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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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落实各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在生产经营等一切经济活动中发生质量、成本、设备、安全等方面事故,造成影响、产生经济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均属责任追究范围。以上未涉及到的所有工作性失误,参照成本浪费和人为损失标准执行。

三、事故的上报

1、上报单位为发生质量、成本、设备、安全的单位、部门。如涉及的单位较多或暂时无法确认事故的单位、部门,有责任判定部门代为上报。

2、上报资料包括书面的事故分析报告、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确认。

3、按照公司2007年第18号文件,《关于企业重大问题、事故和事件的报告制度》规定,凡发生涉及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的问题和事故,必须在事发当天上报。凡发生涉及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问题和事项,必须在事发三天内上报。

4、上报资料报送人事行政部,并按上报的先后次序编号、存档,转送公司总部所有领导阅示。

四、责任分类及处理条款

(一)质量事故

1、发生各类质量事故,根据事故损失,按《质量异议处理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理程序和经济处罚办法进行考核和处理。对事故责任人、相关责任人、

注:(1)经济处罚,按损失数额的级别递进累加,处罚金额上限不超过月所有收入的总额;

(2)如果直接责任人同时又为相关领导人,两者择其重者处罚;

(3)上述事故处罚总额的80%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拿出处理意见。

(4)大事故以上分管副总按损失金额的0.5%扣罚。

2、对质量异议及损失金额,按《质量异议处理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确认。

3、质量事故的责任判定机构为质保部。如果发生了质量事故未追究责任,则为质保部失职。

(二)成本浪费和人为损失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生产、采购、销售、财务、技改等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任何方面发生浪费和损失,给公司带来损失,除按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

注:(1)经济处罚,按损失数额的级别递进累加,处罚金额上限不超过月所有收入的总额;

(2)如果直接责任人同时又为相关领导人,两者择其重者处罚;

(3)上述事故处罚总额的80%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拿出处理意见。

(4)大事故以上分管副总按损失金额的0.5%扣罚。

(5)销售部门发生的损失金额由销售公司总经理承担1.5%

2、成本浪费和损失金额以财务部核定数额为准。

3、成本浪费和人为损失的判定机构为财务部。如果发生了成本浪费和人为损失事件未判定,则为财务部失职。

(三)设备事故

1、发生设备(机械)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

注:(1)经济处罚,按损失数额的级别递进累加,处罚金额上限不超过月所有收入的总额;

(2)如果直接责任人同时又为相关领导人,两者择其重者处罚;

(3)上述事故处罚总额的80%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拿出处理意见。

(4)大事故以上分管副总按损失金额的0.5%扣罚。

2、设备事故损失金额以设备动力部核算金额,经财务部审定为准。

3、设备事故责任的判定机构为设备动力部。如果发生了设备责任事故未追究责任,则为设备动力部失职。

(四)安全事故

1、发生安全事故,除按照现有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对事故责任人

注:(1)经济处罚,按损失数额的级别递进累加;

(2)如果直接责任人同时为相关领导人,两者择其重者处罚;

(3)无法认定直接责任人者,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

(4)特大事故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分别按1.4%、1.2%、1%处罚.

2、安全事故损失金额以人事行政部核算金额,经财务部二级核算组审定为准。

3、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机构为人事行政部。如果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未

追究责任,则为人事行政部失职。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1、事故责任的判定机构根据分厂(车间)、部门上报事故分析报告和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2、如不能分清事故责任,由判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事故责任。

3、判定机构根据己核直接损失和责任认定拿出初步处理意见(书面),报总部批准后,与原存档编号转档案室存档和人事部(复印件)三个月内处理到位。超过一个月未有处理以上事故意见的原存档资料,转总经理和董事长批示后按有关责任条款由总经办统一对原责任单位和判定部门进行处理。

六、有关责任

1、发生或发现以上事故后,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得隐瞒事故或隐瞒情节、避重就轻。如果不按要求及时上报者,经查实后,按双倍经济处罚。同时从重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免职、直至除名处理。

2、事故判定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按事故发生或发现时不超过一个月为准,如超期不进行处理,除处理责任单位外,依条款按责任单位负责任人一半标准追究处理判定部门负责人。

3.凡以上事故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总部批准后,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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