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方案】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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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方案】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
作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规范
行政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包括中、省直机关在我市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内容。
1.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度执行情况;
2.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3.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涉企执法行为。
1.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建立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每年6月底前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依法确定的收费
项目清单。企业不承担清单以外的任何行政收费性质的缴费义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严格管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落实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一是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各行政执法机关上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本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后实施,计划要明确检查对象、事项、依据、时限、方式等内容;对开发园区企业的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县(市)区机关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要求进行。二是省、市、县(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三是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在每年年底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对2015年的备案工作进行及时梳理完善。四是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企业意见反馈、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以及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随机抽取确定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确定本地区的重大处罚标准,涉企行政处罚原则上要求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二是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前,须经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三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