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目、查明有无错账、遗漏账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防止舞弊,达到保护资金安全和降低经济损失的目的,集团财务管理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纳人员每月初(5日以前)负责到公司开户银行领取上月银行对账单或者在网银上下载银行对账单。

第三条出纳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企业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完毕,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存在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出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记账或调整。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的审核工作,并对报出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对账的方法

第五条公司出纳每月将银行对账单与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对账,核对完成之后,形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六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在银行对账单余额与公司账面余额的基础上,各自加上对方已收、本单位未收帐项数额,减去对方已付、本单位未付帐项数额,以调整双方余额使其一致的一种调节方法。

第七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余额等式如下:

(1)企业方:银行存款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金额—银行已付,企业未付金额。

(2)银行方: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金额—企业已付,银行未付金额。

第八条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完成后,如果左侧调整后余额≠右侧调整后余额,则表明银行余额调整表未达到平衡,需要查找是否下列事项:(一)上月未达账项的影响因素;

(二)是否存在未查出的未达帐项;

(三)是否存在一方或双方记帐出现差错。

第九条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完成后,如果左侧调整后余额=右侧调整后余额,则表明银行余额调整表已达到平衡。平衡之后编制人员还应对未达账项逐一调取凭证核实未达的原因,并落实期后入账情况,标明期后入账的日期及相关凭证号;如非真正的未达,应找到相同金额真正的未达账项。

第十条银行未达账项存在的四种情况及相关处理程序:

(1)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财务部银行出纳应及时将银行已记入企业户头的相关票据拿回企业,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其中相关款项来源不明的,应与银行进行联系,以查明此款项的来源。

(2)企业已收、银行未收。出纳人员应核实款项是否已存入银行,有无银行入账凭证;如无银行入账凭证,应及时追查是否为错账,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银行已付、企业未付。对于银行已在企业户头划款支付的款项,银行出纳应及时从银行拿回相关单据核对后,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4)企业已付、银行未付。对于企业已付款的银行票据,应及时交银行进行款项的划转。

第十一条差异调整办法:

1.如果是银行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应要求银行进行调整,企业根据调整后的余额进行核对。

2.如果是企业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查明原因后要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出现差款、错款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财务经理汇报。

第十二条每月银行余额调节表审核无误后,出纳应于当月将银行余额调节表打印出来,并在编制人处签名盖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格式如附件1)。

第三章银行对账工作的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对编制完成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并在每月的20日之前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如银行对账单为网银下载,应与网银进行核对;在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时,应亲自

调取凭证,逐笔核对是否为真实的未达账项;如发现不是真正未达账项,需督促出纳重新核对,找到真正的未达账项;在审核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一)未达账项存在的合理性;

(二)追查期后仍未达的账项原因,是否为潜在或已发生的损失;

(三)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是否为本公司经济事项、是否经过有权人的授权,如非本公司经济业务,银行错误应及时提示银行,追回款项,维护公司利益。

(四)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期后银行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则否为错账,如系记账错误、遗漏项目或未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应该及时进行改正,避免或追回经济损失。

(五)关注是否存在金额相符,但银行进账或支付为一笔、公司分笔进行账务处理或相反情况,如经查证属实,应及时从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删除,避免造成未达账项过多的假象,也避免下月再进行对账时的重复核对工作。

(六)通过未达账项是否反映出管理方面的漏洞。

第十五条经审核无误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审核人处签字章,并在每月20日将电子版报送集团财务管理部。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账、遗漏账务应安排、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订正、调整等账务处理。

精选文库

附件1:

编制人:审核人:—

附件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方法

1、银行已收企业未收:

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借方和银行对账单的贷方记录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时既要核对金额,也要核对结算单据号码,核对相符的以“○”标记,找出未标记的银行对账单贷方记录,将其金额记在底稿上,为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业务金额。

2、银行已付企业未付:

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贷方和银行对账单的借方记录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时既要核对金额,也要核对结算单据号码,核对相符的以“○”标记,找出未标记的银行对账单借方记录,将其金额记在底稿上,为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业务金额。

3、企业已收银行未收:

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借方和银行对账单的贷方记录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时既要核对金额,也要核对结算单据号码,核对相符的以“○”标记,找出未标记的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借方记录,将其金额记在底稿上,为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业务金额。

4、企业已付银行未付:

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贷方和银行对账单的借方记录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时既要核对金额,也要核对结算单据号码,核对相符的以“○”标记,找出未标记的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贷方记录,将其金额记在底稿上,为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业务金额。

5、企业应根据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余额填写表内“企业日记账余额”栏;根据银行“银行对账单”期末余额填写表内“银行对账单余额”栏。

6、初次使用用友软件进行银行余额调节表的自动编制时,“现金—设置—银行期初录入”处显示“银行对账单余额方向为借方”,此时必须点击“方向”

栏,改变设置后显示“银行存款期初余额为贷方”,在此设置下可以进行银行对账单的录入。

7、银行对账单的录入:

录入方法有两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的公司必须将银行对账单按照对账单上所列的格式内容将对账单手工录入用友对账系统;其他银行的电子对账单可以通过集团财务管理部提供的软件自动导入用友对账系统。

8、银行对账:

银行对账单录入完毕,点击“银行对账”模块,选择要对账银行账号及对账月份,点击“对账”标识,用友系统自动将发生日期、金额一致的内容对账两清标识为“○”,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的账目后对账两清标识为空。

9、手工对账:

各分(子)公司的出纳必须对对账标识为空的账目进行逐笔逐凭证地核对,对核对一致的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项目一定要做到发生日期一致、经济业务内容一致、发生金额一致,发生形式一致,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在用友对账系统对账两清处标示“○”。

10、银行余额调节表形成:

手工核对结束后,进入“余额调节表”模块,可以看到未标识为“○”的银行对账单项目分别列示在“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栏次内;未标识为“○”的公司银行日记账项目分别列示为“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栏次内。

11、在用友“银行余额调节表”点击“详细”,可以看到“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已付银行未付”四项的明细组成内容,包括日期、票号、摘要、金额等内容。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XX银行 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全辖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 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统计报表报送的各部门及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各级支行为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及其分支( 派出) 机构监管需要,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需求,对各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定期向监管机构、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监管统计工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XX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和各支行监管统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按月登记,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 第五条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按照业务围对辖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六条各支行应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支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原则,按统一评分标准对各支行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容及方式 第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容: (一)各类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监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管统计岗位和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监管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

第九条考核满分为110分,分为基本分100分和奖励加分10分。 基本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报送数据质量情况,占50分,以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考核标准;2.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占50分。 奖励加分主要包括:1.监管统计工作获奖情况,占4分;2.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4分;3.对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2分。 第十条监管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考核 (满分50分): 根据监管部门每年年初的系统升级文件,确定各支行报送报表种类、报送频度、报送形式和报送时间;年中监管部门增加报送的报表,将即时追加到监管统计报表清单中。报送数据质量考核以监管统计报表清单中列明的各项报送要求为标准。 及时性(满分10分):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一次扣3分;迟报情况严重,延误上报的,一次扣5分。 准确性(满分20分):在规定报送时间发现错误并主动修改的不扣分;被归口部门发现错误要求改正的,一次扣1分;因错报延误上报的,一次扣5分;错报严重并最终造成向上级监管部门解释及重报数据的,一次扣10分。 完整性(满分20分):漏报指标的,一次扣1分;漏报表单的,一次扣5分;漏报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如数据报送存在重大失误,被上级监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该考核项不得分,并追究对应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考核(满分50分) ( 一) 人员及监管统计岗位设置 (满分15分) 各相关部门和支行应设定专人负责监管统计数据报送,以此确保监管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各支行监管统计人员必须设置A、B岗,如未明确岗位划分和岗位空缺的,酌情扣减1-5分;岗前培训不到位,影响监管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的,扣3-5分;监管统计人员更换频繁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或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本项不得分。 ( 二) 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满分15分) 商行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监控台帐,未建立的扣3分;各支行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助力宣传工作落地,构建本行和谐企业文化,激发本行通讯员积极向行内周报、社会媒体的投稿热情,建立科学合理的通讯员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本行宣传工作有力开展,确保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保障信息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由部门(支行)负责人推进或自荐产生,通讯员工作内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考核并提供奖励和考核依据。 第三条通讯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工作的,由所在部门(支行)另行推荐人选,一周内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工作须围绕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发展实践,结合本行实际要求,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发挥好舆论的宣传导向,推进本行稳健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通讯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思想素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 第六条热爱宣传工作,熟悉全行工作导向及部门(支行)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水平和摄影等专业技能。 第八条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具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十条积极主动参与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营销活动。 第四章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围绕企业文化重点工作,宣传所在部门(支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团队建设及业务产品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搜集部门(支行)的新闻线索,定期汇总或拟成通讯稿件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十三条保证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每月供稿数量,确保完成全年宣传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杭州联合银行月报的信息上报工作,主动收集关于改进本行企业文化建设、周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本行稿件在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的录用率,扩大本行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完成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局等部门的联系。 第五章通讯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每月保证2篇投稿,全年各级媒体录用稿件数量达到年初宣传工作制定的目标。 第十七条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和跟踪情况,例如“支农、支小”、“走村镇、访企业”等相关工作动态。 (2)执行各项政策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各村镇银行发展进程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4)各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业务营销、创新 (5)各种新产品、新业务的介绍。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意见或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相关经验交流与感受。 (7)文化生活类综合信息。 第十八条稿件要求主题鲜明、文笔通畅、语言生动、清晰简练,内容充实、真实新颖,有思想性、趣味性和可读性,并具有原创性、真实性,名称、时间、数字一定要核实准确。配图要求清晰,原始图片要求存档以备后用。 第十九条报道稿件要注意时效性,要及时,避免因为滞后性导致质量好的稿件未被采纳。 第二十条各部门(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信息宣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及通讯的报送工作(即部门通讯员)。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信息宣传工作,尤其是信息宣传骨干,要在部门中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带头挖掘素材,撰写稿件。 第二十一条通讯员应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的通讯员将取消通讯员资格,影响恶劣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漏报,报送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部门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xx总发〔zz〕177号,zz年10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合规管理,建立有效的合规工作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各项业务发展,维护全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浙江银监局《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使本行制度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及本行制度相一致。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本行制度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办法所称本行制度,包括本行发布实施的基本制度、具体办法、业务流程、操作手册等。 第三条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合规风险管理是本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工作,是对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外部法规解读和业务制度管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合规报告、合规检查的组织和问题整改、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合规诚信举报、合规文化建设、监管联系等。 第五条本行的合规风险管理由总行高级管理层统一负责,接受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授权部门及外部审计、监管部门等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领导下,总行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各分支行(部)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设立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岗),总行各部门设立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岗)。 第七条董事会对本行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二)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作出评估; (三)授权本行有关部门对合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XX农商银行统计人员对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为本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四条监管统计数据采集。采集对象为XX农商银行所辖机构;采集业务类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累放、累收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信贷统计表、农村信用社现金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统计表; 第五条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金融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六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人员适时对采集的各频度统计数据进行校验、汇总、上报;并撰写月、季、年度统计分析。 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 (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 (五)协助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归口部门有权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搞好配合。 第九条监管统计以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条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兼职岗位,明确统计人员设立A、B角,一般A角指定为业务经办人员,B角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归口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工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工作流程 13号(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防止违规事件发生,维护本行声誉,根据本行《合规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合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总行各部门、支行应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调动充足资源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流程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总行各部门应当通过公文收件、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联系监管机构对口部门、媒体以及网络等各种渠道,密切关注和跟踪本条线的外部法律规则(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省联社的制度、办法、通知等文件规范)最新发展,建立本条线的外部法律规则库。 第四条文中所称归口管理部门指总行合规管理部以外的其他部门。 第五条本流程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支行。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总行设立合规管理部(简称合规部),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合规部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合规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通过协调、督促、检查、处理、问责等方

式,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并予以有效执行。 第七条合规部与各支行、各部门合规管理员构成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主体。各支行、各部门合规工作均由合规管理员向合规部报告;合规部向高管层和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其下设的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专门委员会,下同)报告。 第八条违规举报的受理。合规部门公布合规报告的公开电话、邮箱,由专人受理合规问题举报。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且作为保密文件资料管理。合规部向相关部门通报举报信息时,只能通报举报的问题,不得通报举报人个人特征信息。 总行鼓励举报人采取署名方式反映合规问题,以便合规部门及相关部门快速展开调查,使所反映问题得到迅速解决。 第三章报告方式与内容 第九条合规报告是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中沟通工作信息的重要方式。根据报告内容和频率,合规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根据报告主体,合规报告分为合规部门报告和合规管理员报告。 第十条各支行合规管理员应按合规部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向合规部报告。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外部法律规则合规要求的落实情况、总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检查和违规整改情况、岗位授权管理情况、违规事件的处理及后续跟踪情况等工作,包括相应统计、分析和解决问题意见。 第十一条总行归口管理部门合规管理员应按合规部的要求,及时将本条线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合规部报告。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2019年邮储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

邮储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对我们刚刚成立的邮储银行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来约束和指导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单单依靠家族式管理和领导独裁式管理,那么这样的企业是走不远的,迟早会淹没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里。银行不经营商品,却是经营着可以购买任何商品的货币,银行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它的合规经营与发展关系重大,从小的方面来说:它可以规范银行的操作流程,引导银行正确的发展方向,增加银行收益:从大的方面讲:它可以支持其它企业发展,稳定国家经济,使人民安居乐业。合规有很多解释,但在银行来讲,我认为应是这样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有人说,银行经营的风险,但我认为,银行更应经营的是技术。任何行业都有风险,只不过有人认为银行的风险尤为大些。但在中国,你看其它企业,不管从事何行业的,每年都有很多倒闭的,而鲜有听说任何国有股份制银行,私有银行倒闭的,这说明了一个什么情况呢,说明其它企业的风险不比银行小,只不过银行的风险显得非常之重,一旦如果是一家国有大型银行倒闭的话,那将对国民信心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也是对国家经济的一个重大损害。所以说现在的银行经营有点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原则。既然银行的经营好坏如此至关重要,那么这些银行的经营者们更是肩负重担,如履薄冰,不敢丝毫大意。但是一个银行的经营不能依靠少数的聪明才智,而要依靠全体银行从业人员的不懈努力,而这个努力不能毫无

方向的努力,也不能看领导眼色的努力,而是要依靠合规来引导大家努力的方向,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那么银行这条大船才能行的更远。 目前我邮储银行在合规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1,银行的治理环境及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 20**年,我国中央银行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敦促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但其内涵和经营机制距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而我邮储银行刚成立不久,还未上市,其实力与治理经验比起其它上市国有银行又有很大差距。首先是总行与分支行间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邮储银行采用的是行长负责制,各级行的职能部门只对本级行长负责,内部机构流程再造后,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是内部机构协调尚不到位。邮储银行的内设机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行政管理色彩仍影响着日常管理,部门间畅通的沟通渠道还没有建立;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不清晰,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内部体制在我邮储银行中还大量存在,进而无法有效地推进合规风险机制的完善。 2、“流程银行”尚未建立,制度的建立没有体现流程控制,可执行性差 (1)流程银行未建立体现在“部门银行”、“部门制度”现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银行分行合规内控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建议书

银行分行 合规内控管理体系建设 1 项目概况 1.1 背景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一方面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合规与内部控制基础薄弱,操作风险突显,导致金融案件频发,不仅严重制约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而且威胁国家金融安全。为此,银监会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监管、重视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合规及操作风险管理、建立完善问责制作为目前工作的重点。

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操作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一年多来监管当局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2004年2月1日,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同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法律形式引进了国际通行的审慎经营理念。 2005年2月1日,银监会制订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正式施行。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主要框架,借鉴COSO报告有关内容(包括所提出的ERM模型),运用国际质量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方法,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做出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 2005年3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简称“十三条”),强化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 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和银行内部合规部门》(Compliance and the compliance function in banks)。为各银行提供指导,并阐述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银行业机构合规的观点。为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在

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统计是指本行及所属支行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本行及所属支行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三条本行及所属支行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五条统计工作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数据,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各类统计报表及其数据间必须相互核对平衡一致,严禁出现错报、漏报、虚报、估报、瞒报等现象。 第七条统计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统计机构及工作岗位设置 第九条财务会计部是本行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统计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十条各职能部室及各所属支行是本行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各统计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内部协调,严禁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保障本行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本行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项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 (二)督促各支行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对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数据平衡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报送后错误; (三)负责填报各种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单位制定的统计指针定义和口径,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及统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经常就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完成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统计工作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某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 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 5 等 一级客户经理 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 (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 (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清算数据接收和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处理管理岗。 业务处理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银联清算数据并及时提供清算资金入账流水明细;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 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员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监测、识别、评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规风险,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省联社合规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员是指本行在各职能部门、支行设置的负责合规风险管理的专职、兼职岗位。 第三条合规管理员应当独立、尽职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合规管理员有权获取所在部门、支行必要的信息。第五条合规管理员的设置,除合规部门以外的各部门、支行原则上设置一人。 第六条拟任合规管理员,经本行合规部门审核后,报总行行长室确定。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合规管理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二)具有较强的合规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3

年(含)以上的金融从业经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合规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所在部门、支行,及时学习本行下发的文件和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 (二)收集所在部门、支行在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信息;(三)及时对所在部门、支行发生的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向合规部门报告; (四)对所在部门、支行进行合规风险评价; (五)按时向合规部门上报各类报表、文字材料; (六)合规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合规管理员负责以下具体工作任务: (一)对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进行评价,提出修订、完善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二)每季向合规部门上报有关合规风险信息提示及建议;并对所在部门、支行进行一次合规风险评价; (三)对所在部门、支行开展的自查、检查中发现以及员工反映的合规风险信息,及时向合规部门报告,并做好合规风险事项的资料归集工作; (四)督促所在部门、支行开展合规制度学习,并做好记录

银行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本行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科室、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统计包括财政部门、统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税务部门等(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管理机构,为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各项统计活动,也是本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本行各科室、各支行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建议。 第五条本行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本行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计划财务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计划财务部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科室、各支行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科室、各支行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第七条本行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总行统一管理,由本行计划财务部、授信管理部部、银行卡部等具体负责。 第八条本行统计以各科室、各支行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各科室、各支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本行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十条本行统计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提高统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统计制度是对各科室、各支行的统计对象、内容、方法及统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 第十二条本行统计报表依据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修改与撤销。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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