工作失职管理制度

员工工作失职管理制度

员工工作失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员工的工作行为,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维护企业的利益,特制定本员工工作失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工作失职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疏忽职守、玩忽职守、有意或无意损害企业利益、影响企业形象或破坏企业内部秩序等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员工工作失职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薪留职、调职、调岗、降职、解聘等。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工作失职行为档案,记录员工失职情况、处理结果等,用于参考和决策。

第六条员工工作失职处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程序化。

第七条员工有权申诉和辩护,公司将给予合理的解释和机会。

第八条员工工作失职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

第二章员工工作失职行为范围第九条员工工作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办公守则、保密规定、考勤制度等;(二)疏忽职守,导致工作上的缺陷或者失误;(三)玩忽职守,工作敷衍塞责,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有意或无意损害企业利益,包括贪污腐败、挪用公款、私益输送等行为;(五)影响企业形象,包括行为不端、不文明、不规范等;(六)破坏企业内部秩序,包括造谣诽谤、挑唆他人、制造不良氛围等。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工作失职行为情节的轻重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员工工作失职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员工工作失职处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发现员工工作失职行为;(二)调查核实员工工作失职情况;(三)召开员工工作失职处理会议,听取员工陈述和申辩;(四)根据员工工作失职情节决定处理措施;(五)执行处理措施,通知员工,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公司可直接进行解聘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一般失职行为,公司将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员工工作失职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职员失职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疏忽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职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有利于促进职员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中,对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职员失职责任追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于职员失职行为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宪法第33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奉法办事,积极为人民服务。

”这意味着职员失职行为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追责。

此外,在中国公务员法中也对职员失职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对待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职员失职行为,既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对失职行为的惩戒和警示。

值得一提的是,职员失职责任追究应当注重程序正义,保障被追究责任的职员享有相关的法律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被追究责任的职员享有辩护权、申辩权等权利,同时应当受到多方面的监督。

在追究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遵循证据确凿、罪责明确的原则。

综上所述,职员失职责任追究是对职员不履职、工作失职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其依据主要包括中国宪法、行政机关职务犯罪行为追究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在追究职责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程序正义,保障职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追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正确实施职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职员的工作纪律意识,推动履职尽责、依法办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为增强公司员⼯⼯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作的全⾯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作效率,防⽌和减少⼯作失职(失误)情况的发⽣,制定本规定。

⼀、释义⼯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在⼯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好⼯作职责,以致影响⼯作质量和⼯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及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等产⽣的渎职⾏为。

⼆、适⽤范围和依据1、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均适⽤本规定;2、责任追究依据本管理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执⾏;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式。

三、遵循原则对公司内部员⼯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为过错、损失数额、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分级负责,⼀级抓⼀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部门1、⾏政综合部负责公司员⼯⼯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作,主要履⾏下列职责:(1)决定是否进⾏调查;(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3)进⾏失职(失误)责任处理;(4)对失职(失误)责任⼈的申诉进⾏复议。

2、⼯作范围为确定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失职责任⼈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等事项; 3、⾏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员进⾏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五、责任认定1、相关⼈员有下列情形之⼀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造成重⼤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件的;(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谋取利益的;(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导致技术改造、产品⽣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签订有缺陷的合同或审核⼈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7)应当或可以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擅⾃放弃的;(8)签订、履⾏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产的;(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下道⼯序,导致影响⽣产或发⽣质量事故的;(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堂)或申报项⽬时,虚报采购价格⽽收取回扣的;(12)利⽤⼯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好处费的;(13)因使⽤或保管不善导致电脑、打印机等办公⽤品丢失或损坏的;(14)私⾃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公司财务账的;(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的;(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或费⽤且不能追回的;(17)因不执⾏⽤电、⽤⽓、⽤⽔等管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安全事故的;(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计划组织⽣产和营销⽽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19)因⼯作中⾔⾏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司对员工失职管理制度

公司对员工失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责任心,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失职行为的界定、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以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失职行为的界定第四条员工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2.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工作失误或事故;3.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4. 擅自离岗、迟到、早退、旷工;5. 拒不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或指令;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失职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五条失职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1. 发现失职行为后,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2. 部门负责人将报告提交至人力资源部;3. 人力资源部组织调查,必要时可成立调查组;4. 调查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5. 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失职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第四章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第六条员工因失职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员工因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请注意:以上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职责追究制度(一):《职责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溺职、失误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者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 10000 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普通文件送达后 1。

5 个工作日、急件0。

5 个工作日不审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 3 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伤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伤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者推委、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者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迟延服务或者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 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者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者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者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对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应当明确界定其失职的具体情
形和责任。

如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失职行为,例如工作态度消极、工作
效率低下、工作不到位等。

同时,明确失职行为的参照标准和认定程序,
确保对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界定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其次,应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程序,确保对失职行为的责任能
够得到有效追究。

比如,规定失职行为的通报、调查、处理和处罚等程序,确保责任有据可查,便于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再次,建立健全对失职行为的惩处制度。

对于因失职行为导致严重后
果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以及降级、调离、免职等行政处分。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失职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要依法确立对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追究制度,明确相关法
律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明
确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责任和追究办法,并加强宣传和培训,使
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责任要求。

总结起来,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的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确保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力提升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通过明确失职行为的界定、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程序、健全惩处制度,以
及法律法规的合理规定,可以有效遏制失职行为的发生,提高机关工作人
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
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延误工作,违反限时办结制,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在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7.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8.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22〕X 号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行为。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政府失职追究制度

政府失职追究制度

政府失职追宄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是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宄其工作责任的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情况属实的,依照本规定追宄其失职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职: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在即时、限时服务的承诺下迅速办理而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撤离职守,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4、一年中,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5、对群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节位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达三次以上并造成后果的;
8、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和查处
1、失职责任人和所在科室应当在事发后15天内办结失职事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任批准后可延长至一个刀。

同时,应向申办人反馈延长期限的理由;
2、根据工作需要,对失职责任人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3、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追究的工作人员对追究失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要求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
6、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追究失职责任决定的执行。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员工履行职责,保障企业运营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失职追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责任、追究责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未能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追责是指公司根据工作失误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相应的惩处。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并以此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失职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调查制度,确保追究失职责任的客观、公正。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便于日后查阅和借鉴。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责任追究工作评估的制度,及时检查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公司对员工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工作失误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记大过、降级或者辞退等。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应当注重程序公正和效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公司内设的责任追究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对工作失误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层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决定的复核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决定的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员工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及员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处理的复核结果应当向全体员工通报,以提高责任追究决定的透明度。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维权制度,对员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心理辅导机制,对被追责员工进行心理疏导,减少工作压力。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表现、促进工作责任落实和提升管理效能,特订立本《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员工在本企业任职期间,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承当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面对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失职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一节一般原则1.本企业做到责任明确化,通过订立工作目标、职责范围等方式明确员工的工作责任。

2.每项工作由特定人员负责,相关责任应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中,与员工工资、晋升、奖惩等直接挂钩。

3.不同岗位的员工对其职能区域内发生的问题承当相应的责任,即责任追究精准明确到个人。

4.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透亮的原则,遵从程序正义。

5.对于责任追究结果不满的员工,允许提起申诉,并设立申诉途径,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责任划分与追究程序1.责任划分–每位员工需明确职责范围,了解工作要求,确保责任划分清楚明确。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责任进行划分,并将责任追究制度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宣传。

–在跨部门或跨岗位的合作中,责任应由参加者商定并明确书面记录。

2.追究程序–针对员工工作中显现的失误、疏漏、违规等情况,应依照“询问—调查—问责”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决策者在确定罪责之前,应进行详尽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叙述,并充分敬重申辩权。

–定罪确定后,负责人应自动向员工告知结果,并对失职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3.追究的结果及处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提示、警告:对于一时疏忽或细小失误,上级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提示或警告。

–处分、记过:对于情节较重、有肯定影响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对员工进行处分、记过等纪律处分。

–调整岗位:对于屡次失职或影响较大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解聘、开除: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不行挽回的情况,上级负责人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员工工作职责履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员工工作职责履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X公司工作职责履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责任追究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意识,促进广大员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勇担工作责任、尽职尽责地推进工作开展,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公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简称追责)是指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出现问题,对工作、团队或公司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或损失,但尚未构成党纪、政务处分情形时,需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总公司管理岗位以下各层级员工,以及各分公司管中层以下各层级员工。

责任追究按《公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对管理层的责任追究由各分公司对照总公司办法执行。

对党员员工的党内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处理必须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追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问题导向和注重效果的原则。

将严格责任追究与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三项机制”,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有效结合。

第二章员工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方式第五条员工责任追究的主体是总公司及分公司各级领导班子。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部门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按职责权限发起、组织实施追责。

第六条对员工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提醒与批评教育。

对履行职责中可能引发工作过错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上级对其进行提醒谈话、书面提醒或批评教育,以防微杜渐。

(二)责令限期整改。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根据实际过错情形,由所在单位或相关业务管理、审计检查、监督执纪等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

(三)扣罚绩效奖金。

对履行职责不力,视情节轻重扣罚一定数额的绩效奖金。

(四)扣罚绩效成绩。

对履行职责不力,视情节轻重扣罚月度或年度绩效成绩。

工作失职失责的责任追究标准

工作失职失责的责任追究标准

工作失职失责的责任追究标准工作失职失责,这可不是小事情啊!就好像一艘大船在海上航行,要是船长失职了,那船还不得迷失方向甚至触礁沉没呀!那对于工作失职失责,到底该怎么去评判,又该有怎样的责任追究标准呢?咱先说说那些因为粗心大意而导致工作没做好的情况。

这就好比一个厨师做菜,盐放多了或者火候没掌握好,结果菜就不好吃了。

这种时候,是不是得让他好好反思反思,下次注意呢?要是总这么粗心,那怎么能行呢!然后再看看那些因为能力不足而失职的。

哎呀,这就好像一个人想要爬上山顶,可他力气不够,怎么也爬不上去。

那是不是得给他机会去提升能力呀,不然一直这样下去,工作还怎么干得好呢?还有故意失职的呢,这可太过分了吧!就如同一个球员在球场上故意踢假球,这能让人容忍吗?这种必须要严惩不贷呀!那对于失职失责的追究标准,应该全面又细致。

不能光看结果,还得看过程呀!不能说事情办砸了就一味地指责,得看看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呀。

要是人家已经很努力了,只是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那是不是也得网开一面呢?但要是因为自己的懒散、不负责任而失职,那可就别想轻易逃脱了!难道不应该这样吗?而且呀,责任追究也得根据失职的程度来定。

就像生病吃药一样,小病吃点药就行,大病可得住院治疗呢。

轻微的失职,也许批评教育一下就好了;但要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可就得严肃处理了,该罚款罚款,该降职降职,甚至开除也不为过呀!这难道不合理吗?另外,还得考虑到失职对其他人的影响呢。

如果因为一个人的失职让整个团队都受到牵连,那他的责任是不是更大了呢?这就好像一个链条,一环断了,整个就都运转不起来了呀!总之,工作失职失责不能被轻视,责任追究标准一定要明确、合理、严格。

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都认真对待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呀!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做得越来越好,我们的社会才能不断进步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保障医院工作的稳定和患者的安全、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职工、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2.2 医院内部各部门应依据本制度订立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二章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原则第三条失职失误的定义3.1 失职:指职工在工作中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或未依照工作规范和程序执行工作。

3.2 失误:指职工在工作中显现的非有意的错误或疏忽行为,导致工作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影响患者安全。

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4.1 失职失误责任追究采取事后追究、责任倒查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2 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三章事后追究责任流程第五条事后追究的程序5.1 发现失职失误后,应立刻通知责任人,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5.2 责任人依据事实情况,可以采用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依法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

5.3 调查结果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处理的方式6.1 对于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诫勉谈话:对于一般性失误、不严重的失职行为,责任人可进行诫勉谈话,提示职工加强自我管理和工作规范。

•通报批判: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职失误行为,责任人可进行通报批判,确保相关人员认得到错误性质,并进行改正。

•责任追究:对于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点后果的行为,责任人应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惩罚。

第七条责任的界定7.1 失职责任的界定重要依据以下要素:•职务:依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和所处岗位的权责,确定其应承当的责任。

•程度:依据失职失误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责任的界定。

•时效:依据失职失误发生的时间和发现时间,确定责任的时效性。

第八条惩罚决议的执行8.1 对于责任人的惩罚决议,应严格依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权威。

生产第一线失职违规责任追究规定

生产第一线失职违规责任追究规定

生产第一线失职违规责任追究规定为了加强干职员工的工作责任感,为了尽可能减少责任事故,为了主管质检便于追究责任,为了调动全员参与质量检验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接中的数量质量责任:1、按照《生产流程控制制度》的规定,对不够数、不合格者拒绝签单,对质量低下者降等签单,已经能够落实加工中上下环节的交接责任,因此不再另行追究数量质量责任。

2、如果主管、质检对交接签单把关不严,或发生替代他人签单等舞弊行为,部长有权对主管、质检从重追究失职渎职责任(按考核表扣分及另行追究经济责任)。

二、生产过程失控的违规责任:1、员工不按部长、主管安排的顺序生产,擅自调节顺序;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延误进度;擅自并货加工,搅乱生产秩序,造成流程不畅通;不按要求以第一时间做完补件和返修件,致使商家无法销售,导致批量产品不能清场入库,延误发货,除按《生产流程控制制度》和《岗位行为规范》相关条例追究违规责任款外,主管有权对屡犯者加倍追究责任款。

2、部长有权对主管的不作为导致的不良后果从重追究主管的失职责任。

三、安全常规工作中的失职责任:1、员工上班迟到,有任务时早退或不按要求加班,下班前提前完成任务出厂不征得主管同意,操作中不按规定胡乱操作,不整理打扫场地,不整齐堆码标识部件,不保护部件,部件乱堆放在地上,除按《生产流程控制制度》和《岗位行为规范》相关条例追究违规责任款外,主管有权对屡犯者加倍追究责任款。

2、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要求违规操作,穿拖鞋光上身上班,开料工铣型工留长发、拖长袖操作,在禁烟区内吸烟,擅自带厂外人员进车间,工作中与人吵闹,打架斗殴,侮辱谩骂领导和同事,醉酒上班,违规乱动他人使用保管的机器,损坏他人的工具和部件,乱拿他人的物品,借用他人的公物(如叉车)不归还,下班不关机不关电,动不动就放下工作说事,拉帮结派或明或暗地对抗管理,除按《生产流程控制制度》和《岗位行为规范》相关条例追究违规责任款外,主管有权对屡犯者加倍追究责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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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员失职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对因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
一、各科室、车间负责人及非计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踏踏实实地完成本职工作。

各级主管领导不但要以身作则,而且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二、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除对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还要对其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因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产品批次不合格,严重警告,批次退货,停供,取消供货资格,以及其他有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信誉的行为。

对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同时产生的情况,可以单处或并处,由公司总经办研究决定。

三、经济损失赔偿:按直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间接经济损失不列入赔偿范围,由具体主管部门统计损失额度。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的,由责任人赔偿50%,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1-1000元的,500元内按50%赔偿,超过部分按30%赔偿;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2000元的,1000元内按40%赔偿,超过部分按10%赔偿;
4、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责任人赔偿500元,并作为年终奖考核依据,将根据情节给予减免年终奖。

5、造成公司重大不良影响的,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外,给予经济处罚30-100元/次;
6、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或造成公司重大不良影响的,除对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给予其主管领导经济处罚50-100元/次;
7、损失赔偿和经济处罚在工资中扣除,可分批扣除,但每次不能超过责任人当月工资的30%;
8、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根据赔偿总金额和承担的责任大小,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分别给予损失赔偿的处理;
9、所造成经济损失不大,但其性质或隐患相当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主管部门决定再给予经济处罚50-100元;
10、责任人一年内多次犯同类错误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每次加处10元,以次递增处罚金额。

11、责任人过意隐瞒因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再给予经济处罚50-100元;
四、调离岗位:(1)一年内累计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又没有有效整改
措施的;(2)一年内多次犯同类错误,不信任其工作岗位的;(3)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存在严重隐患又屡教不改的,由主管部门提请报批,给予调离岗位。

五、免职:对本部门管理不力,一年内所属工作人员多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又没有有效整改措施,不能胜任其职务的,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免职。

六、辞退: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总经理批准给予辞退。

七、计件工作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工作人员失职失误责任追究
主报:总经办
抄发:各部门车间(班组)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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