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适用于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与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以及相关责任、处罚等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南京市建设工程规范制度由南京市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责任由南京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章建设工程设计规范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的地方规范和要求,保证设计方案合理、经济、安全、环保。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适宜的结构形式、材料选用、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地质情况、环境保护等要素,合理选择建设工程的方向、高度、间距等设计参数。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施工过程和质量的可控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前进行专业论证,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专业审查,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规范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的地方规范和要求,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现场组织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综管处稿)
南京市道路整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实用文档南京市道路整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1、凡在本市道路整治出新工程范围内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实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综合整治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各管线产权单位。
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配套实施时,管线施工时序应当接受道路建设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道路工程建设时序合理衔接。
3、地下管线施工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挖掘回填的质量责任。
4、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必须明确沟槽回填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除小实用文档型工程外)。
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报市政基础设施监管部门备案。
5、管线施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前应进行开工条件审查,上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及沟槽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管线施工除满足管线专业技术使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道路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规定,进行专业设计,并通过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查。
7、施工现场须按《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警示围护标准图集》(宁公综字[2009]192号)的要求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当设置照明警示标志。
8、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长1.5米、宽1米,蓝底白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9、施工前应当按照施工时序制定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报监管部门。
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城镇环境卫生,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曲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拆除工程活动和建设储备地块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为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城乡居民统一建房和个人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现场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或备案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施工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应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并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县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指导。
第四条南京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八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及安全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见证(以下简称见证),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体系运行、工程材料等取样送检及功能性试验实施全过程完成情况的现场监督活动。
第四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负责工程现场旁站监理与见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下列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实施旁站:(一)深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拆除;(二)6m以上边坡施工;(三)深度超过5m(含5m)的土方开挖;(四)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边坡、土方施工;(五)暗挖工程;(六)地基处理;(七)道路面层施工;(八)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与拆除;(九)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十)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十一)起重吊装;(十二)拆除、爆破;(十三)钢筋隐蔽过程;(十四)基础及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十五)预应力张拉;(十六)防水层施工;(十七)钢结构安装;(十八)管道对接与疏通;(十九)设备安装;(二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部位和工序;(二十一)其它需要旁站的部位和工序。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实施细则的同时,制定旁站监理方案。
南京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升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地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再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已及對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地有关单位和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以地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會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地主管部门. 市政公以.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否得损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地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個人否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地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再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地施工技术,使以安全地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對再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地单位和個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工程方可开工.施工现场地范围,已经批准地建设工程以地.临時以地.临時占以道路范围为准.http。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地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地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地真实.完整.准确.建设单位否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地现场管理工作.對违反合同约定地,施工单位有权拒绝.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地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地监督职责.第十条实行总承包地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地施工现场地管理.工程工程依法发包给多個施工单位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地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個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地,应当再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以.并书面通知其她施工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地费以.施工现场管理中产升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時以地等有关费以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再招标投标時应当列为否可竞争费,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再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地标准计取,否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以,否得挪作她以.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時,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以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地施工组织设计.http。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http;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建规字(2012)3号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完整版)(含附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件宁建规字[2012]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在本文中,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与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在建筑工程的规划与设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首先,必须确保规划与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其次,应当对工程用地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适当的安全限界,并进行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还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合理规划逃生通道、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
二、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存在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地的安全。
首先,建筑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次,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方案,明确各项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通过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此外,还应注意对危险源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及时整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三、使用与养护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使用与养护阶段的安全管理,以确保长期的安全运营。
首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安全使用的义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其次,建筑物必须经常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还应定期对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同时,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还应具备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南京市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违规人员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顿,甚至吊销建筑资质证书等处罚。
此外,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可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稳定。
南京市文明工地标准
南京市文明工地标准南京市文明工地标准一、现场管理有序1.1 工地现场布局合理,区域标识清晰,设备、材料标识明确,施工道路平整畅通。
1.2 建立完善的施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都有记录可查。
1.3 工地现场设有专门的办公区域,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上墙明示。
二、施工安全保障2.1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区域必须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
2.3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械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4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环境保护3.1 施工现场应采取降尘、降噪、废水处理等环保措施。
3.2 施工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理,防止环境污染。
3.3 工地内应设置垃圾分类箱,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4 工地内的食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避免食品污染和中毒事件。
四、消防安全4.1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并保持畅通。
4.2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4.3 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4 施工现场应有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五、人员素质5.1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对施工过程有充分的了解和控制能力。
5.2 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工作。
5.3 施工现场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六、文明施工宣传6.1 施工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宣传标语和标牌,提醒员工注意文明施工事项。
6.2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卫生,禁止随意丢弃垃圾和乱涂乱画等现象。
6.3 工地内应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和干扰周边居民的现象。
6.4 施工现场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现象。
6.5 施工现场应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文明施工意识和素质。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有关活动及实施对该活动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遵循“谁征收、谁监管”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
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
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市住建委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宁政办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9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市建委2005年6月)施工现场是工程参建各方的主要活动场所,也是反映城市环境面貌的重要窗口。
由于众多施工现场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因此,施工现场围挡的规范、整洁、美观与否,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建设形象,而且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37号令)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护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照《关于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意见》(宁建基字[2005]206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今年是我市“建设新南京,迎接十运会”的决战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贯穿于工程建设的一条主线。
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政府令的具体体现。
各有关部门应在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做好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现两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考勤及对考勤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标准员、劳务员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考勤管理体系。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规定进行合同信息归集,并登录“南京市智慧城建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开工时通过“宁勤绩”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宁勤绩”)开始实施考勤,考勤数据同步传输至“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章考勤实施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期间进行考勤,月考勤天数为实际工作日天数。
第六条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当天开始与结束考勤时间间隔不低于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七条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单位,应在现场留存暂停施工相关资料,并在“宁勤绩”填报后,暂停考勤;办理复工手续,恢复施工后继续考勤。
因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等需应急处置暂停施工的,仍需按实际到岗情况进行考勤。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及时在“宁勤绩”中更换考勤人员。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限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237号令)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土方运输、渣土处置的监管和工地外侧道路保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地铁指挥部、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及各功能板块指挥部等应加强对各责任区域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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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阅读[5]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工程概算。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
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用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
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
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
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
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
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
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
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
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
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和保养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实施全密闭运输。
运输途中不得抛撒滴漏及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清运处置,不得私自倾倒。
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登记后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统一调剂。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携带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到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目经理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从事特种技术岗位工种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当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一)桩基工程;(二)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四)建(构)筑物的拆除;(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拆除建(构)筑物,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档,并按照拆除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建(构)筑物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式。
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
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
第三十三条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鼓励采用新型工艺安装脚手架。
脚手架应当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设置的脚手架影响通行的,必须设置行人、机动车安全通道。
脚手架应当与被拆除物同步拆卸。
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地下开挖施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四)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管线损坏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恢复,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管线产权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二)安装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的;(三)未按规定排放泥浆的;(四)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六)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地下管线损坏的;(七)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八)违反规定使用现场搅拌砼、预拌砂浆、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九)敷设管线未按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的;(十)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者处置量申报不实的;(十一)使用围挡挡土、承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