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问题及其立法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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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2月 2 日, 国人 大常委 会 通过 的《 01 5 全 中
与 “ 品监 管 渎职 罪 ” 不矛 盾 。 者 实 际上 形 成 了 食 并 两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正 案 ( ) ( 八 》 以下 简称 《 法 修 刑 正 案 ( )) 4 八 》 第 9条 第 1款规 定 , 刑 法第 4 8条 在 0
状 : 负有食 品安全 监 督管 理职 责 的 国家机关 工 作人 “ 员 . 用 职权或 者 玩忽 职守 , 致发 生 重大食 品 安全 滥 导 事 故或 者 造成 其他 严重 后果 的” 它 与刑 法第 3 9条 , 9
个 罪 名 . 查办 危 害食 品安 全 渎 职 罪提 供 了有 力 武 为 器 。各 级检 察 机关要 认 真学 习《 法 修正 案( ) , 刑 八 》 准
第 3款 ( 刑 法 修正 案 ( ) 第 8条第 3款 ) 《 四 》 的罪 状 :
“ 在执 行 判决 、 裁定 活 动 中 , 重 不 负 责任 或 者 滥 用 严 职权 , 依 法采 取诉 讼保 全 措施 、 不 不履 行法 定执 行 职 责 。 者 违法 采 取诉 讼 保全 措施 、 制 执行 措 施 。 或 强 致 使 当事人 或者 其 他人 的利 益遭 受 重大 损失 的 ” 两者 , 也完 全是 等 同或 者是 相似 的 ,但在 确 定罪 名 的结果 上也 有 了不相 等 同或 者根 本不 相似 .即前 者被 确定 为 “ 品监 管 渎 职罪 ” 食 一个 罪 名 ; 而后 者 则 被 确定 为 “ 执行 判 决 、 定 失 职罪 ” “ 行判 决 、 裁 与 执 裁定 滥 用 职 权罪” 两个 罪名 。 两条 款 是等 同或 者是 相似 的 角度 从 来看 , 都应 确定 为 两个 罪名 才是 科学 的 、 合理 的 。
21 0 1年 8月
江 西 科 技 师 范学 院学 报
Ju n lo in x ce c o ra fJa g i in e& T c n lg r lUnvri S e h oo yNoma i1 No4 .
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问题及其立法完善探析
逻辑 上 的包 容 关系 , “ 即 渎职罪 ” 容 “ 品监 管渎 职 包 食 罪” 。应 当说 , 罪名 “ 品监管 渎 职罪 ” 的“ 食 中 渎职 ” 较 “ 检失 职 罪 ” 商 中的 “ 职 ” 加 规 范 。 与刑 法 分则 失 更 它 第 九 章 “ 职罪 ” 渎 保持 了相 互 呼应 。 ( ) 食 品监管 渎 2“ 职罪” 中的“ 职” 罪状 中行 为方式 的概述 。 体 就 渎 是 具 是 “ 忽职 守 ” 滥 用职 权 ” 行 为的合 称 。 言 之 。 玩 与“ 两 换
的、 也是 最根 本性 的解 决途径 。

两种认 识 观点 :1 “ ( ) 一罪 名 说 ” ,认 为应 当 确定 为 一 个 罪 名 , 如可 以表 述 为 “ 品 安 全 渎 职 罪 ” , 食 例 食 闭“ 品安 全监 管 渎 职罪 ”1 等 。 ( ) 二 罪名 说 ” 认 为 [等 3 , 2“ , 应 当确 定为 两个 罪名 , 如可 以表述 为 “ 品安 全监 例 食

食品 监管 渎职 罪的 罪名 称谓 问题
两 高 司法 解 释确 定 的 “ 品 监管 渎 职罪 ” 名 , 食 罪 单从 表 述形 式 上至 少存 在 如下 两个 构成 特 征:1 在 () “ 品监 管渎 职 罪 ” 中 ,出现 了与刑 法 分 则第 九 章 食
“ 职 罪 ” 同 的表示 方 式 , 该 同类 罪 名 “ 职罪 ” 渎 相 但 渎
确 理解 和掌 握食 品安 全监 管滥 用 职权 罪和食 品安 全 监 管玩 忽职 守罪 的犯 罪构 成 和法律 适 用阁 。 但 是 。 两 高确定 罪 名 的司法 解 释来看 . 然是 从 显 否 定 了“ 罪 名 说 ” 采 纳 了 “ 罪 名 说 ” 二 而 一 的认 识 观 点 。 笔者 认为 , 高 司法解 释采 纳 “ 但 两 一罪 名 说 ” 定 确 的 “ 品监 管 渎 职 罪 ” 名 未 必 是 科 学 的 、 食 罪 合理 的 。 事实 上 , 高 司法解 释 如果 采纳 “ 罪名 说 ” 即确 立 两 二 , 为 “ 品 监 管 玩 忽 职 守 罪 ” “ 品 监 管 滥 用 职 权 食 与 食 罪” .这将 会 更 加 符合 依 据 罪 状 确定 罪 名 的基 本要 求 。不仅 如 此 , 刑 法第 4 8条 之一 ( 刑 法 修 正 案 将 0 《 ( )第 4 八 》 9条 ) 1款规 定确 立为 “ 品监 管玩 忽 职 第 食 守罪 ” 食 品监 管滥用 职 权罪 ” 罪名 , 是从 该条 与“ 两 也 款 比较其 他相 关 法条 而得 出的最佳 选择 。虽然 依据 罪 状 来 确 定 罪 名 可 能 会 也 是 难 免 会 得 出 不 同 的罪
“ 玩忽 职守 ” “ 与 滥用 职权 ” 是渎 职行 为 中最典 型的丽 种行 为 。其 中 , 滥用 职 权 ” 指 国家 机 关工 作 人 员 “ 是
超 越 职权 , 违法 决定 、 处理 其无 权决 定 、 处理 的事项 , 或 者 违反规 定处 理公 务 的行 为 而‘ 忽取 守 是 ‘ 玩 则 指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严 重 不 负 责任 , 不履 行 或 者不 认 真履 行其 职 责的行 为[ 1 1 。
二 、 品监 管 渎职 罪主 观罪 过形 式 的界 定 问题 食 有学 者认 为 , 定 罪名不应 由司法机关 而应 由立 确
法机关来 处理 。“ 如果说 当初 在制定 和系统修 订刑法 典时, 困时 间紧 迫 , 一 下 子将 所 有罪 名都 确 立下来 要 一 确有 难度 , 只好 留待 司法 机关 来慢 慢解 决 , 么现在 那 刑 法 修订 时 , 于每次 修 订 的内容 不 多 , 由 确立 罪 名相 对 容 易 , 最好 一 并加 以解 决 , 就 这样 也 可避 免一个 新
的修 正案公 布后各 司法机关 在罪 名适用 上 的不 一致 .
便 于刑法统 一实施 。”笔者 认为 , 【 q 确定罪 名是 由司法 机关 还是 由立法机关来 处理 。 这仅仅 是一个解 决 问题 的外 表形式 , 非是根本 性 的实质 问题 。而确定罪 名 并
根本性 的实质 问题 ,则 是所 确定 的罪 名是 否妥 当 、 是
规定 的罪状 :负有 食 品安全 监 督管 理职 责 的 国家 机 “
否合适 。即使 由司法机关 来确定 罪名 , 如果确 定 了一 个 不 妥 当 、 合适 的罪 名 , 不 那也 会 带来诸 多 适用 方面 的困感或 问题 。例 如 , 高司法解 释确 定的“ 品监管 两 食 渎 职罪” 就给其 主观罪过 的界定 带来 了困惑或问题 。
孟 庆 华
( 河北 大学 政 法 学院 , 北 保 定 0 1 0 ) 河 7 02
摘 要 : 高 司法 解 释确 定 的 “ 品监 管 渎 职 罪 名 未 必 是 科 学 的 、 理 的 , 果 采 纳 “ 品监 管 玩 忽 职 守 罪 ” 两 食 罪 合 如 食 与
“ 晶监 管 滥 用 职 权 罪 ” 罪 名说 ”这 将 会 更 加 符 合依 据罪 状 确 定 罪 名 的基 本 要 求 。 “ 品监 管 渎 职 罪 ” 称 食 的“二 , 从 食 名
确 定 罪 名 的结果 就 很难 说 是 科 学 的 、 理 的 。其 主 合
要 理 由根据 是:
( ) 刑 法第 4 8条 之一 ( 刑 法修 正案 ( )第 1从 0 《 八 》 4 9条 ) l款 规 定 与刑 法第 3 7条 规 定 来 看 , 法 第 9 刑 第 4 8条之 一 ( 刑法 修 正 案 ( k 》 4 0 《 / ) 第 9条 ) 1款 第
监 管渎 职罪 ”罪 名 ,尚存 在罪 名 称谓 是 否科 学 、 合
理, 以及 其 罪过 形 式 如 何 界定 等 问题 , 些 问 题 当 这
然 有探 讨 的必 要 性 , 也更 需 要 在将 来 修 订刑 法 时 但
通 过立 法 条款 方 式来 加 以完 善 , 它将 是 带有 彻 底 性
收 稿 日期 : 0 1 0 — 8 2 1- 6 2
管 玩 忽 职守 罪 ” 与 “ 品安 全监 管 滥 用 职权 罪 ” 。 食 脚
“ 罪名 说 ” 二 曾经得 到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4月 2 l 9 E下
发 的《 知 》 可。该 《 通 认 通知 》 各级 检察机 关提 出 了 对
关 于 刑 法第 4 8条 之 一 (刑 法 修 正 案 ( ) 第 0 《 八 》 4 9条 ) 1款 规定 应 当如 何 确 定 罪 名 , 在 两 高 确 第 这 定 罪 名 的 司法解 释 出台之 前 。 法 学 界 主要 有 如下 刑
补 充 规 定 ( ) , 刑 法 第 4 8条 之 一 ( 刑 法 修 正 五 》将 0 《 案 ( )第 4 八 》 9条 ) l款规 定 正 式 确 立 为 “ 品 监 第 食 管 渎 职罪 ” 。笔者 认 为 , 高 司法 解 释确 定 的 “ 品 两 食
作者 简 介 : 孟庆 华 (9 9 ) 男 , 东济 南人 , 北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教 授 、 学博 士 , 士 生导 师 , 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博 士 后 , 15 一 , 山 河 法 硕 中 主要 从 事刑 法研 究 。
2 l 年 O1
盂 庆 华 :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适 用 问题 及 其 立 法 完 善 探 析 食
21
具 体要 求 , 为 《 法 修 正 案 ( )针对 当 前 一 些 地 认 刑 八 》 方 危 害 食 品安 全犯 罪 突 出 的实 际情 况 , 加 了食 品 增
安全监 管滥 用职 权罪 和食 品安全 监 管玩 忽职 守罪 两
之一 ( 刑 法修 正 案 ( ) 第 4 《 八 》 9条 ) 1款 规定 的罪 第
名 , 是应 当遵 循 逻辑 上 的“ 但 同一律 ” 即依 据相 同 的 ,
罪状 应 当确 定 出 相 同 的罪 名个 数 ; 只有 依 据 不 相 同
的罪 状才应 当确定 出不 相 同的罪 名个 数 。如 果依 据
相 同 的罪状 而 确定 出不 相 同 的罪 名 个 数 . 么 这 种 那
来 观 察 , 罪 过 形 式 应 确定 为 “ 失 ” 它 属 于 “ 督 过 失 ” 畴 。《 法 修 正 案 ( )设 置 的 “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 其 过 , 监 范 刑 八 》 食 尚有
缺 陷 与 不 足 。 当 在 此 基 础 上 加 以适 当修 改 与 完 善 , 体 完 善 的 方 式 可 以 采用 两个 立 法 条 款 来 分 别 列 举 规 定 。 应 具 关 键 词 : 品 监 管 滨 职 罪 ; 忽 职 守 罪 ; 用 职 权 罪 食 玩 滥 中 图 分 类 号 : 94 D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35 (0 1o — 0 0 0 10 — 5 8 2 1 )4 0 2 — 5
后 增 加一 条 , 为第 4 8条 之 一 : 负有 食 品安 全 监 作 0 “ 督 管 理职 责 的 国家 机关 : 人员 。 用 职 权 或者 玩 [作 滥 忽 职守 , 导致 发 生重 大食 品安 全 事 故或 者 造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五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或者 拘 役 ; 成 处 造 特 别严重 后 果 的 。 五年 以 上十 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 处 2 1 年 4月 2 01 8日 , 最高 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检察 院 最 公 布 《 于执 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定罪 名 的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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