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城市社区公益服务创新管理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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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城市社区公益服务创新管理机制的思考

随着社会转型、企业转制和政府职能转变,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社会人”,社区作为社会服务的有效载体将承担更多的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组织公益活动的职能。但是,从调研看,目前我国在社区公益服务发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将阻碍社区居民公益意识的培养和社区公益组织的发展。文章不仅指出了我国当前社区公益金项目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从推动我国城市社区公益服务的不断完善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城市社区;公益服务;创新管理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社会逐渐从以政治权威、计划体制总揽全部社会事务的“大政府一向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分离的格局转化。这一转化延伸至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中就表现为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实现宏观调控和社区自治。从2003年开始,我国上海、北京等地出现了很多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的现象,政府通过提供专项资金来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提升社区亲密关系和高度归属感,达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实质上是政府转变亲力亲为的管理方式,实现管理科学化、效率化的重要标志。一、社区公益服务的内涵

所谓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地域、人口、组织结构和文化是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公益”在新华字典中被解释为“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词源中意为“公共之利益”。基于对公益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公益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服务指为社会大众或社会中某些人口群体的利益而实施的服务或计划,既包括政府部门发起的农业、环保、水力、教育、扶贫、交通领域的公益服务计划,如国家教育部门的“211工程”、科技部门的“863计划”,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人才建设工程”、“下岗工人再就业培训计划”等,也包括民间组织发起实施的扶贫、妇女儿童发展、教育等服务。

本文所指的社区公益服务是狭义的公益服务,是一种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为更好地达成公益目的而在社区发动居民积极参与的各种公益服务或活动。社区公益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区照顾、社区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社区治安、志愿服务等等。

二、我国城市社区公益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公益服务领域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公益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公众活动日益多样化的产物,我国社区公益服务与西方国家相比发展也相对缓慢,对于规范公益组织及公益计划方面的配套法律建设十分匮乏,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虽然都有对公益组织的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遗憾在于这些规定流于笼统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在社区公益服务方面观念滞后和法律规范缺位就表现得更为突出,这有可能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束缚社区公益服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二)城市社区公益服务缺乏系统的组织和管理,申报审批程序过于繁琐

目前在城市社区公益服务方面,各地区普遍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即使设置了相关服务机构的地区也往往是采取由各相关岗位人员兼任组成联合办公机构的方式,没有实现专人专岗。这一方面使得岗位职责不明确,降低公益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另一方面,他们很容易将原有的行政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方式带入社区公益服务的过程中,不利于社区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及项目管理机制的创新。近几年,虽然政府也力图以社区公益项目申报的方式为社区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提供发展空间和平台,但繁琐的程序往往让居委会成员疲于应付,让社区自助组织的负责人望而却步。

(三)城市社区公益服务的参与度不高,缺乏公众监督

从当前调研情况看,居民对社区组织的公益服务相关活动参与度普遍不高,经常遇到组织的一场社区公益讲座准备了一个月,结果只有十几个居民来听,不仅打击自己的工作积极性也

是对社区公益资金的浪费。不仅如此,据有些社区工作人员介绍,经常参与社区活动的居民大概只占到居民总数的5%左右,而且集中与老年人群体。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居民公益理念有待提升和服务或活动本身的形式过于单一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公众监督。在一项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中,居民与组织者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如果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公众难以监管公益组织的行为。公益组织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暗箱操作,在资金使用、项目操作中为组织或个人牟利。公众不会去参加自己不了解的活动,不会去选择自己不信任的服务。

(四)城市社区公益事业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保障

近几年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公益事业的发展,陆续在这个领域投放了很多的资金,但这些资金来源往往是比较单一的,主要是来自政府部门和一些政治色彩浓厚的慈善机构,而且这种公益资金往往更多应用于宏观层面,而对于社区层面的公益事业投资是相对较少的。即使有些关注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的项目也往往采用由政府或全国性的慈善机构代理间接投放资金于社区公益事业的方式来进行,这样不仅容易被代理机构挪作他用而造成社区公益基金的流失,而且也可能因对社区需求的不了解而使公益资金很难发挥最大的作用。另外,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探索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由社区基层组织直接运用于社区公益服务的提供和活动的组织过程中,但是作为一种探索与尝试,这部分资金普遍水平比较低,远远不及西欧和美国政府对的社区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城市公益服务缺乏社会工作的介入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近几年,我国也逐渐认识和接受了这种专业的助人手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社区工作社工化的情况相比,我国社区层面社会工作应用的领域和范围还是相对比较窄的,社区公益服务和活动都缺乏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大大降低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对于缺乏社会工作专业实务经验的人来说,让他在策划的整个过程中完成进行社区需求评估、服务目标筛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选择等内容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导致当前的社区公益策划普遍存在的格式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活动形式过于单一、服务目标不明确等等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三、关于完善我国社区公益服务的建议

(一)要出台政策或法律,加强对社区公益服务的项目化管理

项目管理的特征主要为:对象的特殊性、管理的系统性、组织的临时性与高度柔性、管理系统的目标性、管理方法的开放性。目前我国对于公益慈善活动的项目化管理运作处于尝试阶段,很多政策、制度都没有相应配套,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相关管理还不成熟。本文建议:一是政府要出台政策或法律对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进行明确定义;二是政府要出台政策或法律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在社区公益服务中的作用,保证专业人员的岗位及薪酬;三是政府在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架构、制度体系时应该尽量向公益慈善活动的项目化管理模式倾斜,对于社区公益服务的资金来源及使用、项目的申请、审批及评估参照社会工作专业化的项目管理的需要制定相关政策。

(二)设置独立的公益服务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及审批程序

笔者认为,为了更有效的促进社区公益服务质量的提升,实现社会工作项目化管理模式的构建,应该在民政系统设立一个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的社区公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审批与评估。在设立方式上,它应该在省市一级设立,各区县设分支机构,不需要每个社区均设立管理机构,只需以派驻专业社工的方式进行即可,这样便于资源的整合以及项目经验的推广;在部门职责上,这个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资金的筹集及管理、项目的审批及评估和发展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工作;在人员构成上,除少数的财务及技术岗位外,应全部雇佣专业社会工作者,以保证社区公益服务社会工作项目化管理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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