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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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1、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
2、态度生硬、蛮横、粗暴;
3、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答复;
5、推委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
6、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规审批;
7、有其他失职行为。
二、工作人员有上述失职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情节较重的,扣发年度奖金,年度内不能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3、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4、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失职追究工作由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
四、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投诉事情办理或转交办理:
1、投诉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2、对需要办的投诉事情,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向投诉人或者交办机关说明理由,适当延长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