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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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司建〔2005〕42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阶段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章施工图设计管理
第五章物资供应管理
第六章工程建设总体部署
第七章开工报告
第八章招投标管理
第九章合同管理
第十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章监理管理
第十二章质量管理
第十三章 HSE管理
第十四章计划统计管理
第十五章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六章完工交接管理
第十七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八章工程项目考核
第十九章风险抵押和奖励考核
第二十章附则
附件一:工程分类与管理机构资质等级对应表
附件二:项目管理机构申报表
附件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编制纲要附件四:开工报告申报表
附件五:建设项目周报表格式
附件六:新增天然气、原油产能配套建设情况表
附件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项目风险抵押金收取比例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现代企业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搞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项目管理规定,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对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的有效控制,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分为前期阶段、建设阶段和竣工阶段。项目的酝酿、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的批复为前期阶段,初步设计批复后至工程进行完工交接前为建设阶段,完工交接、投产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为竣工阶段。
第三条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是分公司地面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地面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竣工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将分公司油气田地面井场装置、集输气站、集气管线、脱水站、增压站、污水处理站、天然气净化装置、炼油和化工装置、天然气长输管线、输配气站场、CNG站、矿建(厂、处、院、所)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天然气销售终端市场投资项目等地面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大小、项目建设意义等方面情况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两类型。本办法涉及的“地面建设工程”属限上项目的,按本办法
进行项目管理,限下项目的,由分公司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每年将根据分公司地面建设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大小及项目建设的重要程度将当年地面建设项目明确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两类型,并行文下发到各二级单位。
第五条凡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执行项目经理、副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突出工程建设目标管理、工程建设HSE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目标。
第六条凡分公司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第三方检测和第三方质量监督制度。
第二章前期阶段管理
第七条分公司规划计划处是地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主要职能是: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参与委托初步设计,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等,其具体职能包括:
(一)协助设计单位收集设计基础资料并参与审查设计确定的技术路线。
(二)参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重点对输送工艺、管道材质选择、设备选型、线路走向方案、大(中)型河流穿(跨)越位置及方式、工程投资估算、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分公司组织的审查中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三)协助设计单位取得地方规划部门对线路走向和重要穿(跨)越方案的
许可,协助设计单位完成站场、阀室的选址。
(四)参与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对站场工艺、管道材质、线路走向、站场(阀室)数量、规模和间距(位置)、主要设备(包括非标设备)选型、大(中)型穿(跨)越位置和方式、特殊地段处理方式、站场总图及建筑图、公用工程建设情况、主要设备表、材料表、技术标准和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分公司组织的审查中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设计工作进行跟踪管理,适时了解设计进度和质量。设计工作中各个专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深度必须达到相应阶段的要求。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管理机构专业必须配备齐全、人员精干。
第十条限上项目的管理机构资质审批由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负责审查,并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下发。需股份公司审批的项目管理机构,由分公司预审后上报股份公司审批。限下项目由各二级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的有效期起于项目管理机构批复,止于竣工验收。在项目管理机构有效期内,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上报地面部审批,否则,不允许变动。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机构的项目经理应由建设单位主管工程建设的主管领导担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可由从事地面工程建设部门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在近三年工程建设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的人员,凡因个人原因而出现管理不善,使建设目标未达到指标者,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或副经理。
(二)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的全权负责人,是地面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高效率地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三)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和专业主要负责人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熟悉股份公司、分公司颁发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熟悉项目管理基本理论;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工程建设的经验;具备有关的工程技术、经营管理和法律等知识;了解项目所处地域有关的法规、政策等;善于分析问题,具有较强的综合组织和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以身作则,能调动项目团队的积极性。
(四)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只有经过股份公司或分公司组织的项目管理培训,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人员,或经具有资质的地方政府机构、大专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和各专业主要负责人。没有获得认证证书或证书未按要求年审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专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地面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项目建设工作的执行者,对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环保等建设目标负责。
(二)按本办法和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实施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注意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始终保持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