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审图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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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汇总和解析

一、现行给排水设计常用规范和标准图集

46本规范、28本图集

二、2015.09-2016.03审图意见和规范条文对照分类汇总

11类,77条

三、重点条文解析

1.灭火器设置问题

(1)间距问题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5.2.1条(强条)

5.2.2条。(强条)

(2)级别问题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7.1.2条:(强条)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第7.1.3条:(强条)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汽车库的火灾类别和危险等级

江苏按B类火灾,中危险级,(2011年江苏省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地下汽车库所停车辆均为已加油汽车,一旦着火汽油沿地面流淌或是迅速蔓延,符合油类火灾特征,地下汽车库是A/B类混合火灾,因此应按B类火灾配置灭火器)。保护距离12米,级别55B

浙江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保护距离20米,级别2A 2、给排水

(1)压力问题

a.超压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第4.1.3条: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

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

热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

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

宜大于0.45MPa,且分区内低层部

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处供

水压力不大于0.2MPa。

《住宅设计规范》(2011)GB50096-2011

第8.2.2条: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强条)

第8.2.3条: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

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

求的最小压力。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局部修改版)GB50015-2003

第3.3.5条: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

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

的净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静水压力大于0.35MPa的入户

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

压设施;

3.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

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第3.3.5A条:

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

于0.35MPa。

b.欠压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8.2.4条:套内分户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应

小于0.05MPa,入户管供水压力

不应大于0.35MPa。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第10.0.05条:每户水表前的供水压力应经水力

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内用水点压力不宜大于

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

具的最低工作压力。

2. 每户水表前的净水压力不应

小于0.1MPa,当顶层为跃层

时,表前的净水压力不应小

于0.13MPa。

(2)防止水质污染问题

a.水箱、水池出水口距水面间距问题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第3.2.4条: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

背压回流而受污染。(强条)

第3.2.4A条: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

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器溢流边缘的最

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倍。(强条)

第3.2.4B条: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

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

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

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

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

管口味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

器的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储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特别说明:注意遥控浮球阀的遥控浮球出水口也要注明(江苏曾为此开过整改单并在网上发布过)

b.消防卷盘、垃圾房冲洗水龙头、专用冲洗阀、水箱设置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局部修改版)

GB50015-2003

第3.2.5A条(强条):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

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

或设备时,应设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

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

泵出水管上。

第3.2.5C条(强条):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

水管道系统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

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

空破坏器: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

连接处。

第3.2.6条(强条):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

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

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第3.2.10条(强条):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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