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环保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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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环保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为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中央财政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将“以奖促治”政策落到实处,逐步实现农村环保项目检查考核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考核验收(以下简称“项目考核验收”)的对象是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专项资金投入建设竣工完成项目,包括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目考核验收原则上采取每年一考核一验收的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第二条项目考核验收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三条项目建章立制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情况、明确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任务和要求情况、制定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情况、项目所在地村镇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
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治理成效情况。
第五条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涉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
2、中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等情况。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中央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制度、考核验收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情况。
第三章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县(市、区)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抽验。验收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经县(市、区)级验收合格,并经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向省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验收;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考核验收组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自验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
(四)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
(五)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六)财务决算报告;
(七)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八)市环保局、财政局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单位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四)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
(五)专家评议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六)考核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环保部、财政部;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验收评价
第十四条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省级验收组将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县(市、区)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第十五条被评为合格县(市、区)应具备条件:
(一)按照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三)严格执行项目的实施方案,没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良好,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四)村(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五)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省环保局、财政厅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二)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三)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行为的;(四)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验收的奖惩
第十七条省环保局、财政厅每年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今后该县(市、区)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追缴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县(市、区)两年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的资格。对于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追缴违规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对于经过整改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限期全面整顿,并取消下一年度农村环保资金和项目申报资格。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