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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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困难职工提供解困绿色通道;
(二)坚持“救急济难”的原则,确保不使一名困难职工因生活困难而发生意外;
(三)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推动的原则,公司党政工团合力推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或离退休困难职工和因各种特殊情况需要帮扶的公司职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援助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
副主任: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总经办主任、人资部部长、组织部部长、工会副
主席、发展计划部部长、职工医院院长、团委副书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主任:组织部部长
成员:工会副主席、人资部部长、发展计划部部长
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困难职工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待职工来访要满腔热情,对待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和解答;
(二)负责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日常援助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职工困难;
(三)负责根据求助职工的请求,建立帮扶职工的档案,分类处理求助职工提出的不同意见和请求,及时了解求助职工的状况;
(四)负责对职工超越规定范围或不符有关规定的请求,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章就业帮助
第七条公司成立就业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帮助。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离退处处长、实业公司经理
第八条帮助程序
(一)家庭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的职工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本人可填写生活困难家庭就业申请表,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对要求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
(三)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为困难职工家属发布就业信息,对困难职工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帮助。
第九条企业的临时用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张贴招聘启示,进行公开考试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困难职工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同社会有关部门联系,组织劳务输出,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优先选派困难职工家庭人员外出务工。
第四章困难帮扶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困难帮扶。
组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
成员:工会副主席、组织部部长、财审部部长、实业公司经理、职工医院院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困难职工可向帮扶中心申请帮助:
(一)因家庭遭遇意外灾害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
(二)家庭无固定收入而生活极其困难的;
(三)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的;
(四)生活极度困难造成子女辍学的。
第十三条帮扶程序
(一)困难职工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载明困难原因、困难状况、家庭人口,转送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提请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确定;
(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建立贫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司特困职工由公司领导和其结对子进行帮扶;贫困职工由所在单位中级经营管理者结对子帮扶;
(四)定期对贫特困职工帮扶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困难职工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申请帮扶资金。
第十五条对符合“低保”条件而未保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第五章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法律援助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组长:党委副书记
成员:发展计划部部长、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工会副主席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领导组职责
(一)接受职工的法律咨询,宣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
(二)协调劳动关系,依照《劳动争议条例》化解职工矛盾;
(三)参与对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调查和处理,并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四)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援助程序
(一)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和理由;
(二)十五日内法律援助领导组讨论,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意见;
(三)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根据受援助人员具体情况,由办公室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章信访接待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信访接待领导组,负责接待困难职工的来信来访
组长:党委书记
成员:组织部部长、人资部部长、纪监处处长、工会副主席、离退处处长
第二十条信访程序
根据公司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信访接待工作要把热情服务与坚持原则相结合,把倾听意见要求与宣传政策法规相结合,把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疏导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访联系、通报、督办制度,对报送、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协调督促、跟踪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三条对信访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归档管理,对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定期综合分析,上报党委。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职工的检举、控告保守秘密。
第七章帮扶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帮扶资金的筹集
(一)困难职工救济的行政专项拨款;
(二)工会经费中的部分资金;
(三)职工的各种捐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帮扶资金的管理
(一)帮扶资金为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