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挥中心机制的实践效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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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指挥中心机制的实践效用探究
执行指挥中心的建立,是各级法院根据最高院的要求,进一步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其可有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联动协调能力,不断提高执行效率,预防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让打赢官司的人及时实现权益。随着反规避执行活动和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不断推进,笔者发现执行指挥中心的快速反应和联动协调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其对执行工作的促进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在此试分析之。
一、执行指挥中心建立的依据和初衷
不断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联动协调能力是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形成执行合力、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抓手。基于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广泛的执行实践需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正在不断探索此种机制的形成和应用。
公正与效率永远是我们讨论司法程序问题的价值基础。社会法学家庞德曾指出,我们应当永远记住,正义总是存在于个别案件之中。如果司法机关不能高效率、低成本的运作,在其处理的具体案件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那么就谈不上任何实践和理论的完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而从一定程度上说,低效率本身就是一种不正义。效益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司法制度本身即是一种生产正义的制度,绝不能无视成本问题,面对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的趋势,缺少成本意识的司法制度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问题。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此情形下债权人之权利仍处于应然状态而未实现,因而尽可能高效率、低成本的实现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被确认的债权,这是执行程序和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执行程序和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基础。《孙子·九地》言:“兵之情主速。”《旧唐书·李靖传》中也说:“兵贵神速,机不可失。”迅速、廉价与适当是民事执行的内在价值与基本原则,执行行动中同样看中“兵贵神速”,注重执行效率和降低成本。高效获取执行信息,快速布置执行力量,灵活机动迅速出击,这是执行反应机制的应有之义。
恩格斯在1890年9月《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曾说,历史的发展变革,从不是由一个前提所决定,而当然的包含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进入执行程序的矛盾纠纷,尤其是群体性、公共性和涉公案件,与历史变革相同,其来源总不是那么简单,矛盾亦不是那么单一,而是“合力”的结果。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是我们不懈追求的司法目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但化解群众的矛盾纠纷,从来都不仅是法院的事情,也不是某一种力量所能够承担或解决的,其同样需要一股“合力”,要求这一历史时代的综合力量来承载和实现。通过机制构建形成执行合力,这也是执行指挥中心得以成立的重要初衷。
二、执行指挥中心的建立及运行现状
最高院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法院应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求各级法院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着现实的执行压力,因此多较为注重此执行机制的有效运转和作用发挥。笔者所在法院高度重视和关注执行工作,在财力、物力、人力上向执行一线倾斜,使执行工作确实朝着“一性两化”的方向不断迈进。早在2010年12月,笔者所在法院就根据最高院“法发[2009]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最
高院《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工作方案》要求,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并由党组成员、分管副院长任指挥长,执行局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挥中心有权及时调动本院的人力、物力、警力、车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成立三年多来,指挥中心发挥了一定的协调指挥作用,达到了一定的执行效果。
但是,执行指挥中心在硬件设施、执行队伍和协调机制等配套设置上,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使得中心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快速反应、上下联动。尤其与发达地区兄弟法院相比,差距悬殊,根本无法实现陕西高院闫庆文院长、贾治国局长在2014年全省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的要求,如实现快速反应、全省法院信息共享、上下级法院有效互动、远程视频指挥调度等功能。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各项功能要求,亟待增大财政和人力资源投入,畅通完善各方协调机制。
三、制约执行指挥中心效用的因素
笔者认为执行指挥中心效用有效发挥的短板所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观念转变不够,中心有名无实。如涉民生案件、拖延消极执行治理、反规避执行等每一专项执行活动,依然依照惯例思维,成立领导小组,由一名或多名党组成员牵头包抓。专项执行活动有强力的领导固然体现出对活动的重视,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即反映出对执行指挥中心这一先进机制的浪费和忽视。专项执行活动多是快速反应、密集行动、集中执行,而执行指挥中心的核心目的即在于通过执行资源和力量的整合,达到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的效果,实现重大执行活动的有效保障,或特殊执行时机的把握。每次专项执行即需成立领导小组,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弱化。
其二,协调机制不畅,影响中心反应能力。协调机制存在问题是指挥中心的关键硬伤,极大影响中心的效用,迟滞执行行动。笔者所在法院指挥中心的协调问题有二:一是指挥长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负责人在辐射力、协调力和能动力上仍显不足。指挥长大多情况下并不负责具体执行活动的组织协调,具体负责人又并非党组成员,因而导致力量整合和外联协调上,往往存在层报审批和协调不够,影响人力及资源快速调配;二是上级法院不重视,横向与纵向协调存在一定问题,省院与公安部门协调建立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处所的查询机制无法落到实处。笔者所在法院多个案件均需在全市甚至全省范围内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但囿于上述客观原因无法查询,严重掣肘了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查找力度。
其三,财政投入不足,硬件设施保障亟需改善。笔者所在法院为执行局配置2台执法车辆,同时配备了执法仪、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但仍存两方面问题:一是执行车辆配置有欠缺。本县是山区县,全县基本上完成了道路硬化,但很多村道路路面仍然狭窄,部分村镇还未全部硬化,加之山路坡陡弯急(全县80%以上是坡路),中型执法车辆行动不便,一定程度影响突击执行活动的安全和效率;二是资金投入仍显不足。并无专门的指挥中心办公室、视频指挥设备等硬件设施,省院要求的快速反应、全省法院信息共享、上下级法院有效互动、远程视频指挥调度等功能根本无法实现。
其四,执行队伍不强,人员配备不合硬性标准。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过十人左右,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这是传统的执行工作观念所造成,往往导致整体反应能力相对不足。笔者所在法院尽可能将年富力强的年轻同志充实到执行岗位,将年龄偏大的同志调到其他审判岗位,现执行局在编干警达到9人,但仍远低于最高院的硬性要求,即执行人员必须达到全院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加之各种原因导致9名干警中仅4人持有最高院核发的《执行公务证》且分散在三个部门(其中局领导1名,执行一庭1名、执行二庭2名),其余5名干警因身份原因均无执法证件,严重影响执行工作开展。
四、强化指挥中心效用的思考和建议
执行指挥中心作为一个重要的执行力量整合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措施,打击规避执行和实现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其不应仅仅停留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