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古埃及和两河流域法制剖析
外国法制史论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 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 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 其中 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 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 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 的乌尔纳姆王创制 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 A.禁止巫术 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 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 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 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 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 其中既有僧侣贵族 高级官吏 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 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 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 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 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 公元前621年 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 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 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 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 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 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 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 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典》(迄今世界上第1部成文法典)。 3、分裂后城邦国家法典:《苏美尔法典》。 4、BC.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王汉穆拉比(BC.1792-1750);
《汉穆拉比法典》。 5、BC.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期间有《赫梯法典》、《亚述法
(4)债权法 ①债的形式:契约之债,重要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侵权之债并不发 达,与犯罪尚未在责任性质上区分。 ②禁止出借人提高法定利息:谷 33.3%, 白银 20%;保护借用人和农 业。 ③保护人质不受虐待。
(5)刑法 ①刑民合一 ②刑罚:保留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 ③连坐/连带责任:如建筑师之子对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
典》。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制定 BC.1792-1750;现藏于法国卢浮宫。
二、结构、内容 1、结构:序言、正文、结语;共282条 2、内容: (1)财产制度(土地)
王室土地:出租;分封 公有制(为主)
公社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制
私有制 (2)社会结构
奴隶:权利客体 阿维鲁穆: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等
三、法典的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1)君主的最高统治地位,“君权神授” (2)自由民对奴隶的统治权、支配权 2、体现团体本位思想
(1)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保留原始习惯(法)残余 4、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缺乏抽象规则,反映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影响 (本章完)
(6)诉讼法 ①管辖权:世俗法院管辖 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国王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可向其上诉 ②民事案件具有私诉性质:私人提起,私人执行 ③刑事案件具有国家追诉性质:不因受害人宽恕而免除 ④保留私刑 ⑤证据制度:发誓,神明裁判(如投水)(注1)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一、古代外国法制史
1、远古时期:古埃及法制史
(1)早期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制发展自有记载的最早时期,多有利用神人主宰的ほか念头,尊崇祖先的崇敬亦有所体现。
(2)古埃及社会规范:古埃及的社会规范有谨慎、恭顺、勤勉、手足之情等基本准则,由君王和司法机关制定并施行,其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古代波斯法制史
(1)古代波斯王国:古代波斯王国分为伊朗王国、阿富汗王国和波斯王国三大部分,其中波斯王国是古代东亚地区最大的一个帝国。
(2)波斯法律:波斯法律有“阿兹特克”法典,这是一部由波斯士兵创立的法典,结合了古代伊朗和阿富汗的法律。
3、古希腊法制史
(1)古希腊社会制度:古希腊社会分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王国政体,各有不同。
(2)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源于宗教和神话,以婪科普特神之谕构成法律体系,以普罗米修斯法典为代表。
4、古罗马法制史
(1)古罗马政治体系:古罗马政治体系分为共和政体和帝国政体,其中属帝国政体的后期罗马法制发展为最精致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古罗马法律:古罗马法律以“罗马法典”为代表,是一套精致、完备且具有高度系统性的法律。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是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的一种古老文字,因为这种文字是用削尖的芦苇杆或木棒在泥板上刻画而成,很象木楔,故称楔形文字。
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1世纪,在两河流域广泛使用。
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编写的法律的总称,包罗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得国家所适用得法律。
此法律起源于两河流域之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有学者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法,但范围过窄。
如称其为古“近东法律”,又过广泛,因为犹太法和埃及法不属于楔形文字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楔形文字法律在古代法律史上存在大约有3000年摆布的历史,有其产生、发展到消亡的具体过程。
前3000年摆布,西亚两河流域南部出现一些奴隶制小国,称为城市国家,法的形式是习惯法。
小国间经常发生战争,后来乌尔国家实现统一,称为乌尔第三王朝,其创始人乌尔纳姆编纂了适用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除序言共29条,序言提到乌尔纳姆权力是神授的,按神的意图在人间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
其主要内容规定:禁止巫术,主人要给捕捉奴隶者必然报答;伤害他人要罚款及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随后出现的小国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有拉尔萨的法典三件,即《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和《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等,都用楔形文字书写。
从内容看,社会上雇佣、租赁、借贷不动产及奴隶的买卖十分流行。
法典以罚金、补偿的方式来取代过去实行报复的手段,还较详细地规定了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内容。
技术、体系比《乌尔纳姆法典》更进一步,《俾拉拉玛法典》和《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还有序言和结语,都对《汉穆拉比法典》以影响。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正面、背面全图
统治合法性的 宣告
石柱上部雕刻中 站立者为汉穆拉 比;座中为太阳、 光明及审判之神 沙马什;前者从 后者手中接受象 征统治权的权杖。
序 言 ……我,汉穆拉比,虔诚敬神的君主,为使正义在国中出
现,消灭邪恶,使强不凌弱,使我象太阳一样升起在民众 之上,给国家带来光明,安努和恩利勒为了人民的幸福, 呼唤了我的名字。 我是汉穆拉比,恩利勒选中的牧人,堆积起丰盛财富的人, 为天地的纽带,尼普尔城,把一切都作得尽善尽美的 人,…… 苏穆拉伊勒的后代,辛穆巴利特的强大的继承人,不朽的 王胄,强大的王,巴比伦的太阳,光照苏美尔人与阿卡德 人,使四方臣服统一的王,伊什塔尔锺爱的是我。 当马尔都克命令我治理人民,使国家走上正轨之时,我使 全国都讲公道和正义,我改善了人民的生活。 结 语 我是汉穆拉比,高贵的王。恩利勒把百姓送给我,马尔都 克把他们的统治权交给了我。我不疏忽怠惰。我为他们找 到了乐土。我解决了困难。我给他们带来了光明。
2、它独立于宗教之外,有效调整古东方奴 隶制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后世立法具 有重大影响;
3、它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不仅影响了 古代西南亚诸国的法律制度,而且通过希 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
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覆盖了法的基本
领域; 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条文中没有宗教、道德规范,而是实在的
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而且法律调整 方法也基本上是世俗化的。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 制定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是: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上古时期法律概述⼀、东⽅国家的法律⼆、西⽅国家的法律三、东西⽅法律的差异⼀、东⽅国家的法律⼀、古埃及法⼆、楔形⽂字法:典型的世俗法楔形⽂字法(BC3000-AD1):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以楔形⽂字镌刻⽽成的不同民族国家的法律《乌尔纳姆法典》,成为⼈类所知第⼀部成⽂法典《汉穆拉⽐法典》,成为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部法典三、古印度法:典型的宗教法典型的宗教法: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典型的特权法:种姓制度印度法系四、希伯莱法:宗教法摩西律法、摩西⼗诫⼆、西⽅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第⼀节:古希腊法:(⼀)、古希腊⽂明的历史1、爱琴⽂明:克⾥特⽂明(线性⽂字A)、迈锡尼⽂明(线形⽂字B、王宫体制、书吏阶层)2、⿊暗时代(军事民主制;王、元⽼院、公民⼤会;中间阶层的出现)3、荷马时代4、⼤殖民时代(海外移民)5、古典⽂明(公元前5-4世纪,雅典、斯巴达为中⼼)6、希腊化时代(亚历⼭⼤帝国)(⼆)、古希腊法的概念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的所有法律规范。
包括: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希腊化时代的法律邦际关系的法律(三)、古希腊法的政治基础——城邦制度1、城邦的含义希腊语πολι?,最初的含义是城堡或卫城。
polis 、politic城邦的内核:①城邦的⾃治;②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③公民与公民权;④兵制——公民军;⑤官制;⑥城邦的⾃给和闭关主义;⑦法治⼀是有了铁器⼆是⼤量移民(海外移民、⼤陆移民)3、城邦的意义第⼀,城邦制度意味着话语具有压倒其他⼀切权⼒⼿段的特殊优势。
(话语权、政治艺术、修辞、辩论)第⼆,城邦制度使社会⽣活中最重要的活动都据有了公开性(公共领域)城邦利益是⾄⾼利益的案例举例1:雅典召开的⼀次公民⼤会所⾯临的问题:问题的源起:雅典殖民地的⽶洛斯⼈因为不满雅典的统治⽽决定与斯巴达结盟。
雅典决定惩罚⽶洛斯⼈,让他们为⾃⼰的背叛付出代价。
外国法制史_第1章_古埃及法
四、司法组织与诉讼
诉讼采取书面形式,原告应当写明案件细节,内容包括指 控要点、事实,以及损失的情形等的书状,呈递给法官。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对于其中的每一点同样要以书面的方 式进行答辩。 然后双方作第二次书面答辩。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两次书面答辩材料后,进行集体讨论, 并做出判决。 根据现在仍然保存着的当时的一些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 到,法院的诉讼程序及其重要材料包括:案件审理的日期、 在位法老的名字、案件提要、原告的陈述、被告及其代理 人的答辩、法院的裁决、法官以及包括法庭记录员在内的 其他出庭人员的名单,说明当时的审判制古国之首,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在医学、 建筑等方面尤为突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亦有所建树。 由于历史的原因,古埃及并没有给后人留下一部法典甚至 是一条可供考证的完整的法律条文。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也是当时埃及法的一个特色,这一特 点在后来的一些法制文明中为人们所熟悉,实则反映出初 民基于现实的一种自然的选择。 婚姻继承制度的相对发达,表现出古埃及人对于婚姻家庭 关系的极端重视;而在家庭关系中,女性及其亲属有着较 高的地位,多少折射出母系氏族社会遗风的留存。 司法审判制度的发达,说明处理纷争、裁决案件等业已成 为当时的统治者的一大关注,同时也表明社会经济关系的 发展与人员交往的增多。 由于其处在人类文明的源头,因而包括其法律制度在内, 古埃及对于后世的影响无疑是深远和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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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
据说在法老萨吉西斯执政时,他曾经颁布了一项法令,借 贷时,债务人如果没有其他财产作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 伊作为抵押或者以其自身将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 保,即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抵押的木乃伊不得下葬。 这一规定可以看作当地古老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的一个实 例。 根据石雕和铭文考证,到公元前15世纪中叶,埃及出现了 成文法典。 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 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内 容涉及有关军队的组织与编制、社会成员的等级划分,民 事交往中的债务、买卖,以及对于刑事犯罪的追究与惩罚 等。 古埃及时代,法老发布的各种敇令和指示构成了法律的主 体,此外,以宰相为首的各级行政官吏发布的命令和条例, 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5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古埃及与古希伯来法
(二)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它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在伊斯兰教前,阿拉伯半岛的 重要城镇麦加和麦地那就居住着许多犹太居民,适用于犹太人内部的 希伯来法对阿拉伯人的部落习惯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摩西五经》与“十戒”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圣经》的前五卷,又称《摩西 律法》、《律法书》。它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 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摩西五经》由 《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 《申命记》五部分组成,相 传由希伯来先知摩西受上帝的 启示而著,因此得名。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的经典, 摩 西 也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是 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 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其法律 效力至高无上。
正义女神玛亚特(Ma’at)
正义女神玛亚特是太阳神的女儿,她头上戴着的鸵鸟羽毛 象征着真理,她本人则是正义的象征。国王的司法活动都是 在正义女神的指导下进行的,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被视为是 国王应尽的义务。国王有时自称“正义的太阳”或“正义”, 古埃及第十二王朝的阿门内姆哈特(Amenemhet)一世国王 就曾被人描述成“执行正义”。 埃及第五王朝的赫特普海尔库特(Hetep-Her-Khut)法官 曾对自己说:“我从不拿走任何人的东西。我从未压迫任何 人。上帝热爱正义的事物。” 就司法制度而言,从第四王朝时期开始,古埃及的司法体 系就已获得高度发展。当时最重要的政府官员与司法管理人 员是宰相(vizier)。宰相最初是从国王家族中选出,从第 五王朝开始,大多出自皇家之外。宰相带有“玛亚特的先知” 的头衔,监督国内六个大的法院。
一、古埃及法的产生与发展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 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 期(约公元3000年至公元前6 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历史划分为三十一 个王朝,这些王朝以前的尚 未统一的埃及,称前王朝时 期;这些王朝以后,埃及是 罗马帝国的一个行省,后来 成为阿拉伯人的土地直到今天。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一章古代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一、楔形文字法的起源与发展;楔形文字法的总体特征;《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二、了解古印度法的发展演变过程;掌握古印度法的独特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进一步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密切关系。
三、了解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古希腊法的一般特征;了解雅典“宪法”的形成过程;理解雅典“宪法”的先进性及局限性,进一步理解民主的多样性。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四、《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第1章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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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希腊的法律与法律观念,与丰富多彩的早期希腊神话不无联系。 古希腊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元前7世纪以前为第一阶段。第二 阶段时间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前4世纪 ;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中叶— 前2世纪中叶),即从公元前336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即位到公元前146 年罗马完全征服希腊为止,史称“希腊化时代”。 在古希腊法的进程中,以雅典和斯巴达两个城邦的法律比较有代表性。 罗马法在沉寂了多年以后于西欧重新获得生命力,主要当然应该归功于 《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在11世纪的意大利的重见天日。 罗马法的重要性也许不仅仅在于它的精致的制度的构建、对于法律的分 类、对于法典化的追求等,更多的可能是它最终为意大利、法国、德国、 西班牙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提供了几乎全盘而现成的基础。 就西方社会的法制而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西方法律 的三大支柱或渊源。 在罗马帝国末期,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并成为帝国的国教。在西罗马 帝国灭亡后,基督教存活了下来,并逐渐发展壮大,极其深刻地影响到 了中世纪的西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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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印度法的最主要的内容是种姓制度,其构成古印度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 度法中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都渗透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就是从对英国法的引进和对印度传统法律的改造开始的。 最终,印度法成为普通法系中独具特色的一员。 1950年的《印度共和国宪法》的正式生效则为印度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 基础。 在希伯来法律中,犹太人的《圣经》中的第一部分《摩西五经》被认为是“世 界上第一部对于我们有重要性的国内法法典,并且是第一部具有成文法体裁的 自然法法典”。 作为一种所谓“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非洲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律演化的丰富 性和生动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法律主要呈现出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的 结合,分别归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 日本是东北亚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与中国一衣带水,其领土由本州、北 海道、九州、四国四大岛和周围的群岛组成。日本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 个比较独特的进程。 1853年是日本近代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一个年头。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人大蓝皮外国法制史教材笔记
古埃及法公元前3500年前后,埃及出现大大小小数十个奴隶制国家,形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公元前3100年前后,上埃及王美尼斯统一全国,制定第一部成文法,而后公元前8世纪,法老博克赫利斯颁布《博客和历史法典》,被认为是古埃及最重要的法典自公元前11世纪起,古埃及一直受到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马其顿的征服,长期动荡,自前6世纪时,埃及已经失去了独立地位。
古埃及的成文法典未能保存下来。
古埃及的政治制度:1、专制制度:法老作为君主,下设宰相,宰相之下诸臣,同时祭司作为法老宗教事务的代理人。
2、土地制度:法老为全国土地所有者,具体所有共四种形式:王室所有、神庙所有、贵族大臣所有、农民所有3、契约制度4、婚姻及继承制度:从母权制到父权制的过渡阶段,妇女并非丈夫的所属,婚姻契约双方平等订立,离婚完全自由;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继承权不论长幼、男女一律平等享有。
5、犯罪和刑罚:犯罪和侵权不分、刑罚残酷多样6、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合一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形成于两河流域,为当地所有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公元前3000年前后,两河流域开始出现国家,最初为习惯法,约公元前3000年中期,出现成文法,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21世纪制定的《乌尔纳姆法典》是人类迄今为止已知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河流域,公元前18世纪,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制定《汉谟拉比法典》镌刻于高2.25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
公元前1世纪,随着罗马帝国铁骑的征略,楔形文字法的影响基本消灭。
楔形文字法的特征:序言、正文、结语体系完整;大多司法判例的汇编;法律被认为是依神意而定,违背法律就会受到法律制裁,序言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目的,结语告诫公众违反法律会受到神明裁判,但尽管如此,楔形文字法仍是人定法而非宗教法,其正文几乎没有宗教色彩渗入。
《汉谟拉比法典》,在两河流域为古巴比伦王国所统一的背景下制定,适应当时政治统一、法治统一的需要,也适应当时经济的发展状况,法典多涉及民事立法,关注经济。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古埃及和两河流域法制
④免责规定:不可抗力 ⑤建筑合同 :严格责任 5.婚姻、家庭和继承: ①婚约,已婚女贞节; ②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责任; ③诸男平等继承 6.简单的刑事司法: ①犯罪与侵权不分, ②民事纠纷处理刑事化, ③司法与行政不分
(四)《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
1.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成就 2.开创了成文法典石刻公布的先例 3.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的早期 典范 4.提出了若干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 ①私有财产无限追索 ②抵押、质押 ③故意与非故意、不慎和怠慢
1.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序言+正文+结语 2.神权观念的立法思想
3.基本上属于司法判例汇编 4.保留了若干原始习俗及残余:同态复仇、血亲复 仇、神明裁判
(三)法典主要内容
1.对君主制度的确立和保护 2.确立了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3.规定了财产制度 4.发达的契约 ①契约生效条件:书面、合意 ②所有权无限追索和善意占有 ③借贷契约废除债务终身奴役制:三年债务奴役期
二、后埃及时代的法制
1.土地流转 ①欠款付清协议 ②交易土地不得有瑕疵 ③实际占有为交易标志 ④官方过户手续
2.债务流转
①免除高利贷债务②禁止人身债务
三、古埃及法特点及历史地位
1.特点
①典型神权法:阿蒙霍特普四世宗教改革 ②浓厚专制色彩 ③较为发达的契约和财产立法
2.历史地位
①是早期东方民事经济立法的典范:抵押、 担保、遗嘱 ②对西亚、北非的影响:上帝原型、《圣经旧约》 ③对希腊的影响:废除债务奴隶,集体主义观念
第二节 楔形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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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古埃及法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博克贺利斯法典》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1.古埃及法的概念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的概念 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专制制度 土地制度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犯罪与刑罚制度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 诉讼程序古埃及法(1)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
古代埃及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的转化,表现出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军事民主制和部落国家初期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尚无定型的司法制度。
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步转化为成文法。
如公元前8世纪颁布的《博克贺利斯法典》认为是古代埃及最重要的法律典籍。
(2)在古代埃及,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各级行政官吏所发布的行政命令或条例,通常是中央法律的重要补充。
(3)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1.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
其专制制度构成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老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
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
(2)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职权广泛。
(3)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神庙的祭祀活动为法老的专制统治以及国家的安宁与繁荣提供了思想意识上的保证。
(4)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概述外国法制史指的是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变革历程。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史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通过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比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对于促进法学发展和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古代法制史在古代,人们开始形成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古罗马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法学体系对后来的欧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借鉴。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使我们了解到法律制度起源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三、中世纪法制史中世纪是欧洲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教会法和君主法并存,封建法的形成也成为中世纪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地权和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后来民法和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近代法制史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出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法制史研究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对象。
从中世纪的封建法过渡到现代刑法、民法和宪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涉及到了各个领域。
五、现代法制史现代法制史主要研究各国在近代以及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重点是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六、结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从而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对比和借鉴,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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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6世纪苏美尔人用芦秆刻在泥板上古代两河流域奴隶制国家通用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系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about 2113B.C.-2006B.C.)《乌尔纳姆法典》29条条文,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但法典的影响还在,基本都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
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
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鼎盛状态)《汉穆拉比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随着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严格意义上的楔形文字法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必要(巴比伦王国的统一)(2)经济关系发展,调整新型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结构体系:序言、正文、结语序言:汉穆拉比颂扬自己,宣称“君权神授”,立法权属于自己(神明的代表)正文:共282条。
正文内容已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的基本问题。
古代东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结语:告诫人民遵守,不可废除变更法律(神保佑守法者,而惩罚不遵守法律之人)法典正文是关于当时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定,序言和结语则表现了汉穆拉比时期人们关于法律的意识和观念。
法律价值观: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对人类福祉的追求。
内容:1国有和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标志着奴隶制经济的全省)(弱于全盛时期的希腊、罗马)(灌溉农业所代表的古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公有制表现为全国土地基本以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的形式存在,实物租税、军人兵役,占有王室土地=担负义务)(法典规定了不履行占有土地义务的处罚,且土地不得作为标的买卖)公社为主的统治基础,以家庭为单位,履行对公社的义务法典对于土地私有制的有限保护、对于动产私有制的严格保护(奴隶主)2社会结构家庭奴隶制:奴隶主随意处置奴隶、对他人奴隶侵犯的赔偿(奴隶=财产的一部分)自由民:阿维鲁穆、穆什钦奴(依附王室)自由民中的阶级分化,下层容易沦为债务奴隶军人(不完全权利,但是法典中对于军人财产给予特别保护)3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无契约即无婚姻父权、夫权4债权法契约、侵权行为之债保护借用人权利、限制出借人权利的倾向(高利贷剥削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奴隶增多动摇了巴比伦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统治者用这种方式来稳定经济秩序)对于债权关系调整,古代东方法中并不多见。
外国法制史笔记精编版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外国法制史00263 考前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00263 考前复习资料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发展历史的学科,对于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备考外国法制史 00263 这门课程时,以下是为您整理的一份全面的考前复习资料。
一、古代法律制度(一)古埃及法律制度古埃及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成文法较少。
其法律特点包括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老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宣誓和神明裁判。
(二)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其中最著名的是《汉谟拉比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的特点包括: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保留了原始公社的残余。
(三)古印度法律制度古印度法律以种姓制度为核心,将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等级。
其法律渊源包括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它对宗教、道德、法律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四)古希腊法律制度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较为发达,法律注重公民的权利和参与。
斯巴达则以军事专制为特点,法律强调纪律和服从。
(五)古罗马法律制度古罗马法律制度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
罗马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二、中世纪法律制度(一)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其特点包括团体本位、属人主义、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
(二)教会法教会法是基督教教会制定的法律。
它在中世纪的西欧具有重要地位,不仅调整宗教事务,还涉及到世俗生活的诸多方面。
(三)伊斯兰法伊斯兰法是适用于伊斯兰国家的法律,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渊源。
其法律体系独特,对穆斯林的生活有着全面的规范。
(四)西欧中世纪的城市法和商法随着城市的兴起,城市法和商法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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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序言+正文+结语 2.神权观念的立法思想
3.基本上属于司法判例汇编 4.保留了若干原始习俗及残余:同态复仇、血亲复 仇、神明裁判
(三)法典主要内容
1.对君主制度的确立和保护 2.确立了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3.规定了财产制度 4.发达的契约 ①契约生效条件:书面、合意 ②所有权无限追索和善意占有 ③借贷契约废除债务终身奴役制:三年债务奴役期
④免责规定:不可抗力 ⑤建筑合同 :严格责任 5.婚姻、家庭和继承: ①婚约,已婚女贞节; ②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责任; ③诸男平等继承 6.简单的刑事司法: ①犯罪与侵权不分, ②民事纠纷处理刑事化, ③司法与行政不分
(四)《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
1.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成就 2.开创了成文法典石刻公布的先例 3.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的早期 典范 4.提出了若干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 ①私有财产无限追索 ②抵押、质押 ③故意与非故意、不慎和怠慢
第一章 古代埃及法与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古代埃及法律制度
一、古王国时Hale Waihona Puke 的法制1.高度集中的王权专制
2.土地所有制状况反映了古埃及最基本的法律状况 ①王庄 ②权贵农庄③神庙农庄④ 公社集体土地 3.古埃及人对司法公正的诉求
①奥西里斯正义故事 ②正义标准(天平及洁白无暇的羽毛) ③正义普适性
二、后埃及时代的法制
1.土地流转 ①欠款付清协议 ②交易土地不得有瑕疵 ③实际占有为交易标志 ④官方过户手续
2.债务流转
①免除高利贷债务②禁止人身债务
三、古埃及法特点及历史地位
1.特点
①典型神权法:阿蒙霍特普四世宗教改革 ②浓厚专制色彩 ③较为发达的契约和财产立法
2.历史地位
①是早期东方民事经济立法的典范:抵押、 担保、遗嘱 ②对西亚、北非的影响:上帝原型、《圣经旧约》 ③对希腊的影响:废除债务奴隶,集体主义观念
第二节 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概述 1.楔形文字
2.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简介
二、《汉穆拉比法典》 (一)立法背景 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时期,政治统一,经济繁荣,国势强 盛。为巩固政治的统一,强化中央集权,消除地方各自为政 和法律不统一局面。 (二)法典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