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发[1993]227号
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地发[1993]227号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国务院于1993年8月1日以120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贯彻执行《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现就开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与采矿登记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请各省(区、市)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定。
——结束——。
水利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水利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8.23•【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称现行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以后,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剧趋势得到缓解,人为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治理速度进一步加快;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效益进一步体现,生态环境明显改观。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水土保持法加以解决:一是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二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要求;三是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的区域及对象已不限于现行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区域和范围;四是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水土保持法进行修订。
水利部在深入总结和分析现行水土保持法实施近2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批。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宣传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宣传在水利部工作的人员必须了解并熟悉涉及水利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本文将就水利部工作人员需掌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利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规范了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水利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该法律的各项规定,确保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2.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管理领域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确保在工作中合法使用土地资源。
3.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推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加强水环境的监测与治理,维护水生态安全。
4.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要求保护水源地、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预防水土流失。
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了解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保护水资源及水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宣传1. 水利部政策文件水利部定期发布政策文件,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灾防治等方面。
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政策文件的最新动态,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2. 法规解读与宣传水利部工作人员可通过召开培训会议、制作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各类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与宣传。
这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3. 部门通知与公告水利部定期发布各类通知与公告,对一些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政策解读进行说明。
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学习并遵循这些通知与公告,确保工作的正确性与高效性。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宣传的重要性1. 保证工作合规性水利部工作人员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可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才能有效地维护水利部的形象和权益。
2. 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水利部工作人员了解政策文件并加以宣传,可以帮助全体员工更好地掌握工作重点和方向,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保[2011]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保〔2011〕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水保〔2011〕32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切实有效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学习宣传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水保〔2011〕32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学习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提高各级水土保持专业人员的监督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水政法〔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
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水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水合法权益。
———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水土保持法宣传信息
水土保持法宣传信息
水土保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控制草原沙漠化、土壤侵蚀、水土流失、湖泊环境恶化等环境问题的重要法律。
为了宣传水土保持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来进行宣传:
1. 报告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水土保持法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它对于防止土壤侵蚀、维护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2. 介绍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水土保持法明确了土地的保育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和一般要求、草原的保护和恢复、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湖泊的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宣传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公众了解水土保持法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3. 强调公众的权利和责任:水土保持法赋予公众参与水土保持工作的权利和责任。
宣传中可以告知公众他们可以通过参与环保组织、举报非法行为、保护湖泊和湿地等方式参与到水土保持工作中,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4. 宣传成功案例:通过宣传一些成功的水土保持案例,可以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
例如,可以介绍一些农田防护林的建设、湖泊水质改善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成功案例,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水土保持工作中。
5. 提供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可以举办水土保持法的讲座、培训班等活动,向公众传授相关的环保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
环保意识和能力。
通过以上宣传信息的传播,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水土资源。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1.03•【文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2012年水利部印发《深化全国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2012-2015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并做好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目标的重要基础工程,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
2015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明确了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舆论引导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水土保持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十三五”时期,全国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策划,创新方式,打造精品,着力宣传水土保持在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新成效、新进展、新经验,充分反映水土保持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水利部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措施。
法律法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为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水法》的规定,水利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加强水资源监测、保护和调度工作。
此外,水利部还负责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的规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法规之一。
在水资源管理中,水利部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加强土地的保持与治理工作,防止土壤侵蚀,减少土壤流失,从而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用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用水法》是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中重要的环保法律。
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宣传、推广和执行节约用水的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此外,水利部还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节水技术政策,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政策解读1. 水资源定额管理政策水资源定额管理政策是水利部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中推行的措施之一。
根据该政策,水利部工作人员制定水资源利用的定额标准,对各行业的用水量进行限制和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2. 水资源环境执法考核政策为提高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水平,水利部实施了水资源环境执法考核制度。
根据该政策,水利部工作人员要落实环境执法主体责任,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保护水资源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3. 水资源价格政策水资源价格政策是水利部在水资源管理中推行的重要政策措施。
水利局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座谈会上的发言(1)
水利局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座谈会上的发言(1)读书人文档频道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各位领导,同志们:水土保持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自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水土保持事业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在新的形势下,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是水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旨在组织动员全省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法),着力落实新水土保持法各项规定,为下一步我省将出台的《江西省实施办法》打下良好的基础,推动我省水土保持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刚才,李学红同志代表我厅向会议作了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汇报;会上,大家也就如何学习贯彻好新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现在,我就新法的贯彻落实再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取得了显著成效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协作下,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构建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
制定了《江西省实施办法》,出台了配套文件。
全省110个水土保持行政管理机构,约1400名专职执法人员。
同时形成了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体系。
二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成效显著。
现全省年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近两千个,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大幅提高;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取得成效,监督执法能力提升取得成效。
三是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成为我国的一面旗帜。
我省先后实施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国家农发水保项目工程、国债资金水保重点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崩岗治理工程等5大工程,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270万公顷。
四是水土保持科技硕果累累。
我省先后承担完成了60多项水土保持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取得了一批国内领先水平的成果,有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30余项,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深入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努力做好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
深入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努力做好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尚梦平【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法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原则,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综合治理和水系生态建设等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实现全省水土保持事业的新跨越.【期刊名称】《山东水利》【年(卷),期】2011(000)002【总页数】3页(P1-2,6)【作者】尚梦平【作者单位】山东省水利厅,山东,济南,250013【正文语种】中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法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原则,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我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综合治理和水系生态建设等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实现全省水土保持事业的新跨越。
一、深刻把握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纵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突出体现了“五个强化”,即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
(一)政府和部门责任明确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防治。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7.14•【文号】水政法[2011]373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水政法[2011]37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则(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我部制定了《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06年以来,全国水利系统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为增强全社会的水法治观念,全国提高水利法治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系已经形成,全国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则(2011-2015年)》(以下简称国家“六五”普法规划)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继续深入做好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国推进依法治水管水,特制定本规划。
水利局水土保持法宣传活动汇报
水利局水土保持法宣传活动汇报水利局水土保持法宣传活动汇报一、成立宣传领导小组,制定宣传实施方案年初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宣传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县实际情况,成立了以局长王政同志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同志、工会主席同志为副组长,水保监督站全体工作人员、各镇(乡、街道)水(利)保站长为成员的宣传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布置落实了具体工作任务、措施和责任人。
二、精心组织,力促活动宣有成效精心做好水土保持法宣传工具、音像、资料的准备工作。
为开展好本次宣传活动,我们在2月15日就着手进行宣传车音像器材的检查修复和宣传的包装,在2月20日前制作、购买好宣传活动所需的横幅、车载MP3录制、张贴画报、宣传单等资料。
在县政府广场设立新《水土保持法》宣传咨询台、县城主要街道悬挂“热烈庆祝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等宣传横幅,利用一周时间出动宣传车到全县22个镇(乡、街道)巡回播放录制的新水土保持法录音,在人口集中场所及学校门口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利用县行政办公系统这一平台发送手机短信5万余条温馨提示:“今年3月1日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水是生命之源、滤布土是万物之本,保持水土资源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并在县报上发表了《水土保持法》宣传文章。
在县电视台播放2条“认真贯彻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保持水土,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宣传字幕。
2月18日至20日,我局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下乡活动,分别在我县四个工业重镇:镇、镇、街道、镇重点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活动。
在当地镇政府的支持下,我局水土保持法宣传队与水保站联合在当地乡镇集贸市场拉起“防治水土流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宣传标语,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吸引了当地群众,通过散发宣传材料,解答水土保持常识等活动,广泛宣传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知识。
2月22日至23日,我局在市局的统一部署下出动宣传车前往信州区、广丰县、市经济开发区进行宣传。
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
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努力开创水土保持工作新局面—在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视频动员会上的讲话水利部部长陈雷(2011年3月1日)同志们: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于今天正式施行,这是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是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一件要事,也是水利改革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喜事。
今天,我们召开视频会议,旨在组织动员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着力落实新水土保持法各项规定,推动水土保持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薛慧峰、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民、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副司长郭文芳等同志专程到会指导。
在此,我代表水利部党组,向对水土保持法修订出台给予大力支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为此付出辛勤努力的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周英同志就水土保持法实施20年来取得的显著成效、水土保持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新水土保持法的重点内容等情况作了全面介绍。
下面,我就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水土流失是我国头号环境问题,严重威胁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
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国家不断加大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力度,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水土保持法加以解决。
经过各方面历时5年的努力,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3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从今天起正式施行。
这是水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第一,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必将有力促进水保工作思路的深刻转变。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水农水[1991]19号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通知(1991年8月29日水农水[199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司法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水土保持法》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该法的公布,对于进一步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宣传贯彻好《水土保持法》,增强全民族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现将有关宣传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不仅与山丘区有关,与平原也有关,不仅与农村有关,与城镇安危也密切相关。
因此,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二、宣传《水土保持法》,既要全面宣讲其精神实质地基本内容,又要结合当地实际有所侧重。
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侧重宣传水土流失危害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政策、技术与措施;在水土流失轻微、植被较好的地区,要着重宣传预防保护的政策、措施和造成水土流失的后果;工矿开发建设区,应着重宣传水土流失对国民经济、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对开发建设者自身的影响,宣传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破坏水土保持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办水保〔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4〕54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现将《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8日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在健全水土保持体制机制,构建“大水保”工作格局上下功夫,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强化预防保护和人为水土流失监管1.划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及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12月底前完成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落地并按要求将划定成果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加强水政工作宣传报道的通知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加强水政工作宣传报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3.09•【文号】政法监函[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加强水政工作宣传报道的通知(政法监函[2005]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在水利立法、水行政执法、水事纠纷调处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水政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同时,《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水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不断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水法律的意识、观念和素质,同时宣传报道好近年来水政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推动水政工作宣传报道的深入开展,经我司与中国水利报社研究,决定在《中国水利报》开设“人˙水˙法”专题板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水˙法”板块每周四在《中国水利报》四版以专题的形式刊出。
本专题以传播法律知识,引导水利人学法、守法、用法为宗旨,剖析水事违法案件,解读政策法规,解答疑难问题,交流工作体会。
主要有《以案说法》、《专家答疑》、《政策法规解读》、《监督岗》、《经验交流》等重点栏目。
二、“人˙水˙法”专题为水政工作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宣传阵地。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好这个阵地,并明确专人作为报社的特约通讯员,负责有关的报道工作,提供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报道线索,协助报社采访或组织撰写相关稿件,把本单位的水政工作宣传好、报道好。
三、请各单位于4月1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报道的特约通讯员名单,传至中国水利报社新闻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浙水办保[2011]1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浙水办保〔2011〕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施行是水利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水利部下发了《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水保〔20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组织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进度以及2011年度安排,并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3与1日前,请各县(市、区)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相应市水利局备案,各市水利局制定的实施方案报我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备案。
二、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将纳入2011年全省市、县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内容。
各地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相关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的存档。
各市水利局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安排好第一个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
从3月1日新《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开始,各地要持续不断地做好宣传工作,并与3·22世界水日纪念活动有机结合,在3月22日前后全省各地同步形成宣传高潮,为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执行营造一个良好氛围。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3.02•【文号】水政[l990]9号•【施行日期】1990.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水利部、司法部关于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1990年3月2日水政[l99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各流域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已两年了。
1988年6月,水利部、司法部以水政[1988]6号文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
一年多来,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在各级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学习、宣传和贯彻《水法》活动在全国城乡广泛地开展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普遍认为,这是建国以来,在水和水法规方面的一次较为全面和广泛的宣传活动,其影响也较大。
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水法》,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水与《水法》的重要性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明确了水利部门是水的行政主管部门,确立了水行政执法的主体;全国四分之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三分之一的县市建立了水政执法机构,通过试点,水政监察队伍正在逐步建立;按照总体规划,水法规体系建设正在有计划地开展,北京、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水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三万多件水事案件和长期未能解决的地区之间水事纠纷得到依法处理。
这说明,遵循《水法》的规定,水利法制建设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前一阶段《水法》的学习、宣传所以能取得较明显的成果,一是领导重视,统一部署;二是水利部门带头学习、大力组织宣传;三是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较好地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舆论工具;四是采取“水法宣传周”这一集中宣传的形式,声势大、效果好。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3 号现发布《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年五月十五日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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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水农水[1991]19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水利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1.08.29
【实施日期】1991.08.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通知
(1991年8月29日水农水[19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司法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水土保持法》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该法的公布,对于进一步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宣传贯彻好《水土保持法》,
增强全民族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现将有关宣传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