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遗失与泄漏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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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遗失与泄漏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选矿公司的放射源在丢失、放射源及γ射线装置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和个人能立即有条不紊地进行正确的防护和处理,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小放射事故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

《工作场所有害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银鸽一基地放射源的运输、保管、使用、废源回收等环节。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基地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

组长:基地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生产副总经理

成员:安环部经理、物资部经理、生产部经理、设备部经理、综合办主任、财务部经理、各车间主任、各科室科长

2.2职责

2.2.1基地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职责

2.2.1.1 全面负责基地辐射安全工作,为基地辐射安全工作提供资源保证。

2.2.1.2 发生辐射事故后,负责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清消工作。

2.2.1.3 配合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的辐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受照射人员伤害程度鉴定和补助福利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放射源事故分级

一基地所用放射源为Ⅴ类源,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1.2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1.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1.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

照射。

3.1.5一基地共有13枚Ⅴ类放射源,分别是:

3.2 应急响应措施

3.2.1放射源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3.2.1.1发生放射源事故后,在15分钟内车间向基地放射源防护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3.2.1.2 车间负责人在确认放射源事故后的30分钟内,向集团安环部、保卫部领导及集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2.1.3 最迟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集团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3.2.1.4 任何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3.2.1.5 发生放射源事故后,由“基地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查、处理工作;

3.2.1.6 基地积极配合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的调查分析处理。

3.2.2通用措施

3.2.2.1 发生放射源事故时,当事人首先疏散与事故处理无关的全部人员,封锁事故区域,禁止人员进入。同时按3.3.1放射源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进行报告;

3.2.2.2 基地意见,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会议、网络,说明射源特性、危害、防护处置知识,通报事故的大致区域、时间,由设备部负责人及保卫科负责人组织污染场所全体员工迅速按指定路径疏散、撤离工作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事故范围的环节;

3.2.2.3 由基地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尽快制订出事故处理方案,明确事故处理人员允许受照最大剂量和工作时限,并上报“集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

3.2.2.4 基地与制造厂家、卫生防疫部门、环保部门的经常性接触,一旦发生事故可及时联系、咨询和请求援助,共同解决放射源事故处理中的难题;

3.2.2.5 由基地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经安全和技术交底后实施事故处理方案。公司安环部、保卫科负责事故处理过程的现场监护,监督执行应急任务的放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品和限时工作;

3.2.2.6 放射源维护人员定期用仪器测定事故现场的辐射强度及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根据测量结果划定事故警戒区域。公司安环部、保卫科派专人24小时看护,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不得解除封锁;

3.2.2.7 事故处理中,基地应指定一人要尽可能记录下现场辐射强度、事故处理人员的有关情况等,以便对相关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及进行善后的医学处理;

3.2.2.8 安环部指定一人负责,对可能辐射伤害人员,立即将其送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有条件救治放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3.2.2.8 按3.3.1要求,启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程序。由公安、卫生部门调查处理。

3.2.3射源丢失、被盗应急措施

3.2.3.1 首先通过电话或会议,查明射源丢失、被盗是否系现场员工所为;

3.2.3.2 若未发现系人为偷盗,基地按方案组织专业人员,穿戴铅服等防护用品,用专业检测工具在工作场所搜寻;

3.2.3.3 发现丢失射源后,应警戒后,通知生产厂家迅速处理;

3.2.3.4 若现场搜寻不到,按事故报告分析调查处理程序报公安、环保、卫生部门。

3.2.4.4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用手(或身体其它部位)接触放射源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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