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还是行政委托——从上海钓鱼执法案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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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 奖励 行 政 委 托 行 政 悬 赏 行 政 合 同 钓 鱼 执 法 行
20 0 9年 的 上 海 钓 鱼 执 法 案 .将 我 国 的行 政 奖 励 制 度 引 上 了 有法定义务与职责. 存在 着 两种 不 同情 形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从 事 的 风 口浪 尖 据 报 导 .即使 在 可 能 遭 受 黑 车 司 机 报 复 威 胁 的 情 形 不 属 于其 法 定 义 务 范 畴 同 时 也 不 属 于 行 政 主体 职 责 范 畴 的 行 为 下 . 头 和 勾 子 仍 然 对 “ 鱼 ” 之 若 鹜 这 其 中非 常 重 要 的原 因 钓 钓 趋 属 于行 政 奖 励 无 可 非 议 .但 行 政 主 体 如 果 对 行 政 奖 励 所 要 求 行 在 于 利 益 的驱 使 . 们 每 成 功 “ ” 一 个 司机 . 可 以 从 相 应 区 他 钓 到 就
行 政 奖 励 却 引 发 了钓 鱼执 法 的 恶 性 行 为 .这 不 得 不 引 发 我 们 对 我 国行 政 奖励 的 内 涵 的 深入 思考 行 政 奖 励概 念 亟 待 明 晰 目前 .我 国学 者 基 本 都 将 行 政 奖 励 界 定 为是 行 政 主 体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物质 或 精 神 的 奖 励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② 将 这 个 定 义 具 体 拆 分 . 得 行 政 奖 励 的特 可 征 为 : 1行 政 主 体 实 施 :2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3 相 对 人 需 () () () 满 足 或 符 合 一 定 条件 :4 奖 励 类 型 为 物 质 或 精 神 :5 属 于 具 体 () () 行政行为。 不 难 看 出 . 定 义 比 较 模 糊 。 有 能 明确 体 现 行 政 奖 励 的 特 此 没 征 。将 其 与行 政许 可定 义 相 比较 . 了行 政 许 可 所 给 予 的 是相 对 除 人 从 事 某 一 普 遍 性 禁 止 的 特 定 行 为 的 特 权 . 而行 政 奖 励 所 给 予 的 是 物 质 或 精 神 的鼓 励 这 ~ 不 同 点 外 .其 概 念 及 特 征 几 乎 可 以 完 全 被 行 政 许 可 所 覆 盖 。 并 且 . 某 种 角 度 而 言 . 对 人 取 得 从 从 相 事 某 一 普 遍 性 禁 止 的 特 定 行 为 的特 权 实 质 上 等 同 于 获 得 了物 质 上 乃 至 精 神 上 的一 种 利 益 、这 种 利 益 是 许 可 还 是 奖 励 不 过 是 名 义 上 的 不 同 解 读 出 现 此 情 况 的原 因 . 于 当 前 我 国 对行 政 奖励 在 的 研 究 未 能 深入 挖 掘 其 本 质 特 征 .而 解 决 方 法 则 是 对 其 进 行 实 证规范分析 。
为 负有 法 定 义务 与 职 责 是 否 还 可 以设 定 行 政 奖 励 呢 ? 目前 很 多 。 这 行 只 行 县 的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获得 30元一 0 0 6 0元 不 等 的 奖 金① 在 此 案 学 者 对 此 持 认 可 观 点③ 但 笔 者 认 为 . 个 “ 政 奖 励 ” 是 “ 。 中 . 意是 鼓 励 行 政 相 对 人 积 极 参 与 行 政 管 理 , 高 行 政 效 率 的 政 ” “ 励 ” — “ 政 ” 该 奖 励 行 为 是 行 政 主 体 作 出 的 . 奖 本 提 加 奖 — 行 指 “
摘 本文 要: 从上 海钓鱼 执法 案所 暴露出 我崮行政 一 执法 领域调查 行为与手 段的缺路 入, 规范 及价 切 由 分析 值分 析的角 出 度l发, 力图明晰行政奖励的定义 明确行政奖励的特征 尝试使行政奖励无法成为上海钓鱼执法乃至类似案件中某些不法分子的
避 风 石 , 行 政 奖励 回 归 其 本 性 。 使
行 政 奖 励 还 是 行 政 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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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 钓 鱼 执 法 案 入 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 海
杨 小 颖
( 京 市 西 城 区人 民 检 察 院 北 京 1 0 3 ) 北 0 0 5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 6 0 8 — 2 10 — 2 X2 1 o ~ 1 0 0 1
一
励 ” 物 质 或 精 神 上 的 褒 奖 . 与 真 正 意 义 上 的行 政 奖 励 相 去 甚 指 这 远 如果因为行政相对人协助行政主体行使 了某种行政职能 、 办 理 了 某 些 行 政 事 务 而 获 得 了行 政 主 体 的所 给 付 的一 定 对 价 的 话. 那行 政合 同与 行 政 奖 励 几 无 区 别 。 行 政 奖励 系 行政 主 体 事 先 设 定 一 个 较 高 的 道 德 标 准 或 行 为 范 例标 准 . 当行 政 主体 认 为 或 公 民 自觉 其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时 . 南行 政 主体 依 职权 或公 民 依 申请 来 实 现 褒 奖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其 行 为 的 主 要 特 征 在 于 : 先 . 一 较 高 的道 德 规 范 或 行 为 范 例 并 非 首 这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的法 定 义 务 .而 是 由其 依 据 自身 认 识 决 定 是 否 遵 循 或 依 照 。 若 其 没 有 遵 循 或 依 照 行 政 奖 励 的要 求 . 不 会 遭 致 倘 也 任 何 的 强 制 或 处 罚 : 次 . 政 相 对 人 如果 在 力 求 遵 循 或 者 实 现 其 行 行 政 奖 励所 要 求 的 目标 时 .其 行 为 侵 犯 了 其 他 公 民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造 成 损 害 .该 为 此 损 害 承担 责 任 的 主 体 应 当是 该 行 政 相 对人 本 身 ,因 为 该 行 为 非 为 行 政 相 对 人 对 公 众 或 对 行 政 主 体 所 承 担 下 的义 务 . 行政 主体 无 需 介 入 三 、 政 悬 赏 性质 辨别 : 政 奖 励还 是 行 政 合 同? 行 行 如 上 文 所 述 . 政 悬 赏 存 在 两 种 情 形 .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从 事 行 在 不 属 于 其 法 定 义 务 范 畴 同时 也 不 属 于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畴 的 行 为 的情形下 , 自然 归 属 于行 政 奖 励 . 在 属 于 行 政 奖 励 即 如 果 行 政 而 二 、 政 奖 励概 念 实 证分 析 行 相 对 人 在 行 政 奖 励 中所 实 施 的行 为 虽 非 为 其 法 定 义 务但 是 属 于 目前 实 务 中我 国 之 行 政 奖 励 。 型 如 公 安 机 关 、 务 机 关 的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围 之 内事 项 的情 形 下 .笔 者 认 为是 否 能 归 属 于 典 税 悬 赏 , 义 勇 为 、 德 模 范 、 动 模 范 的 奖励 等 以 实 证 角 度 分 行 政 奖励 则 有 待 商 榷 在 此种 情形 下 . 见 道 劳 该行 政 相 对 人 实 际 上 已经 析 . 安 机 关 、 务 机 关 的悬 赏 . 要 针 对 的 是 触 犯 刑 法 或 者 违 是 承 担 了 行 政 主体 某 一 特 定 职 责 .这 一 特 定 职 责 在 行 政 法 法 理 公 税 主 反 税 收 征 收 管理 法 律 法 规 的行 为 . 因为 有 权 追 责 的 机 关 缺 少 证 中即 是 一 种 对 公 众 的责 任— —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义务 .这 一 职 责 据 或 线 索 而 无 法 追 究 追 查 到犯 罪 嫌 疑 人 或相 关 责 任 人 . 或 者 这 是 不 能 在 无 法 律 规 定 的情 形 下 放 弃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一 旦 承 担 了 些 机 关 如 果 依 靠 自身 人 力 或 财 力 进 行 追 究 追 查 将 耗 费 巨 大而 严 这 一 职 责 这 种 义 务 的 关 联 性 便 直 接 将 该 行 政 相 对 人 与 赋 予 其 重 背 离 行 政 效 率 的 要 求 . 需 要 通 过 悬 赏 的 方 式 . 物 质 奖 励 这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主 体 紧 密 联 系在 了 一 起 . 公 益 来 说 . 弃 即是 故 以 对 放 种 较 小 耗 费 , 取 普 遍 群 众 的 协 助 与 支 持 简 而 言 之 . 种 行 政 损 害 ; 行 政 主体 来说 , 弃 则 是 义务 的 不 履 行 , 时 , 果 承 担 换 这 对 放 此 如 奖 励 的 依 据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从 事 了 非 其 个 人 法 定 义 务 之 内但 属 行 了行 政 职 能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侵 犯 了其 他 公 民 或 组 织 政 主体 职 责 范 围 之 内 事 项 的行 为 与 此 不 同 的 是 。 义 勇 为 、 见 道 的 合 法 权 益 。 成 了 损 害 , 害 人 的 追 责 对 象 将 不 是 直 接 实 施 行 造 受 德 模 范 、 动 模 范 这 一 类 行 政 奖 励 , 主 要 目的 在 于 褒 奖 行 政 相 为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本 身 . 是 赋 予 其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主 体 。 这 样 。 劳 其 而 对 人 超 越 普 通 法 律 要 求 的 道 德 或 行 为 规 范 而 体 现 出 的 高 尚道 德 行 政 主 体 便 不 能利 用 机关 外 部 人 员 滥 用 行政 权 南此 . 们 已 不 难 发 现 . 种 情 况 下 的 “ 政 悬 赏 ” 该 有 一 我 这 行 应 情 操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从 事 的这 些 行 为 并 非 是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围 个 更 合 适 的 表述 — — 行 政 委 托 对 于行 政委 托 . 国 学 界 通说 认 我 之 内 的 事 项 。 定 奖 励 是 为 了表 扬 先 进 , 扬 风 尚 , 设 弘 以期 发 挥 引 其 而 导 作 用 故 此处 行 政 奖 励 的依 据 是 相 对 人 从 事 了 非 其 法 定 义 务 为 . 不 是 行 政 主 体 的 相 互 委 托 , 是 指 行 政 主体 委 托 行 政 主 体 之 内且 非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围 之 内事 项 的 行 为 系 统 以外 的 社 会 公 权 力 组 织 或 私 权 利 组 织 行 使 某 种 行 政 职 能 、 由此 . 们可 以看 出 , 政 奖励存 在一 个普适 性的特 征 , 我 行 即 办 理 某 些 行 政 事务 ④ 而 从 各 国 实 务 而 言 , 政 合 同 则 是 实施 行 行 奖 励 所 针 对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行 政 相 对 人 的法 定 义 务 范 畴 。但 我 国 政 委 托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