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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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分公司生产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分公司财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对员工实行奖励与处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并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处分的轻重与违规违纪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产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勘探、开发、科研、科技应用、设计、安全生产等方面,有重大发现、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有突出贡献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单位和他人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和谐稳定,有显著成绩的;
(六)维护各项纪律,模范遵守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廉洁奉公,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的;
(八)见义勇为的;
(九)其他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六条奖励分为:
(一)表扬、通报表扬;
(二)记功、记大功;
(三)通令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