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古埃及与古希伯来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典》(迄今世界上第1部成文法典)。 3、分裂后城邦国家法典:《苏美尔法典》。 4、BC.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王汉穆拉比(BC.1792-1750);
《汉穆拉比法典》。 5、BC.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期间有《赫梯法典》、《亚述法
(4)债权法 ①债的形式:契约之债,重要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侵权之债并不发 达,与犯罪尚未在责任性质上区分。 ②禁止出借人提高法定利息:谷 33.3%, 白银 20%;保护借用人和农 业。 ③保护人质不受虐待。
(5)刑法 ①刑民合一 ②刑罚:保留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 ③连坐/连带责任:如建筑师之子对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
典》。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制定 BC.1792-1750;现藏于法国卢浮宫。
二、结构、内容 1、结构:序言、正文、结语;共282条 2、内容: (1)财产制度(土地)
王室土地:出租;分封 公有制(为主)
公社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制
私有制 (2)社会结构
奴隶:权利客体 阿维鲁穆: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等
三、法典的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1)君主的最高统治地位,“君权神授” (2)自由民对奴隶的统治权、支配权 2、体现团体本位思想
(1)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保留原始习惯(法)残余 4、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缺乏抽象规则,反映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影响 (本章完)
(6)诉讼法 ①管辖权:世俗法院管辖 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国王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可向其上诉 ②民事案件具有私诉性质:私人提起,私人执行 ③刑事案件具有国家追诉性质:不因受害人宽恕而免除 ④保留私刑 ⑤证据制度:发誓,神明裁判(如投水)(注1)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一章古埃及法第一节概述一、古埃及法是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约公元前5000年左右,埃及人已进入定居的农业生活,埃及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地区之一。
大约公元前3100年,美尼斯统一全国,埃及步入奴隶制文明时代。
公元前6世纪后,埃及基本上沦为波斯、希腊和罗马的行省,古埃及法彻底失去其独立地位。
二、埃及法的渊源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不成文的习惯法,它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
随着埃及统一国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成为成文法。
公元前8世纪,《博克贺利斯法典》公布,全书共8部(40册),依据该法典,债务奴役制被废除,限制借贷利息,准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而且司法权也不再为祭司所垄断。
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也具有法律的效力。
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成文法都未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根据考古发现的文献资料以及古典作家的片断转述,其概貌依稀可辨。
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
此外,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反映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此外,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政治家梭伦曾考察过埃及的法律制度,著名的梭伦立法与埃及的博克贺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
第二节基本制度古埃及法涉及公法、私法,实体法、程序法各个方面,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是其最基本的制度。
一、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
外国法制史复习
外国法制史复习外国法制史复习一、古埃及法《博克贺利斯法典》二、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乌尔纳姆法典》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最完善的法典。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述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陵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颂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她是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债权:为保证借贷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废除终身债务奴役制度。
历史地位:1.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2.奴隶制早期最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3.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三、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2.婆罗门教的经典3.法经(是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4.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律典籍。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称为“瓦尔纳”,最初只有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黑色人种),后来雅利安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达萨演变为首陀罗。
种姓类别:1.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3.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四、希伯来法《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摩西十诫”出自《出埃及记》五、古希腊法古希腊法泛指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起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雅典是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斯巴达则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
第 1章 古埃及法[16页]
三、古埃及法的演变
公元前11世纪以后,埃及国家相继被埃塞俄比亚 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的亚历山大所征服。
公元前332年以后,埃及先后沦为了希腊和罗马的 行省,长期处在异族统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发生了 相应的发展和演变。
大约公元前1085年,埃及进入后王朝时期。 利 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是后王朝历史上的第一个阶段 , 从公元前525年波斯帝国的统治到公元前332年马其顿 国王亚历山大占领埃及,是后王朝历史的第二个阶段。
在后埃及时代,土地兼并十分活跃,租佃土地的现 象也十分流行。
舍易斯时代的租约,往往不是经济的,而是带有某 种协定性的,但不是单纯租种协定,在那里“租税” 是作为收获分配的报酬。
在古代埃及,已出现了合伙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在古代埃及,还保留了母系氏族的遗风。大约从公元前22世 纪起,妇女的地位逐步下降,夫权逐渐开始扩张。
(一)古埃及国家的出现 约公元前4500年,埃及进入新石器时代或铜石并用时代。 涅加达文化Ⅰ(约公元前4000年—公元前3500年)时期出现
了城市萌芽,母权制已让位于父权制,到末期,埃及已处于阶级 社会和国家产生的前夕。
涅加达文化Ⅱ(约公元前3500年—公元前3100年)后期, 埃及出现了最初的国家“诺姆” 。
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土地集中于少数人的手 中,土地租佃现象比较流行。
托勒密王朝时期,国王是埃及土地的最高占有者, 实际占有情况可分为两类五种 :(1)王田。(2)授 田。又可分为四种类型:庙田,屯田,禄田,赐田。
埃及当时也存在一定的私有土地,土地买卖也是 合法现象,到托勒密王朝后期,王室土地越来越多地 被拿出作为大臣封地和士兵份地,更具有私人性质。 国王有时为了经济上的需要,也把王室土地出售给私 人,加速了土地私有的发展。
1古埃及法
第一章古埃及法由于古代埃及保留下来的法律史材料极少,考古界至今未发现古代埃及的法典或法律汇编,这给研究古埃及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正因如此,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史学界对古埃及法的研究一直停滞不前,无论是材料的搜集、积累,还是观点的更新均没有大的突破。
特别是,当国内外埃及学研究方兴未艾、成果迭出之时,(注:诞生于19世纪20年代初期的埃及学,是一门世界性的学科。
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埃及学,其中规模较大的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
世界各国埃及学研究者共同国际埃及学家协会,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广泛进行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使全世界埃及学研究者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在我国,埃及学研究起步较晚.我国近代第一位攻读埃及学的是夏鼐先生(1910—1985)。
建国50多年以来,我国的埃及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埃及学研究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历史研究》、《世界历史》和《史学理论研究》陆续发表了一些埃及学研究的论文。
出版部门也相继出现了有关埃及学的著述几十种之多。
例如,《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编写的《世界上古史纲》(人民出版社,上册,1979年;下册,1981年)包括古代埃及史部分,依据了尽可能新的考古发掘材料及研究成果,对古代埃及历史的发展过程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阐述。
刘文鹏教授主编撰写了《古代西亚北非文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和《西亚北非探源》(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等三部埃及学著作;其中,50余万字的《埃及古代史》,是目前我国惟一一部完整的、详细的古埃及史专著。
山西大学青年教师李模博士撰写的《诸神的仆人们——古代埃及祭司研究》(书海出版社,2001年),填补了我国埃及学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此外,沐涛、倪强撰写的《失落的文明:埃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严海英博士撰写的《守望和谐:古埃及文明探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和《走遍埃及》(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等普及性的著作为传播埃及学知识作出了贡献。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上古时期法律概述⼀、东⽅国家的法律⼆、西⽅国家的法律三、东西⽅法律的差异⼀、东⽅国家的法律⼀、古埃及法⼆、楔形⽂字法:典型的世俗法楔形⽂字法(BC3000-AD1):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以楔形⽂字镌刻⽽成的不同民族国家的法律《乌尔纳姆法典》,成为⼈类所知第⼀部成⽂法典《汉穆拉⽐法典》,成为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部法典三、古印度法:典型的宗教法典型的宗教法: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典型的特权法:种姓制度印度法系四、希伯莱法:宗教法摩西律法、摩西⼗诫⼆、西⽅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第⼀节:古希腊法:(⼀)、古希腊⽂明的历史1、爱琴⽂明:克⾥特⽂明(线性⽂字A)、迈锡尼⽂明(线形⽂字B、王宫体制、书吏阶层)2、⿊暗时代(军事民主制;王、元⽼院、公民⼤会;中间阶层的出现)3、荷马时代4、⼤殖民时代(海外移民)5、古典⽂明(公元前5-4世纪,雅典、斯巴达为中⼼)6、希腊化时代(亚历⼭⼤帝国)(⼆)、古希腊法的概念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的所有法律规范。
包括: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希腊化时代的法律邦际关系的法律(三)、古希腊法的政治基础——城邦制度1、城邦的含义希腊语πολι?,最初的含义是城堡或卫城。
polis 、politic城邦的内核:①城邦的⾃治;②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③公民与公民权;④兵制——公民军;⑤官制;⑥城邦的⾃给和闭关主义;⑦法治⼀是有了铁器⼆是⼤量移民(海外移民、⼤陆移民)3、城邦的意义第⼀,城邦制度意味着话语具有压倒其他⼀切权⼒⼿段的特殊优势。
(话语权、政治艺术、修辞、辩论)第⼆,城邦制度使社会⽣活中最重要的活动都据有了公开性(公共领域)城邦利益是⾄⾼利益的案例举例1:雅典召开的⼀次公民⼤会所⾯临的问题:问题的源起:雅典殖民地的⽶洛斯⼈因为不满雅典的统治⽽决定与斯巴达结盟。
雅典决定惩罚⽶洛斯⼈,让他们为⾃⼰的背叛付出代价。
外国法制史_第1章_古埃及法
四、司法组织与诉讼
诉讼采取书面形式,原告应当写明案件细节,内容包括指 控要点、事实,以及损失的情形等的书状,呈递给法官。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对于其中的每一点同样要以书面的方 式进行答辩。 然后双方作第二次书面答辩。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两次书面答辩材料后,进行集体讨论, 并做出判决。 根据现在仍然保存着的当时的一些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 到,法院的诉讼程序及其重要材料包括:案件审理的日期、 在位法老的名字、案件提要、原告的陈述、被告及其代理 人的答辩、法院的裁决、法官以及包括法庭记录员在内的 其他出庭人员的名单,说明当时的审判制古国之首,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在医学、 建筑等方面尤为突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亦有所建树。 由于历史的原因,古埃及并没有给后人留下一部法典甚至 是一条可供考证的完整的法律条文。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也是当时埃及法的一个特色,这一特 点在后来的一些法制文明中为人们所熟悉,实则反映出初 民基于现实的一种自然的选择。 婚姻继承制度的相对发达,表现出古埃及人对于婚姻家庭 关系的极端重视;而在家庭关系中,女性及其亲属有着较 高的地位,多少折射出母系氏族社会遗风的留存。 司法审判制度的发达,说明处理纷争、裁决案件等业已成 为当时的统治者的一大关注,同时也表明社会经济关系的 发展与人员交往的增多。 由于其处在人类文明的源头,因而包括其法律制度在内, 古埃及对于后世的影响无疑是深远和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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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
据说在法老萨吉西斯执政时,他曾经颁布了一项法令,借 贷时,债务人如果没有其他财产作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 伊作为抵押或者以其自身将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 保,即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抵押的木乃伊不得下葬。 这一规定可以看作当地古老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的一个实 例。 根据石雕和铭文考证,到公元前15世纪中叶,埃及出现了 成文法典。 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 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内 容涉及有关军队的组织与编制、社会成员的等级划分,民 事交往中的债务、买卖,以及对于刑事犯罪的追究与惩罚 等。 古埃及时代,法老发布的各种敇令和指示构成了法律的主 体,此外,以宰相为首的各级行政官吏发布的命令和条例, 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5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03
近现代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 服,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 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
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在 解决法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
制定法的发展
议会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对现代法律制度
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制史 罗马法复兴
总结词
指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
详细描述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日耳曼民族所使 用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日耳曼各部落。日耳 曼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 为成文法。日耳曼法对于欧洲法律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其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其他民 族所借鉴和吸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05
比较法的发展
比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总结词
比较法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法律研究方法,旨在比 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详细描述
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的 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为法律改革和完善 提供借鉴和启示。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法老至上
详细描述:古埃及法制史以法老为最高统治者,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古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核心,法老的意志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最高法律 。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
重视死后世界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制史非常重视死后世界,认为人死后灵魂会进入来世。因此,古埃及法律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墓葬权 力和祭祀仪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外国法制史
第一课古埃及古埃及人历法:科普特历,通过观察太阳和大犬星a星(天狼星)计算得出埃及——古埃及孟菲斯城的埃及语(亚述之称谓)孟菲斯地方三柱神:普塔(拉神)墓地守护者,火的发明者塞克麦特女神内菲尔特穆底比斯地方三柱神:阿蒙——拉神穆特女神洪苏神司法之神:托特和玛特《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限制借贷利息,允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司法权不被祭司垄断。
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法老是神不是人。
最高行政长官是宰相,解释法老敕令;祭司是法老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地方行政长官是州长,法老任命兼行政和司法,各州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法老掌握军权土地分配给王室,神庙,贵族与大臣,农民借贷契约,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博克贺利斯限定了利率,但是法老,神庙和官吏不受限制婚姻:以契约为基本要件,妻子保留自己的财产,离婚完全自由,妻子得到高额补偿金,子女财产继承权平等,但是最年长的由于承担分产的事务多的一份刑事法律制度: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血亲复仇已经禁止,尚无赎罪金,博克贺利斯之后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司法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均司法和行政合一,:十人委员会,六人院(宰相都是主席)第二课两河流域古印度苏美尔(乌尔城邦)亚述,古巴比伦,赫梯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法律分类:一.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1-5条)二.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126)三.关于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195)四.关于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196-214)五.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241)六.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277)七.关于努力的规定(278-282)印度佛教的四大部洲说(北俱卢洲,南赡部州,东胜身洲,西牛贺洲)印度河流域大城市文明(BC2600-BC1700)两大史诗:罗摩衍那,摩诃波罗多(BC1500)恒河文明的开始于吠陀,奥义书(BC1400-900)吠陀是经典的古梵文史料,经典: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加上梵书和奥义书成为六吠陀雅利安人形成吠陀文化,创立婆罗门教(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梵天,毗湿奴,神湿婆社会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恒河流域与佛教文明阿育王——佛教的大保护者大乘佛教——贵霜王朝密教:大乘佛教和印度教与印度民间宗教互相交流尊行上座长老的一件及七百集结所指定戒律的僧团,称为上座部,以先出家受具足戒者为上座大众部:民主原则,人人平等,坚持佛教教义(大天五事)四圣谛:苦谛,集谛,减谛和道谛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商羯罗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奥义书》的重继承者,影响了印度唯心主义哲学公园八九十几,婆罗门结合佛教与耆那教逐渐发展成为印度教。
古埃及法和古希伯来法
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 • • • (1)强调个人的法律地位; )强调个人的法律地位; (2)实行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 (3)妻子保留有自己的财产; )妻子保留有自己的财产; (4)离婚有完全的自由,双方均有同等主 )离婚有完全的自由, 张的权利; 张的权利; • (5)一般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全体子女平 )一般不实行长子继承制, 均继承遗产。 均继承遗产。
(二)古希伯来法的形成及其渊源
1、古希伯来法的演变 (1)部落时期(公元前2000年~1500年),主要是习惯法; (2)先知、士师时期(公元前年1500~1040年),主要是旧 约圣经和判例法; (3)王国时期(公元前1040年~公元150年),主要是旧约圣 经和判例法汇编及其注释; 2、古希伯来法的渊源 (1)习惯法 (2)旧约圣经 (3)判例法汇编:塔木德 (4)判例法汇编·注释:支马纳
1、财产法
• (1)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属于上帝耶和华, 土地的买卖只是使用权; • (2)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及其赎回都有详 细的规定; • (3)安息年与禧年的规定; • (4)什一捐。
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 (1)具有父系家长制特征; • (2)实行一夫一妻制; • (3)继承一般是长子继承的财产比其他子 女高一倍;无子嗣者,财产由其女继承。
第三章 古埃及法和古希伯来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 古 希伯来法的形成、渊源, 领会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 希伯来法的形成 、渊源, 领会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古埃及 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及内容、 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及内容、 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教学重点是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 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教学重点是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 古希伯来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及内容;教学难点是古埃及法律 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 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2课时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一章古代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一、楔形文字法的起源与发展;楔形文字法的总体特征;《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二、了解古印度法的发展演变过程;掌握古印度法的独特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进一步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密切关系。
三、了解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古希腊法的一般特征;了解雅典“宪法”的形成过程;理解雅典“宪法”的先进性及局限性,进一步理解民主的多样性。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四、《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中外法制简史
四、古印度法的渊源、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渊源: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诏令 (二)特点:P.42——44
(三)历史地位:P.44——45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古印度法是种姓法?
2、简述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3、简述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和特点。
第四章 希伯来法
一、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 希伯来法:11世纪B.C.——A.D.1世纪希伯来奴
(二)希伯来法的产生
11世纪 B.C.,犹太部落首领大卫建立犹太王国,
以色列部落首领扫罗建立以色列王国。后大卫打败扫罗
的儿子,建立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定都耶路撒
冷。
传统的部落习惯、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
力,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三)希伯来法的发展
1、925 B.C.,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和 犹太两个王国。 北方的以色列王国于721 B.C.被亚述人征服。 南方的犹太王国于586 B.C.被新巴比伦帝国攻陷, 犹太人被迫为奴。 期间,犹太教形成。9世纪B.C.——6世纪B.C.,《圣 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 包括西伯来习惯、宗教戒律、国王敕令等。从此,犹太人 有了统一的法律。
* 盛行同态复仇
* 盛行连带责任
* 诉讼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
* 刑罚极其残酷
* 保留部分私刑
4、实行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5、规定了家长制的家庭关系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
1、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 2、是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 3、其立法思想和立法水平达到其他奴隶制法典无可比 拟的高度,甚至超过欧洲一些国家封建的法律
古埃及犯罪与侵权不分 刑罚种类繁多 广泛适用死刑和身体刑
第1章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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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希腊的法律与法律观念,与丰富多彩的早期希腊神话不无联系。 古希腊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元前7世纪以前为第一阶段。第二 阶段时间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前4世纪 ;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中叶— 前2世纪中叶),即从公元前336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即位到公元前146 年罗马完全征服希腊为止,史称“希腊化时代”。 在古希腊法的进程中,以雅典和斯巴达两个城邦的法律比较有代表性。 罗马法在沉寂了多年以后于西欧重新获得生命力,主要当然应该归功于 《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在11世纪的意大利的重见天日。 罗马法的重要性也许不仅仅在于它的精致的制度的构建、对于法律的分 类、对于法典化的追求等,更多的可能是它最终为意大利、法国、德国、 西班牙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提供了几乎全盘而现成的基础。 就西方社会的法制而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西方法律 的三大支柱或渊源。 在罗马帝国末期,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并成为帝国的国教。在西罗马 帝国灭亡后,基督教存活了下来,并逐渐发展壮大,极其深刻地影响到 了中世纪的西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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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印度法的最主要的内容是种姓制度,其构成古印度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 度法中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都渗透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就是从对英国法的引进和对印度传统法律的改造开始的。 最终,印度法成为普通法系中独具特色的一员。 1950年的《印度共和国宪法》的正式生效则为印度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 基础。 在希伯来法律中,犹太人的《圣经》中的第一部分《摩西五经》被认为是“世 界上第一部对于我们有重要性的国内法法典,并且是第一部具有成文法体裁的 自然法法典”。 作为一种所谓“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非洲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律演化的丰富 性和生动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法律主要呈现出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的 结合,分别归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 日本是东北亚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与中国一衣带水,其领土由本州、北 海道、九州、四国四大岛和周围的群岛组成。日本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 个比较独特的进程。 1853年是日本近代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一个年头。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外国法制史一(东北师范大学2021)
《外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题1. 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
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
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 教会法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 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
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 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
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 摩西十诫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
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
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 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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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它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在伊斯兰教前,阿拉伯半岛的 重要城镇麦加和麦地那就居住着许多犹太居民,适用于犹太人内部的 希伯来法对阿拉伯人的部落习惯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摩西五经》与“十戒”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圣经》的前五卷,又称《摩西 律法》、《律法书》。它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 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摩西五经》由 《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 《申命记》五部分组成,相 传由希伯来先知摩西受上帝的 启示而著,因此得名。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的经典, 摩 西 也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是 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 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其法律 效力至高无上。
正义女神玛亚特(Ma’at)
正义女神玛亚特是太阳神的女儿,她头上戴着的鸵鸟羽毛 象征着真理,她本人则是正义的象征。国王的司法活动都是 在正义女神的指导下进行的,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被视为是 国王应尽的义务。国王有时自称“正义的太阳”或“正义”, 古埃及第十二王朝的阿门内姆哈特(Amenemhet)一世国王 就曾被人描述成“执行正义”。 埃及第五王朝的赫特普海尔库特(Hetep-Her-Khut)法官 曾对自己说:“我从不拿走任何人的东西。我从未压迫任何 人。上帝热爱正义的事物。” 就司法制度而言,从第四王朝时期开始,古埃及的司法体 系就已获得高度发展。当时最重要的政府官员与司法管理人 员是宰相(vizier)。宰相最初是从国王家族中选出,从第 五王朝开始,大多出自皇家之外。宰相带有“玛亚特的先知” 的头衔,监督国内六个大的法院。
一、古埃及法的产生与发展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 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 期(约公元3000年至公元前6 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历史划分为三十一 个王朝,这些王朝以前的尚 未统一的埃及,称前王朝时 期;这些王朝以后,埃及是 罗马帝国的一个行省,后来 成为阿拉伯人的土地直到今天。
大约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埃及出现了奴隶制国家,并建 立了上埃及和下埃及两个王国。 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的美尼斯统一了埃及,建立了 埃及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古埃及从第一王朝开始就出现了 立法活动,美尼斯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立法者。 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 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奴隶制统治 秩序,颁布了关于整顿军队的成 分和按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 为区别的“种姓制法律”。
十 诫 内 VI 不可杀人 容
III
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的名
VII 不可奸淫
X
不可贪恋他人的财产
四、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保护私有财产权。 承认奴隶买卖制度,但对债务奴役进行了限制。 (二)债权法:希伯来的债法尚不发达。法律利用金钱或实物借贷收取 利息。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希伯来人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父系 社会遗俗以及他们的宗教观念的影响。结婚采用宗教仪式,由家长主婚, 在神面前宣誓。允许一夫多妻,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地位不平等,实行以 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的家庭制度。希伯来法规定儿子对死者的财产均有 继承权,但实行长子优先原则。如果死者无儿子,女儿可以继承遗产。 希伯来法中没有遗嘱继承,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希伯来法对宗教教规、戒律严格保护和执行。 亵渎上帝、崇拜异族神祗、违犯教规等宗教犯罪往往被处以死刑 。 除 宗教罪外,希伯来法还对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家庭等方面的犯罪 做出规定。同态复仇较为常见。 (五)法院组织与诉讼:希伯来国家的司法和行政权力一直没有严格的 区分。在氏族解体的时期,“士师”既是部落首领,也是专职法官。在 王国时期,“士师”、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可以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希伯来法对诉讼程序没有严格规定。法庭采用证据以证人证言和誓言为 主。发誓和神明裁判经常结合进行。
五、从摩西到所罗门时期的司法
摩西时期,法律来自上帝,但执法归于祭司。摩西带领希伯来人走 出埃及重新进入迦南后,居住在南部山区的称犹太部落,居住在北方 地区的其他部落统称以色列部落。 约公元前1025年,扫罗在迦南建立了历史上最早的犹太人国家—— 希伯来王国。扫罗死后,南方的犹太人首领大卫当了国王(约公元前 1000—前960年),通过征战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大卫死 后,其子所罗门即位(公元前960—前930年)。所罗门统治时代是以 色列犹太王国的极盛时期。
一、古希伯来法概述 古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国 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希伯来法的发展与希伯来宗教的发展密不可分,与各种形 式的阶级斗争紧密相连。希伯来法的主要渊源是《摩西律法》 或称《摩西五经》,即《新旧约全书》的前五卷。希伯来法 的基本原则集中在“摩西 十诫”之中。希伯来法从 古东方的法律制度中汲取 了精华,通过《圣经》和 基督教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制度。
公元前11世纪,由部落民众大会选出的扫罗成为以色列的第一个国王,与此 同时,犹太人的领袖大卫(公元前1013年——973年)在南部建立起独立的王 国。后来,大卫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以色列——犹太国,定都耶路撒冷。
在希伯来人创建统一国家的过程中,传统的部落习惯和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 予国家强制力成为法律。在希伯来国家,国王掌握最高行政权、立法权、司法 权和军事权。由于希伯来人对神灵的崇拜,所以祭司在解释和宣讲自古流传的 律法上就有重要作用。
公元前8世纪时,这种立法已发 展到相当规模,并形成了系统的 法典《博克贺利斯法典》。
二、古埃及的司法观念与司法制度 古埃及司法中的正义观念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有很大的关 系。古代埃及人认为正义体现在神灵判决的整个过程中。传 说中的何露斯神在天平上用鸵鸟羽毛称量死者的心脏(一个 人的灵魂),由正义女神玛亚特(Ma’at)帮助他作出判决。 如果心脏比羽毛重,表明邪恶深重,如果心脏与羽毛持平, 表明灵魂正直、善良,充满正义。
二、古希伯来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希伯来法的形成
希伯来人是以色列、犹太人的别称。约于公元前2000年中叶,过着游牧部落 生活的犹太人从幼发拉底河流域移居迦南(现在的巴勒斯坦)时,被当地土著 人这样称呼,意为“来自大河那边的人”。 约在公元前1650年前后,喜克索斯人统治着尼罗河下游地区时,一部分希伯 来人入侵埃及。公元前13世纪中叶,希伯来人逃出埃及向迦南进军,相传领导 逃亡的是出身利未部落的摩西(Moses)。在迁移漂泊中,希伯来人需要一种 共同的生活准则以维系社会秩序,在进入西奈半岛时,摩西颁布“十诫”(The Ten Commandments),这可能就是希伯来法的萌芽。
所 罗 门 王 断 案 油 画
六、希伯来法的基本特征与影响 (一)特征
1、法律与宗教相互交融
希伯来法被视为“上帝赐法”,其发展与犹太教始终相伴。《摩 西律法》既是希伯来国家的法律规范,同时又是犹太教的经典。希伯 来法中体现出的诸多原则与制度也与宗教观念紧紧相联,如土地被视 为耶和华所有、证据制度中的神明裁判与宣誓、刑法中的大量宗教犯 罪等等。
2、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
希伯来民族将自己视为上帝的“选民”,大肆宣扬希伯来种族的 优越性。“摩西十诫”最重要的诫律就是坚信上帝(耶和华)是唯一 的神,不可敬拜别的神,从而在信仰上与别的民族相区别。为保持本 民族血统的纯洁,《摩西律法》严禁与外族人通婚。
3、保留许多原始社会习俗
希伯来法中还保留不少原始氏族时期的习俗,如婚姻制度中的抢 夺婚以及兄死无后,弟应娶其寡嫂的规定;刑罚制度中的血亲复仇、 同态复仇;证据制度中的神明裁判等。这显然与希伯来国家不发达的 经济状况有关。
(二)希伯来法的发展 在公元前925年左右,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王国和犹太王 国。北部的以色列于公元前722年为亚述王朝所灭。南部的犹太王国在公 元前586年被新巴比伦帝国所灭,5万多犹太人,包括王室要员、军队首领、 祭司、工匠和贫民被掳到巴比伦,沦为“巴比伦之囚”。 在新巴比伦统治时期,沦落异乡的犹太人把摆脱民族压迫的希望寄托于 “救世主”的来临,构想复兴的犹太王国是宗教权力和贵族政治权力合一 的统一国家,国家的中心设在宇宙的唯一主宰耶和华的神庙所在地——耶 路撒冷。这些思想最先由先知以西结在被囚掳的犹太人中传播。希伯来 《圣经》正是在巴比伦俘囚后的五百年中编纂而成的。
三、古埃及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一)专制制度
(二)民事法律 土地、契约、婚姻 (三)刑事法律 (四)诉讼法 (五)国际法
四、古埃及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特点 1、典型的神权法 2、浓厚的专制色彩 3、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 4、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 的关系 (二)历史地位 古埃及法是人类创造的最早的法律之一,它不仅对埃及文 明的昌盛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来整个东西方法律文明 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古希伯来人的摩西十诫与古 希腊的梭伦立法中都打上了自己的烙印。巴Fra bibliotek比 伦 之 囚
公元前538年,新巴比伦沦为波斯帝国的一部分,犹太人获准重返故里, 在波斯的控制下重建了耶路撒冷,确立起神权政体结构。耶路撒冷的祭司 贵族为实现和巩固其统治,强调教规国法的规范化,为信徒规定了严格的 条规:除耶和华外不准崇拜其他神,唯有虔诚信奉耶和华的信徒才能在耶 路撒冷的神权政体中享有完全的权利。至此,犹太教最终形成。 在犹太教教义形成的时期,希伯来人自古遗留下来的各种文献经祭司编 纂整理,成为与教义相适应的总集,称作《圣经》。希伯来《圣经》共39 卷,基督教新教将其分为律法、历 史、先知和文集四部分。律法部分亦 称《摩西五经》,有《创世记》、 《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 记》和《申命记》五卷书,内容包括 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的敕 令等,是希伯来法的重要渊源。 出 埃 及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