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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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全局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维护广播电视窗口行业的文明形象,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实事求是,违规违纪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5、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二、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局全体干部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

1、通报批评、调离岗位。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

4、党纪处分:是党员的按照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5、法律责任: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就具体责

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失职违纪行为

全局干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失职行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及党、政纪处分,并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1)对抗上级命令和决议的;

(2)玩忽职守,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滥用职权,侵犯集体利益的;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的;

(6)工作中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或使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7)违法规定出具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8)未完成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9)出现其他工作失误的。

(二) 机关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1、在工作时间内下棋、打牌、干私活的;

2、下班不锁门,长明灯、长流水,机器设备、风扇、空调、取暖炉、饮水机、电脑等用电设备未关闭的;

3、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

4、电动车在单位充电的;

5、上班带孩子的;

6、允许外人进入机房等重地的;

7、无值班日志及交接班记录的;

8、上班不在位无故离岗的;

9、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的;

10、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公共财物丢失

或损坏的;

11、上级文件、精神不能及时传达,造成政策棚架,引起不良后果的;

12、单位人员违反管理制度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13、司机私自出车或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的;

14、因工作不到位,引起领导发签批件及群众投

诉的;

15、在卫生区故意制造垃圾的;

16、卫生检查连续两次最后一名的;

17、违反局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三)新闻宣传工作

1、广播电视新闻、专题、广告节目采编。

(1) 对时政新闻采访,接通知人因责任心不强,未及时告知负责人而影响采访的,罚款50元。采访记者未按要求时间到达采访地点,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200元,全年达四次者给予调换岗位及党、政纪处分。

(2) 时政新闻报道失实,对编辑、记者各罚款50元。专题专栏报道失实,给予记者、编辑罚款100元。记者、编辑全年累计报道失实三次,给予调换岗位及党、政纪处分。

(3) 全市推出重大典型和各条战线重大典型的宣传,按市委宣传部拿出的方案,统一组织宣传。重大典型宣传未经

有关部门把关出现报道失实的,按情节追究记者、编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4) 批评性报道选题由部室主任把关并报告主管领导。因把关不严,报道出现差错的,由记者、编辑部室主任、分管领导承担责任。因采访不深入出现报道失实,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及党、政纪处分。

(5) 新闻从业人员吃、拿、卡、要,索要被报道单位的稿费和有价证券、实物,发关系稿、饭局稿、意见稿的,一经查实,由当事人按原价(物)的两倍向原单位退赔。并视情节予以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及党、政纪处分。对以曝光相要挟谋取私利的,予以从严处理。

⑹新闻宣传与广告经营必须严格分开,联办节目外的新闻报道不准收费,同时禁止用新闻的形式发布广告,部门搞有偿新闻的对负责人予以罚款和行政处分,个人搞有偿新闻的退还非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出现两次以上的追究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7) 广告的制作发布必须按照《广告法》和广电总局17号令,严格审核程序,不准播发虚假广告和有伤社会风尚的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新闻宣传纪律及有关播出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在节目播出工作或新闻采编报道中,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200元-300元经济处罚及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节目播出工作中

①播出内容违反宣传纪律的;

②违反审片制度,播出中出现于本节目无关的其

他穿插内容的;

③未经批准播出节目的;

④被法轮功等不法分子利用,播出其他节目的;

⑤随意增加或减少广告播出次数的;

⑥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⑦在直播节目中,因工作失误,所播内容造成不

良影响的。

(2) 在新闻采编报道中

①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②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的;

⑤违反规定发布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扰乱股市、误导股民,造成不良后果的;

⑥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⑦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灾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

⑧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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