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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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0)×33%=330万元 字串4
二、该被投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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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后该公司的净资产仍为2000万元,大洋公司所占份额为1000万元,如以该价格为公允价格转让,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大洋公司就该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 字串4
(1000-1000)×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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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洋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相同,所以在大洋公司每年获得200万元的投资收益时不需补税。 字串4
因此,如该被投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400万元,大洋公司将不需要就该笔投资获取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洋公司对某公司投资了100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的50%,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每年税后盈利400万元,五年后大洋公司欲转让该投资,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都为33%。我们来比较两种方式下的,大洋公司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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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被投资公司不分配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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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后该公司的净资产为4000万元(2000+400×5=4000万元),大洋公司所占份额为2000万元,如以该价格为公允价格转让,在不考ຫໍສະໝຸດ Baidu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大洋公司就该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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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考虑,如该转让方要降低所得税税负,其可要求该子公司在其股份转让前形成与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分派红利(控股时非常可行,虽未控股但有能力要求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且对实现利润进行分配的提议完全合理,该要求实际上等于股权转让价款进行了分割和剥离),该公司在转让股权前获取的分红所产生的收益属股息收益,该收益应计算的所得税是按照母子公司税率差计提的;而分派红利后的转让价(除权价)肯定低于分配前定价,所以在股权转让事项上产生的投资收益应计提的所得税也将低于除权前定价的应计税金。例如: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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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如此一来,如果一家企业投资的子公司在母公司对其投资以后的若干年度内连续盈利,但一直未派发红利,则母公司按税法规定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仍为原始投资额,母公司无相关的投资收益入账,也不需计缴所得税。如现在转让出售该子公司的股权,定价参考子公司净资产价值,则转让时一次性实现的投资收益将包括该子公司以前年度实现利润未分配的部分,而母公司则需按照该投资收益计缴所得税。反之,如该子公司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则母公司每年都会反映投资收益,但每年该投资收益计缴的所得税是按照母子公司税率差计算的,如两公司税率相等或母公司税率低于子公司税率,则不需要对此投资收益计缴所得税。股权转让时如定价原则同上,则转让价格将低于前者,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将低于前者,母公司则只需按照较低的转让收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将大大降低。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已不局限于企业内部投资,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很多的企业将资本的触角伸到了其他的企业,通过参股的方式来控制或影响其他企业,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由于企业之间投资行为的增多,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可避免的日渐频繁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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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纳税行为,国税总局于2004年出台了《国税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第390号)规定,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同时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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