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合同代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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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泰宁县城西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

委托单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代建单位:福建正元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泰宁县城西新区(丹霞之城)一级土地整治项目招商引资建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规定,为了加快城西新区安置房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降低投资成本。鉴于甲方是泰宁县城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项目最终业主,泰宁县城西新(丹霞之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为其执行机构(下称指挥部),依据泰宁县城西新区(丹霞之城)开发建设指挥部5月8【2014】010号的会议纪要,甲方将泰宁县城西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建设委托乙方全权负责,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各方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泰宁县城西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

项目总投资: 16000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泰宁县城西新区(丹霞之城)31#、32#地块

建设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52.95 亩,总建筑面积76334 平方(详见附图,本项目用地面积以土地部门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为准;建设规模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准。)

建设内容: 包括项目土建施工及小区内配套设施(保留房的修缮、小区道路,配套公建,商业网点,景观绿化)等

二、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项目的业主代表,乙方作为项目业主享有以下权限:

1.以业主的身份接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限;(用于商业贷款需商住性质)

2.负责筹措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包括融资贷款);

3.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负责项目的产品定位和设计管理工作;

4.负责项目过程中的报批报建手续,工程发包工作;

5.协助指挥部的做好安置房的分配工作;

6.负责安置房以外的房地产销售工作;

7.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合同管理);

8.项目的结束工作和物业的委托事宜;

9.指挥部认为的其他委托内容。

三、财务管理

1.账目管理:该项目执行独立核算,设立独立的账目及在当地银行开设专项帐户,该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帐户挂靠在乙方名下;

2.盈亏处理:该项目由甲方自负盈亏。如果该项目亏损,甲方须按《主合同》中属于甲方投资增值的分成部分优先给予补偿该项目亏损;若按该上述方式仍无法完全补偿亏损的,则甲方同意拔放财政资金用于补偿亏损,直至项目资金平衡。

3.项目款项支付:项目准备、建设及运营期内所发生的所有款项均按实结算。支付采用分级管理原则:单项费用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款项,由乙方直接支付;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的款项由甲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和乙方负责人审批支付;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款项由甲方指挥部负责人和乙方负责人审批支付。乙方的支付凭证送到甲方审批,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如三个工作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融资

1.投资款项的利息计取

乙方作为代建业主和投资方,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甲方应按投资款的1.2%(月利率)向乙方支付投资利息,计取利息起算时间与基数以乙方投资实际到达该项目专项账户的时间和金额为准,利息按月结清,按月返还。

2.融资款的利息计取

乙方利用该项目为依托,进而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所贷资金视同乙方的投资款(或者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所贷资金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承担相应利息,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贷款总额的5%作为乙方的融资成本费用)。

3.甲方应为乙方融资提供所有便利条件;

4.由甲方、乙方共同向上级部门争取的“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应用于该项目建设;

5.安置户的购房款应于项目开工时交清所有款项,如安置户不交款,视为放弃安置。

6、投资款的返还:根据项目进度资金计划,如主合同中项目有结余,甲方应及时返还乙方的投资款,投资款的最终结清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全部返还。

五、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该项目用地应以协议转让或者有限条件公开出让方式办到乙方名下,该宗土地出让金应以先缴纳后返还的方式在10日内由财政回拨给乙方。

六、代建费和奖励金

1.代建费

本项目的代建费用为项目发生所有投资总额的5%计取(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费用、可研与勘测定界等前期费用、勘察设计费、工程检测费、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报批报建费用、营销策划费用、各种代理咨询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代建费只用于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利润等。但不包括监理咨询费、宣传策划及销售费用等。

乙方负责安置房以外的房地产销售,其中营销费用按销售总额的1.5%计取;该费用不包括宣传、广告、策划、物料等用于项目推广费用。包括相关营销人员工资、福利、提成、办公等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负盈亏。该费用的结算时间:每季度按签订的合同总额预结算提取。

2.代建费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建管理费的10%,除预留代建管理费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上,其余的代建费根据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完成投资)情况分别计算并取其平均额,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基数)

3.奖励金

本项目不计土地成本后(土地成本按主合同约定),如有结余,应按盈利额20%向乙方支付奖励金。

奖励金在项目销售完成70%时,根据概算先支付70%,余款待工程竣工后30日内结清。

七、甲方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具有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及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包括工程施工招标拦标价和工程预决算)及乙方投资金额进行确认的权利。

2、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3、甲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4、甲方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5、甲方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6、审核项目全过程中乙方对外签署的涉及本项目的合同、协议;

7、完善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8、甲方应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按合同约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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