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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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教师工作量计算试行办法
粤科贸院字【2006】106号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
课堂教学工作量以每一自然节为1学时计算。
(一)课堂讲授工作量(含重复班)=完成讲授课学时。
(二)第三门课工作量=授课学时×1.3(同一学期内担任原则上不超过三门,以中间学时的课程计算)。
(三)新开课工作量(含实验课)=授课学时×1.3
(四)合班(含大班)上课工作量=授课学时×(1+超过50人的人数×0.01),但最高只能折算至1.8倍。
(五)专题讲座:因教学需要,经系、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批。
时间不少于2学时的,第一次专题讲座的,每次按6学时,重复专题讲座的,每次按4学时计。
(六)以上工作量中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期中及期末考试出题、监考和改卷等教学环节的工作量;监考按考试课为3学时、考查课为2学时计算;新开课是指任课教师从未讲过的课程,由各系上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实验课工作量
实验课工作量=完成的实验课学时数
实验课工作量包括备课、实验准备、实验上机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等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实验课纳入教学计划总学时并在教学进程计划表中反映。
三、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参观)工作量
(一)校外实习指导
以一个班为基数,教师工作量按以下办法计算:1人指导时,按4.0学时/天计算;2人指导时,主讲教师按3.0学时/天,非主讲按2.5标准学时/天计算。
分散实习巡回检查指导的,指导教师不得超过2人,以实际到实习点天数计,1人指导的按3.0标准学时/天计算,2人参加的按每人2.0标准学时/天计。
(二)实习、社会调查等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实施,课程实习学时数纳入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学时。
(三)粤农管院[2005]4号文规定的有关毕业实习指导课酬按每生1个标准学时计算。
(四)每班指导老师按1至2人安排,按规定享受误餐或出差补贴。
四、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工作量
(一)指导毕业设计:
每个设计题目小组人数不超过5人,3人(含3人)以内按每生4学时,超过3人的,每生按2学时计算。
(二)指导毕业专题(论文):
1.1-15人,按每人3.5学时计算;
2.16-30人,按每增1人以2.0学时计算;
3.31人以上按每增1人以1.0学时计算。
(三)每位老师以指导25人以下为宜。
五、科研工作量(下列学时均为标准学时)
科研工作以承担各类院外科研课题及公开发表的论文为依据计算。
(一)科研立项
每万元给予20标准学时,按完成年度计算的年平均数分年度计发。
(二)论文(必须标明作者单位为学院名称、学时为标准学时)
级别国外权威学
术刊物国内权威学
术刊物
核心刊物一般刊物
学时200402015
说明:
1.科研项目由学院主持完成的,由两人共同承担的,主持人占70%,第二承担
人占30%;三人共同承担的项目,主持人占55%,第二承担人占25%,第三承担人占20%;三人以上共同承担的项目,主持人占50%,第二承担人占20%,第三承担人占15%,第四承担人占10%,第五承担人占5%,排名在第六及以后的承担人不计科研工作的学时数。
或者由科研项目主持人提出具体的分配办法。
2.科研项目由学院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以科研项目经费拨到学院的金额为计算依据,学院参加人员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计算。
3.论文参与人员参照第一条办法处理,排名第四及以后人员不计科研工作的学时数,若在学院主持定稿的刊物发表的,每人每年最多只能算一篇。
4.院内课题及院外课题有学院经费资助项目不予计算。
5.院内刊物《教学交流》按原办法给予稿费。
6.论文的级别由科研处按规定核定。
六、其它工作量(下列学时均为标准学时)
(一)指导学院代表队训练、带队参加比赛等工作津贴。
1.训练津贴
训练要有计划安排,有执行情况记录。
赛前1至2个月训练指导的,原则上每周训练3至4次,一般由1名教师负责指导,每次90分钟以上。
特殊需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增加1名指导教师。
每次训练津贴按1.5学时计算。
2.参赛期间带队指导津贴
参赛期间每半天按1.5学时计算。
(二)指导新进青年教师,全年按40学时计算。
(三)参加实验室建设、产学研基地建设等工作。
由教研室提出,系审核,教务处、实训中心审批并下达工作量指标。
工作任务完成后,由教研室提出初步意见,系、教务处、实训中心审核验收合格,按下达的指标计算。
(四)教研室主任津贴每月250元。
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
(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凡取得显著成绩的,当年按如下标准奖励相关人员:
1.省名牌专业400学时;
2.学院名牌专业100学时;
3.国家精品课程400学时;
4.省精品课程200学时;
5.学院精品课程80学时。
(六)编写教材、教学标准(大纲)、实验实训指导书。
由系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按5学时/万字计算。
(八)监考报酬。
1.全国、全省统考的按60元/次;
2.院内课程考核按考试课40元/次,考查课30元/次计算(不含承担课程教师
的监考),周六、日另加5元。
七、本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有涉及课酬的规定废除,未尽之处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处理办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非专任教师涉及到上述工作的,工作量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