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事故防治、隐患识别与应急避灾 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6年2月23日18时50分山东枣矿 集团联创公司(原陶庄煤矿)许发生一 起煤尘爆炸特大事故。记者从山东省安 监部门获悉,在现场施工的27人中, 15人死亡12人受伤。
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 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 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 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15项重大安全隐 患和行为的认定作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年产量计划10﹪的;
2012年 8月13日6时许,吉林 省白山市江源区吉盛煤矿一井发生一 起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矿井当班作业 116人,安全升井95人,21人被困, 其中4人死亡。
2010年 3月28日14时,华晋焦 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山西省 乡宁县和河津市境内)发生严重井下 透水事故,下井261人,升井80人, 28人死亡பைடு நூலகம்153人被困。
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
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 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 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特别规定》强调:煤矿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出隐患。
③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 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 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 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 施”,是指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严重程度:着火面积 720km2 /年 烧毁煤量:3000多万吨/ 年 破坏煤炭资源:2亿吨 累计烧毁:42亿吨 排放有毒气体:100万吨
经济损失:40多亿元/年
环境破坏:严重
2012年7月25日18时26分,位于 贵州省普安县境内安利来煤矿11806掘 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造成5人被困;7月 26日14时15分,在距第一次冒顶处向 外35米处又发生第二次大面积冒顶,造 成参与抢险救援的153人中的53人被困。
第五章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识别与紧急避险
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 · 了解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 掌握瓦斯事故隐患的识别、事故防治知识及避灾方法; · 掌握顶板事故隐患的识别、事故防治知识及避灾方法; 掌握火灾事故隐患的识别、事故防治知识及避灾方法; · 掌握水害隐患的识别、事故防治知识厦避灾方法; · 掌握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 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 ①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 配的; ④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一段进风、一段 回风的;
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技改期间,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 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
第四章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识别 与紧急避险
第五章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识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 矿井瓦斯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 矿井火灾事故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顶板事故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 矿井水害事故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
②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 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 ③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④ 未进行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 ⑤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⑥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⑦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设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或者瓦斯监控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①高瓦斯矿井未按《规程》第145条的规定监理抽 放瓦斯系统的; ②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 管理、使用和维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