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接地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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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可分为TN、TT、IT三种系统,其中TN系统又可分为TN-C、TN-S、TN-C-S三种形式。
12.2. 2 TN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2 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且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对于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物,为在发生故障时,保护导体的电位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设置附加接地点。附加接地点可采用有等电位效能的人工接地
极或自然;接地极等外界可导电体。
3 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可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
断开的接点。
4 保护导体单独敷设时,应与配电干线敷设在同一桥架上,并应靠近安装。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
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 4.9 架空线和电缆线路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低压TN系统中,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的PEN导体或PE导体应重复接地。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在每个建筑物的进线处,宜按本规范第12.2.2条的规定作重复接地。在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后的PEN导体不允许设重复接地。除电源中性点外,中性导体(N),不应重复接地。
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在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l0Ω的电力网中,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30Ω,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22.8.9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应重复接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4.1.3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架空线路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与电源变压器的距离超过50m以上时,其保护零线(PE线)
应作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4.1.3.2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05
12.0.8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lkV以下配电线路中的零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
干线和分干线终端处,应重复接地。
lkV以下配电线路在引入大型建筑物处,如距接地点超过50m,应将零线重复接
地。
12.0.9 总容量为100kVA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lOΩ,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
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
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
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
于10Ω。
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条文说明:5.3.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C.B14050规定的原则,对TN系统保护零线接地要求作出的规定。其中对TN系统保护零线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的规定是考虑到一旦PE线在某处断线,而其后的电气设备相导体与保护导体(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又发生短路或漏电时,降低保护导体对地电压并保证系统所设的保护电器可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符
合下列二式关系:
Zs·Ia≤Uo
≤Uo
Zs·I
△n
式中 Zs——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短路保护电器的短路整定电流(A);
I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A);
△n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
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