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津劳工字[80]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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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80]480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现将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一)市区、郊区和五县国营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含参军和兵团、农场工作时间,下同)的固定职工(含学徒工)。

(二)上述单位的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三)取暖期间(今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明年的三月十五日,下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临时工(亦工亦农除外)。

二、发放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截止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发给取暖补贴十六元;截止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工作未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发取暖补贴,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日补贴标准为0.133元)。

(二)退休和退职职工,由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照居住地区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

(三)临时工可根据用工时间,或按日计算按月发给,或一次发给。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住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含因工作需要留住的);在职职工调去大专院校和中专学校学习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的人员(不含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在党校、干校学习的人员,取暖补贴照发,然后由供暖单位向本人收取暖费,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住在公家供应暖气宿舍的职工(含双职工及同居有工作的家属),不发取暖补贴。

由国家免费供暖,也不收暖气费。

如职工宿舍部分住房有暖气设备,部分住房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占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发取暖补贴。

住在供暖宿舍的外单位职工,由供暖单位负责通知职工的所在单位办理。

(三)因病、伤在家休养或住医院和疗养院的职工,取暖补贴照发。

住院期间,医院、疗养院向个人收取的暖气费,在职职工由职工工作单位凭收据在取暖费内报销;退休、退职职工由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凭收据在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科目内报销。

(四)临时工请病、事假时,不扣取暖补贴。

四、各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取暖补贴,结合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在不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情况下,由主管区、县、局自行确定。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单位,在取暖期前,将取暖补贴发到职工手里。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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