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原创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点滴感想——关于理性、法治和民主
正所谓学 问学 问,有学 必有 问。 在欣 赏 “ 西方法 律思想 史” 这棵参天大 树的 同时 ,我便产生 了许 多疑 问。 人 的观 前 点虽然博大精深 , 鄙人 却不 完全赞同, 但 或者 说是对 其 中的 某些观 点持怀 疑态度 。主 要从 以下两方 面谈起: 人生 来就有 理性 ? 人生来就 有理性 , 一论 断在近现代, 这 似乎 已经 成为被 般常人所普遍 接受 的真 理。 古希腊斯多 葛学派把人 之 自 然 规 定为理性 , 认为理 性是遍 及 宇宙的力量, 以存在 一种基 所 于 理性 的自然法 , 整个 宇宙 中都有效,自 在 然法 是理 性的法 律 。 洛克认 为:理 性 “ 就是 自 法 ,教导者有 意遵 从理 性 然 的全人类…… ” 0 劳修斯 认为 ,自然法 的存 在是源 于人 的 。格 理 性 ,理性是 自然法 的核 心和基础 。“ 人类的理 性 ”是 “自 然 本性 ”在人 身上 的一种 体现 。 它昭示着公平 正义 、天 赋 人 权、 自由平 等。我 们可 以看 出, 理性 ” 这个 概念 被文艺 “ 复 兴以及启蒙运 动时 期的人 用来表述 “ 自然法 ” 由此可 以 。 推 出一个 观点 , 自然 法= 断 事物的理性 。 于是 理 性是什 判 么 ?人生而就 具有理 性 ?我对这个观 点持怀 疑态度 。 课堂上 在 做 浅谈康德 的演 讲 时我 已经 表达 过我的观 点—— 我否认
学习西方法律 思想史的点滴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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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理 性 、法 治和 民主
程 伶 10 4 ) 0 1 4
( 北方工业火学 北京
摘 要 :从古希 腊到 近现代 ,从柏拉图到 边沁 ,从 自然法学派到功利 主义 分析法学 派,一路走来 穿越过 儿个世纪 这里 无 数思想存碰撞 ,擦 …绚 烂的火 花,使我备受 启迪 。于 是乎阅读和学 习,会 : 有快感 ;思考和发 问,会 让人变得 更加 睿 人更 钳 。本文通过学 习 方 法律思 想史后,针对 两个 问题 ,三 个方面——理 性 、泫 治和 民 ,谈谈 自己的一些愚 见。 关 键字 :胛 性 民 法 治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现代的法治观念等多个阶段。
其中,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尤为深刻。
本文将探讨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并就其重要观点进行评述。
首先,严存生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开端。
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源于人的本性和自然秩序,以理性和普遍性为基础,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思想观念为后来的法律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严存生指出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重要影响。
教会法思想强调神圣规范的法律权威,将世俗法律与宗教法律相结合,以服从宗教教义为前提,其中重要的一条认为是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
这种思想观念限制了世俗法律的发展,导致法律制度的僵化和严重依赖于教会的干预。
第三,严存生关注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合意与共同协议来建立国家和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一思想观念对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并成为西方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石。
社会契约论主张的法治观念引导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并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四,严存生认为现代的法治观念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结果。
现代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统治和普遍适用,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
这一观念的确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和社会公正性。
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较为全面,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进行了较深入的剖析。
他既强调了古希腊罗马时代自然法思想的重要性,又指出了中世纪教会法思想的局限性。
同时,他对启蒙时代社会契约论的评述较为准确,并对现代法治观念的触角进行了深入剖析。
总的来说,严存生的总结对于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轨迹和演变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读《西方法律思想史》之感
读《西方法律思想史》之感纵观历史,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份瑰丽的文化遗产,具有连续性和创造性,闪耀着无数智者的深邃思想。
只有读了它,才能窥见历史的浩瀚,文明的遥远,祖先的智慧。
要说人文社会科学,言必称希腊,法律亦然,古希腊深受古埃及和古巴比伦古代文明的熏染,以及地处亚欧非环海的地理环境,城邦制度得以兴建并膨胀壮大。
可当不可一世神话般的强大城邦遭受外患内忧的重创和社会变革的呼声时,希腊人开始了对以城邦制度为基础的政治法律现象的思考,由此造就了毕达哥拉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以及梭伦,等智者,开始了对城邦制度的反思,对哲学王一人治国与法律治国的思考,对国家政权结构的思考。
其中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思考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可寻得答案,“我们无法保证国王都是哲学家,也无法保证是哲学家当国王,因此法律是优等治国方案,人治只能是次优方案”,之后的亚里斯多德对法治从“良法”、“守法”进行了较为体系的论述。
当古希腊鼎盛的城邦制度被马其顿征服没落,世界性的压力山大帝国横空出世,但罗马人并没有摧毁古希腊城邦之文明成果,而是像宝贝一样供养起来,将其搬入实践,在法学领域里,自然法思想开始从书本和大脑走向了审判桌,法典编撰兴起,由此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和《国法大全》的问世。
如果说古希腊法律文化是精英文化,那么古罗马的法律文化已平民化,此时期,法学研究盛行,法学家阶层极受尊重,法学分类出现,在罗马出现了市民法与万民法,公法与私法之分,更有甚的是五大法学家的著述被查士丁尼大帝宣为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罗马人对文化的兼容并包催产了世界两大法系之罗马法系的出世,对后来法学发展极为深远。
当横跨亚欧非的辉煌灿烂的罗马帝国日趋衰落,东西分裂,并最终被强悍的日耳曼民族所灭,欧洲中世纪的天空乌云弥漫,教权凌驾于皇权,教皇凌驾于君主,基督教神学变得无孔不入,无处不渗,已独立的法学学科失去独立性,依附于神学,基督教《圣经》,《教父哲学》,《经院哲学》,成为中世纪思想文化的主流,法学虽被异化,但也得于以在神学的寄生下存续下来。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总结这学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采用的是一种与其他课程完全不同的上课模式——读书之后交流自己的心得。
正是因为这种上课的模式,在这一学期中,我有幸读到了许多西方的法学著作。
“西方”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化和基督教文明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地域上包括欧洲和北美。
而“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人类对法律制度的认识的发展史。
虽然法律思想史区别于哲学史、伦理史和政治史,但是又不可避免地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法律思想也需要从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发掘出来,甚至本身就属于其中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法律思想、近代的法律思想、19世纪的法学流派和20世纪的法律思想。
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各个时期的法学家的著作体现出来。
由于时间有限,我只读过有关前三个时期的书籍,以下仅就这三个时期法学家的著作中的法律思想作简要的说明。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
古希腊出现的大量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观念与思想,影响着当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于发展,并且在古罗马、中世纪及近代的思想中得以继承和发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伊壁鸠鲁、斯多葛、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主要的代表作品有《理想国》、《法律篇》、《政治学》。
《理想国》里柏拉图以苏格拉底之口通过与其他人对话的方式设计了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即可以达到的理想国。
他认为现存的政治都是坏的,只有真正的哲学家才能拯救当时城邦所处的危机,因此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的哲学家。
人类追求的正义与善就是柏拉图理想国的主题,他认为国家、政治和法律要朝向真正的存在并与人的灵魂相关才有意义。
他认为绝对的正义在神那里,这正好印证了对话结尾的宣言,“让我们永远走向上的路,追求正义和智慧”。
《政治学》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这些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我最近有幸阅读了一本名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书籍,这是一本全面介绍西方各个时期法律思想演变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社会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启示。
这本书详细评价了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中经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到近现代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都被单独成章,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我从中感受到了西方社会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以及法律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我被书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入探讨所吸引。
在西方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核心议题。
书中详细讨论了自然法、实证主义等思潮对此问题的看法和争议,也介绍了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这使我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引发了我对自己原有观念的反思。
再者,书中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从古至今,西方的法律思想一直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书中展示了这些变化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以及众多思想家们的贡献。
这使我认识到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步的。
阅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本书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体系,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道德、历史与现实等问题的思考。
通过了解西方的法律思想史,我对西方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更加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
这对我未来学习和工作都大有裨益。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完整的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而且也为我们揭示了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也对我自己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是什么?这是每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都必须面对和了解的问题。
在《西方法学初步》一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为读者提供了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框架。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课感想10法三李宏灿201030840314首先很荣幸能够再次选到唐老师的课,我觉得相遇就是缘分吧,虽然很多同学都选了这门课,不过不是有没选的吗,所以能够在同一间课室上课也是一种缘分。
然后是《政府论》这本书,这本书是法律人都应该去读的书籍,我还记得老师说过,现在学生很奇怪,看书的时候不看这本书是否有价值意义,要看它薄不薄,只有薄才会有继续看下去的动力。
呵呵,不得不说《政府论》这本书的确是很薄,但是它的内容却很精华。
或许大家都是能够纳须弥于芥子,把大道理轻易地概括出来。
《政府论》这本书论证了政府存在的理由,还有它的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方式也很值得我们去学习。
最后是书本的讨论。
我觉得这样的讨论是很好的,因为“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每个人对一本书的看法也是不同的,老师组织的讨论给予我们讨论的平台,使得我们能够和同学一起讨论自己对书本的理解,能够在相互比较中认识自己的不足,也可以知道别人的看法,有利于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
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讨论还是非常需要的,我觉得应该一直延续下去,因为现在看书的人越来越少,写书的人越来越多,老师多组织一下我们读书也是一件好事。
让我们能够接触更多好书,和更多的人交流读书心得。
再次感谢唐老师一个学期为我们付出的心血,感谢您推荐了一本好书给我们,感谢您为我们做的一切一切。
希望有幸能够再次听到唐老师的教导。
其实大一以来就有幸听到唐老师的教诲,从中国法制史到罗马法,外国法制史直到现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是唐老师的课程。
大三以后就没有唐老师的课程了,还是有一点不舍的感觉。
虽然唐老师您对待我们比较严厉,我们私下里也曾抱怨过,不过我们清楚您的课程是有意义的,我们也真正的学到了很多,真的很感谢唐老师的教导,谢谢!。
法治理想国读后感-西方法律思想史
论法治理想的东西差异——从孔孟与苏格拉底的对话开始说到当今法制现状,为什么法制难以推行,为什么法治观念不入人心,为什么办事托关系更有效?这是自从我们进入法学院伊始就萦绕在心的问题。
想解开这个疑团,必须首先从中国法制之“法源”出发,再结合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程的契机,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中对于法治理念的区别,进而理清为何法律为现实排拒。
本学期,我共查阅了《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论语译注》、《孟子译注》、《理想国》等书,通过初步学习笔者认为,想要回答上述问题,必须尝试探求中西法文化理念的共通之处。
在此最终将法治理念化约为四种价值,它们是:●自尊自主的人文生活●理性规范的社会合作●亲和可敬的司法正义●有效节制的政府权力因此,不管西方的法哲学家们在法治理念上运用了多少千奇百怪的术语和推理,他们在这四种价值上与孔孟思想的对话是共鸣的。
概括地说,双方理念终极价值的“同”,使我们相信中华可以像法治认同;双方文化意识之“异”,使我们相信诉求的过程必然存异;而现代西方法治实践成就的相对较“高”,使我们相信中华民族在现代文明挑战下应该虚心学习西方法治。
孔孟立言法治《孟子·尽心》里: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到此,我们的结论可能是:孟子认为应当尊重司法,舜即使做了国君,仍旧应当让司法独立运作,不得干涉皋陶的职权。
但儒家哲学重视人伦的思想显然不在于此:“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如此看来,孟子认为“孝”是至高的价值。
“百善孝为先”,而且“人之行莫大于孝”,所以在守法与尽孝两难的时候,中国人的终极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在《论语·子路》篇里也说: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f叁堕!查塾金三!!!竺!!里生。
li鋈鲞豳蟹翟豳《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商奕瑶摘要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材中的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一书吸收了该学科近年来研究的最新成果,信息量大又简明扼要,生动而又全面地向读者展现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貌。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史,作为教科书,能使学生对影响和制约西方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观念之来龙去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而掌握西方法的精神;作为普通读物,也能使读者徜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小径中,接受法律思想的浸染和熏陶。
关键词法律思想史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43—0l《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主编的一本适用于大学法学教育的教利,属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t{:_j。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整体定位恰当西方法律思想史实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所谓西方,即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谓史,是指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三千年的历史。
按理说,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对应的应为“外国法律思想史”,但编者却将书名处理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者对这一做法较为赞同。
因为国内学术界对世界其他地区的法律思想史尚欠缺深入的研究,加之西方法律思想在当代世界中的特殊地位,如它是当代最强势的、影响最大的,也是发展水平最高的法律思想,当代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在它的指导下产生,因此,了解它也就基本可以理解当代各国的法律制度。
如果生硬地冠以“外国”之名,不免会承担有名无实之嫌。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阶段划分科学编者指出,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特别是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一直呈现着大一统的局面,基本上没有产生其他对立的学派。
在其发展中由于一直维持着封建社会的局面,所以也没有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来。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读书需要读懂吗?读懂是理解了作者的意图还是启发了自己的智思?是知识获取更重要还是扩展心灵疆界更 重要?读书是拉高了认知阈值还是放低了心理预期?读这本《西方法律思想史》没办法不给自己做若干次思想建 设,因为“不解”。
第一节 《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教皇革命及其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第四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
1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从格老 2
秀斯的自然法 到霍布斯的 《利维坦》
3 第三章从洛克
的《政府论》 到孟德斯鸠的 《论法的精神》
4 第四章卢梭的
平等理论和社 会契约论
5 第五章古典自
然法学的历史 意义
第一节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到布丹的主权论 第二节古典自然法学总述
第一节格老秀斯的自然法 第二节霍布斯的《利维坦》
第一节洛克的《政府论》 第二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第一节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第二节社会契约论
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的实际意义 第二节后世的评说
第一章自由资本主义 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概
述
第二章哲理法学
第三章分析法学 第四章历史法学
第一节工业革命和思想倾向 第二节 19世纪的几个主要法学流派
第一节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第二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第一节分析法学概述 第二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第三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第四节分析法学传统
第一节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第二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之自然法评价一、前言记得在第一节课上老师便有提到,西方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有自然法思想。
这与中国古代道家消极顺应的思想有所不同,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一种基于事物本性的法律,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并非由个人意志或者群体意志来决定,而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这段话给我印象深刻,也让我对自然法到底为何能够带给西方法律界甚至可以说整个西方社会带来如此重要的影响产生了很大的兴趣。
一般而言,自然法思想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古代早期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自然法思想、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现代新自然法学思想。
二、简述(一)早期:规律与秩序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主要围绕“规律和秩序”这一核心命题。
赫拉克利特作为早期代表之一,提出过十分经典的观点,“智慧是对真理的探求,在于认识自然规律并据其行事”。
这一观点经过斯多葛学派处得到发展,其将自然置于哲学的中心位置,认为自然是弥漫于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其具有普遍理性。
可以这么理解,把握整个宇宙秩序,是十分关键的。
而在智者学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看来,其注意点则更多转向社会现实层面。
智者学派由于本身为职业教师,所以其主要为社会约定论的支持者,柏氏和亚氏对于正义都有不同的划分,但都强调道德正义(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
至于古罗马的西塞罗、盖尤斯、乌尔比安等人,受到斯多葛学派影响,对于自然法的认识在于支配宇宙的理性。
在这一阶段,对于自然法的理解主要在于理性法。
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
(二)中世纪:神性与人性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主要为圣·奥古斯丁以及托马斯·阿奎那。
从奥古斯丁将自然法人格化的努力后,阿奎那则更多地偏向集中体现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之中,其对于法律的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自然法是人能够据此推导出永恒法的原则。
虽然这一时期两位主要代表人物仍旧未脱离神性去谈论自然法,但是却在各自的思想体系中蕴含着对人的地位的提高——“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这也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登台提供了一个契机。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投映在一切人身上;它连续而不变,召唤着人们依据它的规则来尽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它的规则来使人们疏离错误,对正直的人来说,它的要求和禁令从来都不是徒劳无功;但对邪恶的人来说,它的限制和规则就全不起作用。
对于真正的法,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损,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可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除它;我们无须诉诸于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就不会在罗马一个样在雅典一个样,或者今日之法和明日之法有所不同,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所有民族;它是神所设计、解释和颁布的,神赋予它唯一而普世的统治者的地位;让它规制万事万物;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做出的其他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最愚蠢的想法莫过于认为习惯和万民法中的一切规定都是恰当的。
如果法律是由暴君颁布的,……(或者,一项法律规定)独裁者可以不经审判而随心所欲地处死任何公民,那么它还是恰当的吗?正义是最高的法;基于这样的地位,它约束着一切人类社会,是规定了要求和禁令的正确理性的体现……如果正义的立足点是公众的决议、国王的敕令以及法官的判决。
那么在大众经由投票和决议赞同的情形下,正义将会认可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
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
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的人要人民相信,人民的意愿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通过,将会是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一规则称为“法律”。
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那些为国家制定了邪恶、不公的法律的人,是对诺言和契约的违反,他们颁布的绝不是“法律”。
中世纪早期(至1100年)罗马帝国的分裂公元4—5世纪,晚期罗马历史中的三个事件应被视为重大事件:罗马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大约与此同时发生的罗马接受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事件;日耳曼人对西罗马帝国的破坏与征服。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兼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比较“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一,他认为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途径,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比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而言是有着极大的进步的,更具理性的。
苏格拉底这个人的思想史深邃的,但是往往根基不稳,好比悬浮的空中楼阁,同时为人又过于偏激,从他的演讲词中便可发现,他将反驳对方的基点放在了是神说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了,这便驳斥了说他渎神的罪名,但是问题在于他在论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将所有人几乎都得罪了,辱骂了!这就等于将自己推到决定自己命运的人的对立面。
所以我说苏格拉底这个人为人过于偏激孤傲,他的正义在守法及正义,而他也用自己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可是法有善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善的,正义的,那么守法有何谈之为正义呢?柏拉图吸取他的老师的观点并加以改进之,不再讲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是将争议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之上,所以我想如果是柏拉图处于苏格拉底当初的境地之时,必然会选择逃掉,这是一个人的思想差异所决定的。
但他认为权利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各阶级的天赋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就有失偏颇了。
对柏拉图的权力不平等是合理的思想,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琴师不应按地位和出身高低分配笛子,而应按技术分配之”就是一个很好的驳斥。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的正义性上将守法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公正,但前提是法律的颁布需是正义的。
在他认为一般的正义即守法,而特殊的正义又分为在立法中的分配正义和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所以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更加贴近与正义的本质,这样也就更能说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
造成这三人思想差异的原因我想既有生活背景的不同,又有个人性格的不同,还有便是思想的来源基础不同。
在这里我不是说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及正义的观点是可笑的,而当初他能提出法律与正义是有关联的就是很大的不容易了,虽然在二者关系上仍有错误,但却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研究的材料以及方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点滴感想——关于理性、法治和民主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点滴感想——关于理性、法治和民主程伶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0(004)004
【摘要】从古希腊到近现代,从柏拉图到边沁,从自然法学派到功利主义分析法学派,一路走来穿越过几个世纪.这里无数思想在碰撞,擦出绚烂的火化,使我备受启迪.于是乎阅读和学习,会让人更有快感;思考和发问,会让人变得更加睿智.本文通过学习两方法律思想史后,针对两个问题,三个方面——理性、法治和民主,谈谈自己的一些愚见.【总页数】2页(P95-96)
【作者】程伶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14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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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走向主体自觉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主要围绕《西方法治思想精义》的学术贡献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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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篇: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一、摘要:由古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首先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然后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接着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0世纪的法律思想。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到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整体方向,掌握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开阔了自己的法律视野,对西方的法律思想有了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和内容(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该书由30章组成,共5编,第1、2章重点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第一编介绍了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编介绍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先介绍了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和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然后介绍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力、马基雅维斯的法律思想,第三编介绍了17、18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和发展,然后介绍了格劳秀斯、洛克、哈林顿、布莱克斯通、杰弗逊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了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介绍了19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英法工业革命及各国思潮,然后介绍边沁、奥斯丁、萨维尼、梅因。
第五编先介绍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法学思潮及其发展,然后介绍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的法律、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和综合法学。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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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作者:徐爱国,李桂林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书籍类型:历史、理论主旨: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思想”是指人的意识形态,它区别于历史之制度,它的特点是具有历史性,但又超越历史,制度趋向于唯一性,思想则趋向于多元的假定性。
“法律思想”是将思想的研究界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它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政治史。
“西方”是指它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写作角度:作者分别从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到19世纪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三大法学派别再到当代西方五大法学派别入手,记述了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评分:8.5分;此书内容完整、简略得当,读完受益还是很大,但是部分内容可能稍有晦涩。
意义:1.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历史、理论基础,读完此书可以增加对部门法的理解;2.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很多世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都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3.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西方法律思想史来源于法学经典,它能启迪智慧,引发思考。
作者的观点: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为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这一阶段的重要理论主要包括国家起源论、政体分类、正义论、自然法理论、人治法治理论,主要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西塞罗、一些罗马思想家。
2。
中世纪: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思想、自然法理论、实在法理论、法律分类理论对后世都有很大的影响。
中世纪晚期发生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君主论、注释法学应运而生。
西方法律传统在中世纪的晚期的特殊的即使背景下得以生成。
3、近代法律思想:这一时期主要是文艺复兴的一些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它对近现代法律制度有着直接的影响。
主要理论有: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民主法治思想。
4.19世纪法律思想:它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成熟期,主要有哲理法学、功利主义和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和其它法学派。
每个学派都从自己的角度对西方法律现象进行归纳。
5.20世纪法学是对19世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6.西方法律思想史集法理学、法律史为一身的学科。
“思想”是指人的意识形态,它区别于历史之制度,它的特点是具有历史性,但又超越历史,制度趋向于唯一性,思想则趋向于多元的假定性。
7.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多元思想潮流。
两个文化起源分别是古希腊罗马法律遗产、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古典自然法学。
具体来说:四个自然状态,自由换秩序,必须法治、分权。
自然状态;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生活以前,就是处在自然状态。
自然本性;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靠着自然的本性去生活,自然地本性是邪恶与善良的结合体。
自然权利;人在自然状态下有着自然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人在自然状态下遵循着自然法则。
从理智上讲,这些自然法则就是人的理性。
社会契约;人从野蛮的状态下进入到社会状态,人们丧失了文明状态下的自由,换得了政治与法律下的秩序。
分权:为了保障自由,必须分权。
法治及平等;为了保障自由,必须法治,同时还要注重平等。
法理学、法哲学主要成为一门学科,还是到了19世纪的时候,出现三大法学流派。
它们分别是:哲理法学派;即用形而上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分;分析法学派;它们严格区分“应是这样的法”和“实际是这样的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应该是实际是这样的法。
它们认为法律是人性中的功利和主权者的命令,它主要研究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将道德排除在法律的范围之外。
历史法学;主张用历史的方法、观点去研究问题,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发展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规律。
20世纪法律思想的多元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法律与规则,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它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
8.西方法律制度的侵入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模式的转换,我们学习的是西方的法律制度、原则,应用的是中国的社会现状。
对于当前学习西方法律已经成为事实的现状,我们必须要好好研究西方的法律制度。
然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仅仅涉及到表面的制度,不去了解制度背后的思想,就如同只看到计算机的硬壳而没有看到软件,只抓到了表面而没有捕捉到内在的精髓。
主要内容:第一编;用自己的话,尽量。
第一章:古希腊法律思想1.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首先明白古希腊的地理范围,它包括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意大利南部、西西里、希腊半岛以及爱琴海五部分。
古希腊聪建立爱琴海文明到被罗马征服,延续了2000年。
他经历了五个时代,爱琴海文明公元前2000-前1100;荷马时代公元前1000-前800(奴隶时代);古朴文明前800-前500;古典时代前500-前330年;希腊化时代前338-前30年(希腊因其末期民主制的腐败,最终被兴起的马其顿王国灭亡。
公元前336年马其顿国王菲利浦被刺身亡,之后其子亚历山大远征东方,建立了横跨欧亚非的帝国,因其在征途过程中传播了希腊文化,称为希腊化时代,但是到公元前30年,罗马征服了托勒密王朝统治下的埃及,这标志着由亚历山大远征过程中希腊化国家形成的希腊化时代结束);因为希腊为城邦制,小国寡民,临海居住,思想开放,所以每个城邦的政体更是不尽相同,具体有民主制、贵族制、专制、混合政体等。
因为小国寡民的特点,每个城邦政体不一,所以国家的起源、政治组织形式就成了讨论的主要话题。
另外古希腊的先贤们还讨论国家、法律的基础即道德,讨论什么是真正的正义,追求一种德行的生活,而不是所谓的“猪的城邦”。
2.前期智者学派与苏格拉底的思想亮点简介:还记得特尔斐神庙“认识你自己”、“凡事勿过度”这两句广为流传的名言么?古希腊的早期,宗教与哲学没有什么区别,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希腊进入古朴文明时代,就是公元前8世纪到前5世纪,这个时期有我们熟悉的梭伦、伯利克里等著名的政治家。
古朴文明的时候,奴隶制已经形成,因为奴隶制在荷马时代的时候就已经开始。
这时候,哲学与宗教开始分家,出现了历史上著名的“智者学派”,也就是被我们称为诡辩家的人们。
他们勇敢的剥去了“正义”中超依然的灵光,开始根据人的心理、社会利益去解析正义。
因为智者学派的思想差异较大,在此不叙述。
但是早期古希腊的思想不外乎三方面,政体(国家)、法律、道德(正义的定义、原则)。
下面从这三方面说一下先贤苏格拉底的思想。
不过,苏格拉底应该不处于智者学派时期,但时间相连。
政体方面,它对这些政体下了定义:君主制(建立在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僭主制(建立在违反民意、统治者专横的基础上)、民主制(所有人的意志基础上)、贵族制(制定法律的人进行统治)、寡头制(拥有财富的人进行统治)。
法律方面,他把法律分为人定法、自然法,其中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意志,效力高于人定法。
正义方面,苏格拉底认为凡是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
可能它这里的法律应该不仅仅指人定法。
3。
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公元338年,希腊开始被马其顿王国征服,开始进入希腊化时代。
这个时候出现了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便有了这两个著名的学派。
柏拉图在希腊化时代之前,他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会单独叙述。
首先作为一位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世界是由原子组成,这点很值得赞赏。
在国家起源方面,伊壁鸠鲁最先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学说,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之间的协议。
因为每个人都是追求快乐、幸福,因此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侵害他人,这样整个社会都不能得到保障,为了摆脱这个困境,人们便开始相互约定,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换来别人对自己其他利益的尊重。
同理,伊壁鸠鲁也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约定。
当我们说起“社会契约论”的学说时,当我们在敬佩卢梭的浪漫思想的时候,殊不知他也是受了伊壁鸠鲁的影响。
国家的起源的理论,伊壁鸠鲁认为人的目的就是追求快乐、幸福。
人应该放弃包含着痛苦大于快乐的事情,去追求身体的健康、心灵的平静。
斯多葛学派与伊壁鸠鲁学派出于大致一个时期。
它的主张就是“按照自然而生活”,这里的“自然”是两种含义,分别是伦理、法律上两种含义。
应该和伊壁鸠鲁的“正义”一个含义,神法、人定法两个层面。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斯多葛学派之前已经有自然法的萌芽思想,但是真正正式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就是斯多葛学派。
另外,因为大多数早期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都是希腊之外的地区,对于希腊人所谓的民族优越感,感到不舒服,提出了“世界公民”、“世界城邦”的学说,也为以后罗马帝国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第二章: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1.首先说一下亚里士多德的师父柏拉图的观点。
我们都知道它的哲学王的思想观点,毫无疑问,在政治方面,柏拉图主张贤人政体,即所谓的哲学王统治,但是这只是乌拉图式的幻想。
但是,他在认识到贤人统治的困难后,转而求其次,主张法治。
因为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统治,所以相应的认为所谓的正义就是国家内部各阶级的自然分工,保持国家的稳定与和谐。
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就是每个人在国家里找到最适合它天性的职业。
2.柏拉图的徒弟亚里士多德可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他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其中有关法律的思想深刻而精辟。
还是按政体、法律、正义三方面叙述,只是他的细部会多一些,详细一些。
在国家起源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起源于村落,即自然起源的理论。
总的轨迹就是家庭到村落再到国家或者城邦。
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的分类系统而有亮点。
他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大类。
按人数的多少可以划分为君主政体、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以及平民政体。
其中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为正宗政体,其余为变态政体。
而在亚里士多德的心中,君主政体就好比哲学王,只是一个乌托邦。
贵族政体与腐败相连,只有共和政体才是最好形式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分析了各个政体变更的原因,之后他提出要想保全政体就必须制定法律,宣传政体精神,并按照法律中的正义(一般正义、特殊正义)做好平等。
他还道出了城邦要让其它阶级分享利益稳固统治的有力观点。
在法律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就是执政者规定的规章(精辟、深刻),它应该是统治者与其它阶级利益的调和,最终整个社会共享利益,同时应该体现正义,也就是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知道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定义的真知灼见,我们再看看它的立法、执法、守法思想。
立法,毫无疑问,前面说过,法律应体现一般、特殊正义至于什么是一般、特殊正义。
同时对于成文法,统治者应辩证看其随着时间的修改,不能不修改,也不能修改的过勤,即做到稳定性与权威性的统一。
执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执法有据,依法而行。
但是对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意”(法本来的原意)去公正的处理和裁决,这对现代审判原则具有重要影响。
另外,亚里士多德主张审议、裁决应该根据民意,以公民大会的形式进行,这和我国审判中的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异曲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