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北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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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继续保持对北冰洋军事控制的同时,以科学考察名义稳步展开争夺北极资源和航道的其他活动。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出台了正式的北极政策。而随着北约组织的成立,美国更在从阿拉斯加到冰岛的漫长北极线建起了弹道导弹预警系统,部署了相当规模的战略核潜艇弹道导弹和截击机,并联合加拿大构筑了“北美空间防御司令部”。

2008年5月27日至5月29日,北极沿岸五国——加拿大、丹麦、挪威、俄罗斯、美国在Ilulissat召开会议,并发布了共同宣言(Ilulissat Declaration)。宣言首先强调五个沿岸国对北极绝大部分的主权和管辖权归属持相同态度,即主权和管辖权争议只是在小范围内存在,因此可以单独解决,无需再仿照南极冻结主权来解决争议。其次,宣言强调海洋法作为适用于北极的国际法框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海洋(包括冰层覆盖区)环境保护、航行自由以及海洋科研等和海洋利用相关的问题都规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沿岸五国将这一体系以及任何权利的冲突问题留待日后解决。第三,宣言认为海洋法框架为沿岸五国以及通过国际条约等途径取得海洋利用权的其他国家提供了坚固的基础,因此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一个全面的国际性法律模式来治理北冰洋。第四,宣言认为北冰洋作为一个独特的生态环境系统,其周边五国起着保护管理(stewardship)的角色。第五,宣言指出目前北冰洋沿岸五国正和相关参与国紧密合作,主要合作领域包括大陆架数据收集、保护海洋环境和其他的科学研究。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五国在北极国际法未来走向上的明确态度,即: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法框架,通过改善原有规定和增加新的规定来解决北极争端,拒绝建立一个新的条约,包括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强调五国对北极领土及海域的既得权利与特权,排斥其他国家参与到这一问题的相关议程。

第二种强调北极的全球性,将北极列为和海底、月球相同的“人类共同遗产”,或是同南极相仿国际法地位的区域。有些学者建议在北极普遍适用“斯瓦尔巴模式”,即北极国家对北极有主权但将具体权益无条件让渡出来,也可以列为这类观点之中。这种观点在学界颇有影响,但是忽视了海洋法的既有理论,而且也为北极国家所排斥,在实践中很难实行。

第三种是基于现有的海洋法理论和规则对北极的法律地位按各要素分别界定,认为北冰洋沿岸国家可以主张其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除上述区域外,北冰洋的主体部分应属于公海或“国际海底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者实行公海自由原则,后者则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开发,它们都不能成为国家占有的对象。目前,这种观点为北冰洋国家所认可,也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第三种观点在现有海洋法理论和规则体系的审视下是可行的,却隐含着较大的争端隐患。因为根据目前海洋法公约的规则,北冰洋沿岸国家存在将外大陆架延至北极点从而瓜分北极海底的可能,这也是为何第二种观点虽然过于粗略甚至与海洋法有相悖之处,依然会在国际政治学界得到支持的原因。

美国1984 年发布的国家北极政策

摘要美国在北极地区具有独特的、核心的国家利益,这些利益涉及国家安全、资源和能源开发、科学调查和环境保护方面。随着该地区日益增长的重要性,美国北极政策将继续基于以下主要因素:1.保护北极地区核心的安全利益,包括维护海洋及其空域的自由航行。2.支持健康地、合理地发展北极地区,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 促进北极科学研究,这些领域能够增进对北极环境的了解或者能够发挥北极研究优势。4.促进能够达成上述目标的、互惠的北极国际合作

北极地区有关的国家与国土安全利益

1. 美国在北极地区拥有广泛且根本的国家安全利益,并准备独自或与其他国家一起保护这些利益。

这些安全利益包括如下各项:导弹防御和预警;战略海上补给、战略威慑、海事活动及海事安全所需的海上部署及空中系统;确保航海及飞越领空的自由。

2. .在北极地区,防止恐怖袭击、打压可能增加美国不稳定性的非法或敌对行动等问题上,美国也具

有根本的国土安全利益。

3. 北极地区的主要问题在于领海权;就此而论,现有的包括有关法律实施【1】在内的海事政策及机构,

依然适用。人类在北极地区的活动日益增加,并且预计,未来几年内该区域的人类活动将进一步上升。这要求美国采取更积极、更有影响的措施确保其在北极的存在,以此来维护其在北极的利益,并展示其在该区的海上势力。

4. 美国依据下述各项的法律诉求行使其在北极地区的权力:国家主权及司法权,包括其在领海的主

权、在美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和司法权、及其对美国周边区域的控制权。

5. 自由航行权具有国内最高优先权。西北航道为用于国际航海的海峡,北方航道包括用于国际航海

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经过这些海峡的航道。在北极地区拥有的航海及飞越领空的权利和义务是我们在全世界,包括战略海峡地区行使这些权利的基础。

6. 执行:为在北极地区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和国土安全利益的政策,美国国务卿、国防部、国土安全

部部长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应当:

a. 根据需要,在北极地区发展更大的能力和力量,以保护美国在北极地区的陆、海、空边

界;

b. 增强北极领海权意识,以保护海上贸易、重要基础设施及关键资源;

c. 维护美国军用和民用船舶及航空器通过北极地区的全方位机动性;

d. 强调美国在北极地区的航海权利(突显美国在北极海事的实质性地位),保护美国的根

本利益;以及

e. 鼓励以和平方式解决北极地区的争端

C. 国际监管

1. 美国积极加入各类会议、国际组织并参与双边协议,以增进美国在北极的利益。这些组织包括北

极理事会、国际海事组织、野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协议,以及诸多其他机构。鉴于北极变化及人类活动的增加,美国及其他政府应酌情考虑出台新的国际协议,或对现有协议予以深化补充。

2. 在其有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有限授权内,北极理事会已对美国产生了积极影响。在美国政

府部门的帮助下,理事会附属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多个有关议题的计划。此外,理事会还提供了必要场所,以推进与北极原住民团体的合作。按照美国观点,北极理事会应在其当前的授权范围内针对相关议题保持其高水平论坛的性质,而无需转变为正式的国际组织,尤其是分摊会费的国际组织;不过在一定程度上,美国仍然支持更新理事会结构,包括其附属机构的合并,或运作层面的改变,从而显著提高理事会的工作,并符合理事会的一般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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