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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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交易所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会员因故被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会员转让交易席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交易业务,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基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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