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毕业、学位获得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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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2016级)一、培养目标会计学是应用型学科,我们把培养综合素质高,实践创新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过硬专业本领和较强职业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高级应用人才作为我们的培养目标。

把形成和提升专业学识的一般能力、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社会实践能力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目标,使本专业学生有良好的公民素养、会计学学科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技能、培养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需要,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具备会计、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会计师事务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从事会计实务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业人才。

二、基本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会计方法与技能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会计问题的基本能力。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团结与协作精神;2.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基础、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3.掌握会计学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4.具有良好的书面和口头表达、人际沟通、信息获取能力,能熟练动用一门外语进行交流和沟通;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及分析和解决会计问题的基本能力;5.熟悉我国财务会计准则、财经法规和国际会计惯例;6.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7.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还要有一个健康的体魄胜任会计工作。

三、学制与修业年限1.基本学制为 4 年。

2.修业年限可根据学生具体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专业核心课程宏观经济学、中级财务会计、管理成本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管理、电算化会计、经济法、高级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税法。

五、各类课程学分分配1. 课程学分结构2.开课规划六、毕业学分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完本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获得146学分,其中通识教育课程48学分,学科基础课程19学分,专业核心课程47学分,专业拓展课程14学分,实践课程18学分,即可毕业,发给会计学专业毕业证书。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

三、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

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海师办〔2014〕52号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决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习年限第一条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本修读年限,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3—7年,专科起点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学习年限从录取当年开始计算。

二、学分结构与课程类别第二条学分构成及学分计算学分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一)理论课程教学学分:一般课程16—18学时计1学分,需较多课外时间训练的声乐、钢琴等课参照同类院校标准核算学分。

(二)实践课程教学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见习、教学见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野外考察、艺术实践一般每周计1学分。

第三条课程类别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与拓展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实践课程五大模块,各模块课程又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系列。

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是指为加深、拓宽学生专业基础、技能和完善知识结构的课程。

第四条学分要求本科专业学生一般应修满155学分左右,不同专业(如理工类、艺术类)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在学分总数上上浮10%,用以加强学科专业教学。

各类课程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具体确定。

理论与实践、必修与选修、各模块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选课原则与方法第五条选课原则(一)学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的进程修读课程。

(二)允许跨学院、跨专业选修外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应从本人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地组织知识结构。

对有严格先后顺序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修。

(四)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内学分数以22—26学分为宜,最少不应低于18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32学分。

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一、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概述
学士学位证是大学生毕业后获得的重要证书之一,也是进入社会就业
的必备证明。

因此,对于大学生来说,获得学士学位证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在申请学士学位证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下面将从三个
方面详细介绍。

二、符合毕业要求
首先,申请者需要符合毕业要求。

通常情况下,大学生需要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所有课程,并且通过所有考试。

同时,还需要完成毕业论文
或实习报告等相关任务,并且获得导师认可。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
能够申请领取学士学位证。

三、达到成绩标准
其次,申请者需要达到成绩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要求申请者在各门
课程中取得及格或以上的成绩,并且平均分数达到一定水平。

这个标
准可能会因不同院校、不同专业而有所不同,但是总体来说都比较高。

四、缴清所有费用
最后,申请者需要缴清所有费用。

这包括了各种费用,如:学费、住
宿费、实验费等。

如果申请者还有未缴清的费用,那么就不能领取学
士学位证。

因此,在申请之前,需要先确认自己是否有未缴清的费用,并及时缴纳。

五、结语
总之,要想申请领取学士学位证,需要符合毕业要求、达到成绩标准,并且缴清所有费用。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够顺利地领取到自
己的学士学位证。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这个过程,并且在大学期间
努力学习,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国家教委(87)学位字016号《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经批准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所修读课程、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其他方面的表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统一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本科专业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小组成员5人,组长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领导(教师)担任。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本学院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毕业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逐一审查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报-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末各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各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毕业生因有本规定第二条某款的情况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因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校期间因对学校、社会有突出贡献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指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者。

2、因有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毕业后2年内考取研究生;或在离校后3年内,经学校批准,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的要求,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海师办〔〕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凡属我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在籍本科生,符合、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意为社会主义、学业成绩条件:)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或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以上,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分以上;)经审核其所学各门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二)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授予、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学生个人思想品德达标考评两、在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程中,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非英语专业的普通专业类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者;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者;运动训练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者;英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分或专业八级考试分者。

二、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毕业当年因下列原因之一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自取得毕业证书起一年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因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大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平均绩点小于),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

海南师范大学毕业、学位获得条件说明

海南师范大学毕业、学位获得条件说明
为帮助大家清楚毕业所应具备的条件,现将获得毕业和学位资格的条件总结如下,10级 、11级学生请互相传阅,明确毕业条件,做好毕业准备。
毕业条件
修完所有专业选修和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必修、公选课,且成绩合格没有不及 格记录。 电子和自动化专业公选课要求最少6学分(其中人文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
物理学公选课最少8学分(其中人文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教师教育类课程不 少于2学分)
的条件总结如下,10级
课,且成绩合格没有不及
或艺术类不少于355分 或者在毕业前通过学校组
专业必修 师教育类课程(不包括公
在符合毕业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课绩点不少以1.8 2、学位外语选英语的同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低于355分 学位条件 3、学位外语选日语的学生通过全国日语四级考试、或者在毕业前通过学校组 织的校级日语考试(百分制、六十分及格) 4、没有作弊记录 5、没有试读
电子和自动化专业的绩点计算科目包括:专业选修和专业必修 绩点计算方 物理学绩点计算科目包括:专业选修、专业必修和教师教育类课程(不包括公 法 选课) 绩点计算公 总绩点=单个成绩的平均绩点数之和÷学分之和 单个成绩平均绩点=单个科目的学分×单个绩点 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十二、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

十二、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

十二、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海师办〔2015〕4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凡属我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在籍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校纪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学业成绩条件:1)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2)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或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6.0以上,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3)经审核其所学各门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二)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2、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3、学生个人思想品德达标考评两次不及格者;4、在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程中,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80(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70),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2.00(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90);5、非英语专业的普通专业类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以上(含355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50分以上(含50分)者;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284分以上(含284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40分以上(含40分)者;运动训练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248分以上(含248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35分以上(含35分)者;英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50分或专业八级考试50分者。

学位证发放条件

学位证发放条件

学位证发放条件一、学位证发放条件学位证可是咱大学生涯的一个重要成果呢,下面就来唠唠学位证的发放条件哈。

1. 学业成绩得达标咱得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

不同专业要求的学分不一样,但都是为了确保咱在各个学科领域都有足够的知识储备。

就像你不能只专注于自己喜欢的课程,那些公共课、基础课啥的也得好好学,把学分都拿到手。

比如说数学专业,除了要学高等数学、线性代数这些基础课程拿到学分,还得把专业方向的课程学分都修满,像概率论、数学分析啥的。

平均绩点也有要求。

这个平均绩点就像是我们学业成绩的一个综合评价指标。

一般来说,不能低于某个数值,比如 2.0或者 2.5之类的。

要是绩点太低,就说明咱整体的学习成绩不太好,可能就拿不到学位证啦。

这就要求我们每门课都要尽量考得好一些,不能有太多的“低空飞过”。

2. 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要过关对于毕业论文,首先选题得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不能随便选个题目糊弄了事,得是跟咱们专业相关的,最好是能对本专业的某个领域有一些新的见解或者研究成果。

比如说中文系的学生,选题可以是关于某部经典文学作品的新解读,或者是对某个时期文学现象的研究。

论文的内容要严谨、有条理。

要有明确的论点,论据要充分,论证过程要合理。

不能东拼西凑,逻辑混乱。

就像盖房子一样,得有稳固的根基和合理的结构。

而且格式也很重要,字体、字号、行距、参考文献的标注这些都得按照学校的要求来。

如果是毕业设计的话,那这个设计得有实用性和创新性。

比如工科的学生做一个工程设计,要考虑到实际的应用场景,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同时在设计理念或者技术上要有创新的地方,不能只是照搬现有的设计。

3.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有严重的违纪行为。

像考试作弊这种事可是绝对不能干的,如果被发现考试作弊,那学位证可能就泡汤了。

还有打架斗殴、偷窃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一旦达到严重的程度,学校也不会轻易发放学位证的。

毕竟学校希望培养出的是有良好品德和行为规范的学生。

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为拓宽人才培养的途径,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进一步落实《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及其《补充规定》,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兴趣和今后发展的需要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课对象1、跨专业选课①凡我校的普通本科生,上一学年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以上,文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理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上,且主干课程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2.5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课程。

②凡我校的普通本科生,上一学年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以上,且主干课程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2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另一专业的专科辅修课程。

2、跨年级选课①凡我校的普通本科生,上一学年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以上,大学外语成绩良好,且主干课程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2.5的学生,可申请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②试读的学生。

试读生必须首先修读应修的不及格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申请修读高一年级的课程,其必须修读课程加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大于所在行政班应修的学分总数。

③试读期满的学生,原不及格的课程已全部重修及格的,和其他普通生一样,可继续申请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3、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的学生在选课后累计有2门课程不及格者,将不得再申请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4、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的修读期间,所修的原专业课及选修课程的平均绩点小于1.8,则自动取消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的资格。

二、选课的方法1、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必须在每学期第二周前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跨年级、跨专业选修课程申请表》,所在系审核学生是否符合选课条件,并做出审批意见。

2、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必须根据《课程总表》选修与原所在班级上课时间不相冲的课程。

在课程及跟读班级选定后,开课单位做出审批意见。

此后,学生到财务处缴交学费,到教务处办理听课证明。

凭听课证明听课。

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的整个申报工作必须在开学的第2周结束。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一)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一)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一)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什么是学士学位证?学士学位证是大学教育中的重要证书之一,标志着学生已经完成了本科阶段的学习,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

学士学位证对于进一步深造、就业和个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在申请学士学位证之前,学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学分要求:学生需要修完所在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通常是大约个学分。

这些学分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一定的综合素质教育课程。

2.通过所有必修课程:学生需要顺利通过所有必修课程,并且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成绩要求。

有些课程还可能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

3.满足综合素质评价要求:学生需要参加学校对综合素质评价的考核,并且达到一定的要求。

这通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实践创新素质和社会实践素质等。

4.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学生需要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并且通过相关的评审。

这是对学生在所学专业上的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核。

5.满足学制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完成学业,并且达到规定的学习年限。

一般来说,本科学制为4年,有些专业可能会有特殊规定。

6.无任何违纪记录:学生在大学期间不能有任何违纪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

7.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同学校对申请学士学位证的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学生需要查阅学校的相关规定,了解额外的要求。

申请学士学位证的程序申请学士学位证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填写申请表:学生需要填写学校提供的学士学位证申请表,并且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2.提交材料:学生需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如毕业证书、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等)提交到学校指定的办公室或部门。

3.缴纳费用:学生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具体标准以学校规定为准。

4.等待审核:学校会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材料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领取学位证:审核通过后,学生可前往学校指定的颁证地点领取学士学位证。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3)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的专业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的学业评定。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所申请学位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三、学位授予程序1. 学位申请:(1)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2) 学位申请材料需经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家评审。

(2) 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评审意见的撰写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审会议。

3. 学位答辩:(1) 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指定。

(2) 学位答辩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介绍、提问和评议等环节。

4. 学位授予:(1)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方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

(2) 学位授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学位授予要求1. 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业评定和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位答辩。

(2)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必须表现出对所研究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独立思量能力。

(3)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必须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具体的学位等级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设立学位授予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

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

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简介在求学的过程中,学位授予是一个学生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然而,学位的授予并不是轻而易举的。

学生们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才能成功获得学位。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

学分要求•学分是评估一个学生是否有资格获得学位的重要标准。

•不同学位对学分要求有所不同,通常要求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才能毕业。

•学分可以通过修读指定的课程及完成相关的学术项目或实习来获得。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还需要学生满足一定的课程要求。

•学生需要修读一定数量的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核心课程通常包括学校规定的必修课程,涵盖专业知识的关键领域。

•选修课程可以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方向选择修读。

学术项目•学术项目是学位授予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学生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术项目,如毕业论文、科研项目等。

•学术项目旨在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学术素养。

实习要求•一些学位授予还要求学生参加相关的实习或实践活动。

•实习可以帮助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学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实习时间,并经过评估。

考试要求•考试也是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之一。

•学生需要参加并取得一定的考试成绩,以展示他们对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通常包括课堂考试、期末考试和论文答辩等。

学期要求•学位授予还要求学生满足一定的学期要求。

•学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期学习,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进展要求。

•学期要求确保学生按照既定的学业计划进行学习。

总结获得学位并不是易事,学生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术项目、实习要求、考试要求和学期要求都是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学生才能成功获得自己所追求的学位荣誉。

海南省学位委员会.doc

海南省学位委员会.doc

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学位[2007]2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近几年我省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及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需要,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校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或修订本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教务处,也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校组织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同时,各校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把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告知成教本科学生,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实施办法》,加强学籍和考籍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课程考试,努力提高成教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各校要做细做好本《暂行实施办法》和原有相关文件过渡时期的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学位办。

附件:1、海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2、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的通知二00七年五月十日附件1海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保海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

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所在学校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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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清楚毕业所应具备的条件,现将获得毕业和学位资格的条件总结如下,10级 、11级学生请互相传阅,明确毕业条件,做好毕业准备。
毕业条件
修完所有专业选修和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必修、公选课,且成绩合格没有不及 格记录。 电子和自动化专业公选课要求最少6学分(其中人文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
物理学公选课最少8学分(其中人文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教师教育类课程不 少于2学分)
在符合毕业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课绩点不少以1.8 2、学位外语选英语的同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低于355分 学位条件 3、学位外语选日语的学生通过全国日语四级考试、或者在毕业前通过学校组 织的校级日语考试(百分制、六十分及格) 4、没有作弊记录 5、没有试读
电子和自动化专业的绩点计算科目包括:专业选修和专业必修 绩点计算方 物理学绩点计算科目包括:专业选修、专业必修和教师教育类课程(不包括公 法 选课) 绩点计算公 总绩点=单个成绩的平均绩点数之和÷学分之和 单个成绩平均绩点=单个科目的学分×单个绩点 式
的条件总结如下,10级
课,且成绩合格没有不及
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
学分、教师教育类课程不
低于355分 或者在毕业前通过学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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