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空玻璃生产规程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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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玻璃生产规程
中空玻璃生产规程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es for insulating glass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我国中空玻璃制造业的发展,规范中空玻璃加工过程技术要求,提高中空玻璃加工的整体质量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中空玻璃的制造、验收及维护。
1.0.3 中空玻璃应在设计要求的环境中使用和维护。
1.0.4 中空玻璃制造应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1.0.5 中空玻璃的材料、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1 相容性 compatibility
密封材料与其他材料相互接触时,相互不产生有害物理、化学反应的性能。
2.1.2 露点 dew point
是指密封于中空玻璃中的空气湿度达到饱和状态并开始在内表面产生露珠的温度。
2.1.3 耐候性 wertherbility
耐候性即密封胶在工作环境下的耐水性、抗紫外线能力、耐高温性和耐低温性。
2.1.4 金属间隔条
由金属材料等构成空腔(见附件二),填充干燥剂(分子筛等)的间隔条。并采用双道密封形式。
2.1.5 复合胶条
由干燥剂、支撑材料、和密封材料复合而成的间隔条。
3 一般规定
3.0.1 从事中空玻璃制造的作业人员,应作相应专业的培训。
3.0.2 中空玻璃制造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温度、气压差和工程特点,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制造工艺。
3.0.3 中空玻璃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材料。
3.0.4 构造中空玻璃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具有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应具有商品检验证明。
3.0.5 主要材料进货时,进行复检的材料种类和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材料,至少应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并提供检验报告。
3.0.6 当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0.7 制造中空玻璃所采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3.0.8 中空玻璃的生产制造应在原料质量验收合格并有各工序的检验记录,中空玻璃制品上应标识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3.0.11 中空玻璃成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 的规定,由质量部门进行抽检。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框、分子筛、充填的气体和玻璃原料(含镀膜、夹层、钢化等工艺)的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工序段作为检验批。
2 中空成品应按组批进行检验,随机抽检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 的规定进行。
3.0.12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应形成检验文件。
4.1 中空玻璃生产应具备完善的工艺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第一部分金属间隔条中空玻璃生产规程
4 中空玻璃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中空玻璃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4.1.2 生产文件应以委托方设计文件为依据,包括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
1 设计文件。
2 材料要求:
1)主材和辅助材料名称、品种、等级、类别、型号、规格和物理性能要求;
2)密封胶型号和厂家,主要物理性能和技术要求;
3 图纸(结构图和局部详图):
1)中空玻璃的构造示意图及加工尺寸和公差值;
2)中空玻璃安装结构图;
3)点驳中空玻璃的支承元件图或要求。
4.1.3 中空玻璃结构、材料需修改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制造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玻璃结构及材料。
4.1.4 组成中空玻璃的两片玻璃需要区别时应明确标识。
4.2 玻璃
4.2.1 中空玻璃根据功能要求选用浮法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镀膜玻璃、夹丝玻璃、吸热玻璃、防弹玻璃、单片防火玻璃等。
4.2.2 中空玻璃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浮法玻璃》GB 11614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二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2
《着色玻璃》GB/T 18701
《夹层玻璃》GB 9962
《中空玻璃》GB 11944
《吸热玻璃》JC/T 536
《夹丝玻璃》JC 433
《防弹玻璃》GB 17840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T 17841
《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 15763.1
《镀膜玻璃第一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
《镀膜玻璃第二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
4.3 密封材料
4.3.1 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胶用丁基热熔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 914的规定。不承受载荷的第二道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 486的规定。
4.3.2 应用于结构安装的中空玻璃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有关规定。
4.3.3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被粘接材料的剥离粘接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接性能进行复检。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3.4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的密封尺寸应符合GB11944标准的要求;应用于结构安装的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密封尺寸应按JGJ102 规范设计。
4.3.5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选用前应按GB16776标准附录B进行密封胶与玻璃的粘结性试验和丁基胶的相容性试验,合格后方能选用。
4.3.6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使用前应按GB16776附录D进行混合均匀性、适用期的检验。
4.3.7 中空玻璃制作过程中,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应按GB16776标准附录D的D.1的方法A、方法B分别进行密封胶与玻璃粘结性检验。
4.3.8 中空玻璃密封胶外包装要表明产品名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配比、重量等,且有效期在半年以上。
4.3.9 不同型号和厂家的A组分、B组分严禁混用。
4.4 其它材料
4.4.1 制造铝间隔条的材料的壁厚应大于0.3mm,吸附孔通透、均布,不得有间断或缺孔。铝间隔条框的表面应经过去污处理。不得使用有折弯裂纹的铝间隔条。
4.4.2 塑料与金属复合间隔条切割、折弯后应检查外观质量,不得使用有折弯裂纹、结合面已经分层的间隔条。
4.4.3 角插件和接插件的尺寸应与间隔条内孔尺寸相匹配,尺寸公差应符合要求,表面应处理干净。角插件和接插件应设计有止退齿,防止间隔条松脱。
4.4.4 中空玻璃干燥剂(分子筛)应选用3A孔径的分子筛。并符合现行国家《3A分子筛》GB/T10504标准。
5 中空玻璃的制作
5.1 一般规定
5.1.1 加工中空玻璃制品的设备和量具,都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计量认证,以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如设备的加工精度、压力指示装置、量具的精度等,均应及时进行检查、维护或计量认定。
5.1.2 中空玻璃生产应具备下列基本设备:
切割设备、磨边设备、清洗干燥机、上框、合片、压片机、手动或自动封胶机、丁基胶涂布机等。
5.1.3 玻璃的切割应确保不划伤玻璃。
5.1.4 使用易挥发、易清洗的切割油。
5.1.5 玻璃切割机、磨边机的加工精度应满足中空玻璃尺寸精度、对角线精度和边部质量的要求。
5.1.6 中空玻璃清洗机可以是立式或卧式,清洗机应确保不会膜层划伤。并保证玻璃的表面清洗干净。
5.1.7 第二道清洗水宜使用去离子水清洗玻璃。清洗镀膜玻璃应使用去离子水。
5.1.8 中空玻璃清洗机的干燥风应经过滤处理。
5.1.9 经洗涤后的玻璃表面不允许产生划伤、破角、水渍或残留水珠等缺陷。
5.1.10 中空玻璃的上间隔条框、合片、(充气)压片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5.1.11 两片或多片玻璃、间隔条准确定位。
5.1.12 压片机应压力均匀,使两片或多片玻璃通过丁基胶与铝间隔条粘接在一起,丁基胶均匀展宽在间隔条上,构成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