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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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规定和制度。 3、海上保险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或国际性。
三、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害赔偿原则。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 同即告成立。
2、保险单证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 凭证是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除了 保险单以外,还有保险凭证,承保单等等。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 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 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 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 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 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 破裂、钓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
5、保险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有的情况保险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海上
保险合同; (3)有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海
上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是指被保险人 将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受 让人的法律行为。 一般通过转让保险单方 式进行。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又称局部损失,是指任何不属 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 数额予以赔偿。
六、保险赔偿的支付
1)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约定求提交保险索赔文件; 2)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 享有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
3、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同意保险事故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合同,保险 总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行为。
保险具有赔偿的性质,保险总额超出保 险标的的部分,不能得到超额赔偿。
4、保险合同的变更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 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 他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订立变更 的书面协议。
2、赔偿限额 保险人赔偿以保险金为限(包括连续损失),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如果保险金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偿。
4、赔偿的范围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法定赔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保险人对航行延迟、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不当包装不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锈蚀不负责赔偿。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 2、遵守保证条款; 3、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4、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协助保险
人向第三人追偿的义务
四、保险人的责任
1、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 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五、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损 毁,但已无法补救,或补救价值高于保险标的。
3、委付
是指在被保险人选择索赔全损时,应当向保险人移交保险标的的所 有权。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海上保险是指根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海上保险标 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商业 保险行为。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1、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 2、海上保险有着其他财产保险所没有的一些
3)物上代位权
在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全部物权。
4)提前终止保险义务的选择权
在货物或船舶可能存在巨额建筑费用的情况下,保险人可选择支付 全部损失,放弃对保险标的权利,解除对进一步救助费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主要险别 (一)主要险别的责任范围
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 它险别项下的险别。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 主要险别有三种: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 险。
而支付的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
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付还船方的
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二)主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运 输货物损失,海上运输货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 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害赔偿原则。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 同即告成立。
2、保险单证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 凭证是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除了 保险单以外,还有保险凭证,承保单等等。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 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 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 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 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 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 破裂、钓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
5、保险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有的情况保险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海上
保险合同; (3)有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海
上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是指被保险人 将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受 让人的法律行为。 一般通过转让保险单方 式进行。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又称局部损失,是指任何不属 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 数额予以赔偿。
六、保险赔偿的支付
1)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约定求提交保险索赔文件; 2)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 享有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
3、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同意保险事故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合同,保险 总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行为。
保险具有赔偿的性质,保险总额超出保 险标的的部分,不能得到超额赔偿。
4、保险合同的变更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 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 他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订立变更 的书面协议。
2、赔偿限额 保险人赔偿以保险金为限(包括连续损失),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如果保险金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偿。
4、赔偿的范围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法定赔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保险人对航行延迟、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不当包装不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锈蚀不负责赔偿。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 2、遵守保证条款; 3、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4、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协助保险
人向第三人追偿的义务
四、保险人的责任
1、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 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五、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损 毁,但已无法补救,或补救价值高于保险标的。
3、委付
是指在被保险人选择索赔全损时,应当向保险人移交保险标的的所 有权。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海上保险是指根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海上保险标 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商业 保险行为。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1、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 2、海上保险有着其他财产保险所没有的一些
3)物上代位权
在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全部物权。
4)提前终止保险义务的选择权
在货物或船舶可能存在巨额建筑费用的情况下,保险人可选择支付 全部损失,放弃对保险标的权利,解除对进一步救助费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主要险别 (一)主要险别的责任范围
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 它险别项下的险别。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 主要险别有三种: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 险。
而支付的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
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付还船方的
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二)主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运 输货物损失,海上运输货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 任范围和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