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治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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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油烟治理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以及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相关要求,对饮食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提出如下要求: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四、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五、排放标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相关要求。
(一)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
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二)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
最低去除效率
六、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2018年底前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