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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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文号】银发〔2018〕18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提升绿色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方案》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基础参照。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抓紧制定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并抓好评估落实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责作用,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绩效。

二、2018年为《方案》试行期。

试行期间,开业不满3年的金融机构,如有数据可得性和稳定性问题的,是否列入评价对象范围,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

三、《方案》试行期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部门应于每期考核完成后10日内,将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上季度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报送人民银行研究局。

未经人民银行研究局核准,评价结果不得公开发布。

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跟踪监测,保证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工作依法合规顺利开展。

《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研究局反馈。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最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最新]

宣传
日常宣传
咨询、投诉台;在柜台醒目位置放置提醒 使用 ATM机等机具使用的注意事项;设立金
4 教育
融消费者征求意见簿。( 4分)
(15 分) 宣传方式
(8分)
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参加宣传活动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宣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并在媒体上公
布本单位的金融消费投诉电话。( 4分)
信息
5 沟通
资料报送
报告;按时上报金融消费者投诉季度统计 表和分析报告等报表资料;按月上报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人民银行要求
(20 分) 情况报告
报送的其他信息资料。( 8分)
(12分)
未按时报送扣 2分;质量不高 扣 2分
查阅报表、
6
报告、信
息等资料
沟通 (20 分)
(12分)
序号 考评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依据反映的有关情况酌情扣 分。
2
查看资料
出现上述任一情况直接评为 D 等

查看资料 实地调查
备注
3
未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并整改 扣4分
建立金融服务和金融消费者领域的舆论监
未建立制度扣 1分;未正确对
媒体监督 测制度,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影
待媒体监督,造成声誉风险
响,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 3分)
扣 2分
6
监督 评价
监督渠道 (15分)
(15 分)
消费者 监督
运用金融消费者信得过金融网点评价办 法,让金融消费者直接参与评价工作。( 分)
5
查阅记录
投诉协作
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做好金 融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 5分)
未配合调查、调解工作不得 分,配合不到位扣 3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云政办函〔2019〕124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2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8日云南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任务交办清单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6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任务交办清单:一、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落实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

积极向人民银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建立健全支小再贷款投放、再贴现办理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机制,优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

对于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本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发放同类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对于再贴现支持的金融机构,其办理再贴现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利率要低于本机构同期同档次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

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引导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将释放资金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每年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和定向降准资金释放量等量增加。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二)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实施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民营企业上市。

对符合奖补政策的上市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补。

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场检查监管评估标准

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场检查监管评估标准

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场检查监管评分标准为检查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有关现金业务法律法规和上级现金业务相关要求情况,用大数据为货币管理部门探索现金运行客观规律,用信息化,智能化促进现金业务管理水平质的提升,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金融稳定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人民币收付业非现场检查监管评分标准。

一、系统运行要求有效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满足对社会的现金总量供应,券别供应,库存与市场相适应的合理券别库存结构,回笼人民银行的缴存款质量符合“五好”钱捆标准,回笼残损币符合要求,实现人民币流通环节全程监控,让钞票身份可辨、可查、可疑钞票来源定位,解决假币纠纷与举证。

建立信息互通互联、数据采集纵到底、横到边、不断层的网路化信息管理统计系统。

单项数据可单独汇总查询分析,相互比较,能够生成主要常规化现金分析报表。

不仅解决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非现场检查监管,而且解决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场检查数据录入,实施鼓励机制管理加分项数据录入,进而系统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人民币收付、反假业务业绩考评排名。

往后通过系统升级逐步向只能化监管方向迈进。

二、覆盖范围辖区所有办理现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地方金融法人总行(联社)、外资银行市级支行、地方村镇银行。

三、基本要素人民币银行***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排名、行号、地址、同点数、自助设备数量、纸币清分设备品牌型号数量、硬币清分设备品牌型号数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会计)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反假技术骨干、管库员、联系电话。

四、系统设定以下内容形成统计报表(一)现金运行信息季度数据采集1、对公收入:金额本期、年累计,同比增减本期、年累计,同比增幅本期、年累计,占比%本期、年累计;2、对私收入(包括柜面收入、自助设备收入):金额本期、年累计,同比增减本期、年累计,同比增幅本期、年累计,占比%本期、年累计;3、外部项目收入合计,同业间现金存入,现金收入中级;4、对公支出:金额本期、年累计,同比增减本期、年累计,同比增幅本期、年累计,占比%本期、年累计;5、对私支出(包括柜面支出、自助设备支出):金额本期、年累计、同比增减本期、年累计,同比增幅本期、年累计,占比%本期、年累计;6、外部项目支出合计,同业间现金支出,现金支出总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金融系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金融系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金融系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西政办发〔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金融系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各有关单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金融系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西双版纳州金融系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西双版纳州金融系统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鼓励金融系统向上级部门争取规模、争取资金,引导非本地银行资金的投入,促进辖区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一)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西双版纳银监分局;(二)农业发展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农业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建设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云南省联社西双版纳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及非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各保险公司。

第三条考核内容(一)保持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打造诚信西双版纳,积极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农业、社会弱势群体的信贷支持情况。

(三)保险业务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和保障程度。

(四)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与政府积极开展合作并实质性引入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及涉外金融合作情况。

第四条奖励标准和考核标准奖励分综合奖和单项奖。

(一)综合奖:各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效益提高,风险有效控制,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本年度贷款实现增长,完成年初贷款增长目标的,州政府按15万元-20万元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对贷款增幅达全省前5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单位,各金融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十四五”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3日云南省“十四五”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十四五”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制定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全省金融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举措,是“十四五”期间推进云南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据和行动纲领。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和各类风险挑战,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金融服务业保持较快发展,连续五年成为千亿级支柱产业;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信贷规模合理增长,金融配置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支持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力度持续加大,“一部手机”系列金融科技应用创新发展,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纾解,分工合理、相互补充、功能完整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企业债务违约风险得到妥善应对,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双降”,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保持“零违约”,互联网金融风险得到全面治理,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序推进,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地方金融秩序明显好转;金融改革开放成效显现,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亮点凸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形成了跨境融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经验在全省推广。

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

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

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篇一:《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促进河北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是指河北省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一)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证券业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三)保险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层级为:(一)河北省辖内的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

(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在河北省辖内设立的省级、设区市级、县(市)级等区域一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实行属地管理。

石家庄市区内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河北省辖内石家庄市区以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负责。

第六条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科学、合理、高效原则。

(三)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人民银行评价与金融机构自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负责归口接收金融机构的自评估报告,组织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通报年度评价结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大政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现将《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8日大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着力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安全的普惠金融服务,推进大理州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持续提升,促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一)优化产品和服务模式。

推进特定群体金融服务,提升小微、“三农”领域金融服务质量。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应用基于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价值的创新产品或增信方式。

加大政府投入,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稳妥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鼓励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和保单融资业务,围绕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重技术”发展规律,积极落地“企业创新积分制”金融产品,支持“创新赋资”。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落地支持研发活动、知识产权领域的科技保险险种,分担科技创新风险。

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运输工具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

支持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创新。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现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5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分类评级,是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三条经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并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分类评级。

第四条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评级结果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修改监管分类评级指标、分值和评分标准,组织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分类评级,开展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章评级指标及分类标准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每一个指标对应一个分值。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告根据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昆银发〔2018〕124号)等14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昆银发〔2016〕216号)等7份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反洗钱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昆银办发〔2017〕224号)失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部分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不再适用,具体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昆银发〔2018〕12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中有关“通报批评”的措施、第二十一条不再适用。

(二)《云南省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昆银办发〔2012〕308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不再适用。

(三)《关于云南省试点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业务的通知》(昆银发〔2015〕228号)的附件《云南省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现金业务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不再适用。

(四)《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昆银办发〔2017〕182号)的附件《云南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八条中有关“通报、暂停部分业务权限”的措施不再适用。

(五)《昆明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昆银办发〔2016〕171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不再适用。

《2014年云南省金融运行报告》

《2014年云南省金融运行报告》

2014年云南省金融运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内容摘要]2014年,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省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自然灾害频发等形势,云南省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应对各种挑战,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省经济在新常态下表现不及预期,但也呈现积极变化,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改革开放步伐明显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总体平稳。

金融部门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取得较好成效,金融运行总体稳健、效率有所提高,地区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平稳增长,信贷结构持续优化,融资结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力度不断增强。

2015年,云南省发展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金融部门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各项信贷政策,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目录一、金融运行情况 (4)(一)银行业稳健发展,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4)(二)证券业改革创新步伐加快,融资功能有效发挥 (7)(三)保险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保障服务功能不断增强 (7)(四)融资结构变化明显,金融市场交易大幅增长 (8)(五)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8)二、经济运行情况 (9)(一)内需增长总体稳定,对外贸易稳中向好 (9)(二)生产形势稳中有进,结构调整有所突破 (10)(三)居民消费价格运行平稳,生产者价格持续下降 (11)(四)财政收入增速回落,公共财政职能不断强化 (11)(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生态云南建设深入推进 (11)(六)房地产市场步入调整阶段,烟草行业运行持续好转 (12)三、预测与展望 (13)附录: (15)(一)云南省经济金融大事记 (15)(二)云南省主要经济金融指标 (16)专栏专栏1 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6)专栏2 云南省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快速发展 (12)表表 1 2014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情况 (4)表 2 2014年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各利率浮动区间占比 (5)表 3 2014年云南省证券业基本情况 (7)表 4 2014年云南省保险业基本情况 (7)表 5 2014年云南省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量统计 (8)表 6 2014年云南省金融机构票据贴现、转贴现利率 (8)图图 1 2013-2014年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长变化 (4)图 2 2013-2014年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长变化 (5)图 3 2013-2014年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增速变化 (5)图 4 2013-2014年云南省金融机构外币存款余额及外币存款利率 (5)图 5 1978-2014年云南省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增长率 (9)图 6 1980-2014年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及其增长率 (9)图7 1978-2014年云南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率 (9)图8 1978-2014年云南省外贸进出口变动情况 (10)图9 1986-2014年云南省外商直接投资额及其增长率 (10)图10 1978-2014年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 (10)图11 2001-2014年云南省居民消费价格和工业生产者价格变动趋势 (11)图12 1978-2014年云南省财政收支状况 (11)图13 2002-2014年云南省商品房施工和销售变动趋势 (13)图14 2014年云南省主要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变动趋势 (13)一、金融运行情况2014年,云南省金融业运行稳健,发展态势良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力度持续加大,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有序推进,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政策效果评价指标及权重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政策效果评价指标及权重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政策效果评价指标及权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政策是为了促进和规范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评价政策的效果对于衡量金融机构的绩效和推动金融体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评价指标及其权重,以综合评价金融机构的政策效果。

1. 资本充足率(20%权重):评估金融机构的资本储备能力,确保其能够承担风险并满足监管要求。

2. 资产质量(20%权重):评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例和拨备覆盖率,反映其贷款风险管理能力。

3. 盈利能力(15%权重):评估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利润增长率,反映其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4. 流动性风险(15%权重):评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确保其能够应对流动性风险并满足客户的提款需求。

5. 创新能力(10%权重):评估金融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其适应市场需求和推动金融科技发展的能力。

6. 服务质量(10%权重):评估金融机构的客户满意度和客户投诉率,反映其服务质量和客户关系管理能力。

7. 风险管理能力(10%权重):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其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8. 社会责任(5%权重):评估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捐赠等方面,反映其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行动。

以上仅为一些常用的指标及权重,具体的评价指标和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合以上评价指标及其权重,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意见,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综合评价政策的效果评价指标及权重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管理具有重大影响。

在评价指标及权重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风险、创新能力、服务质量、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以全面评估金融机构的政策效果和发展状况。

首先,资本充足率作为评价金融机构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其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

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

云南省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云南省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云南省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行为,促进云南省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工作职责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级系指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经营风险、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进行标识的社会征信服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级机构系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是云南省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业务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云南省信用评级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第二章评级机构进入、变更和退出第七条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以书面方—1 —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公司章程。

(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总裁、总经理、评级技术总监、财务负责人等)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版)及有关资料。

(五)专业评级人员(不包括外聘人员、实习生)不少于15人,具备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任一专业知识和两年以上从事专业工作的经验并取得相关资质。

资历材料包括:身份、学历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业简历,技术职称,专业特长等。

(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制度和评级委员人员组成情况,包括:评委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的从业经历和重要的履职成就,学术专长,有代表性的专业著述等情况。

对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对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对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人民银行昆明中支于2011年3月以昆银发[2011]87号文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同年,又以昆银办发[2011]260号文件印发了《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后来,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再次印发了现行《办法》(昆银发[2012]183号文件)和《规程》。

毋庸置疑《办法》和《规程》的印发和实施,对指导下级央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央行的各项政策取到深远的影响。

笔者经过评价操作实践,谈谈自己的体会和建议。

一、综合评价工作的实践和体会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要在各级央行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从实践的操作层面来看,开展综合评价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一是安排布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工作。

自查应包括辖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报告自查工作情况。

二是评价前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话:收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报告、收录评价期内各项工作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中的重要资料和信息等等。

三是评价时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照《办法》的内容与标准逐项逐条进行量化评价打分。

量化评价打分的过程,是实事求是做好综合评价工作量化评分的基础。

是整合日常管理和对外履职中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项业务工作中,甚至是各重要岗位上的重要资料和信息的过程。

四是开领导小组会议,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将量化评价结果转化为定性评价等级,得出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等级结果。

五是评价结果的上报和通报。

上报,即向上级行上报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等级结果和评价的组织实施简况。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正文:----------------------------------------------------------------------------------------------------------------------------------------------------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省金融办2013年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健发展,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加大力度支持我省“三农”、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是指以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业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社会信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类别及分级。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修订本规则及与之相配套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及分值标准》。

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由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金融办最终认定。

第五条省金融办在分类评级评定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级别,研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议事的规则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991-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

991-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

按时报送货币信贷运行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业务发展策略、市场定位、产品创新、中间业务以及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民生领域等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及时、如实上报自评报告。

利率政策执行和利率监测报表报备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政策,按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

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政策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按时、足额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财政存款;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有关现场检查;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和报告。

支农再贷款使用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支农再贷款;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有关现场检查;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及监测报表。

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票据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政策;主动配合人民银行有关现场检查;及时准确上报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运行报告。

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工作《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办法》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专项票据兑付后监测考核工作。

与人民银行履行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与履行贯彻落实贷币信贷政策职责相关的各项临时调研及其他工作。

⒈货币信贷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业务项目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标准单项分值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评分参考标准100分贷款数量变化与货币政策取向不一致扣30分;向国家明令禁止行业和领域发放贷款扣15分;不及时缴存、少缴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扣15分;违反利率、支农再贷款、金融市场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各扣15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贯彻落实贷币信贷政策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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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报送货币信贷运行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业务发展策略、市场定位、产品创新、中间业务以及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民生领域等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及时、如实上报自评报告。

利率政策执行和利率监测报表报备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政策,按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

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政策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按时、足额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财政存款;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有关现场检查;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和报告。

支农再贷款使用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支农再贷款;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有关现场检查;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及监测报表。

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票据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政策;主动配合人民银行有关现场检查;及时准确上报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运行报告。

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工作《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办法》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专项票据兑付后监测考核工作。

与人民银行履行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与履行贯彻落实贷币信贷政策职责相关的各项临时调研及其他工作。

⒈货币信贷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业务项目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标准单项分值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评分参考标准100分贷款数量变化与货币政策取向不一致扣30分;向国家明令禁止行业和领域发放贷款扣15分;不及时缴存、少缴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扣15分;违反利率、支农再贷款、金融市场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各扣15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贯彻落实贷币信贷政策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信用社未按要求报送后续监测报告及报表扣10分。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评价期内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有关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相关文件。

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向人民银行报送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融机构日常经营风险监测与报告制度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按时报送风险监测相关数据和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压力测试等工作。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法》使用稳定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相关管理检查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按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与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与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相关的各项临时调研及其他工作。

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扣15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数据错误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维护稳定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100分⒉金融稳定金融改革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重大金融改革政策的调研工作,及时反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内部统计管理情况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健全;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金融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管理。

主要包括对人行各项统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指导、督促辖内分支机构贯彻执行制度情况;统计变动事项、会计-统计归并关系备案情况;统计人员和设备配备、统计系统升级、内控制度建设、统计业务培训、内部统计检查、统计资料整理等方面情况。

金融统计数据报送情况认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计调查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数据。

各类常规性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完备性、及时性情况;数据的逻辑性正确,不存在数据虚报、瞒报、漏报和错报等影响报表质量的情况。

统计培训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统计调查及专题调研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统计调查、专题调研情况,包括报表或分析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质量情况。

统计分析资料报送情况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翔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包括银行家问卷等专项调查以及月、季度统计数据变动说明等数据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质量;金融统计工作动态情况反映等情况。

100分评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金融机构调查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昆银发〔2011)25号执行。

⒊金融统计《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征信宣传培训和信息调研工作情况按照要求制定并上报征信宣传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征信知识宣传,组织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针对征信系统用户人员的征信业务培训和知识水平测试;按时完成人民银行完成调研任务;积极配合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相关工作;组织订阅有关征信业务的杂志、书籍,并积极投稿。

企业征信工作情况明确归口部门及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备;规范使用贷款卡;按照要求进行通用户变更报备;积极处理异议信息,无相关投诉;上报数据及时、完整和准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

按时、保质完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及更新任务,定期收集、报送中小企业融资案例。

积极查询、使用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信息,定期收集、报送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案例。

配合人民银行组织、开展好对担保机构和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加强与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交流,探索并建立内外部信用评级映射机制,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授信的重要参考条件,应用于信贷与风险控制工作之中。

个人征信工作情况明确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考核办法;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制度和操作规程出现修改或完善的,也应及时报备;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进行用户变更备案;分别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加盖行章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情况报告》;做好个人异议处理工作;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等工作。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人行主导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配合人民银行、基层政府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应用农户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信用农户实行激励、优惠政策。

100分(涉农金融机构120分)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征信宣传培训的扣22分;未配合完成调研工作的扣3分。

企业征信制度不健全、系统运行管理不规范的扣14分;系统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扣9分。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推广及应用工作不力的扣9分。

外部信用评级配合推动及结果应用工作不力的扣8分。

个人征信制度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扣22分;系统数据质量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不配合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相关征信工作的扣10分。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力的扣20分。

⒋征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内控制度银行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是否落实;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渠道是否通畅;内控制度与监督管理是否有力。

数据质量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

业务合规按照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跨境人民币业务按时报送RCPMIS数据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数据、报表。

其他配合外汇局工作积极开展、参加业务培训;做好外汇管理宣传工作;认真整改外汇局反馈的工作意见;配合外汇局做好其他与履职相关的工作。

人民币流通管理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及时收兑不符合流通要求的人民币;缴存到人民银行的钱捆符合相关要求;加强爱护人民币宣传工作;按时开展市场流通人民币监测和现金收支分析工作;准确、科学、合理预约调缴款;现金业务库和现金整点中心建设,现金调运车辆及提解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要求;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银行机具,并保证正常运行。

反假货币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临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假币”印章和凭证符合规定;积极开展反假宣传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收缴假币,收缴假币的手续合规、凭证齐全;假币实物保管符合相关规定,禁止私自截留和处理假币,杜绝假币重新流入市场;账实相符;发现新制作手法的假币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被授权鉴定机构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证书》,合规鉴定货币真伪。

与人民银行履行货币金银管理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与履行货币金银管理职责相关的各项其他工作。

内控制度不健全扣10分;违反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扣15分;对外汇局反馈意见整改不到位扣15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数据错误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外汇局开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扣10分;不进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宣传扣10分,组织宣传不积极、效果不好扣5分;报送材料不及时扣10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5分;违反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的扣20分;违反假币业务规定的扣20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货币金银管理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式样的通知》100分⒍货币发行管理⒌外汇管理100分支付系统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做好支付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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