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还是行政委托——从上海钓鱼执法案入手
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法律法规
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法律法规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闸航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政府首度作出正式回应,称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
根据上海当地一位老司机透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钓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达成的是“双赢”的利益链。
司机孙中界以“自断手指”的残酷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张海超的“开胸验肺”。
张海超最终证明了自己确实患了“尘肺”职业病,但孙中界能否证明自己的清白,目前还无法得知。
上海市政府已要求浦东新区查明事实,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能拭目以待。
其实判定孙中界有没有驾驶黑车并不复杂,只要调查其以前是否存在以搭载乘客为营利目的的行径,或者说孙中界有没有以此为经营手段,事情即可一目了然。
但在未弄清事实之前,执法部门不能因孙中界偶尔一次的搭载乘客,就轻言“按照以往案例,百分百可以认定孙先生驾驶黑车”。
这种轻易把个案上升为普遍性的经验式执法,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也有违执法应秉持的科学精神。
而且有关部门声称,孙中界当天晚上搭载的是普通市民,并非“倒钩”,但身份不便公开。
既然是普通市民,身份又有何不便公开呢?可怕的是,钓鱼式执法,不但上海有,其他地方同样有类似现象;不但交通运输行业存在,其他行业也一样存在。
姑且不论“钓鱼执法”如何有损公权力形象,单就这种行为本身,在执法程序上似乎存在着两个问题:其一,执法部门不能诱导公民违法,对其可疑行径可以进行客观调查,但不能设个圈套,诱使公民做出违法之举;其二,这种诱导下的违法能否作为公民违法的证据尚存疑问,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没有获得支持。
既然钓鱼执法本身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那么为何有些执法部门还热衷于此呢?说到底,与罚款执法的变异有关,或者说与钓鱼执法背后的利益有关。
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本意是为了纠正错误,但现在却变异为完成指标而罚款,甚至是为了部门创收而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钓鱼执法”为例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0期126作者简介:张海燕(1966-),男,汉族,陕西延安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袁慧敏(1997-),女,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安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㊂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 钓鱼执法 为例张海燕 袁慧敏(西安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054)摘 要:从近年来被数次曝光的 钓鱼执法 行政行为可以看出,当前不少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存在正当程序问题㊂正当法律程序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㊂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因此,未加规制的行政行为才会变成钓鱼执法㊂我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钓鱼执法作为诱惑侦查的一种形式,同样来源于英美国家且合理存在,有利于侦破特殊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打击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英美国家规定了诱惑侦查的范围和救济途径㊂本文以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为主线,以钓鱼执法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英美国家钓鱼执法的规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的方法与路径,以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机关对正当程序的重视㊂关键词:程序正当;钓鱼执法;行政执法;诱惑侦查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3198.2021.20.0611 我国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的含义当今社会,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面对更加组织化㊁智能化㊁隐蔽化的行政违法案件,我国行政机关常规的检查手段很难达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㊁制裁违法者的目的了㊂于是,就有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和运用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转换应用为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新方法,该方法被称为钓鱼执法㊂钓鱼执法的主要特征如下:首先,从主体的角度上看,实施钓鱼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拥有行政调查权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㊁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㊂因此,钓鱼执法是由行政主体主导和控制的㊂其次,从主观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行政主体主观认为行为人有违法的可能性㊂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被确定有违法可能性的相对人在整个活动中受到行政主体的严密监督,行政主体还会为违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当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结果发生后,所有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也同时在违法现场完成㊂再次,从客体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㊂在钓鱼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最初是否有犯罪意图,该相对人有可能有违法意图或者有违法意图但未表现出来或者根本是守法公民㊂最后,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的手段具有一定的诱惑性㊂行政主体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会采用诱惑性的手段,使相对人觉得自己处于适合做出违法行为的安全环境,或者行政主体会使用秘密的手段促成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提供各种客观便利条件以便于违法行为的实施,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㊂2 对我国钓鱼执法的法理评判2.1 法理评判理论工具: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内容比法定程序更广泛㊂顾名思义,所谓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应遵守的程序㊂正当程序的原则非常广泛,要表达的基本问题是限制国家权力,在任何部门法中,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求程序正义㊂在法治国家,强调程序的正义性是其法律的核心㊂中国的法律发展历程决定我国的法律观念是更加重视实体法律的,程序法并没有受到同等的重视,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大多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缺乏对自然法的法律和文化认识,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相对落后,对正当程序观念的认知不深刻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没有规定程序,行政主体就不需要去遵守㊂实践中有很多案例,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循未被法律规定,但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认可的程序时,法院最终判决行政主体败诉,判决的依据主要是正当程序原则,同时行政主体要承担由于未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而导致的法律责任㊂由此可见,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法定程序,还要注意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㊂中国虽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与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㊁地方性法规㊁规章等法律文件中可以找到㊂2004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明确提出程序正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㊁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国家秘密和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该程序的具体要求被解释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确保行政相对人㊁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㊁参与权和救济权的权利行使㊂该纲要的颁布解决了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缺乏必须遵循的程序原则问题,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一般原则,为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依据㊂2.2 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原则首先,钓鱼执法对正当程序的法律要求有所违背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必须全面㊁客观㊁公正地调查㊁收集有关证据㊂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行政机关实施为辅的制度,行政机关也有一定的权限依法独立执行㊂其次,钓鱼执法没有遵守正当程序中要求的公开证据和执法过程㊂在案件中,披露程序首先是披露证据㊂因为钓鱼执法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许多的模糊区域,所以行政主体和行为人之间的争端的问题主要在与:一是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证据是否可以彻底公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0期127开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政府工作应当透明公开,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发挥政府在人民㊁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㊂最后,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回避的要求㊂正当程序规范的内涵要求:第一,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㊂如果行政行为和参与该行政执法的人员有利害关系时,该行政机关的人员应该回避所有行政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效㊂第二,在行政相对人受到处罚之前,执法主体应为行为人提供公平的听证机会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㊂3 对我国钓鱼执法的规制虽然钓鱼执法在行政学术界受到了很大的质疑,但我认为一切都必须辩证地和理性地对待,既不能一味的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而是应该全面的思考问题㊂基于之前对钓鱼执法基本概念特征的讨论,以及国外对钓鱼执法的研究,我们不能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随意判断行政法领域的钓鱼执法现状㊂而是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研究钓鱼执法在行政法领域的优点和合理性㊂只有充分了解钓鱼执法的优势,我们才能更好地找到不利因素,分析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而提出真正有助于法律研究进步的建议㊂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规定是分开的,但在英美法系中,行政违法属于刑事犯罪的轻刑犯,诱惑侦查同样适用于轻刑犯㊂诱惑侦查的执法手段兴盛于美国,在我国属于执法部门管辖的赌博㊁卖淫嫖娼行为,在美国都属于犯罪行为㊂当然,我国法律对于违法行为和犯罪的规定也是存在交叉重复的,在实践中,有很多刑事案件开始时都是按照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且调查的,随着调查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发现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转为刑事案件调查,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㊂例如,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在性质方面的判断就需要根据被害人受伤的程度;赌博案件对于性质方面的判断需要根据赌博的数目来做出㊂像这两种类型的案件可以统称为 两栖案件 ,治安管理机关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刑事侦查的职能㊂另外,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判断还可以从是否 情节严重 来做出,如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㊂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当毒品等一些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时,调查线索中断时,侦察机关将使用诱惑侦查调查和使用由该方法收集的证据来指控嫌疑人,以达到侦破案件㊁查处违法惩治犯罪的目的㊂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㊂因此,既然这种钓鱼执法方法可以应用于刑事诉讼法,那么在行政法中通过完善和详细的规定之后也一定可以找到存在空间㊂在笔者看来,国外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力,更好的打击违法行为,给予执法人员一定范围的调查取证权力,但在适用范围㊁使用手段㊁实施程序等方面给予严格限制㊂在中国,当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后才能处罚㊂由于中国执法机构执法设施不完善,很难获得流动性较强㊁行为相对严重的非法活动的证据㊂因此,适度适当的钓鱼执法理应存在㊂但钓鱼执法的存在需要规制:(1)钓鱼执法目的须明确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行政㊁刑事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都会用类似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进行执法,因为钓鱼执法可以掌握有违法意图㊁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非违背执法正义的初衷去引诱㊁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行为相对人去违法㊂钓鱼执法要求参与执法的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中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执法目的,不能随意而为㊂更不能为了执法机关的行政绩效而为之,这样才能有利于高效执法㊂(2)钓鱼执法方式须合理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调查收集证据不可以适用引诱㊁欺诈㊁胁迫㊁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㊂运用不合理的钓鱼执法手段的执法部门和人员采用诱惑性的手段引诱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并把所设圈套作为本没有犯意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这种做法是社会公众失去对法治的信心,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公正㊂(3)钓鱼执法手段须合法㊂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在取证困难㊁违法手段隐蔽难以控制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㊁保障社会秩序,行政人员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条件并等待违法行为人出现,有其合法性依据㊂在刑事侦查中,会有办案人员乔装打扮出面与犯罪嫌疑人达成某种犯罪行为,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在犯罪嫌疑人出现或在其作案时实施抓捕行动,以便人赃俱获㊂那么,在一些隐蔽性㊁持续性㊁取证困难的行政案件中,为什么行政机关不可以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引诱违法行为人出现呢㊂(4)钓鱼执法程序须规范㊂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差异被正当程序所决定,因为钓鱼执法属于特殊的执法手段,所以只能是在特定环境下使用,所以行政主体不能随意使用㊂行政人员在钓鱼执法时,必须确保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因此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制定相关计划,并且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㊂完成执法活动后,有必要及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并且存档入库,以备日后核查所需㊂4 结语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是政府执法过程中的偏差行为㊂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㊂由于取证困难和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执法部门允许了违法的钓鱼执法行为㊂我国在刑法领域已经合法运用诱惑侦查,所以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经过规制以后也可以合理存在㊂英美国家由于没有行政和刑法的二分法,所以对诱惑侦查的规制较为成熟和完善㊂本文借鉴英美国家的抗辩和救济制度,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对钓鱼执法的规制建议,希望可以对依法执政㊁提高执政效率有所帮助㊂这也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理念,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和行政体制㊂参考文献[1]江国华,张彬.证据的内涵与依法取证 以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为分析视角[J ].证据科学,2012,(6):645-655.[2]毕惠琴.钓鱼执法存在价值及规制措施探讨[J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11,(1):82-85.[3]曹康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辅导读本[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孙军军.论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D ].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8.[5]刘标.行政诱惑取证的法律规制探析[D ].兰州:兰州大学,2016.。
以依法行政原则看上海钓鱼执法
全面 、 客观 、 正地 调查和 收 集有 关证 据 。在 2 0 公 02年 的 《 高人 最 定:严 重违 反法定程 序 收集 的证据 材料” 以利诱 、 诈、 “ 和“ 欺 胁迫 、
出, 钓鱼 执法 是违 反法 律 定 的 。
第 二 , 理行 政 原则排 除钓 鱼行 政执 法 。 理 行政 原 则 即行 合 合
为 期 3个 月的联 合集 中行动 , 决打击 非 法营运 。至此 , 坚 上海钓 钓 鱼执 法 , 重超 了合 理行 政执法 的范 。 严 在刑 事侦 查 中该诱 鱼 事件 告一‘ 段落 。
二 、 鱼 执 法 钓
惑 侦查手 段 的使用 也是有严 格 的限制 的 , 行政 机关 运用 钓鱼执 而
关键 词 钓鱼 执 法 执 法 手段 依 法行政 原 则
中图 分类 号 : 9 21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9 1 . 1- l 1 0 . 5 22 0 )2 2 7O
目前 , 网络 媒体关 注 下 , 海钓 鱼执 法事 件越 来越 被更 多 只 有 诱惑 性 。是否 采用 诱 惑性 手段 是一 般 行政 执法 与 钓鱼 行政 在 上
府高 度重 视 ,O月 2 1 6日召 开常 务会 议 , 取专 家组 对“ 听 孙中 界事 民法 院关于 行政诉 讼证 据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五十 七条 也明确 规 第
府 宣布 “ 中界事 件” “ 鱼式 执法 ” 向社 会公 开道 歉 , 孙 为 钓 , 闵行 区 暴 力 等不 正当手 段获 取 的证据 材 料” 能作 为 定案依 据 。 以看 不 可
原则:
20 年 2月 2 09 1日, 交通 运输 部 、 安 部决 定在全 国开 展为 公
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论道德与法律
论道德与法律10月14日晚,年轻司机孙中界被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查获,被指涉嫌非法营运。
孙中界不服,认为执法部门在放“倒钩”,为“自证清白”,孙自残小指。
新民晚报要闻版报道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局的?一个老老实实的百姓又有什么天大的冤情要用一个手指的代价来澄清?是道德的问题?还是法律的漏洞所导致的?当然,小伙子的“断指”义举毫无悬念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此压力之下,上海方面很快成立了由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在经过所谓各界的一遍又一遍的调查之后,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孙先生确实是落入了一个由一些管理区的一些执法部门精心编织起来的骗局!但是尽管孙先生的冤屈被澄清了,一群执法部门被法律制裁了,黑车也确实是一个要严厉打击的行为,为了一个城市的发展,为了一个国家的良好运行!那难道事情就这样结束了?由一些部门向公众道歉了就行了?那孙先生出于道德的因素搭载一个需要帮助的市民是否应该取缔、禁止呢!在遇到一位在黑夜里需要帮助的人我们应该对他或她说,“对不起,法律不允许我们随便搭载其允许范围外的人员”,然后直接走开!“孙中界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已经超越了事件本身。
是否孙先生不断其指高级执法部门就忽略这些事情?为了维护出租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自然要严厉打击。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能脱离文明、守法吗?,放“倒钩”这样的事情也能叫执法行为?各市政府也多次强调,既要打黑车,又要文明执法。
如果联合调查组一旦查实有放“倒钩”行为,就应该依法处理相关执法人员。
更要问责各高级部门的不妥治理!不过这应该不是什么“如果”的事情了。
我们在很小的时候就学过“助人为乐”这样的词语,也听说很多助人为乐的事情,那么现在是否就因为这种事情而轻易就放弃,放弃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坚持的中华美德!虽然这么说有点因噎废食,但是近年来不管是在各种报纸上还是在各种杂志上,为了帮助别人而反遭咬的事情越来越多!这一切到底是谁的错?如此“钓人”事件应该归罪于法制的腐败还是道德的不该完全保留,或者是两者根本就不能共存?到如此地步,事情的根本难道还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吗?中华名族闻名五千年靠的是道德与法制,而如今这种碎裂的局面——道德变成一个让人人感觉害怕的东西,法律也沦丧为了少数人的工具、一个普通人名可望而不可即的模糊的影子!让曾经光辉的名族风范黯然失色!如今还没有到强化道德,完善法制的时候吗?。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行政警告的看法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政警告的看法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政警告的看法今⽇,上海市监察局给予浦东新区副区长陆⽉星、城市管理⾏政执法局领导吴福康⾏政警告处分,得知此消息,,我颇感震惊!沸沸扬扬的上海钓鱼执法案在社会各界⼴为关注下,浦东区政府在历经两次截然不同的调查后,被迫承认⾃⼰执法程序错误,向社会各界及断指洗冤的孙中界道歉.在张晖诉闵⾏交通队钓鱼执法⼀案中,上海闵⾏法院判决张晖胜诉.我们知道,孙中界和张晖被钓鱼执法绝⾮个别现象,他们是上海千千万万被栽赃陷害车主的缩影,上海钓鱼执法常年存在,据官⽅公布的数字,上海每年被钓鱼执法的车辆在2万辆左右,罚款近两亿元,每天都有⼤量的车主被上海各区的交通⼤队放出"倒钩"钓鱼执法,⽇复⼀⽇,年复⼀年,上海交通部门的⼀些官员玩忽职守,违反职业道德,滥⽤职权,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创了政府公信⼒,严重损害政府政府形象.仅仅对两个官员给以警告处分很明显是避重就轻,这样的问责结果纯粹是搪塞民意.在上海,⿊幕重重的钓鱼执法已形成⼀个庞⼤的产业链,巨额的罚款⾦额撑起了⼀个畸形的执法平台,⼀些交通执法⼈员和社会不良⼈⼠在暴利的刺激下,丧尽天良,狼狈勾结组成犯罪团伙,常年累⽉⽤栽赃执法的⽅式陷害合法公民于⾮法的处境,并⾮法掠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执法过程中,频繁使⽤暴⼒对车主进⾏⼈⾝攻击,⾮法拘禁,野蛮搜⾝,严重践踏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仅闵⾏区⼀年就处罚所谓的"⾮法运营"⿊车就达2500辆,罚没款数千万,从2009年1⽉9⽉,⽽全市18个区县共查处⿊车1万六千辆,处罚⾦额近2亿元.这其中有多少个"孙中界和张晖"?上海钓鱼执法犯罪团伙组织结构紧密,⼈数较多,每个区域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每个钩⼦头⼿下有10到20个"倒钩⼈员",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栽赃陷害执法的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通过贿赂等⼿段,引诱国家⼯作⼈员参加钓鱼执法组织活动,为其提供⾮法保护;在⼀定区域或者⾏业范围内,以暴⼒、威胁、滋扰等⼿段,⼤肆进⾏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致使某⼀区域或者⾏业的经济、社会⽣活秩序遭受特别严重破坏,民众怨声载道.其实,认定倒钩事实并不困难,只需通过查找 18个市区的交通执法案卷,认定案件的举报⼈或者领取奖⾦的⼈有多次举报、领奖纪录,就可证明这属于‘倒钩’。
钓鱼执法案
钓鱼执法案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要求张晖顺带过去。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被双手反扣,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以“非法营运”为理由,扣车,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鉴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判决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评析本案受到诟病最大的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潜在威胁着每一个正常驾驶者的安全,并且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进行,而“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损害法律形象、执法恣意、缺乏理性,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
1、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引诱当事人搭载自称胃痛的路人骗取当事人非法营运的证据,这种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行政法里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人原本没有非法营运事实,但是在管理部门故意设置的钓鱼执法圈套下利用当事人的善心帮助了胃疼又不打不到车的路人的这种非法手段才诱发的非法营运行为,本身这种非法营运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钓鱼执法(最新申论热点)
一、注意事项1.本题是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才可以开始答题。
3.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二、给定资料1.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
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
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
”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
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
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
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
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
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
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
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
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
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2.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在去往公司开会的路上,他的“长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实际的具体案例从几个方面对“钓鱼执法”做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以期对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最近网上热炒的“钓鱼执法”事件背景,第二部分分析了此事件对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第三部分从法制建设、执法陋习以及最根本的利益关系等三方面分析了此事件产生的原因,最后总结探讨了今后应如何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执法经济目录一、事件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真实案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钓鱼事件”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2)三、钓鱼事件产生的原因 (3)(一)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3)(二)行政人员存在“懒政”现象 (3)(三)利益!还是利益 (3)四、如何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4)(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等相关法律法规 (5)(二)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懒政”,斩断灰色利益链 (6)参考文献 (8)“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期,一次“钓鱼执法”事件,将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推上了舆论声讨的风口浪尖,其实,钓鱼执法,在上海早已有之。
从依法行政角度分析“钓鱼执法”行为
陈 静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 4 0 7 ) 3 0 3
针对行政违法活动 的 日益组 织化 、 智能化 、 秘密化 , 常规 的行 政执法手段往往无法应对 , 而不得不 以更加灵 活的方式来执法 , 其 中突 出表 现为刑事侦查活动 中的一些灵活侦查手 段 , 如诱 惑侦查 手段 , 越来越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青 睐。 自2 0 0 9年 l O月 1 日上 4 海浦东闵行Ⅸ出租 司机孙 中界遭遇 城管部 门“ 鱼执法 ” 钓 事件 发 乍再 ,钓 鱼执法 ” “ 迅速为人所 知, 并引起 了激烈讨论 。 “ 钓鱼 式” 政 执 法 的概 念 行 刑事侦查 活动中的 “ 诱惑 侦查” 是指 享有 侦查权 的警 察 、 , 司 法人 员或他们 的代理人为获得 提起 刑事诉讼 的证 据 , 故意设 置圈 套, 而诱使某人实施某种犯罪行 为 , 待犯罪行为实施 时或者结 果发 生后 , 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 的侦查手段和方法 。 行政执法 中的 “ 钓鱼 执法 ” 与刑 事侦查 中的 “ , 诱惑 侦 查” 类 似 , 足刑事 司法 中的诱惑侦查手段 在行政执法活 动中的运用 , 它 是 指行政主体及 其工作人员特 意设计 一些能诱发行 政违法 的情境 , 或者根据 违法 活动 的倾 向性 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 提供 实施违法行 为的机会和相关环境 条件 , 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 和掌 握相 关信 息 , 并依此对行政违法 相对 人做 出相应 的处理 。 二 、 钓 鱼 式 ” 政 执 法 的 特征 “ 行 ( 从性质上来看 , 钓鱼式” 一) “ 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 为中的行 政执法行 为 , 即具有 特定执法权能 的行 政主体为执行有关 法律规 范, 依职权对相对 人做 出 的直接 或间接 影 响其 权利 义务 的行 为。 它 与前述 的诱 惑侦查在性质 上足完全不 同的 , 诱惑 钓鱼式 ” 二) “ 执法主体处于积极 主动的地 位 。执法者为破 获特殊案件 , 事前进行完善 的计划 , 事中主动采取 诱惑性手段 , 事后对被“ ” 钓 的相对 人进行处 罚 , 在整个 执法 阶段 , 相埘人的活动始终处于行政 主体 暗中的控制 中。 ( 从 客观方 面来看 , 钓鱼式 ” 三) “ 执法 手段具有诱 惑性 。“ 钓 鱼式 ” 行政执法 中行政主体在案件 的调查阶段采 取了诱惑调 查的 手段 , 如提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 , 引诱 被调 查对象进 行行政违法活动 等 , 这也 是其 与一般行政执法 的最主要 区别 。 ( 从执法 主体上来看 , 钓鱼式” 四) “ 执法的实施 主体 具有特定 性 。即 “ 鱼 ” 主 要 是 具 有 执 法 权 的 行 政 公 务 人 员 。 因 此 , 钓 钓 者 “ 鱼式” 执法是在行政 主体 主导和控 制下 的一种执法活动 。 ( ) 五 从执法客体来看 , 钓鱼式” “ 行政执法针对 的对 象是不特 定的相对人 , 不论其 主观上有没有违法意图 , 但不包 括已有一定证 据证 明有违法行为 的相对人。如果行政主体在有一定证据证 明行 为人有 违法行为但一 直无 法将其抓获 的情况 下 , 取诱 惑性手段 采 将其抓获 , 并不属 于“ 钓鱼式 ” 行政执法 。 三 、 依 法行 政 角度 对 “ 鱼式 ” 法 的分 析 从 钓 执 20 0 4年国务院颁 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从六个 方面规定 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建设法治政府的基 本要求 : 合法行 政、 合理行 政、 程序 正当、 高效便 民 、 减实守 信 、 责统 一。笔 者试 权 着从依法行政角度对“ 钓鱼式” 执法作出 自己的分析 : (一 “ 一 ) 钓鱼式” 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 的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 执法活 动必 须有法可 依 , 查阅 但 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 钓鱼式 ” “ 执法 不仅没 有合法依 据 , 反而 在许 多法律法规 中被认定为违法 行为 。如《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
行政调查取证的规制——上海“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再探
行政调查取证的规制——上海“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再探王亚明
【期刊名称】《长白学刊》
【年(卷),期】2011(0)1
【摘要】"钓鱼执法"的运用在西方有特定的条件,上海"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十分
明显,它蚕食社会信任,执法手段不合法,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行政执法伦理。
从行政调查取证的原则来看,行政调查取证应当符合职权法定、程序公正及比例原则,为了避免上海"钓鱼执法"现象的发生,应当从立法、司法、行
政三个方面对行政调查取证进行规制。
【总页数】6页(P94-99)
【关键词】“钓鱼执法”;不正当性;取证;原则;法律规制
【作者】王亚明
【作者单位】南京市建邺区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论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制 [J], 刘建军
2.程序法定原则对塑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正当性的启示——以网购侵权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 [J], 马晓庆
3.行政调查取证权规制的再反思——“钓鱼”执法有感 [J], 谈洁;
4.论行政调查取证行为之合法性控制——兼评上海市闵行区的所谓“钓鱼执法”案件 [J], 周刚志
5.论行政执法中陷阱证据的可采性认定及规制——由“钓鱼执法”引发的证据能力理论探究 [J], 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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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
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
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
“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
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
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然后将其抓获。
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滥用职权,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
上海钓鱼执 法案例分析
上海钓鱼执法案例分析在上海这座繁华的大都市,曾经发生过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钓鱼执法事件。
这些事件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对社会的法治环境和公众信任产生了不良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对上海钓鱼执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钓鱼执法,简单来说,就是执法者以诱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使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然后对其进行处罚。
这种执法方式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回顾上海的钓鱼执法案例,其中一些典型事件令人印象深刻。
例如,某市民在路边搭载了一位自称身体不适需要帮助的人,结果却被认定为非法营运,遭遇高额罚款。
还有一些案例中,执法人员故意假扮乘客,以各种理由诱使司机接受搭载,随后便以非法营运为由进行查处。
这些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本应享有自由和信任,而钓鱼执法却打破了这种平衡,让无辜的人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其次,破坏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执法应当是公正、透明和合法的,而钓鱼执法的出现让公众对执法部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削弱了执法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威望。
再者,违背了法治精神。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所谓的执法效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钓鱼执法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等原则。
钓鱼执法中,执法者通过诱骗的方式获取证据,这种证据的取得方式本身就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此外,钓鱼执法还对社会道德产生了负面冲击。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人们应该倡导互助和友善。
然而,钓鱼执法的存在让人们对帮助他人产生了恐惧和顾虑,担心自己的善举会被曲解和利用,从而导致社会的冷漠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失。
为了避免类似的钓鱼执法事件再次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上海交通_钓鱼执法_实质分析_张伟
上海交通“钓鱼执法”实质分析张 伟1,章友德2(1.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2.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作者简介:张伟(1973-),男,河南开封人,上海大学博士,律师,工程师,上海大学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章友德(1964-),男,江苏东台人,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社会学、法社会学。
摘 要:由于公共交通体系不完善,“黑车”猖獗一时。
为了遏制“黑车”,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取证成为必须解决的难题。
面对“取证难”现象,政府机关决定奖励举报者,却无意中催生了职业“钓饵”的出现,导致“钓鱼执法”现象。
“钓鱼执法”的深层次原因是执法权力的“传声污染”,而非坊间广为流传的“利益链”说。
“钓鱼执法”对和谐社会建设和诚信政府建设都十分有害。
采取措施,杜绝“钓鱼执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交通管理;钓鱼执法;黑车;传声污染;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3-0061-05 上海“钓鱼执法”已成为社会热点现象。
对这一事件的性质,坊间众说纷纭,对政府执法模式一片贬斥之声,但事物的本质仍有待揭示。
一、上海交通“钓鱼执法”的案例我们选取了若干有代表性的个案进行研究。
从被钓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1)“钓饵”(执法人员的线人)与“黑鱼”(黑车司机);(2)“钓饵”与私家车主;(3)“钓饵”与公务车司机。
从时间上来看,这几类事件前后相继,一步步将“钓鱼执法”推向高潮。
1.奉贤区“黑鱼”雷庆文杀死“钓饵”陈素军案2008年3月7日12时,上海市奉贤区头桥镇的两个灰色群体的成员发生了致命的碰撞,21岁的“黑车”(没有营运证的车)司机(下文称之为“黑鱼”)雷庆文,将假扮乘客的“钓饵”(执法人员的线人)陈素军刺死。
“黑鱼”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钓饵”被犯罪吞噬。
有评论认为,他们一个是政府养的“鱼”,一个是政府放的“饵”,结果鱼死饵亡。
由“钓鱼执法”事件浅论行政证据收集中的问题
由“钓鱼执法”事件浅论行政证据收集中的问题摘要:”钓鱼执法”事件凸显了我国部分地区在行政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从行政证据的定义出发,从行政执法中特殊的执法手段以及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收集的角度探讨了这种证据收集方式的合理性。
认为应当以”程序正当”理念审视”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收集并最终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行政证据收集的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证据收集2009年10月,河南民工孙中界因被”钓鱼执法”而剁指自证”清白”震动全国,上海交通管理部门乃至全国其他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钓鱼执法”现象浮出水面①。
这不仅反映了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利益背后的驱动效应,更反映了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权力的滥用,对法律和良知的无视程度②。
”孙中界断指案”惨烈事实震惊民众的同时,也将质疑”钓鱼执法”合法性的矛头直指向相关执法部门。
人们在质疑其执法合法性的同时,对于其提前锁定嫌疑人并利用不当手段”取证”的程序及过程是否触犯法律,也表示了质疑。
对此,笔者结合”钓鱼执法”事件,从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收集的角度论述相关问题及其对策。
一、界定的”行政证据”定义对行政案件的查处和诉讼活动都是以证据为核心,围绕着证据而展开的。
其关键是收集、掌握重要的证据。
在行政案件中”先调查,后决定”是案件调查程序的基本要求,调查就是收集与案件具有关联、客观存在、合法的证据,以此得出调查结论,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依据。
行政证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形成的有关的事实材料,行政机关依据这些事实材料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证据的收集就是行政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行政活动的效果,甚至会因证据不足而使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二、”钓鱼执法”--行政证据收集中的特殊执法手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行政执法中执政为民论析——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
关键 词 :行政执 法 ; 政 为 民 ; 执 理念 思考 ; 公共 交通 “ 立党 为公 , 政为 民” 中 国共 产 党 的执 政理 念 。树立正 确 的执 政理 念 , 之取 得广 大群 众 的广 泛 执 是 使 认 同 , 于提 高党 的执政 效率 , 对 提升 党 的执政 能力 与水平 具有重 要 的意义 。能 否确立 并坚 持科 学 的执政
法 ’ 题” 更是 令人 哗然 。 问 , “ 鱼 案 ” 某 些 部 门 的 野 蛮 执 法 暴 露 无 遗 ,罚 款 执 法 ” 是 勾 起 了 执 法 者 内 心 的邪 恶 , 人 私 利 的 钓 将 “ 更 个
驱使使 他们 将群 众 的利益抛 之脑 后 , 害 了守法 、 良的公 民。我 们不 得 不 问行 政 部 门是 执 法 为 民 、 坑 善 执
了行 政 执 法 的 合 法 性 、 义 性 、 理 性 。 应 加 强 对 各 级 权 力 机 关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教 育 , 正 合 不
断提 高执 政为 民的 水平 , 改进执 政作 风 , 其 真正 树 立执 政 为 民 的思 想 , 实解 决人 民群 使 切
众 出行 难 的 问题 民思 考—— 以“ 鱼 ” 法 事件 为例 钓 执
( ) 会 上 的 钓 鱼 执 法 案 例 及 民 众 反 响 一 社
“ 上海 钓 鱼案” 引起 了众 多媒 体和 公众 的关 注 , 害人孙 中界 —— 一个 风 华正 茂 的年 轻人 , 断 自 受 砍 己的手指 , 用这 种激 烈而远 古 的方式 以证 清 白。而在 初 步 调 查后 , 海 有 关 部 门得 出“ 上 不存 在 ‘ 钩 执 倒
“ 鱼案 ” 钓 的发 生看似 突然 , 际上是 一系 列 区果 作用所 导致 的必然 结果 。追 寻这 起事 件滋 生之 源 , 实 l
上海钓鱼执法案心得体会
上海钓鱼执法案心得体会 - 心得体会前天,看完中央二台的《经济半小时》播出的《上海“钓鱼执法”调查:99%黑车司机被钩过》,节目中说到,在当地先是雇请的“钓钩”装出需要急助之状,待稍有爱心的司机让这样的人上车之后,这些人就会一面掏出10元钱,一面抓抢车钥匙;随后就会有执法车出现,执法者会不惜用暴力威胁司机认罚,罚款的名义是“非法营运”。
这样的“钓鱼执法”,我认为这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假如情况属实,务必以涉黑案件重典整治。
而这些危害社会法纪的工作人员,不抓难以平民愤。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组织构造比拟严密,人数较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展敲诈讹诈、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成心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央视披露的新闻看,发生在上海闵行区以所谓“建立和交通委员会”组织施行的“钓鱼执法”,根本具备上述黑社会的犯罪要件。
具报道,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在招募“钓钩”时有详细要求:一是要长得干净,不猥琐;二是衣服得穿得干净,像个普通市民;三是容易被信任,“最好胖一点,憨厚一点”。
有人估计,整个上海市至少有上千个在路上拦截车辆的“钓钩”。
假设从1至9月份全上海以这种方法查获的所谓非法营运车辆就到达17000多辆的数据看,这样的组织规模是可信的。
“钓钩”之上有“钓头”,“钓钩”泄密要担忧“被打死”,证明着这不仅是个组织,而且还有相当严密的系统和相当严格的纪律。
其次,有经济实力。
仅以最近9个月查获的17000多辆车计,每辆车的处分标准最少2000元,最多到达5万元,罚款总额非常惊人;仅以执法部门给每个“钓钩”每次300至600元的奖励计,奖励总额也会非常惊人;此外,还要给“钓钩”头目每次200至500元不等的奖励。
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第一篇: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案例呈现】2009年10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18岁男子孙中界开着公司车因好心搭乘一名乘客,不料这名乘客竟是上海交警队“钓鱼执法”的工具。
孙中界也因“非法营运”遭到罚款。
他回公司后又遭到同事的指责,为了表示自己清白,一怒之下他便自断小指,并上诉法院。
在孙中界进医院的第二天,哥哥孙中记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表示拒绝受理,理由是“我们是执法的,他们也是执法的,怎么管?”孙中记只得向媒体投诉,10月16日,上海两家都市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经互联网转载,引起轩然大波——“一天来五六拨媒体”。
第二天,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应:“10·14”涉嫌非法营运一事(指孙中界黑车事件)不存在“倒钩”问题。
舆论再一次哗然。
4天后,在上海市领导的干预下,上海浦东新区第二次成立了调查组,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据上海媒体10月17日报道,10月14日发生在浦东闸航公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之于众。
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案例点评】钓鱼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或倒钩(执法),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其形式类似其他一些国家的“诱惑侦查”,但其性质却是利用公权为欺骗手段,谋取部门利益,属于“权力敲诈”。
上海各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采取“放倒钩”的方式来打击黑车,同时一些无辜的车主被牵连其中。
这种现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现象,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广大善良民众赤裸裸的侵犯。
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
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
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作者:刘启路来源:《决策探索》2010年第16期2009年10月14日晚,河南青年孙中界挥刀自断手指抗议上海“钓鱼执法”,引起全国媒体和广大网民高度关注,把此前已经备受争议的上海运输管理部门“钓鱼式执法”事件推向一个新高潮。
10月17日,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严肃处理。
而10月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的调查结果却是,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
这一调查结果的公布,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上海浦东新区决定由法制办牵头,组成新的调查组重新调查。
10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孙中界事件”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汇报。
浦东新区政府当天宣布“孙中界事件”为“钓鱼式执法”,此前的初步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
同时,上海市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上海市监察局12月7日在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陆月星、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因对10月20日对外发布“孙中界事件”错误调查结论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至此,“钓鱼执法”事件画上一个句号。
一、“钓鱼执法”源流考辨“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
和正当防卫一样,它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诱惑下,才从事的违法活动。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有学者认为,“钓鱼执法”这个概念,目前在任何教材、专著及论文中均未明确提出。
“钓鱼执法”可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采取的执法手段。
虽然“钓鱼执法”或“诱惑执法”本身是一个偏向贬义的词语,含有欺骗的意味,由国家来实施这样的欺骗行为似乎不具有正当性基础,但“钓鱼执法”在执法目的和执法手段上都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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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 奖励 行 政 委 托 行 政 悬 赏 行 政 合 同 钓 鱼 执 法 行
20 0 9年 的 上 海 钓 鱼 执 法 案 .将 我 国 的行 政 奖 励 制 度 引 上 了 有法定义务与职责. 存在 着 两种 不 同情 形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从 事 的 风 口浪 尖 据 报 导 .即使 在 可 能 遭 受 黑 车 司 机 报 复 威 胁 的 情 形 不 属 于其 法 定 义 务 范 畴 同 时 也 不 属 于 行 政 主体 职 责 范 畴 的 行 为 下 . 头 和 勾 子 仍 然 对 “ 鱼 ” 之 若 鹜 这 其 中非 常 重 要 的原 因 钓 钓 趋 属 于行 政 奖 励 无 可 非 议 .但 行 政 主 体 如 果 对 行 政 奖 励 所 要 求 行 在 于 利 益 的驱 使 . 们 每 成 功 “ ” 一 个 司机 . 可 以 从 相 应 区 他 钓 到 就
一
励 ” 物 质 或 精 神 上 的 褒 奖 . 与 真 正 意 义 上 的行 政 奖 励 相 去 甚 指 这 远 如果因为行政相对人协助行政主体行使 了某种行政职能 、 办 理 了 某 些 行 政 事 务 而 获 得 了行 政 主 体 的所 给 付 的一 定 对 价 的 话. 那行 政合 同与 行 政 奖 励 几 无 区 别 。 行 政 奖励 系 行政 主 体 事 先 设 定 一 个 较 高 的 道 德 标 准 或 行 为 范 例标 准 . 当行 政 主体 认 为 或 公 民 自觉 其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时 . 南行 政 主体 依 职权 或公 民 依 申请 来 实 现 褒 奖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其 行 为 的 主 要 特 征 在 于 : 先 . 一 较 高 的道 德 规 范 或 行 为 范 例 并 非 首 这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的法 定 义 务 .而 是 由其 依 据 自身 认 识 决 定 是 否 遵 循 或 依 照 。 若 其 没 有 遵 循 或 依 照 行 政 奖 励 的要 求 . 不 会 遭 致 倘 也 任 何 的 强 制 或 处 罚 : 次 . 政 相 对 人 如果 在 力 求 遵 循 或 者 实 现 其 行 行 政 奖 励所 要 求 的 目标 时 .其 行 为 侵 犯 了 其 他 公 民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造 成 损 害 .该 为 此 损 害 承担 责 任 的 主 体 应 当是 该 行 政 相 对人 本 身 ,因 为 该 行 为 非 为 行 政 相 对 人 对 公 众 或 对 行 政 主 体 所 承 担 下 的义 务 . 行政 主体 无 需 介 入 三 、 政 悬 赏 性质 辨别 : 政 奖 励还 是 行 政 合 同? 行 行 如 上 文 所 述 . 政 悬 赏 存 在 两 种 情 形 .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从 事 行 在 不 属 于 其 法 定 义 务 范 畴 同时 也 不 属 于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畴 的 行 为 的情形下 , 自然 归 属 于行 政 奖 励 . 在 属 于 行 政 奖 励 即 如 果 行 政 而 二 、 政 奖 励概 念 实 证分 析 行 相 对 人 在 行 政 奖 励 中所 实 施 的行 为 虽 非 为 其 法 定 义 务但 是 属 于 目前 实 务 中我 国 之 行 政 奖 励 。 型 如 公 安 机 关 、 务 机 关 的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围 之 内事 项 的情 形 下 .笔 者 认 为是 否 能 归 属 于 典 税 悬 赏 , 义 勇 为 、 德 模 范 、 动 模 范 的 奖励 等 以 实 证 角 度 分 行 政 奖励 则 有 待 商 榷 在 此种 情形 下 . 见 道 劳 该行 政 相 对 人 实 际 上 已经 析 . 安 机 关 、 务 机 关 的悬 赏 . 要 针 对 的 是 触 犯 刑 法 或 者 违 是 承 担 了 行 政 主体 某 一 特 定 职 责 .这 一 特 定 职 责 在 行 政 法 法 理 公 税 主 反 税 收 征 收 管理 法 律 法 规 的行 为 . 因为 有 权 追 责 的 机 关 缺 少 证 中即 是 一 种 对 公 众 的责 任— —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义务 .这 一 职 责 据 或 线 索 而 无 法 追 究 追 查 到犯 罪 嫌 疑 人 或相 关 责 任 人 . 或 者 这 是 不 能 在 无 法 律 规 定 的情 形 下 放 弃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一 旦 承 担 了 些 机 关 如 果 依 靠 自身 人 力 或 财 力 进 行 追 究 追 查 将 耗 费 巨 大而 严 这 一 职 责 这 种 义 务 的 关 联 性 便 直 接 将 该 行 政 相 对 人 与 赋 予 其 重 背 离 行 政 效 率 的 要 求 . 需 要 通 过 悬 赏 的 方 式 . 物 质 奖 励 这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主 体 紧 密 联 系在 了 一 起 . 公 益 来 说 . 弃 即是 故 以 对 放 种 较 小 耗 费 , 取 普 遍 群 众 的 协 助 与 支 持 简 而 言 之 . 种 行 政 损 害 ; 行 政 主体 来说 , 弃 则 是 义务 的 不 履 行 , 时 , 果 承 担 换 这 对 放 此 如 奖 励 的 依 据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从 事 了 非 其 个 人 法 定 义 务 之 内但 属 行 了行 政 职 能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侵 犯 了其 他 公 民 或 组 织 政 主体 职 责 范 围 之 内 事 项 的行 为 与 此 不 同 的 是 。 义 勇 为 、 见 道 的 合 法 权 益 。 成 了 损 害 , 害 人 的 追 责 对 象 将 不 是 直 接 实 施 行 造 受 德 模 范 、 动 模 范 这 一 类 行 政 奖 励 , 主 要 目的 在 于 褒 奖 行 政 相 为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本 身 . 是 赋 予 其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主 体 。 这 样 。 劳 其 而 对 人 超 越 普 通 法 律 要 求 的 道 德 或 行 为 规 范 而 体 现 出 的 高 尚道 德 行 政 主 体 便 不 能利 用 机关 外 部 人 员 滥 用 行政 权 南此 . 们 已 不 难 发 现 . 种 情 况 下 的 “ 政 悬 赏 ” 该 有 一 我 这 行 应 情 操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从 事 的这 些 行 为 并 非 是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围 个 更 合 适 的 表述 — — 行 政 委 托 对 于行 政委 托 . 国 学 界 通说 认 我 之 内 的 事 项 。 定 奖 励 是 为 了表 扬 先 进 , 扬 风 尚 , 设 弘 以期 发 挥 引 其 而 导 作 用 故 此处 行 政 奖 励 的依 据 是 相 对 人 从 事 了 非 其 法 定 义 务 为 . 不 是 行 政 主 体 的 相 互 委 托 , 是 指 行 政 主体 委 托 行 政 主 体 之 内且 非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围 之 内事 项 的 行 为 系 统 以外 的 社 会 公 权 力 组 织 或 私 权 利 组 织 行 使 某 种 行 政 职 能 、 由此 . 们可 以看 出 , 政 奖励存 在一 个普适 性的特 征 , 我 行 即 办 理 某 些 行 政 事务 ④ 而 从 各 国 实 务 而 言 , 政 合 同 则 是 实施 行 行 奖 励 所 针 对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行 政 相 对 人 的法 定 义 务 范 畴 。但 我 国 政 委 托 的 �
为 负有 法 定 义务 与 职 责 是 否 还 可 以设 定 行 政 奖 励 呢 ? 目前 很 多 。 这 行 只 行 县 的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获得 30元一 0 0 6 0元 不 等 的 奖 金① 在 此 案 学 者 对 此 持 认 可 观 点③ 但 笔 者 认 为 . 个 “ 政 奖 励 ” 是 “ 。 中 . 意是 鼓 励 行 政 相 对 人 积 极 参 与 行 政 管 理 , 高 行 政 效 率 的 政 ” “ 励 ” — “ 政 ” 该 奖 励 行 为 是 行 政 主 体 作 出 的 . 奖 本 提 加 奖 — 行 指 “
摘 本文 要: 从上 海钓鱼 执法 案所 暴露出 我崮行政 一 执法 领域调查 行为与手 段的缺路 入, 规范 及价 切 由 分析 值分 析的角 出 度l发, 力图明晰行政奖励的定义 明确行政奖励的特征 尝试使行政奖励无法成为上海钓鱼执法乃至类似案件中某些不法分子的
避 风 石 , 行 政 奖励 回 归 其 本 性 。 使
行 政 奖 励 还 是 行 政 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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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 钓 鱼 执 法 案 入 手 : 海
杨 小 颖
( 京 市 西 城 ຫໍສະໝຸດ 人 民 检 察 院 北 京 1 0 3 ) 北 0 0 5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 6 0 8 — 2 10 — 2 X2 1 o ~ 1 0 0 1
行 政 奖 励 却 引 发 了钓 鱼执 法 的 恶 性 行 为 .这 不 得 不 引 发 我 们 对 我 国行 政 奖励 的 内 涵 的 深入 思考 行 政 奖 励概 念 亟 待 明 晰 目前 .我 国学 者 基 本 都 将 行 政 奖 励 界 定 为是 行 政 主 体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物质 或 精 神 的 奖 励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② 将 这 个 定 义 具 体 拆 分 . 得 行 政 奖 励 的特 可 征 为 : 1行 政 主 体 实 施 :2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3 相 对 人 需 () () () 满 足 或 符 合 一 定 条件 :4 奖 励 类 型 为 物 质 或 精 神 :5 属 于 具 体 () () 行政行为。 不 难 看 出 . 定 义 比 较 模 糊 。 有 能 明确 体 现 行 政 奖 励 的 特 此 没 征 。将 其 与行 政许 可定 义 相 比较 . 了行 政 许 可 所 给 予 的 是相 对 除 人 从 事 某 一 普 遍 性 禁 止 的 特 定 行 为 的 特 权 . 而行 政 奖 励 所 给 予 的 是 物 质 或 精 神 的鼓 励 这 ~ 不 同 点 外 .其 概 念 及 特 征 几 乎 可 以 完 全 被 行 政 许 可 所 覆 盖 。 并 且 . 某 种 角 度 而 言 . 对 人 取 得 从 从 相 事 某 一 普 遍 性 禁 止 的 特 定 行 为 的特 权 实 质 上 等 同 于 获 得 了物 质 上 乃 至 精 神 上 的一 种 利 益 、这 种 利 益 是 许 可 还 是 奖 励 不 过 是 名 义 上 的 不 同 解 读 出 现 此 情 况 的原 因 . 于 当 前 我 国 对行 政 奖励 在 的 研 究 未 能 深入 挖 掘 其 本 质 特 征 .而 解 决 方 法 则 是 对 其 进 行 实 证规范分析 。