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视角(一)

论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视角(一)
论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视角(一)

论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视角(一)

关键词:单一制/财政联邦制/财政分权

内容提要:单一制与联邦制只不过是国家纵向权力配置模式的类型化。任何国家都存在集权或分权两种力的作用,中国便是一个带有联邦制因素的单一制国家。中国财政联邦制的发展与单一制国家结构框架内的体制多有抵牾,但中国财政联邦制的变革并不意味着宪政联邦制的确立。税收、财政、金融体制在现代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因为税收的征集和分配是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种基本方法,因为财政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问题。

——苏力1]

引言

单一制作为中国政治学和宪法学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长期以来被奉为圭臬。以决断主义宪法观视之,中国建国初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单一制国家体制的创设,体现了其远见卓识的政治智慧。中国宪法体制在建国初充分地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唯独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中国制宪者独辟蹊径。众所周知,国家结构形式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某一特定国家的民族关系问题。当时,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伊始多采用联邦制。同样作为多民族国家,中国却没有盲从前苏联“老大哥”的联邦体制,这应当说非常难能可贵。环顾上个世纪90年代,实行联邦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解体和易帜,当代国人没有理由不对中国制宪者们的英明决断由衷钦佩,为中国当时没有选择联邦制而暗自庆幸。很难想象,如果新中国实行联邦制,还会不会有今天统一的中国,还会不会有今日中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有学者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当然其显然不赞同决断主义的宪法观,并认为,新中国建立单一制的政制架构几乎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而不是领导人的英明决策。出现这一认识上误区的原因在于,许多学者夸大了理论对实践的影响力。其实政治家基本上都是实用主义者,其决策当然会受理论的影响,但最终追求的从来也不是某种既有理论的自洽,尽管后来者有可能赋予其实践以某种理论的自洽。2]看来,单一制的选择无非是一种审时度势的政策考量,不存在高深理论的指导,所谓中国单一制创立的宪政理性或道德评价完全是后来学者为追求自身理论的自洽而强加于人的结果。

无论从决断主义宪法观还是从实证主义宪法观来看,中国单一制国家体制及其历史选择都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近几年,理论界包括宪法学界对单一制的中国宪法体制多有诟病,甚至有人主张中国应当废除单一制搞联邦制,认为单一制的选择是中国在历史上的误入歧途,而且目前其已经越来越抑制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财政联邦制在中国的出现实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力量对国家体制的一次突围,是中国经济民主化潜流涌动迸发的凌汛。但是,单一制政治国家与财政体制的联邦制在中国是否能够相容,中国的财政联邦制是否意味着中国正处于宪政联邦的前夜?这些问题需要澄清。

具有联邦制因素的单一制

新中国的单一制是对几千年来延袭至今的国家体制的传承,是一种政治征服和文化认同的结果。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理想国家形式是单一制,该理论为中国的政治决断提供了直接依据。历史传统和政治现实的契合赢得了中国的单一制。然而,宥于传统观念的禁锢,中国人对单一制有诸多误解,认为单一制即意味着中央集权、地方对中央的绝对服从、地方财政全部上缴,社会完全归依政治、思想文化的高度一致。其实,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分野并不是那么明晰。虽然从传统意义上,宪法学者们对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进行了大致的勾勒,似乎单一制即意味着专制而联邦制则象征民主,其实这些国家标签只具有符号学意义。研究国家体制乃至宪法不能止于理论总结和逻辑演绎,有时需要对特定国家的历史片断或偶然事件进行细致深入的考察。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有国家总体和国家部分之间的关系,因而,始终存在着集权和分权的两种“力”,而自从国家产生后,这两种力的较量和角

逐就从未停息过,平衡两者的关系让所有统治者费尽心机。当然,集权与分权不总是互相对抗,甚至有时相互依托,双向互动。联邦制有利于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联邦制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从而使美利坚合众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成为统一而稳固的联邦。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虽然确认各州的保留权力,但近几十年来,这些大量的保留权力逐渐被联邦政府所行使;相反,集权是分权的前提,不存在中央的统一权威,何分之有?在单一制国家,在中央政权设立后,随着其专制程度的加深,才会有地方分权的要求。可以说,任何国家都既有集权同时又有分权,只不过两者所占的比重各不相同。3]一般而言,单一制国家的集权高于分权,联邦制国家的分权多于集权,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前苏联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其中央集权的程度绝对高于普通的单一制国家,甚至高于单一制的中国;相反,日本是单一制国家,但其地方政府权力之大已同联邦制下各邦的政府权力相当,其地位也决不亚于各邦之政府。这样看来,就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而言,没有哪个国家是绝对的集权国家或绝对的分权国家,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集权和分权的混合体。也可以说,没有哪个国家是纯粹的联邦制或纯粹的单一制。

在财力分配上,一般而言,单一制国家中央财政的集中程度较高。地方虽然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其财政收入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央财政的补助或拨款;而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较大,有相当的独立性,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划分比较明确,自求平衡,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依赖很少。在财力分配上,中央财政的收入不占绝对优势,有的甚至少于地方财政的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财政体制上,所谓的集权和分权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逐渐趋同和融合,原来高度集权或极端分权的国家,目前逐渐开始了一种寻求二者适当结合的倾向。美国和法国分别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经过近年来的制度变迁,其政府间的职权、支出责任、税收与税权的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关系等,均表现出极强的财政联邦主义特征。4]可以说,西方国家无论宪政体制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大多通过分税制的制度安排,以地方财政自治为基础和中央财政平衡作保障来确保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良性互动。

中国被认为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但由于过去过分注重政治上的一统,在法律上中国仍有一些制度设计不能自圆其说。如中国的地方行政首长不是中央或上级任命的,而是地方人大通过选举产生的。虽然地方首长特别是省级的地方首长实质上都是中央委任的,但至少在法理上,地方政府首长产生的决定权是地方而不是中央。而在联邦制国家,各州、各共和国的行政长官往往是地方议会选择的结果。中国的上述做法,既不同于许多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首长中央委任制,其政治合法性来自中央授权;也不同于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首长的选举制,其政治合法性来自地方选举。中国“这一宪法惯例已经给中国的单一制政体带进了联邦制的因素”。5]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单一制和复合制的混合体。6]再如,人大是中国国家机构的核心,但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吗?如果不是,那么单一制国家体制和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该如何理解呢?而上述问题又与财政预算紧密相关,因为财政预算依托于我国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体制的运行。如果说地方政府有人事的自治权,地方权力机关不依附于中央权力机关而存在,也就意味着地方的财政预算也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是否可以认为中国已经为财政联邦制提供了宪政制度的基础,或者,这一具有联邦制意蕴的单一制为日后中国的财政联邦制的萌生提供了土壤呢?有经济学者也认为,中国的上述特色体制为中国日后经济改革的成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前苏联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苏联条块分割经济管理模式中“条条”的力量更强,而中国“块块”的力量更强。前苏联东欧经济改革的失败原因在于过分的中央集权;而中国改革的成功是由中央和地方的互动造成的。7]这种行政性分权结构对以后中国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8]

可见,所谓单一制完全是政治意识形态法律化及法律规范符号化的结果。单一制与联邦制的界分不能真正反映各个国家独特的富于个性的形式特点,而且单一制的政治意义远远高于经济意义,因为一个国家可以在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强求一统、保持一致,但在物质资源和经

济利益的配置上,国家与地方永远不可能一致,甚至不可能和谐共处。单一制国家创设的目的从根本上是为了争取最高统治集团对资源的绝对控制权,西方国家纵向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在实质上是不同经济利益集团分离与制约的结果。因此,可以说单一制是政治的一统而非经济的统一。

二、单一制宪政体制下的财政联邦制

财政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实现方式和满足程度。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关系是与国家宪政体制相适应的,也是一国宪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财政权的分配。所谓财政联邦制又称为财政联邦主义,其核心是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即中央与地方在财政领域的集权与分权问题。财政联邦制作为处理财政关系的一种规范制度,其实质就是财政的地方分权。分权是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宪政意义上的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横向分权否定了权力专制,防范了权力的过度集中并实现了权力的合理配置,限制国家权力的一元化、单极化。而纵向分权则针对国家政权不同层次的权力划分,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统一化和绝对化。如何配置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财力,由于各国经济形式及利益格局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即各国财政权力纵向的收缩度各不相同。

地方分权通过地方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蕴涵着民主的精神。财政地方分权实质上就是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地方政府能够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财政管理,其结果是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因此财政分权的精髓在于地方政府拥有财政自治权。财政地方分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地方的财政自治立法;地方自主地组织和使用财政收入;地方依法安排财政支出;地方税收管理自治;地方享受财政援助。世界各国地方财政自治各不相同,但依传统意义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其一,美国模式:财权分散,财力相对集中。财权分散,是一种明确的分权式的分税制模式(State,loca,landfederalgovernmentsallplaycrucialrolesintheU.S.fiscalsystem)。9]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各司其职,各有自己的税收来源,各为自己的税收立法,当然州与地方税法不得与联邦税法相抵触。财力相对集中,是指在三级政府的财政分配格局中,联邦一级收入占较大比重。其二,法国模式:财权集中,财力集中。这是一种财权、财力双集中的分税制模式,不仅税收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一级,财政立法和财政条例、法令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财政法令执行,而且在税收收入划分上,中央一般占到总收入的75%左右,呈现出中央主导下的地方分权的分配格局。其三,日本模式:财权适度分散,财力有效集中。日本在财政体制上的集权或分权程度趋于中性,也就是介于美国模式与法国模式之间。在日本,地方政府根据自治原则,有权决定征收何种地方税,但是为了防止因税收分权导致地区间的税收失衡,中央政府设立了“课税否决制度”,即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法列举的税种范围内自行决定开征地方税,但若地方政府的征税计划超出了这个范围,其新开征税种须经自治大臣批准。总之,世界范围内财政自治的几种模式虽各不相同,但也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无论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还是在税收管理上,保证了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在保证中央政府集中财权的前提下,也充分考虑到地方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重要地位。10]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地方分权成为世界潮流,分权改革几乎都是从财政分权开始的。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成为财政立宪的新内容。法国传统上属于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但上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实施宪法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11]新中国成立以后,财政体制总体而言经历了一个先紧后松、先收后放的过程,从统收统支体制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再到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体现了中央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而逐渐分权让利的体制演变过程。这应和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地方分权的要求和呼声也日益高涨。中国的财政分权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财政领域的权力下放实际上反映了这样一种经济自由化的诉求。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实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级财政预算体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级财政预算体制。其后,从1995年开始我国又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基本上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即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有学者称分税制及其配套体制为中国的财政联邦制,或者非纯粹意义的财政联邦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财政联邦制与西方式的财政联邦制有两点重要区别:第一,中国在法律上不是联邦制政体和财政体。第二,在中国的体制中,中央在人事任命上权力很大。因此不能把中国的分权体制等同于西方的联邦制,虽然有些机制相似。12]其实上述分析没有否定中国地方财政分权的财政联邦制的实质,只是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约束,使得财政联邦制蕴含着巨大的政治风险。

分税制将税收按税种的不同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地方财政有了法定的征收范围和利益保障。而且相应设立了两套税收征收体制——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某一行政区域既有国家税务局又有地方税务局,两者并行不悖,各自履行职权。但在管理体制上却迥然相异,国家税务局属于垂直管理体制,即某地的国家税务局只服从上级国家税务局垂直领导,属于完全的条条管辖;而地方税务局则不同,其既服从上级地方税务局的指导,同时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属于条块管辖。这一财政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说明,财政联邦制不可能不对行政体制乃至宪政体制产生影响,财政的地方自治既然是经济领域的层级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就不可避免地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可以说,目前中国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在体制上相互抵牾,人们有时似乎很难理解,在长期中央集权的体制中怎么能够容忍一个与中央平起平坐的地方机构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所形成的利益必然寻求政治上的认同和保护。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地方在国家结构体系中的法律角色,使地方由中央集权体制下的中央政府的附庸转而变成了代表自身利益和经济独立性的法律主体。由于中国的地方财政预算正式脱离了中央政府的控制,预算案不再由中央政府批准而改由地方人大批准。省级政府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完全由各省自行决定。庞大的预算外资金更是完全自由支配,并不与中央财政分成。因此,可以说,分税制使地方政府有经济能力成为一个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公法人。13]上述政治体制的裂变是在市场经济的压力下形成的,经济自由化暖流可以逐渐消融中央集权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坚冰。这不可能是理性的政治家或法学者所谓制度设计的结果。

分税制作为中国财政联邦制的标志,在实施以后产生了一系列的积极效应。通过分税制改革建立起来的财政体制使得地方财政权力获得了扩张的空间,地方政府从中央政府手中取得了越来越多的财政独立性。可以说,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是我国集权财政体制向分权财政体制转变的一个拐点。而且分税制也规范了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规范了财政收入分配秩序。然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在实施以来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和财政秩序的严重失调、地区间财政能力差距日趋扩大以及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当然,上述问题并不一定是分税制本身的必然结果,更深层次的危机出自宪政体制的不支持。根据国外的财政地方分权经验,财政地方自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法制要完备,这是财政自治的准绳。第二,事权决定财权,各级政府事权划分应明确,这是财政自治的基础。第三,税收体制要合理、完善,这是财政自治的重要条件。第四,财政体制科学并保持相对稳定,这是财政自治的核心。第五,要有一个与宏观调控适度的中央政府,这是财政自治的根本保障。14]可以说,从根本上讲,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必须建立在法治主义的基础上,即财政分权体制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但由于中国财政法

治的缺失,使得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缺乏制度的保障。宪法和法律并未确认完整的地方财政权,导致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治基础。而且,分税制的财政改革主要是由政府推进的,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指引,这必然导致分税制改革刚一启程便误入迷途。此外,分税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事权决定财权。事权为财政分权提供标准和依据,财权与事权对应才能保证地方自主决策的空间。从理论上说,事权决定财权意味着中央政府首先必须确定地方的支出责任,才可能达成对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然而,中国的地方与中央在财政支付上的责权划分迄今仍相当模糊,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情形。美国经济学家RoyBahl曾指出,这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改革中一个常见的本末倒置现象。15]上述体制上的障碍不清除,分税制改革在中国将命运多舛。

分税制将地方财政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地方经济独立性的加强会导致国家宏观财政控制能力的削弱,这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与此同时,地方财政自治还意味着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巨大差距,导致不同地域财力的严重失衡。更有甚者,各地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进行政府间无序的经济竞争,有些地方政府竞相从事高风险投资项目等脱离中央监督的非正式财政活动,地方保护主义日益抬头。一些地方政府对中央的指令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而导致政令不畅通、令不行禁不止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财政学》作业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系别:财政金融系 专业班级:财政12-1 学生姓名:狄汶康 学生学号:201201061306 指导老师:段治平 山东科技大学

目录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2从财政收入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2.1财政收入的定义 2.2财政收入的三原则 2.3中央财政收入的内容 2.4地方财政收入的内容 2.5从财政收入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3 从财政支出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3.1 财政支出的概念 3.2 财政支出的三原则 3.3 财政支出的分类 3.4 如何从财政支出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4 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4.1政府预算的分类 4.2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4.3如何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5 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建议 参考文献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摘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地方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体制密不可分。良好的政府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必需品,有效的政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政府收入与支出及预算管理体制建立等方面讨论了二者的财政关系。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政关系,预算管理,税收 正文: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现代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利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由于自身利益驱动,地方要求扩张权力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惯性作用阻碍了两者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由于改革前期的放权让利政策使得“诸侯经济”形成,损害了中央权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在新世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要让地方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更要让地方政府自主发展,活跃经济,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央政府,管理一个国家全国事务的国家机构的总称,在联邦制国家,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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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布署和要求,为积极推进中央国家机关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执政水平,确保完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国国情和行政管理现状,着眼长远,对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提出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改革方案 一是重点是加强党政策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力量建设,整合中央研究资源,做好职能相近部门的整合工作,强化部门职责、充实工作力量。二是加强对警卫管理、新闻事务等直属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理顺层级关系。三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发挥在党的职能部门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四是为促进政事分开,实行管办分离。重点做好部门创办新闻媒体的划转和转企改制工作。 1.组建中共中央研究室。为整合中央的研究资源,提升综合研究服务水平,将中央编泽局、政策研究室,文献研究室和党史研究室职能整合组建中央研究室。中央研究室主要承担中国共产党党史、文献和党务工作领域的政策研究、思想研究、理论研究及文字编泽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编泽局、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2.中央对外联络部。为加快推进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的有机整合,中央中央外事办与对外联络部职能合并。两部门均为外事联络部门,职能相近。进行整合后可加化外事和对外联络服务职能。不再保留部门:中共中央外事办。

3.为加强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的有机整合,将中央综治办职能并入中央政法委(加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中央政法委负责协调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负责联系和指导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保密总局等工作部门。 4.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为整合机关工委工作力量,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形成党建工作合力。将中直机关工委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职能整合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5.为加强中共中央对台港澳地区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管理资源,统筹台港澳事务工作。将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加挂中央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调整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序列。 6.中央宣传部(加挂中央文明办、中央对外宣传中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牌子)。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机融合,将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职能划入中央宣传部),不再单设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宣传部长兼任文明办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主任。中央宣传部指导和协调科技教育部、文化产业部、中国文联、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工作。 7.中央组织部(加挂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增加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职能,联系和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工作部门。调整职能,为充分发挥“党管干部”的组织作用,发挥党委组织部门在管理重要干部、重要岗位人才的组织优势。副主任科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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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 在当代国家结构形式中,主要存在两种基本类型,分别是单一制与联邦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却包括了绝大多数的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那么为什么这样多的大国选择了联邦制?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既然如此,那么到底单一制与联邦制孰优孰劣?下文主要从概念、特征、类型与存在问题等方面对单一制与联邦制做详细的比较,以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 文献综述: 1、对“单一制优越说”的批判 第一,由于认识的局限性,马列著作否定的“联邦制”其实是“邦联制”,并且按照现代学术界的标准,恩格斯所指的“单一的共和国”并不排除采用联邦制的可能性,从而推翻了马列支持单一制的观点。第二,衡量国家结构形式类型优劣的标准应当是看其在经济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及是否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等基本问题;在政治上是否有利于政局的长期稳定,是否有利于解决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是否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法治状态的形成,能不能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等基本方面。 ——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美国的联邦制 美国宪法中明确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有不得订立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铸造货币等;从性质上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有战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等;属于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有征税权、借款权、为公共福利开支的权力等。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力也是一种共有权力。汉密尔顿在讨论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与州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一种同时存在的权限”,宪法专门授予给联邦的权力只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宪法在某些情况下授予联邦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的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相容的地方”。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二篇, 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美国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分为:联邦的权力、州的权力、联邦的专有权力、州的专有权力、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禁止州行使的权力、联邦与州的共有权力和保留权力。 ——杨百揆编:《现代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研究》,春秋出版社,1988年3、德国的联邦制 德国的州对联邦法律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执行都作为州的行政权,但这两种执行在性质上仍是有不同的。基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是将联邦法律的执行完全作为州的职权,因此执行费用由州承担,联邦仅具有合法性监督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实际是将联邦的事务委任给作为整体的州执行,因此联邦承担执行的费用,并享有合法性监督权和合目的性监督权。后者类似于我国台湾学者所称的“团体委任事务”。而由州的行政机构作为联邦

政府间财力分配与 中国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

地方财政能力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依托公共权力筹集财力,为满足本辖区内广大居民的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能力。地方财政能力差异的形成,既有经济原因也有制度原因。本文将从政府间财力分配的角度,来分析这一制度对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的影响。 一、 地方财政能力差异的统计性描述对地方政府间财力差异的度量,主要采用基尼系数、变异系数、加权变异系数、财政能力自给系数、泰尔指数等。研究财力差异的方法和指标很多,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出来的不平衡性数值有着一定的差异,但反映出来的变化趋势是基本一致的。在分析地区财力差异的指标时,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人口差距较大,本文本着简洁方便、通俗易懂的原则,选择以人口为权数的、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加权变异系数来分析我国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 CVx=  k X其中Xk、Yk分别表示按省份计算的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X、Y分别表示全国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Pk表示各省人口比重系数。 按照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地区间人均财政支出CVY= Pk Y各地人均财政收入直接反映了各地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也折射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 异。人均财政支出指标,反映着经过财政体制再分配后的财政支出水平,与人均财政收入相比,也相对真实地反映了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 (一)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的变动 通过对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的分析可见(见图1),1995~2005年间各地区财政收入差距十分明显。1995年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系数为66.36%,人均财 政收入最大值是最小值的11.39倍,到了2005年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系数提高到81.09%,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是最小值的17.03倍。2006年后,由于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06年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系数下降到73.47%,但2007年又迅速提高到77.07%。 (二)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的差距 从图1中可以看出,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异系数明显小于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系数,基本在50%上下波动,呈现出比较稳定的趋势。2005年后,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异系数出现下降趋势,2007年下降到46.42%。由于人均财政支出指标反映了经过财政体制再分配后的财政支出水平,因此,可以基本判断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各地区财政支出的差异,促进了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均衡。但是,从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变异系数的对比情况来看,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变异系数的差距出现了扩大的趋势。这说明各地区财政能力的差异在继续扩大。换言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虽然在缩小地区财政能力差异上 政府间财力分配与 中国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 ◆ 陶 勇 内容提要:近些年来,我国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财政分权改革过程中政府间财力分配体制设计的缺陷,是导致我国地方财政能力差异扩大的体制性原因。本文从中国政府间财力分配的两次过程,来分析这一制度对地方财政能力差异的影响,并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体制、缩小地方财力差异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间财力分配 政府间转移支付 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最新DOC可编辑格式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内容简介:大国是中央集权政治的产物,而中央集权政治又是中国帝王精神意志的产物。中央集权政治避免了诸侯纷争,减少了地方间的战争,但集权政治不仅集中地方的权力,也集中地方的资源,一旦建立起这种机制,这个国家便具有了“虹吸管”效应,地方的资源便要向上集中。只有这种制度才可能支持一个大国的统一和存在。目前的中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在这种状况下,如果给予地方过多的权力,将不利于资源在全国间调整,因此还需要借助中央集权的力量来进行地区间的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中央力量的参与,各地区间会发展得更加不平衡。但目前我国需要纠正的主要问题似乎是中央权力过于强大,中央资源过多。这种改革的结果出人意料。因此,当前真正要解决的是中央占有资源过多的问题。中国改革的目标虽然是强大的统一大国,但不一定是庞大的中央政府。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关系中国政治体制的大问题,如何规定两者的关系,须根据我国时代的变化制定出正确的法律框架来进行约束,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因素来进行切实可行的变革。任何盲目的照搬和模仿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紊乱,因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对我国的历史形成进行深入的认识。只有对这一国家和民族特性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指导今天的

变革。 一、为什么中国统一,欧洲分裂?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 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历史的大国,文化传统悠久而深厚,任何一个这样的国家在现代进行制度上的变革,都要面对着强大的习惯和传统。特别是要清醒地认识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同。譬如同样是面积和版图差不多的中国和欧洲,为什么欧洲在历史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国,而中国却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国家的统一如何影响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会对东西方国家的异同有所了解,才会对中国今天中央地方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我国的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

【摘要】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是我国改革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是财政联邦制改革的前提框架;而财政联邦制改革,则是完善和规范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必然路径,其目标是在中央政府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推动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建立。【关键词】财政联邦制;政治单一制;央地关系 1 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编辑。众所周知,我国是中央集权型的政治单一制国家,不能否认,我国经济改革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而财政体制的改革,无论是最初的“分灶吃饭”,还是后来的各种大包干,或者是现行的分税制,一直走的是财政联邦制的道路。尽管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在一个层面上,但同为我国处理央地关系的两种不同的重大制度。因此,必须理清楚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做出恰当的安排,避免相互掣肘,促进和谐的央地关系的形成。但是,在我国的改革中,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实际一直被有意地回避了。可能的原因是,直觉似乎告诉人们,“分灶吃饭”、大包干和分税制等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都是与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相冲突的制度,而中央集权制又是敏感的“政治问题”,只能少说为佳;或者认为弄清楚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只会阻碍改革, 自然是不清楚更好。在这种氛围中,就是有一些人明知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在我国不能动摇,因怕被人误解,或怕扯改革的后腿,也会三缄其口。正是因为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及对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关系问题的有意回避,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前期各种形式的大包干忘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严重削弱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将整个国家推到了非常危险的境地;现行的分税制又因为提高了财政权力的中央集权程度而遭到不少人的批评;在不推动政治单一制改革的前提下,分税制不可能规范运行,也不能在省以下推行,更重要的是,迷失了改革方向,变成了“分钱制”, 不仅未能解决“放乱收死”的循环问题,而且还导致了严重的“诸侯经济”问题;近年来,更有一种因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匹配”而干脆否定分税制改革的观点逐渐流行起来,[1,2]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实,都充分说明,在我国,理清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相互关系,实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2 政治单一制:财政联邦制的前提框架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由我国悠久的中央集权政治传统、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基础、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构成、辽阔复杂的地理超级大国和极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等国情决定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因而是不能动摇的。这是已被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结论。这些国情不仅从未有逆向改变,而且经济不平衡、新的国际环境等要求中央集权的因素正在强化,尤其是作为后现代化国家,我国正面临着迫切而艰巨的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这一任务的完成只能以政府为主导,必然要求完善和加强中央集权制,以保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指挥和领导。因此,在今天,我国的中央集权制更是不能动摇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处理央地关系的制度安排必须以中央集权制为基本框架和根本前提。显而易见,这纯粹是国情使然,而不存在什么敏感的“政治问题”。财政联邦制是西方学者借鉴政治学中的联邦制概念而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是对财政分权理论的一种形象概括。同联邦制概念一样,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只能是特征描述性的,而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内涵界定。一般认为,只要在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地方财政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就是财政联邦制,而任何国家的央地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职能分工,任何国家的地方财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而财政联邦制这一概念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这使所谓的财政联邦制具有了普适性,由此容易得出的结论是,财政联邦制与国家结构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可以存在财政联邦制。问题是,这种理论严重忽视了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所谓的财政联邦制的决定作用,很容易导致对他国制度设计的盲目照搬,其后果不仅仅是南橘北枳,而且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动摇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断送我国的现代化大业。事实

高中政治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素材 新人教版必修2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政治生活》在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时指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里,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是我国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解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民主政治实践的经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方针,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关键所在。我国历来重视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让地方有更多因地制宜的灵活性,发挥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稳定全国的大局,增强整个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同时,全国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中央必须履行管理全局的职责,必须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法律、方针、政策,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促进国家的全面发展。 二、中央和地方之间要适度分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适度分权要兼顾到如下的两重要求:既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的权威,又要在中央集中领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自主权力,尊重地方利益。根据这两重要求,必须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这是处理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关系的首要方面。因为地方权力不过是国家权力在地方层面上的分布,地方权力对中央权力具有隶属的关系。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具有支配的作用,因此要确保国家权力的正常运作必须维护中央权威。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中央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合理的利益和要求,地方要自觉服从和顾全大局。 三、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制要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互相侵权行为的发生。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权力、责任、利益的分配,是一个利益格局问题。处理两者的关系要有制度的保证,才能维护稳定。从我国目前状况出发,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具体说必须做到:(1)

关于财政联邦制的比较性结论

关于财政联邦制的比较性结论 沙·安文 财政联邦制,顾名思义就是指联邦制国家中各个政府间的公共财政制度。然而,每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具体细节的选择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如何在不同层级政府间及与其相关的财政制度安排中分配财政权利。特别是在财政制度安排的一些领域,例如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由于每个联邦制国家的实施方式不尽相同,这些领域就需要我们定期地回顾(例:加拿大五年次修订条款)与重新定义,以确保能够和国内及国际间相关背景的变化保持同步。同时,这些制度安排的变化也可能是由于联邦制国家中不同层级政府或者其法庭(例如澳大利亚和美国)对法律、法规条文的解释不同而造成的。另外一点值得提出的是近些年来对具体制度的选择还受到了来自信息革命与经济全球化的显著影响。本章主要回顾十二个作为案例分析国家对财政联邦制的实践,并且着重阐述能够从这些实践得出的经验与教训。 本章第一部分主要大体分析这些国家各自财政联邦制的特征。第二部分是对各个国家如何分配财政权力的比较性回顾与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对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以及包括为固定资本投资融资在内的增加财政收入责任的相关内容。除此以外,本部分还将讨论政府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进行宏观调控。第四部分是关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并且着重讨论旨在缩小地区间财政不平衡的转移支付。最后一部分给出从这些实践经验中得出的一般性结论。 一、所选取联邦制国家的突出特征 本书中所选取的十二个联邦国家(其中西班牙与南非虽然都只具有一部宪法,但在实践中被视为准联邦制)在人口、经济发展水平、联邦体制模式以及财政联邦体制的特征上非常不同,呈现出很大的多样性。在这些国家中,瑞士是最小但却是第二富有的国家,它的人口与人均GDP分别为800万、37465美元(2002)。印度是人口最多,同时也是最贫穷的国家,它的人口与人均GDP分别为11亿、666美元(2004)(见表1)。样本国家中,其联邦制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澳大利亚、印度与俄罗斯建立的是二元联邦制下的千层饼模式。其特点是拥有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在这种模式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职责是不同且分离的,不同层次的政府间存在严格的等级关系,联邦政府拥有最高权力。其中印度不仅在共享权力范围内拥有最高权威而且掌握共享权力之外的所有权力,联邦政府甚至可以改变各个州

高中历史美国的联邦制

课题:美国的联邦制 授课教师:陈观胜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特点,认识美国联邦制的利弊 能力目标:运用具体的、历史的观点,分析美国联邦与州关系演变的能力。 运用有关联邦的基本知识,分析美国各州与联邦政府关系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了解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认识到政治体制的健全与完 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懂得政治文明是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 增进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信心。 教学重点:美国的联邦制特征及利弊分析 教学难点:美国的联邦制特征及利弊分析 教学方法:问题探究法比较分析法情景分析法 教学过程: 课堂导入:简单介绍美国国旗,然后引入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 推进新课:美国的联邦制 一、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1、美国的邦联制 (1)形成:1871年的《联邦条例》 (2)特点: 作为邦联政府的唯一机构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 国家真正权力在州,中央政府对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法令须经州同意才产生约束力。(3)弱点: 首先,最根本的弱点是,邦联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 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邦联政府所需经费,根据各州土地的价值,按比例摊派到各州,但是否缴纳则取决于各州。 再次,在国防上,邦联也十分软弱。邦联政府拥有海陆军,但军队规模很小,不得不依靠各州民兵的支持。 2、从邦联到联邦 (1)过渡的原因:实行邦联制期间,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军事威胁等问题。(2)过程:1787年制宪会议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3)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没有独立的主权,不具有国家的地位;而邦联的成员单位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第二,在联邦制下,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性的最高法,联邦中央政府拥有最高国家权力,可以直接对各成员单位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在邦联制下,虽然也设有各成员国派出的代表组成的中央机关,根据各成员国的明确委托行使某些权力,但它的决定是协商式的,只有经所有成员国政府认可后才具有约束力。第三,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单位的人民具有统一的国籍。第四,邦联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联邦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及利与弊 1、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的基本特征 (1)分享政治权力。 联邦政府: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 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 (2)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表现: 第一,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各自对公民有直接管辖权; 第二,各自设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有宪法和法律; 第三,各自的任命、监督和考核各自的政府官员,互不干涉事务。 (3)联邦地位高于州。表现: 第一,联邦宪法、法律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 第二,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第三,各州的宪法与法律,若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三、联邦制的利与弊 (1)、最大的优点: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的国家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2)、最大的缺点: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 课堂总结:归纳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不同之处: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联系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联系、区别、特点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 发表日期:2006年4月3日已经有1684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两者的概念、联系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按其联合的程度又分为联邦和邦联。联邦是指由两个以上共和国或邦、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邦联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单一制与联邦制都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而且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是主要形式。 (二)两者的区别 1.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而联邦成员国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2.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但联邦成员国则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可受到保护:(1)每个联邦成员有权制定和修改本成员单位的宪法,规定自己的内部制度而无需联邦政府的批准;(2)联邦国家的成员在加入联邦之前有自己的区域范围,在加入联邦后,其区域未经同意仍然不能改动;(3)联邦国家的成员有自己的国籍;(4)各联邦成员有加入联邦的权利,也有退出联邦的权利。 3.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联邦成员国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是各自把权力交与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该成员国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都由联邦宪法明确界定。所以,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而在单一制国家里,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所以,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在单一制国家里,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 (三)两者各自的特点 1.单一制国家设立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于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

英联邦国家有哪些

英联邦国家有哪些? 政治 英国 军事 国际 财经 英联邦国家有哪些? 英联邦国家在与英国贸易,军事,政治等合作中有哪些便利? 回答收藏问题| 查看更多问答我有靠谱回答3个回答 杜达特洛夫斯基 国际问答达人02-26 10:09 134赞 踩 英联邦有52个成员国,英联邦国家可以得到英国提供的经

济、军事、政治利益。以下我来简要介绍一下英联邦的情况。英联邦有52个成员国它们是:英国、澳大利亚、印度、巴拿马、赞比亚、瓦努阿图、乌干达、图瓦卢、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安提瓜和巴布达、汤加、坦桑尼亚、斯威士兰、南非、斯里兰卡、新加坡、所罗门群岛、塞拉利昂、萨摩亚、圣文森特、塞舌尔、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卢旺达、巴布亚新几内亚、巴基斯坦、尼日利亚、新西兰、瑙鲁、纳米比亚、莫桑比克、毛里求斯、马耳他、马来西亚、马拉维、莱索托、基里巴斯、肯尼亚、牙买加、圭亚那、格林纳达、孟加拉国、巴巴多斯、伯利兹、博茨瓦纳、文莱、加纳、斐济、多米尼加、塞浦路斯、加拿大,喀麦隆。英联邦是大英帝国的延续,成员国大多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或保护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国力衰退,各殖民地纷纷开展独立运动。英国为了在世界上发挥影响力,在1926年被迫承认,自治领地在内政外交方面获得独立。但是自治领地与英国共同终于英国国王,并且组成英联邦双方利益平等,英国无权干涉其他成员国的内政和外交政策。英国为了维持这52个英联邦成员国,就在金融、教育、贸易、国防、政治、科技、科研、医药、法律、农业等方面与52个英联邦成员国进行合作。英国向这些国家提供大量的经济援助和科技支持,给英联邦各成员国带来了经济发展利益。这是英国维持英联邦存在的重要原因。英国利用英联邦扩大了英国在世界的影响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

中央及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其体制调整 工作建议 作者;罗永焱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布署和要求,为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执政水平,确保完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国国情和行政管理现状,着眼长远,对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管理体制调整提出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改革方案 工作重点;一是重点是加强党政策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力量建设,整合中央研究资源,做好职能相近部门的整合工作,强化部门职责、充实工作力量。二是加强对警卫管理、新闻事务等直属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理顺层级关系。三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发挥在党的职能部门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四是为促进政事分开,重点做好部门创办新闻媒体的划转和转企改制工作。 1,组建中共中央研究室;为整合中央的研究资源,提升综合研究服务水平,将中央编泽局、政策研究室,文献研究室和党史研究室职能整合组建中央研究室。中央研究室主要承担中国共产党党史、文献和党务工作领域的政策研究、思想研究,理论研究及文字编泽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编泽局、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2,中央对外联络部;为加快推进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的有机整

合,中央外事办与对外联络部职能合并。两部门均为外事联络部门,职能相近。进行整合后可加化外事和对外联络服务职能。不再保留部门;中共中央外事办。 3,为加强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的有机整合,将中央综治办职能并入中央政法委(加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中央政法委负责协调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负责联系和指导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保密总局等工作部门。 4,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为整合机关工委工作力量,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形成党建工作合力。将中直机关工委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职能整合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5,为加强中共中央对台港澳地区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管理资源,将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加挂中央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调整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序列。 6,中央宣传部(加挂中央文明办、中央对外宣传中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牌子);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机融合,将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职能划入中央宣传部),不再单设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兼任文明办主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中央宣传部指导和协调科技教育部、文化产业部、中国文联、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宣

美国联邦制形成的原因

美国联邦制形成的原因 学习美国历史的过程中同学常常会有这样的问题:美国1776年宣告独立,1894年美国的工业产值已跃居世界第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现在则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究竟是什么力量促使美国国力的飞速上升?这当然有天时、地利等多种原因,而其主要原因应该说是依托于美国的政治体制——联邦制的。那么,美国为什么会确立联邦政体呢? 一、邦联制的弊端 美国建国之后实行的是高度地方自治的邦联制。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1778年经各州批准后该条例生效。根据条例,解散了原来的大陆会议,建立了邦联政府,它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各州联合体。邦联议会虽是当时美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它只是各州代表的会议,它没有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宣战、媾和、签约、发行货币、借债、征兵和征税等权力,它也不是立法机构,它的决议需要征得各州同意;而各州却拥有主权国家所享有的一切权力。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邦联制美国遇到许多新问题。1.美国独立前,它的商船队在地中海地区的贸易往来不怕北非等地的海盗的抢劫,因为它受到宗主国英国的保护。独立后,失掉英国舰队的护航,美国商船队经常遭受海盗的袭击,损失惨重。2.1778年美法签订了联盟条约,法国放弃了以前在新大陆殖民地的种种要求。但它仍然妄图在北美大陆的西部南部海岸建立新的殖民地,成为美国地理政治视野上的障碍物。3.英国自1783年同美国缔结巴黎和约以来,它仍然在美洲屯兵,威胁美国的安全;它还想利用美国邦联制的弱点,以使英国商人长期称霸于美国市场。4.美国独立后,其经济发展需要扩大各州之间的经济联系,但是各州关税壁垒的存在,阻碍着经济的联系。同时,各州对外贸易政策因利害关系不同而有明显差异,十分混乱,各州越来越要求对国外输入美国各地的货物征收关税并详细规定与外国的贸易关系,以稳定市场、扩大国内贸易和发展美国经济。5.美国向西部扩展领土的过程中,西部各州与印第安人和西班牙人都有冲突,而当时的邦联政府却无法就是否派遣一支军队到“边疆”去作出决定。6.1786年,美国爆发谢司起义。谢司起义既是因战后美国经济的萧条,农民们生活濒临危机造成的,也与邦联政府在处理农民问题上的无能有关。由此可见,新生的邦联制美国,其权力过于软弱,对内对外的威信也很低。谢司起义更暴露了邦联制美国政权的软弱无力。以上种种使美国各阶层认识到需要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认识到没有国家的统一、强大,没有在国际上的地位,任何集体、阶层、个人的利益也将不保。由此关于改组和加强中央政权的问题自然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联邦制能够在美国建立的原因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 1.为什么说联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权力由来已久?因为美国建国之初是一个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国家,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州的权力的来源具体表现在: (1)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当时大多数殖民地都是英王的直辖领地,总督由英王任命,权力较大,总督有权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机构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国王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被称为业主殖民地,其总督由业主任命,权力较小;有的是一定数量的移民在不违反英国法律的条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总督由贵族与高级商人中选出,权力最小。这些不同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十三块殖民地没有

什么是联邦制

联邦制1 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尼维斯联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横跨欧亚的俄罗斯,1700多万平方公里。据笔者最近的核查,面积在200多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家中, 绝大多数是联邦国家。而在亚洲、欧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苏丹无不实行联邦制。亚洲第二大国家——我们的邻邦印度,也是联邦国家。 这样多的大国选择了联邦制,其中是否有某种不可抗拒的规律值得我们研究呢?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今天,当许多有血性的中国人渴望完成前贤未竟的自由大业时,联邦主义的呼声再度浮出了水面,这似乎并非偶然。那是一种与我们的传统迥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我们不熟悉的建构政治社会的方式。无论是赞成还是拒绝,都必将是一个深刻影响中华民族命运的抉择。所以,不能不深思熟虑,慎之又慎。 选择联邦制是否会导致国家分裂?联邦制对于未来中国的自由、和平、稳定、安全与发展,到底意味着什么?中国有条件推行联邦制吗?在联邦制与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单一制之间,是否有某种中间道路可走?事实上存在的尖锐的民族矛盾、一些边疆地区人士的分离主义要求,应如何对待?有的人漠视国家统一的重要性,甚至扬言“独立一块活一块”,对此我们应持什么态度?也有人说,“国家大小并不重要,只要人民幸福就行”,他们的话包含多少真理呢?联邦制可以为国家的统一与人民的自由提供最佳可能性吗? 这些问题已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思考它们不仅是我们的自由,也是我们不可挥却的责任。眼下并不是没到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而是思考得还远远不够。我写这篇文章,就是为了推进思考与讨论。 1https://www.360docs.net/doc/8518512426.html,/wenda/thread?sort=wsmopts&tid=59375343122541ed

国家机构的名称与级别

国家机构的名称与级别 从上到下数,国家(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地区(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盟)、县(县级市、地级市所辖区、自治县、旗、直辖市所辖区所辖街道)、乡(镇、民族乡、街道)这五级政府分别对应国家、部、厅、处、科五个级别,当然都有正副之分,称为国家正级、国家副级、省部正级、省部副级、地厅正级、地厅副级、县处正级、县处副级、乡科正级、乡科副级。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有部(如国防部)、委(如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院(如中国科学院)、署(如海关总署)、行(如中国人民银行)、社(如新华社)、局(如国家税务总局)等,级别为省部级,与省级政府同级,其内设机构叫司,级别为地厅级,与地级政府同级,司下面还设有处,级别为县处级,与县级政府同级,如外交部东亚司日本处,前外交部长唐家璇就担任过与县委书记同级的日本处处长。 省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叫厅,顾名思义,就是厅级,其内设机构叫处,大点的处下面设有科,小点的处不设科。 地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叫局,处级,这是因为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行政公署的内设机构叫处,所以地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名称虽叫局,但级别叫处级,而不叫局级,一般称为处级局,与以便与部级局(如国家税务总局)、厅级局(如省级国家税务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县级局(如县级国家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相区别,处级局的内设机构叫科。 县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叫局,科级,称为科级局,为啥不叫科呢?这是因为科一般适用于政府组成部门的内设机构,而不适用于政府组成部门,县级局的内设机构叫股,派出机构叫所、站等,级别均为股所级,与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同级。 乡级政府没有组成部门,其下属单位有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一般为股、派出机构的名称叫所、站等,级别均为股所级。 综所上述,我国五级政府的名称分别是国务院、省、地、县、乡,级别分别是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分别叫部、厅、局(处级)、局(科级),级别分别是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另外地区行政公署不设组成部门,只设内设机构,其名称叫处,级别为处级,乡级政府也不设组成部门,只设内设机构,其名称叫股、所、站,级别为股所级;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内设机构分别叫司、处、科、股,级别分别为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股所级。如果是内设机构的下属机构,级别分别再降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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