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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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我行办理付汇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第八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进出口核销管理,经办行无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九条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业务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经办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向人行报送有关信息的主报告银行。

如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且选择我行为其主报告行,我行需承担企业跨境人民币各类业务信息的报送和备案义务。应要求企业填写《企业信息情况表》(见附件1)。同时,经办行应留存企业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经办员应将其中一份《企业信息情况表》传真至人民银行,以便在RCPMIS中激活企业信息,《企业信息情况表》原件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报送。另一份《企业信息情况表》原件由经办行专夹保管。

企业首次办理业务时,经办机构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不得为其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时,需比照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审核和保管有效交易凭证和商业单据,同时审查企业填写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见附件2)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见附件3),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业务日终后将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进出口日期、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向RCPMIS报送。对于企业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的业务,在向RCPMIS报送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当企业书面提供预收预付对应货物已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的信息后,需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汇款业务,依照人民币大额支付业务收取相应费用;汇款、信用证、托收等业务,依照同类外汇业务的费率收取。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企业可以使用现有人民币账户(含基本户和一般结算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无须另行开立专户。

第十四条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境内外企

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付款业务流程:

(一)经办行需落实汇款资金,要求客户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单据。对业务的审批权限和单据的审核要求比照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付款业务无须查询企业名录,报关单币种为人民币的报关单无须在电子口岸核注。经办行应于当日日终通过RCPMIS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该笔业务的人民币支付金额、具体进口日期以及报关单号等信息。

若货物已报关,则企业应提供进口报关日期,经办行应根据进口报关日期在RCPMIS中核对报关信息,在付款金额不超过报关金额的前提下办理支付。

对于延期付款业务,经办人员应提醒客户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企业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向我行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贸易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预付货款项下,经办行应定期查看已付汇尚未报关业务的清单,督促企业及时报送实际报关日期。若企业变更预计报关日期或已实际报关,则应在获知企业书面通知的当日向RCPMIS报送。

非贸易项下付款,经办行应根据现行外汇业务要求的单据进行审核并留档,保证业务真实性。

资本项下付款,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

(二)经办人员审核客户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及其他付款材料后,向支行出具划款通知,将跨境人民币款项转至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或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跨境人民币相关账号,经办人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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